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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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瑞明讲史

古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瑞明讲史

古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瑞明讲史五大治理难题——封建时代的央地关系自古以来,央地有那些矛盾?这个话题很大,也很复杂,我先概述下自古以来各个的央地治理关系的概述,夏商的宗法制封建制,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秦朝的皇帝制、郡县制、三公九卿制;汉朝的“中朝”制和刺史制;隋唐,为分割相权加强皇权,又创立了三省六部制;北宋,为分散宰相权力设立“参知政事”(副宰相);元朝,行省制度,地方相互制衡;明朝,废丞相,设立内阁,实行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权分立的三司制。

清朝,设立军机处,皇帝独揽大权。

这个是各个朝代为了处理央地关系的不断摸索的历史为了讨论这么个庞然大物,我们就要分为2个阶段,夏商周的封建制和秦汉以后的郡县制两大阶段。

今天咱们先来谈谈封建时代的央地关系大家觉得,封建时代,在交通工具落后,基础建设落后、通信设施落后的情况下,如何管理天下,让诸侯们服从管理呢?周幽王的烽火戏诸侯的故事是假的。

显性的,比较容易看得出来,比如军权、刑罚、税收。

隐形的, 1-天文历法 2-官学 3-礼仪。

我觉得夏商两代,国运这么长,地方和中央沟通那么不顺畅但是却相对比较稳定,最主要靠的是天文历法。

中央军队强大才能有效管控,经济要强大,才能军队强大。

因为只有天子才掌握历法的制定、修正能力,只有历法精准了,百姓跟着他才能过上好日子,所以,夏朝的《夏小正》,也就是现在说的夏历,就是当时的镇国之本。

后来夏朝掌握历法的官学掌管团队投奔了商汤,商汤才掌握了正统的历法。

历法,意味着当时的道统。

围绕着天文历法,以天伦定人伦,以天文定人文,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官学体系。

在古代,诸侯国私自发展历法,观测天象是属于僭越,是要被攻伐的,比如《尚书·甘誓》中记载“威侮五行”和《胤征》载仲康之所以出兵征讨羲和,都是因为地方自己搞一套历法体系,中央就要出兵了。

历法这东西是需要成千上万年的积累修正才能形成的,并不是可以轻松掌握的围绕历法,夏商构建了一套以天文定人伦的天人合一管理体系,建立了神权和王权结合的治理体系。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

本文试就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

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

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

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颁布诏书,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

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

由于武帝重视,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

泰宁二年(324年)十月,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衣直指。

今之艰弊,过于往昔。

”〔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

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此时的转运使还是监察官,但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加强,“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总〔5〕,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一分钟看懂历朝历代地方政府的演变

一分钟看懂历朝历代地方政府的演变

一分钟看懂历朝历代地方政府的演变中华历史上下五千年,随着历史的进程不断推进,各项制度也在不断的演变。

这些演变的过程充满了智慧的光芒和权力的欲望。

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这个演变的过程吧。

先秦秦朝之前基本采用的是分封制,把土地一层一层地分下去。

王分给诸侯,诸侯再分给卿大夫。

有点像把土地承包出去一样,分给谁这谁就来管理这个地方,并附属于他的上级。

秦汉秦朝实行郡县制。

所有国土都是皇帝的,由中央委派官员到地方进行管理。

这和分封制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对全国实行郡县制标志着秦朝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

郡县制将地方政府分为郡、县两级。

郡的长官叫太守,地位和俸禄和中央“三公九卿”中的九卿相同。

县的长官叫县令、县长。

地方官的下属都是自己选人任用的。

唐朝唐朝把郡改称州,地方政府分州、县两级。

还是原来的郡县制,但在人事上都要归中央管制。

这些地方官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自己任命下属,而是由吏部选派人员担任。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进一步加强了。

唐朝在州、县之上又增加了一级,叫观察使。

这个观察使其实是属于中央官员,是派去地方督查的。

但因长期驻守地方,成为了实际上最高的地方长官。

全国一共分成了10个区域进行督查。

如果边疆吃紧,那就要提高办事效率,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朝廷往往会下放权力,由观察使全权代表中央处理问题。

这个时候,观察使就称为节度使了。

节度使因战事在边疆地区设立的,一般是武将。

武将+权力,很容易就形成军人统治。

唐朝后期的藩镇割据正是由此产生,最终毁了锦绣江山。

宋朝宋朝仍然还是郡县制,但分成了三级——路、州、县。

其长官分别为知州、知府、知县。

五代十国的乱世之中,地方政府主要都是武将。

宋太祖本身也是武将,黄袍加身称为皇帝。

他对武将反叛有天然的警惕,整个宋朝也都是重文轻武的思想。

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宋朝的地方长官当然也都是文官。

而且这些长官调动频繁,防止长期盘踞在一个地方,滋生势力。

宋朝以前的地方财政是自己留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从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看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转化

