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2014年国省干线提级改造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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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土地赔偿标准

2014土地赔偿标准

2014土地赔偿标准土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2014年,我国对土地赔偿标准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规定,下面将对2014年土地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补偿范围上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款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权属等因素确定的,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被征收人因征收搬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搬迁交通费、搬迁安置费等。

其次,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补偿计算方法上做出了调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赔偿款的计算是以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为基础,按照土地利用年限、土地权属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计算方法是,首先确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然后根据土地的利用年限和权属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得出被征收人应获得的土地赔偿款金额。

这一调整使得土地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程序和监督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相关部门对土地赔偿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赔偿款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土地赔偿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2014年的土地赔偿标准在补偿范围、补偿计算方法和程序监督等方面都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规定,这些调整和规定的出台,不仅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土地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希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土地资源保障和支持。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规定于《房屋登记方法》中,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盖好之后,用这两个证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涉与拆迁政策以与拆迁补偿,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与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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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中的沟槽、基坑仍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取 费;
(2)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第一章中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沟槽、基坑除 外)及强夯地基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
(3)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他章节的土石方 工程并入相应章节按相应的费用标准取费。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 号)是否适用于住宅以外其他工程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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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工程如何计价的问题。 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五章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
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2.0。 13.带肋钢筋Φ8mm、Φ6.5mm 如何计价的问题。 Φ8mm 带肋钢筋套用 A5-16 子目,人工调整为 18.34 工日/t,并将Φ10mm
带肋钢筋换成Φ8mm 带肋钢筋,其他不变;Φ6.5mm 带肋钢筋套用 A5-16 子 目,人工调整为 27.12 工日/t,并将Φ10mm 带肋钢筋换成Φ6.5mm 带肋钢 筋,其他不变。
(3)对原有道路加宽、加长的扩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时, 人工乘以系数 1.05(已设置全断面封闭式围挡的除外);
(4)安全文明措施费已包括施工围挡的费用,如实际施工围挡造价大 于相应工程量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则施工围挡按相应子目计算,扣除 安全文明费中包含的施工围挡费用(即相应工程量安全文明措施费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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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管廊工程问题解释
1.土石方工程 (1)综合管廊工程使用多台履带式单斗挖掘机转挖土方计价的问题。
综合管廊工程土方每转挖一次,按挖普通土子目乘以系数 0.8。其他 工程土方转挖可参照执行。
(2)大型支撑下机械开挖基坑土方计价的问题。 大型支撑下机械开挖基坑土方按照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 行,乘以系数 1.5;若发生履带式单斗挖掘机转挖土方的,按上述第(1) 条执行,并乘以系数 1.5。工程量按照设计支撑底标高至坑底标高乘围护结 构内围尺寸以 m3 计算。 (3)保护管线下开挖土方计价的问题。 保护管线下开挖土方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1.43。 工程量按管线边沿四边各加 1 米范围计算,保护措施费另计。 (4)V 级岩体机械凿石计价的问题。 钩机钩松 V 级岩体按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 A1-44 钩松 IV 级岩体子目执 行;V 级岩体机械破碎按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机械凿石 IV 级岩体相应子目 执行。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农田征收补偿标准2014

农田征收补偿标准2014

农田征收补偿标准2014农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2014年,国家对农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2014年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农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土地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和土地权属等因素确定的,过渡期安置费是指在农田征收后,农民需要过渡期安置时给予的费用,生活补助费是指在农田征收后,农民因失地失业给予的生活补助费用,其他补偿费用是指在农田征收过程中因农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的其他费用。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条例》,农田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质量、位置、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用。

同时,过渡期安置费、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确保农民在农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再次,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等政策相配套,形成合理的政策体系。

在制定和调整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农村发展政策,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4年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思南县枹木寨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思南县枹木寨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思南县枹木寨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思南县枹木寨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铜仁地区发改局:你局与地区水利局上报的《关于上报思南县枹木寨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报告》(铜地水呈[2008]433号)已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思南县枹木寨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现批复如下:一、为解决项目区农田灌溉的需要,改善项目区耕地灌溉用水条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提高项目区人民生活质量。

在长江流域乌江二级支流清渡河河段建设枹木寨水利灌溉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二、工程的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以农田灌溉为主,兼顾农村人畜饮水。

工程设计灌溉面积16800亩(水田6800亩,旱地6300亩,经果林3700亩);解决灌区17100人、5650头大牲畜的人畜饮水。

枹木寨水库正常蓄水位初步确定为772.00m,总库容241.00万m3,属小(一)型水库;杨家湾水库正常蓄水位为666.20m,总库容129.00万m3,属小(一)型水库。

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枹木寨水库浆砌石大坝枢纽,续建杨家湾水库砌石双曲拱坝,洞坎拦水堰,肖家湾引洪兼引水隧道,灌区渠道及渠系建筑物。

渠系工程24.4 km.四、项目估算总投资7355.00万元。

五、工程建设总工期为36个月。

六、可行性研究阶段,请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深入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在充分征求移民和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妥善落实移民的安置去向和就业途径。

