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的通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山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系统使用说明2017-3-2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录1概述 (3)2前提要求 (3)3填报流程及准备 (3)3.1填报流程 (3)3.1.1年度报告填报流程 (3)3.1.2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流程 (4)3.2填报准备 (4)4使用说明 (5)4.1注册及登录(企业只能使用联络员登录,农专和个体只能使用农专、个体用户登录) (5)4.1.1注册 (6)4.1.1.1工商联络员注册 (6)4.1.1.2农专、个体用户注册 (8)4.1.1.3需要注意事项 (9)4.1.2登录 (10)4.1.2.1工商联络员登录 (10)4.1.2.2农专、个体用户登录 (10)4.1.3工商联络员变更 (12)4.1.4农专、个体用户登录重置密码 (13)4.2年度报告在线填录 (15)4.2.1企业年度报告在线填录 (15)4.2.1.1基本信息 (16)4.2.1.2股东及出资信息 (17)4.2.1.3网站或网店信息 (17)4.2.1.4股权变更信息 (18)4.2.1.5对外投资信息 (19)4.2.1.6资产状况信息 (20)4.2.1.7对外担保信息 (21)4.2.1.8党建信息 (21)4.2.1.9社保信息 (22)4.2.1.10预览并公示 (23)4.2.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填报 (25)4.2.2.1个体年度报告在线填录 (25)4.2.2.2 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 (30)4.2.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填报 (30)4.2.3.1基本信息 (31)4.2.3.2行政许可情况 (32)4.2.3.3网站或网店信息 (33)4.2.3.4分支机构情况 (34)4.2.3.5资产状况信息 (34)4.2.3.6预览并公示 (35)4.3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36)4.3.1行政许可信息 (37)4.3.2股东及出资信息 (37)4.3.3股权变更信息 (40)4.3.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40)4.3.5行政处罚信息 (41)4.4 年度报告模板下载 (41)4.5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填报 (42)4.5.1简易注销公告填报 (43)4.5.2简易注销公告查看 (44)4.5.2简易注销公告撤销 (45)4.6查询企业 (46)4.6.1 企业信息公示 (48)企业自行公示信息: (48)4.6.2发送报告 (49)4.6.3信息分享 (49)4.6.4信息打印 (50)4.6.5其他公示查询 (50)5技术支持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52)5.1技术支持 (52)5.2注意事项 (52)1概述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企业登记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企业登
记信息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企业登记信息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公司法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日开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向公众开放各地企业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为充分利用该公示系统,便捷推进案件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以作为证明该企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向法院提供。
二、对方当事人对上述信息提出异议的,或者法院经审核后存疑的,审理中应组织当事人通过网上查询的方式予以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的,应予采信。
三、受条件所限而无法当场进行网上查询核实的,可要求提供信息的当事人提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取得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四、对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审理中经网上查询核实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予采信。
本通知执行中如有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高院立案庭、民二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3日——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7]210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7.09.30【实施日期】200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自2003年推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改革以来,经过全系统共同努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联网应用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
但目前整体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水平不容乐观,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监管工作的要求。
今年是五年工作目标的最后一年,加强数据质量建设,夯实信用监管联网数据基础,推进联网应用,对扎实有效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十分关键和重要。
为此,总局决定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验收时间检查验收时间拟定于11月5日至11月30日,为期25天。
二、检查验收内容检查验收内容包括数据质量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数据管理制度建设、联网数据上传更新、联网数据、本地数据建设、联网数据应用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具体验收内容、依据、标准见《二○○七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及联网应用检查验收标准》(附件1)。
三、检查验收方式此次检查验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方式包括:总局直接检查工商行政管理网联网数据、听取被检查验收单位汇报、座谈、现场抽查、督促整改、评分验收等。
四、检查验收结果公示检查结束后,各检查验收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集体评议打分。
对集体打分评定合格的单位通过验收。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不予通过验收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国市监信〔2019〕142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介
前言
新建成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国 务院授权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初步实现了 跨部门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为企业发展、 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提供了比以往更全面、准确、 及时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为更好发挥市场评 价机制作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升政府市场监 管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推动 了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 会共治格局的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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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企业信息查询 公示系统查询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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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 公示系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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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 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列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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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作为查询条件,查询对面向所有
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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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信息查询使用“经营异常名录”作为条件,查询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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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系统功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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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示系统功能架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一云一体系四 平台”构成“一个中心、两个门户”,支撑“一网 归集、双向服务”。“一网归集”就是通过各个政 府部门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企业自行报送的年报 和即时信息的归集,形成涉企信息的“全国一张 网”,进而实现对社会公众、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 “双向服务”。构筑“一个数据中心”,是从供给 侧角度全方位提供整合融合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信 息;搭建“两个门户”,是从需求侧角度满足社会 公众和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迫切需要,服务 企业自律、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
