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 考研必用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民法在法硕联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知识点繁多且复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成立需要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条件。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的分类有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精简背诵笔记
民法1、民法调整对象及特点:①人身[平等;人格身分,不具财产内容;某些人身是财产前提]②财产[平等;意见自由;内容;有偿]①立法准则②行为指导③解释准则④裁判依据、弥补漏洞;[参加;协商合意;决定负责]⑵公平[主体,确定权义关系;司法机关纠纷公平合理]禁隐欺;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履行权;合理补救]⑷禁止权利滥用[不超法政德;]⑸公序良俗[政治、经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2011 简】[最基本;区别:①转让与否②保护方法补偿或恢复] ⑵绝对、相对[义务人是否特定、协助、消极] ⑶物权与债权[客体]7、民事法律关系内容:⑴权利[①依法享为权益自由②为不为一定行为③请求机关保护]⑵义务[①法定或约定②范围内③必须履行]8、民事权利类型:①财产、人身②支配、形成、请求、抗辩③绝对、相对④主、从⑤既得、可得[要件具①规范②主体③事实11、民事事实分类:①事件:自然事实意志无关客观现象②行为:意志支配活动[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准-主观上无客观上产生]:利义③内、范法定性④与人身不可分离14、监护人职责:①保护人财权②担法定代理③教育照顾15、宣告失踪:①下落不明2年②利害关系人申请③法院依程序2年,证明立即)②利害关系人申请按顺序③依法定程序21、法人行为能力特征:①同时生灭②范围③机关实现①特许②核准③准则④放任[目宗组范;程序]②财产经费③名称组织机构场所④独立承担民责【2009简】[务期调违]②解散[宣、自]③依法宣破产④其它[币物知地劳]④生产经营场所⑤其它标28、合伙人一到同意事项:①名称②范围场所③转让处分知权其它财权④不动产⑤合伙企业担保⑥聘以外①意表为要素②设变改终为目的【201230、民事行为的分类:①单双方[合致、对应]②单双务③有无偿④诺成实践⑤要式非要式⑥主从【以下为2010【2005 简】[不能独]③欺胁迫使违反真实意思④恶意35、欺诈行为特点:①故意②行为③陷于错误认识,基于认识行为36、胁迫:一方或第三人向对方、亲属预告危害发生恐惧①违法②重大③可能发生④因果关系[①性质②标的③价金;]40、效力待定的行为类型:①限制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后果:尚未履行有权拒履或无权要履正在履中[恶患损国集三][有权;必须本人的不不得代:①人身性质②法定或约定特定人42、代理种类:①委指法②本代[本、法]再代理[全部或部分]③显名、隐名[以代理人名义相对人知道或应知常见:①表见授权②授权不明③终止后【2004 简、2005分析】45、代理终止:共同原因①本人死②代理人死丧;委托原因①期间事务②取消辞去③法人终止;法指定原因:①恢复②取消指定③监护消灭46、代理仍有效:①不知死亡②某一任务完成③继承人全体承认④已经进行为继承人利益4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①后果②条件被动适用不可追回③其间不同:可变48、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范围:①债请求权②物权[返还、恢复]不适用:①物排妨消危确权②侵停侵消危、【2008 简】完全[所有权永久全面支配]定限[特定范围支配,他物权]②用益[使用收益为内容对他人特一2004 简】③主、从④动产、不动产]②物权法定[种类、内容]③公示公信[存52、不动产登记类型:①变动②预告③变更④异议51、动产物权变动:①简易[受方已占合意完成]②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告知占有人]③占有改定[出方仍[所有及他物]②返还原物[合法占有人]③排妨消危④恢复原状[损害事;违法行;[对人、对物] ①全面性②整体性[单一性统一支配]]④排他性⑤永久性54、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内容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限制①不违法②不妨害他人③保护环自资④公益需要依法对集地征用或将其它收归国有55、所有权原始取得:①生产②先占[无主、动产、占有意思]③添附[混附加]④拾得遗失物⑤发现埋藏物⑥善意取得;传统要件①动产②让人无权③受让有效交换④善意物权法要件①受让人善意动不动②合理价格③交付登记【2007 简】56、继受取得①买卖②互易③赠与④继承遗赠[转、抛、强制、主体消灭][双重权义]④形成[共经目标或需要]权利①依法额共同②分割请求③优先购买④份额担保⑤物上请求]④客体[专有、共有]【2006简】①专有[构造、使用、登记]②共有权③成员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几种:①地②建筑③排承内容:①收益②农庭承包转包、互换、转让;拍的转上、抵押、入]⑤排它性;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出资、转让、抵押][所有人使用人]②内容[利用他[独立物权]②依据[合同法律]③内容[限度,有无偿]④前提[相邻]]③不可分性[受清偿前对担保物整体主张]④物上代位性[但保财产保险金、赔偿金][动不动权]③不转移占有【2005 简】][企业留置除外]种类:意定法定;单一多数;简单选择;77、特定物种类物区别:①特可能交付前发生履行不可能②特双方可约定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间78、占有概念特征:对物事实首领状态[事实非权力] ①限于物②事实支配控制;分类:善恶、暴和、直间、自他79债发生依据:80、债主体变更:要件:有效债务;协议;可转移;债权人同意]③概括转移[一方][事件]①一方获利②他方受损③因果关系④无依同①向特定不特定人②属意思表示;区①目的②条件[邀请人确定就可]③效力]③理解争议按正常解释,两种不利于提供方87、缔约过失责任及要件: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合同义务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①恶意磋商②故意隐虑假情况③泄漏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⑴违反先合同义务⑵信赖利益受损⑶因果关系⑷违方一方过失【2007 分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89、效力待定合同:①限未经同意②无权代理③无权处92、不安抗辩权:先履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能力情况中止①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②主张一方先履行且已届清偿期③有确争证据证明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93、合同保全概念内容:任何责务人原则上对外承提无限责任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94、债权人代位权:怠于使行第三人权利危害债权人以自名义代位①对第三人享有②怠于行使可能危及债【2007 案、2009分析】成立要件:客观⑴处分财产[①放]⑵发生法律效力⑶造成损害;主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无偿客观有偿同时主客观;96、合同担保:促使债务人履行、保障债权人实现措施;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如保全]特定担保[特定财产第]分类:约定、法定;人保、物保;[意思表示真实]③主合同合法有效④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先诉抗辩未经诉仲对债务人财产依法执行仍不能履行前]②连带【2011 辩】为担保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履行、由当事人在订时或订后到履行前给付一定数定金或替代物①约定担保不超主合同标的20%②金钱担保,多重效力③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日起生效从属性101、定金种类:①订约②成约[支付作为成立要件]③解约④违约定金[担保履行;证明成立;预付款] 102、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⑴性质[担保、支付] ⑵效力[除提保外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功能制裁][约、法]③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④使债权债务消灭104、合同解除条件:法定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②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③一方[自己承担,对自要件:①有效合同②违约行为③不存在免责事由[法定,约定]108、违约责任承担方式⑴继续履行[①金钱债②非金钱原则上继续特定除外:法律事实上不能;标的物不适强制;费用;合理期限未要求]⑵补救措施⑶支付违约金⑷赔偿损失[可获利益]109、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一行为同时违反合同及侵权规范符合违约侵权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原因①侵权违约②违引侵,受损一方选择一种110、人身权概念特征:与人身密不可分直接财产内容民权①非财产性②专属性111、人格权身份权区别:①主体[身份限自然人]②客体[人格要素身份关系]③取得[出生或成立]④存续期限112、人格权:⑴身体[物质器官]⑵健康[生理机能劳动]⑶姓名⑷名称⑸肖像⑹名誉⑻隐私⑼尊严⑽信用⑾生命[荣名誉区别①来源②内容褒扬③范围特定④剥夺撤销]113、身份权:①配偶权②亲属权114、知识产权概念特征作用:民事主体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总称①专有性[同一成果不能有两个①保护创造者权②鼓励创造③促进成果传播应用④科经文社发展特点:秘密、新颖、条所述获使批116、婚姻家庭法原则:①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⑤计划生育117、婚姻成立要件:实质⑴必备[①完全自愿②18、20]⑵禁止[①有配偶②直系三代内旁系③病不应当];形式118、无效婚姻:①重婚②亲属③婚前病婚后未俞④年龄119、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登记机关或法院;本人,登记起一年恢复自由一年;除斥期;120、法定离婚条件:①重婚同居②暴力虐待遗弃③赌毒恶习④分居2年(感情不和)限制离婚条件:①军6个月;[平等行使继承及代位继承;以身份而非性别依据;同一顺序不因性别而差异]③养老育幼[①法定照顾②遗嘱保留③分割时胎儿④儿媳女婿]④互谅互承权127、代位与转继承区:①死亡时间②主体③性质[二次、替补]④范围[代只适用法定,转遗嘱也可] 【2006 简】。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考点