2014年湖南省定额解释汇编

2014年湖南省定额解释汇编

2014年湖南省定额解释汇编定额解释汇编第一章计价办法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省计价办法》强制性条文第6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均应按照"省计价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招标人提供(以下简称"甲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税费?甲供材料费应计税费。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代缴的规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中?代缴的规费应计人工程造价,可在财务结算中扣除。

4.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 6号)调整了"社会保险费" (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名称与计费标准,《省计价办法》中的"规费"费率标准如何调整?《省计价办法》规费表中的"其他规费"改名为"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由16.7%调整为6.0%。

《省计价办法》规费表M2.4.1条改名为"劳保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五项费用;劳保基金费率标准按3.5%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省计价办法》所指的"纳税地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还是指工程所在地?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是否有误?有误,《省计价办法》第89条规定修改为不包括暂列金额。

2014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2014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2014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农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建等公共利益目的,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

在农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农田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2014年颁布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农业补助、安置补助、生活补助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田的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土地的实际利用价值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过渡期农业补助是指在农田被征收后,政府应当向农民提供相应的过渡期补助,保障农民的生计不受影响。

安置补助是指对因征收土地而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置。

生活补助是指在农田被征收后,政府应当向农民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其次,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政府部门在征收农田、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农田征收补偿标准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

对于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最后,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援助,帮助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2014年颁布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开、公正、公平。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0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

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的公正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是非常重要的。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土地的实际价值,尊重市场规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对被征地土地进行合理评估,确定其市场价格。

其次,应当充分考虑到土地的潜在价值,包括土地的开发潜力、资源价值等,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防止出现挪用、贪污等现象,确保补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征地补偿标准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只有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防止征地补偿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在严格依法、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经验: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依据

会计经验: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依据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本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2014年6月1日前已组件上报有权批准机关的用地报件,按原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审查。

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4)

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4)

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5月26日目录前言 (1)一、适用范围 (1)二、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1)三、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2)附表 (3)一、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3)(一)曲靖市麒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3)(二)曲靖市沾益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3)(三)保山市隆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3)(四)昭通市昭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3)(五)丽江市古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4)(六)普洱市思茅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4)(七)临沧市临翔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4)(八)楚雄州楚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5)(九)红河州个旧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5)(十)红河州蒙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5)(十一)文山州文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5)(十二)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5)(十三)大理州大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6)(十四)德宏州芒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6)(十五)怒江州泸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6)(十六)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6)二、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7)(一)曲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7)1、麒麟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7)2、马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7)4、师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8)5、罗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8)6、富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9)7、会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9)8、沾益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9)9、宣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0)(二)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1)1、红塔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1)2、江川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2)3、澄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3)4、通海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4)5、华宁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5)6、易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6)7、峨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7)8、新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8)9、元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19)(三)保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0)1、隆阳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0)2、施甸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0)3、腾冲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0)4、龙陵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1)5、昌宁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1)(四)昭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2)1、昭阳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2)2、鲁甸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2)3、巧家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3)5、大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4)6、永善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4)7、绥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4)8、镇雄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5)9、彝良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5)10、威信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6)11、水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6)(五)丽江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7)1、古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7)2、玉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7)3、永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7)4、华坪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8)5、宁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8)(六)普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9)1、思茅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9)2、宁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9)3、墨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9)4、景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9)5、景谷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0)6、镇沅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0)7、江城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0)8、孟连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0)9、澜沧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1)10、西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1)(七)临沧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2)1、临翔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2)3、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2)4、永德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3)5、镇康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3)6、双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3)7、耿马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4)8、沧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4)(八)楚雄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5)1、楚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5)2、双柏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6)3、牟定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7)4、南华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7)5、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8)6、大姚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8)7、永仁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8)8、元谋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9)9、武定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39)10、禄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0)(九)红河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1)1、蒙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1)2、个旧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1)3、开远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1)4、屏边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2)5、建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2)6、石屏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2)7、弥勒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3)8、泸西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3)10、红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3)11、金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4)12、绿春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4)13、河口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4)(十)文山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5)1、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5)2、砚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5)3、西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5)4、麻栗坡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6)5、马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6)6、丘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6)7、广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7)8、富宁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7)(十一)西双版纳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8)1、景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8)2、勐海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8)3、勐腊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8)(十二)大理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9)1、大理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9)2、漾濞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9)3、祥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9)4、宾川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49)5、弥渡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0)6、南涧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0)7、巍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0)8、永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0)10、洱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1)11、剑川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1)12、鹤庆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1)(十三)德宏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2)1、芒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2)2、瑞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2)3、梁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2)4、盈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3)5、陇川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3)(十四)怒江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4)1、泸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4)2、福贡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4)3、贡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4)4、兰坪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5)(十五)迪庆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6)1、香格里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6)2、德钦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6)3、维西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56)前言一、适用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测算,均按本标准执行。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学习资料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学习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按本办法表附 录L表1的规定填写,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 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扣除 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承包人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 材料交货的日期,发包人应按合同和计划提供,若甲供材料 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或方式变更 等情况,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的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八、合同价款约定
1.一般规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 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 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 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 合同;建设规模在500万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 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 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 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 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 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 ①本办法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③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④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 行了调整。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
1.一般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