政府部门、相关 单位涉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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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持续深化商事 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 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大举 措,也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工商总局和各省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运行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督促落实;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章信息归集与公示第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
第八条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
第九条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工商总局和各省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运行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督促落实;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章信息归集与公示第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
第八条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
第九条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我国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多个部门联合推出的一个平台,致力于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服务。
公示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公开,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在公示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信息等都可以被查询到。
同时,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荣誉称号等信用信息也会在公示系统中得以展示。
这样一来,公示系统就实现了对企业的全面监督和公开透明,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渠道。
公示系统的建立对于推动企业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公示系统,消费者可以依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来选择合作伙伴,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增加市场信任度。
同时,公示系统还可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将企业在市场中的不良行为暴露出来,提醒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失信行为。
这有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
公示系统的建立也对于加强政府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公示系统,政府可以实时更新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企业出现信用问题或存在违法行为,政府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示系统还可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新政策和措施的依据,为政府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公示系统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
通过公示系统,企业可以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通过提升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来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公示系统还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信用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综上所述,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是我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具有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
公示系统的建立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有力的保障。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
附件:1省市县所四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核工作题库1.(B)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C)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7月3日C、2014年10月1日D、2015年10月1日3、企业应当于每年(B),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3月30日至6月31日D、6月31日至12月31日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B)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C、不能修改D、随时可以修改5、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D)A、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B、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C、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
D、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A、5B、10C、15D、20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A、5B、10C、15D、208、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B、10C、15D、209、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B)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工商企监字〔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正式启用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牵头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开放共享,依托公示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
为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保障公示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基础性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
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支撑,有利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助于破解基层执法资源不足、监管执法精准性不够、企业诚信自律意识缺失等难点问题,对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作为创新监管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点任务要按照“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科学管理。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一、公示依据本公示依据《人民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服务。
1、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号进行。
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一次最多显示5条记录。
对于无效的条件,将不会显示结果。
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三、信息说明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管理部门、其他府部门及市场主体,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2、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市场主体所在省、**、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打不开的原因1、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
:://gsxt.gdgs.gov.cn/注意事项:(1)、用户只需要输入企业名称或是企业号,输入验证码即可进行.(2)、用户除了企业信息用外,还可以查看广地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公示、信息等信息。
2、通过广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
:://yxyw。
gdgs.gov.cn/注意事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工商号至少输入一项即可,输入的信息必须是精确信息,即输入的名称或是号必须是完整的信息才可进行.3、可以通过广工商行XX的企业信用信息专用电话(转3219)进行。
使用此方法进行时,可能会出现电话占线情况,请耐心等待。