担保
法学专业
难点
研究生
侵权
遗产
笔记民 法学
考生
法学
合同
法律
中国政法 大学
总论
租赁
责任
债
物权
物权法
内容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考笔记》主要是针对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考生,套书包括5个分册,分别 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每本书都是对相应考研教材的提炼和综合整理,解析重点 和难点,紧扣考点,能够有效地提高考生的学习效五节特殊 侵权责任
第一节合同法总论 第二节买卖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租赁合同
第五节融资租 1
赁合同
第六节借款合 2
同
3 第七节保管合
同
4 第八节承揽合
同
5 第九节运输合
同
第十节委托合同 第十一节行纪合同
第十二节居间合同 第十三节悬赏广告
第一节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产的法定移 转
第三节遗产的意定移 转
目录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义 务与责任
第三节民事主体概述 第四节自然人
0 1
第五节法人
0 2
第六节非法 人组织与个 人合伙
0 3
第七节法律 事实
0 4
第八节法律 行为
0 6
第十节诉讼 时效与除斥 期间
0 5
第九节代理
第二节物权法基本 原则
考研民法的复习笔记
考研民法的复习笔记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按《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
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
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掌握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河南省考研法学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特有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民法学中,人格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体现,对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1. 生命权:指个人对自己生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2. 身体权: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完整和健康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包括人体自由、人体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3. 健康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享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健康权。
4. 姓名权: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合法使用权,任何人都无权冒用他人的姓名。
5. 肖像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6. 名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名誉。
7. 荣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荣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荣誉。
8. 隐私权: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支配、处分和使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民法学中,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1. 所有权:指个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2. 用益物权:指个人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享有的权利,包括承租、承包、承销等方面的权利。
3. 担保物权:指将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担保物的权利。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的规则。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小编准备了法律硕士民法学的63个核心考点,以供同学们参看,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中同学们能够咬紧牙关坚持到底。
(一)绪论1.诚实信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5.事件和行为(三)自然人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分类7.监护人的职责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9.个人合伙10.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四)法人11.法人的民事能力、成立、变更和终止12.法人的本质和分类13.法人设立的条件和法人成立条件(五)非法人组织14.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认定15.合伙企业的类型、设立、事务执行、变更和责任承担(六)民事法律行为1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成立条件17.意思表示的概念、特征18.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9.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判定20.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七)代理21.代理的适用范围、种类22.转委托的适用条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23.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委托代理(八)时效与时间24.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种类25.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26.除斥期间(九)物权的一般原理27.物权的种类、特征、概念28.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9.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30.物权的保护(十)所有权3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3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拾得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十一)共有33.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类型(十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十三)相邻关系35.相邻观念的概念、特征36.相邻关系的内容,侵犯相邻权的判定(十四)用益物权37.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38.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十五)担保物权39.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种类、价值、竞合40.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十六)占有41.占有的概念、类型、效力、保护(十七)债权概述42.债的种类、效力43.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的消灭--抵销、提存44.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十八)合同45.合同的概述和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6.缔约过失责任47.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48.合同中的三种抗辩权49.合同保全的方式50.合同的解除概念和特征51.担保的方式、内容、效力52.违约责任53.合同的解释、相对性54.合同的分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技术合同(十九)人身权55.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概念、特征、种类56.侵犯人格权行为的判定和一般人格权(二十)知识产权57.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二十一)婚姻家庭与继承58.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59.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60.