从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看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转化

从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看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转化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地方行政区划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和演变。

这一制度的变化可以窥探出中央和地方权力在不同时期内的转化与博弈。

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一下吧。

在古代的中国,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与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转化伴随着国家政权的变迁。

“郡县制”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基本形式。

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政府设立了各级地方政府,由官员来管理和监督。

这样的制度确立了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的直接控制权,地方政府主要是执行中央政府的命令和政策。

然而,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地方政府逐渐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

在唐朝和宋朝时期,地方政府实际上成为了地方事务的主宰。

这主要是由于中央政府的力量相对较弱,而地方政府的实力相对较强。

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地方军队、征收税收、制定法律等手段,逐渐减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的直接控制。

明清两朝,中央政府开始试图通过一系列改革来加强对地方行政的控制。

明朝时期,中央政府设立了巡抚制度,以巡抚为首的地方行政机构取代了原来的州县制度。

这种制度在本质上是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而在清朝时期,中央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巡抚制度,并且实行了分地方、省、县三级的行政区划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地方治理和税收征收。

到了近代,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划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

辛亥革命后,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行政的直接控制。

1929年,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国行政区划法》,明确规定了省、府、州、县四个行政区划单位。

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中央政府的权力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变革。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开始实行“经济区域划分”的政策。

这一政策以经济为中心,将地方行政区划调整为“省、市、县”三级制度。

这种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中央和地方的合作。

总结起来,从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来看,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转化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初期的中央直接控制、地方政府逐渐获得自主权以及近代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行政的控制。

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以三类地方官为中心

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以三类地方官为中心

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以三类地方官为中心一、本文概述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方面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在这个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稳定和发展。

本文以唐代的三类地方官——刺史、节度使和观察使为中心,深入探讨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和特点。

本文将对唐代地方官制度进行简要介绍,明确刺史、节度使和观察使的职权和地位。

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三类地方官在唐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他们与中央政府的互动关系。

本文将通过梳理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分析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过程。

特别是在安史之乱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与演变将成为本文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总结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点和影响,探讨这一关系对唐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通过对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深入研究,为今天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历史借鉴和启示。

本文旨在通过对唐代三类地方官的研究,全面揭示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和特点,为深入理解唐代历史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二、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概述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文化繁荣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呈现出一种复杂而微妙的动态平衡。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互交织,既有中央对地方的严密控制,也有地方对中央的适度反馈和互动。

这种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与唐朝的政治制度、社会背景和历史传统密切相关。

在唐代,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管理主要通过设置各类地方官来实现。

这些地方官不仅负责地方行政事务,同时也是中央政策在地方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通过他们,中央政府得以对地方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然而,唐代的地方官并非完全受制于中央。

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权和决策权,能够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对。

这种自主性不仅体现在地方事务的处理上,也体现在对中央政策的执行和监督上。

当中央政策与地方实际出现冲突时,地方官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变通,以维护地方利益。

各个朝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

各个朝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

各个朝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

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

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税征收的机关。

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

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

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

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

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

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

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

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

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

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

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

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

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

中央机构日益完善。

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

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

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

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

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

“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

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

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

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

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引言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

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

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但它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它产生的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人口、管理事务的扩大。

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

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变化趋势,探索处理这一关系的规律和方式、方法。

在西方,国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一直占据政治经济生活中心。

如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论战,有论著《联邦党人文集》为证。

在我国,自秦朝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

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汉武帝的“推恩令”;元代实行行省制,“方天下之治”;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

尽管集权分权、中央地方是互为依存的、共生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存,但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

无论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单一制,还是地方分权基础上的联邦制,中央集权这一点是共同的。

只有中央集权的形式不同、基础不同、程度不同,没有中央是否集权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的日趋复杂,不仅国家所担负的政治职能加强了,而且它所担负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且后者从频率和幅度上要快、要大,似乎有一种“棘轮效应”。

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政府自身也变成了服从劳动分工规律的一种职业。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就像工厂一样,是一种协作,这种协作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然而分权不仅与社会分工相关,分权还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有益于开展竞争和效率,进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参与意识,约束和防止中央高度集权。

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问题历来是中国的大问题,对当代中国也不例外。

在全局性的事务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政府微观理性的行为必然导致宏观不理性的恶果,陷入地方主义的泥淖。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探讨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探讨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探讨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封建政权的最后一个朝代。

在这段时间里,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地方官员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在统治和管理地方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他们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的,经常会出现摩擦和冲突。

本文将对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进行探讨。

明清时期的中央政府以皇帝为核心,通过设立官职、颁布法律、制定政策等手段来控制、管理各地。

然而,实际上,中央政府的权力并没有完全延伸到每个角落。

在地方上,地方官员拥有一定的独立权力和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执行一些政策和政令。