如果以上三种办法均未到您所需要的企业信用信息,那么这类企业可能是未入库企业或是非法企业,进行合作或是交易时请谨慎对待,防止被骗。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用户操作说明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用户操作说明2014-10-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用户使用说明目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用户使用说明 0目录 (1)1概述 (3)2前提要求 (3)3使用说明 (3)3.1企业填报 (4)3.1.1 填报流程及准备 (4)3.1.1.1填报流程 (4)3.1.1.1.1 年度报告填报流程 (4)3.1.1.1.2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流程 (5)3.1.1.2填报准备 (5)3.1.1.2.1注册 (5)3.1.1.2.2登陆 (6)3.1.1.2.3找回密码 (8)3.1.2 年度报告在线填报 (9)3.1.2.1企业年度报告填报 (9)3.1.2.1.1基本信息 (9)3.1.2.1.2网站或网店信息 (10)3.1.2.1.3股东及出资信息 (11)3.1.2.1.4对外投资信息 (12)3.1.2.1.5资产状况信息 (13)3.1.2.1.6股权变更信息 (13)3.1.2.1.7对外担保信息 (14)3.1.2.1.8党建信息 (15)3.1.2.1.9预览并公示 (15)3.1.2.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填报 (17)3.1.2.2.1基本信息 (18)3.1.2.2.2行政许可情况 (18)3.1.2.2.3网店或网站信息 (19)3.1.2.2.4资产状况信息 (20)3.1.2.2.5党建信息 (20)3.1.2.2.6预览并公示 (21)3.1.2.2.7 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 (22)3.1.2.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填报 (23)3.1.2.3.1基本信息 (23)3.1.2.3.2行政许可情况 (24)3.1.2.3.3网站或网店信息 (24)3.1.2.3.4分支机构情况 (25)3.1.2.3.5资产状况信息 (26)3.1.2.3.6预览并公示 (26)3.1.3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28)3.1.3.1行政许可信息 (28)3.1.3.2股东及出资信息 (29)3.1.3.3股权变更信息 (30)3.1.3.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31)3.1.3.5行政处罚信息 (32)3.1.4 年度报告书下载 (33)3.2 查询企业 (33)3.2.1 工商部门公示信息 (34)3.2.2 企业公示信息 (35)3.2.3 其他部门公示信息 (35)3.2.4其他公示查询 (35)4技术支持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37)4.1技术支持 (37)4.2注意事项 (37)1概述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一、背景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各个企业都面临着高度竞争的环境。
信用作为企业的重要竞争力,成为了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
信用水平不仅影响企业的声誉,还能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资信评估、供应商、客户等各个环节的合作。
因此,建立一个可靠、准确、及时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对于促进企业之间的信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减少商务诈骗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概念和意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网络平台,汇集全国企业的信用信息,为各方提供一种可靠、准确、及时的查询工具。
该系统属于国家一级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机构共同管理。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建立,旨在倡导和营造诚信文化,促进各方交易的诚实守信,同时也有助于整合全国企业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提高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内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查询服务。
1.企业信用信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股东信息、财务信息、经营状况、信用评级等。
对于某些企业,还包括行业监管、荣誉证书、资质信息等。
该信息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主管部门,保证了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信用查询服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是指用户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服务。
主要涵盖了各种查询需求,例如查看企业的注册信息、工商信息、税务信息、资产信息、失信信息等。
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查询企业的不同类别信息,从而方便地查找到所需信息,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信用评级。
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使用与管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是一个开放式的信息平台,各个社会群体可以自由地使用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10•【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管理的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现就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为主题,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以企业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2017年10月底前开通涵盖所有业务、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网上登记系统,实现各类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施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
充分利用已有资源设施,按照总局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集约化建设,统筹考虑窗口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建设的需要,建立符合全程电子化登记要求和特点的企业登记流程,做好现有企业登记系统的升级改造。
2.问题导向。
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出发,简化办事流程,建立完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渠道多样、业务全面、简便易用的企业登记服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工商总局和各省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运行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督促落实;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章信息归集与公示第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
第八条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
第九条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
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已成为普遍而必要的一项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国家机构或者公共平台上,公开发布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一种制度,为社会提供了信息透明、公平竞争的基础,推动了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的立法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该条例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公告方式、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机构和公共平台。
国家机构包括市场监管、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公共平台包括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管理层信息、经营状况信息、财务状况信息和信用状况信息等。
其中,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等;股东信息包括股东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管理层信息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姓名、职务等;经营状况信息包括经营范围、营业额、销售利润等;财务状况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等;信用状况信息包括企业的评价、资信等级、信用记录等。
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的公告方式包括网上公示、报纸公告、公告栏公示等。
其中,网上公示是重要的公示方式之一。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联合建立的,集成了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企业信息,为企业信息公示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竞争力。
通过信息公示,可以促进企业间的诚信交往,提高市场竞争效率,推动企业升级转型,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责任。
同时,信息公示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透明的市场环境,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1•【文号】工商企字[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
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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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
应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15]204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5〕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便捷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工商总局开发建设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简称“手机版公示系统”)。
手机版公示系统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脑版应用(简称“电脑版公示系统”)均为法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手机版公示系统是电脑版公示系统在移动互联领域的延伸和拓展,采用接口直接调用的方式联通总局和31个省(区、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数据实时更新。
该系统将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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