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二十二)侵权责任6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适用情形6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适用情形63.多数人的侵权以及各类侵权责任的认定。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及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及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及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及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考研法律学民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民法重点知识点导言:民法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涉及到个人权益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法律专业考研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科目,考生需要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考研法律学民法的重点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产生,到死亡时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从自然人出生起就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到达法定年龄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类型和设立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不同类型。
企业法人是经营工商业活动的单位,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
事业单位法人是以提供公益服务为宗旨的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法人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程序和条件。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国家机关进行裁决的方式,包括民事诉讼、仲裁等。
非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诉讼过程,节省时间和成本。
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式,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合同的要件和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自愿的、平等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三个方面。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目的、内容、条件等方面的约定。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二、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在法硕考研的征程中,民法学无疑是一座必须攀登的高峰。
掌握核心考点,就如同拥有了攀登高峰的关键绳索。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这 63 个必背的民法学核心考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民法学的基石,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清楚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客体涵盖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而内容则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是另一个重要考点。
要明白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比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
还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代理制度也不容忽视。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法律效果。
物权方面,物权的种类和效力是基础。
像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比如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要掌握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们的实现方式和优先受偿顺序都需要牢记。
债权也是重点之一。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各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都要清晰。
特别是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把握。
知识产权同样是常考的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等,都是需要重点记忆的。
人格权也是近年来的热门考点。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内涵和法律保护措施,要理解透彻。
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则等,都是核心要点。
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是必考的知识点。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考试重点及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之民法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民法学适用人群:法硕及司考等考试民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高频考点)①如果属于合同行为,则为效力待定;②如果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则为有效;③如果属于认知能力范围的小额交易行为,如购买文具等,则为有效;④如果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行为,如设立遗嘱等,则为无效。
2.监护人在何种情形下可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如为被监护人缴纳学费、医药费等)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监护人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需要(如捐赠、赠与其他近亲属等),即便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处置行为亦为无效行为。
3.哪些亲属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高频考点)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叔侄、姑舅、外甥等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哪些机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高频考点)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责任部门所属区域为被监护人所在地,而非监护人住所地或者监护人工作地等其他区域。
责任部门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不包括监护人的工作单位。
5.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宣告失踪的前提及条件①申请主体: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目录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性质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民法的解释第九节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演进与其发展第一节西方古代民法第二节西方近代民法第三节西方现代民法第四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未来第五节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及其展望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民事权利的行使第六节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监护第六节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设立第五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终止第六章合伙第一节合伙的概念第二节合伙的分类第三节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第四节合伙的债务承担第五节合伙的内部关系第六节入伙和退伙第七节合伙的终止第七章国家第一节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八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意思表示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第五节表见代理第六节