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房屋、树木、水面、水草、林地等各项资产的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对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树木补偿、水面、水草补偿、林地补偿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地段、地类、地块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包括土地征收款、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助款等。

房屋补偿标准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的,包括房屋征收款、搬迁补助款、安置补助款等。

树木、水面、水草、林地等资产的补偿标准也是根据其不同特性和价值进行综合补偿的。

其次,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既要考虑到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合法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

再次,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是需要严格监督和检查的。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保持其与时俱进的特点,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贵州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只有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推动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研究和执行,为农民谋取更多的利益,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2014青苗费补偿标准

2014青苗费补偿标准

2014青苗费补偿标准2014年,为了支持农村青年农民的创业和就业,国家出台了青苗费政策,旨在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农民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青苗费补偿标准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青年农民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下面将详细介绍2014年青苗费补偿标准。

首先,2014年青苗费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城乡差异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偏远农村地区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和创业环境相对较高,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而偏远农村地区的生活成本相对较低,因此补偿标准也相应较低。

其次,青苗费补偿标准还与申请人的个人情况有关。

一般来说,家庭贫困、残疾、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的青年农民可以享受更高的补偿标准,以更好地支持他们的创业和就业。

此外,对于有创业计划、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农民,也可以根据其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给予相应的补偿标准。

最后,2014年青苗费补偿标准的发放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青苗费补偿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以满足青年农民的实际需求。

此外,为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一般会要求青年农民提交创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以便监督和评估其创业情况,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2014年青苗费补偿标准是根据地区差异、个人情况和发放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在享受青苗费补偿的过程中,青年农民需要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青年农民的创业和就业,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2014年青苗费补偿标准,为青年农民的创业和就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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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2014年国省干线提级改造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思南县国省干线提级改造工程项目是按照全省交通规划统一布署,完善我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我县当前急需改造道路的一项惠民工程,结合我县交通建设步伐,本次征地拟建设项目为:县城至灯油坝、灯油坝至塘头、大岩关至汪家沟省道提级改造项目三个项目,均属我县急需建设工程项目,为确保该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范围
(一)征地范围:
1、该次征地涉及征收思唐镇桃园社区、云山社区、饶家坝村、新华村、江东社区;邵家桥镇杜家寨村、街上村、上头坝村、先锋村、江寨村、全江村、石板滩村、大面山村;塘头镇江口村、芭蕉村、坚强村、甲秀社区、小溪河村;板桥镇和平村;孙家坝镇牌坊村、半坡村;大河坝镇河坝村、河坝社区、马家山村、鹅溪村、石板溪村、泥溪村、桃子丫村、四联村
六个乡镇二十九个行政村的部分集体土地。

(二)补偿范围:县城至灯油坝、灯油坝至塘头、大岩关至汪家沟省道提级改造项目所涉土地总面积1050.73亩,其中:耕地683.79亩、林地211.22亩、建设用地152.22亩、未利用地3.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主要为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按《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碧江区等10个区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13]199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思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思府发[2013]61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1、涉及征收思唐镇所涉村集体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660元/亩;其各地类综合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分别是:耕地(水田、旱地)为39840元/亩,园地(含果园、茶园等)为23240元/亩,其他农用地(林地等)为19920元/亩,建设用地为36520元/亩,未利用土地为6640元/亩。

2、涉及征收邵家桥镇、孙家坝镇、塘头镇、板桥镇、大河坝镇所涉村集体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552元/亩;其各地类综合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分别是:耕地(水田、旱地)为37248元/亩,园地(含果园、茶园等)为21728元/亩,其他农用地(林地等)为17072元/亩,建设用地为34144元/亩,未利用土地为6208元/亩。

(二)耕地青苗赔偿费标准
涉及耕地青苗补助费标准:思唐镇按1660元/亩折计,邵家桥镇、孙家坝镇、塘头镇、板桥镇、大河坝镇按1552元/亩折计。

(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杭瑞高速贵州境大兴到思南、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函的通知》铜署办发[2010]3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方式
此次征地补偿预算总额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一)货币补偿
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货币补偿标准,通过实地勘测,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思南县国省干线提级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所涉征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村(社区)集体组织代表、被征地农户(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共同确认后,据实、足额及时予以补偿。

(二)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拆迁安置用地补偿
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专项设施和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地予以迁建和安置。

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采用该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征地安置方式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次征地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以下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按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按规定直接兑现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二)社会保险安置。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长远生存有保障和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该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其社会保险安置方案由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另行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

征地补偿标准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征地补偿费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银行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和各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提供的《征地补偿费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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