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七节代理权的消灭第十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六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第十一章期间与期日第一节期间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除斥期间第三节期间的计算第十二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三节民事责任形式第四节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第二编人格权法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人格权的种类第三节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第四节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第一节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第二节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第三节一般人格权概述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第五节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第一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第二节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第三节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第四节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第三编物权法第十六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法的性质与功能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第四节不动产登记第五节动产的交付第六节物权的消灭第十八章物权的保护第一节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第二节物权请求权概述第三节返还所有物请求权第四节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第十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第四节共有第二十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七节地役权第八节典权第九节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第二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二十二章占有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占有的分类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变更与丧失第四节占有的效力第五节占有的保护第六节准占有第四编债法总论第二十三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债的要素第二十四章债的发生第一节债的发生原因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第三节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债的分类第一节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第二节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第三节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第四节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第二十六章债的担保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定金第五编合同法第二十七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三节合同关系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十八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要约第二节承诺第三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十九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的内容第二节合同条款第三节免责条款第四节格式条款第五节合同的形式第三十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节无效合同第五节可撤销合同第六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三十二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三十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第三十四章合同的终止第一节合同终止概念第二节清偿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免除第七节混同第三十五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第四节实际履行责任第五节损害赔偿责任第六节违约金责任第七节双方违约和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违约第八节免责事由第三十六章转移财产的合同第三十七章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三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六编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九章侵权行为法第一节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节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功能第三节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第四节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第五节侵权行为法的结构第四十章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第四节侵权行为形态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第一节违法行为第二节损害事实第三节因果关系第四节主观过错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第二节侵权责任竞合第三节抗辩事由第四节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第四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额侵权行为第二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第三节妨害家庭关系第四节侵害物权第五节侵害债权第四十五章特殊侵权行为之一第四十六章特殊侵权行为之二第四十七章侵权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第一节直接责任第二节替代责任第四十八章侵权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一节单方责任第二节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第三节双方责任的公平责任第四十九章侵权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第一节单独责任第二节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第三节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第四节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五节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第五十章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损害赔偿关系的当事人第三节损害赔偿规则第五十一章人身损害赔偿第五十二章财产损害赔偿第五十三章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1.德国式: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汇撰》中采用的体系,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溯源(1)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自法国,法国自罗马法。
(2)罗马法:古罗马帝国一段时期的法律,时间自公元17前世纪自公元5世纪;它是现代民法的基础,确定基本的的民法学名词和概念;罗马法发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政治上实行共和制,二是商品经济(3)中世纪商法:在约是在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时,地中海沿岸商人自发组成商法庭和仲裁庭,形成了商业习惯。
(4)早期资本主义民法:法国、德国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形成法典。
法国民法典(1804)、法国商法典(1807)。
受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影响大,四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梭罗、卢梭。
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宪法上称为私权神圣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主体、内容、履行)、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故意或过失)。
罗马法在侵权责任承担时实行结果责任,不考虑故意或过失或不可抗力,它与同态复仇联系在一起。
主要是有利于社会扩大再生产。
(5)现代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
社会矛盾越来越大。
三大原则受到冲击、限制。
所有权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所有权被限制;合同自由受到劳资合同中资方利用优势地位压迫工人阶级的冲击。
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不得拒绝与老百姓签约。
过错责任:一些特殊地方不能采过错责任,如高速列车撞人、雇主责任、行政行为导致受害、产品制造、销售,所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实行无过错责任,更好地保护了弱者,调和了社会矛盾(这个里面法律起到了这个作用,很好履行了法律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最后一次审查通过前一位学者说:没有什么比平等的对待不平等人的更加不平等的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德国民法典在实质上比法国民法典有所进步,即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普遍性到适当性)。
对价: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
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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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三)从物必备的条件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
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五)货币三、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特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其特征如下:第一,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第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
第三,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分类。
A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B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C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A记名有价证券。
B无记名有价证券。
C指示有价证券。
3、信有价证券的指琮的权利标的是金钱或物品或服务所作的分类。
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
4、依有价证券的给付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付证券、委托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1、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3、股票;4、提单。
四、智力成果(一)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
特征: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1、作品2、发明3、实用新型4、外观设计5、科学发现6、商标五,其他客体1、行为2、权利3、非物质利益。
民事权利变动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以民事法律行为人数的多寡为标准,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2、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3、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意义:①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②对行为效力的认定.有偿行为显失公平,受损害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无偿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③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对于行为人责任的轻重,因其行为属于有偿或无偿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总的来说,无偿行为,行为人承担的义务较轻,相应地,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轻。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区分仅对财产行为具有意义,身份行为不存在对价问题。
4、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1)、诺成性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开始设立。
(2)、实践性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诺成性行为或实践性行为依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确定。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
5、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1)、要式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2)、不要式行为: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现代民法以方式自由为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以外,均为不要式行为。
区分二者的意义: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需采取法定方式。
6、以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7、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独立的实质性内容分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1)独立行为:指行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2)辅助行为: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区分的意义:辅助行为只不过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辅助的独立行为在没有辅助行为之前不生效。
8、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
它主要有下列几种:1、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书面形式又公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
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
如果法律有规定或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
它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书面形式主义作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的上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不但要具备成立或生效的一般要件,而且要具备成立或生效的特殊要件,即符合约定或法定的书面形式。
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用权民事行为成立或生效。
(2)、特殊书面形式:它通常包括:A公证形式: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
公证形式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便多数是当事人之间约定采用的。
采用这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圾生效效力。
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B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
这种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约定采用的特殊书面形式。
而不是法定的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鉴证才能成立或生效的,鉴证形式就不仅具有证据效力,而且具有成立或生效效力。
3、默示形式: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
默示行为分为:(1)、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推定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2)、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
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
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1)、目的意思: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表示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或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