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方官员的权力往往更加突出。

这种权力的分配造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矛盾。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地方官员既是自己的代理人,也是自己的制约者。

他们代表中央政府行使权力,负责管理地方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

中央政府往往将地方官员派驻到地方上,以实施自己的政策和政令。

然而,地方官员的独立权力,使得他们往往会在执行中央政府政策时有所调整和变通,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

这种调整和变通有时可能与中央政府的意图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矛盾的产生。

此外,地方官员还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谋取私利。

在明清时期,官员贪污腐败问题非常严重,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地方百姓的利益,也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威。

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有一套严密的监察体系,例如设立巡抚制度、设立纠察使等,但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杜绝贪污腐败的现象。

地方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滥用职权,搜刮民财,其终究是给地方百姓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扰。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罢免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地方官员的选拔和调整对地方政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中央政府往往会从文官、武将、地方士绅等不同的阶层中选拔人才,以确保地方政权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此外,中央政府还通过派遣巡抚、提升官员地位等手段来调整地方官员的权力地位,以达到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地方的目的。

历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说

历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说

历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说翻开四大名著中的《三国演义》,在正文的第一页就有这样一句话,“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常人亦感叹“天下治世少,乱世多。

”似乎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变化,概括起来不过是一治一乱、统一分裂的循环往复而已。

那么产生这种循环往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古人常用内外轻重来进行解释。

所谓“内”,指的是中央政府或中央政权,“外”则是地方政府或地方分权。

在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分权偏重时,就被称为“内轻外重”,反之则为“内重外轻”。

外重内轻可能会引发割据分裂局面,促使统一王朝走向分崩离析,这是汉唐两代末期的教训。

内重外轻虽无割据之忧,却使地方失去绥靖御侮能力,在内忧外患交加的情况下,就要导致亡国的危险,这是宋明的结果。

因此,古人追求的理想结果是内外相维,也就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使地方有适度的分权,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

内外相维是一种不稳定的平衡状态,一旦处置失当,就会失去平衡,不是向内轻外重滑坡,就是向内重外轻倾斜,因此,历史总是在循环不已。

当然每一个循环都不是简单的重复,二是吸取了前代教训以后的提高。

除了以内外作比喻,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还可以称为干枝关系、首尾关系、本末关系。

西汉中期削弱诸侯王国的措施叫做强干弱枝或大本小末,唐后期的藩镇割据被形容为尾大不掉。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影响一代王朝兴衰的重要因素。

在这里,我们试将历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分为两种结构模式,即分封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和郡县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这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有时候两种结构又是并行的,为了简便,我们把历代的分封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单独作为一部分,而把秦以后的郡国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作为另一部分分别进行简要的概述,以期对中国古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一、分封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1分封与封建什么是分封?分封和封建是我们在回顾古代历史常见到的两个词,经常被混用,实际上,分封和封建是不同的。

所谓的封建,就是封土建邦的意思,强调的是必须有土地被封赐,分封的涵义却又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封建一词的涵义,还包括封王不予土的情形。

中国中央地方关系的演变

中国中央地方关系的演变

中国中央地方关系的演变在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中央地方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中国历史上长期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在秦代以来的两千多年时间里,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经过不断的调整,既取得了极其丰富的历史经验,也出现了多次反复的沉重教训。

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五十年间,中央地方关系也同样经历过一再调整,其主要特点是集权与放权的多次反复。

中央地方关系体现在政治(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分配,但主要是行政权)、经济(主要是财政权)、军事(主要是军队指挥权)等方面,但核心在政治方面。

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的核心是行政权力的分配问题,其次是双方的职能配置。

历代中央地方关系演变中央与地方两相对立并出现明确的行政关系,是在春秋后期。

其时新出现的地方组织——县,由诸侯国的国君亲自管理,并不分封给大夫,这一新制度标志着中央集权方式的出现。

从春秋战国之际到秦始皇统一天下,并把郡县制推行到全国范围内,经过了大约五百年的时间,因此中国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形成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与坚实的社会基础。

从实质上说来,所谓中央集权制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种分权形式。

中央政府把全国领土划分成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区域,在各个区域内设置地方政府,并分配或授于地方政府以一定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权力。

中央地方关系实质上就是指这两种权力之间关系一、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地方制度的基本原则在秦代已经确定,而后遵行千百年不改其实质。

秦代中央地方关系最主要的特点有:(一)地方政府只分郡县两层,便于中央政权直接控制。

(二)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命。

(三)对地方官员有严格的监察制度,每郡设监御史。

西汉初年在部分地区,建立与商周时期实质不同而形式相似的封国制度,在行政上与经济上取得一定的分权。

这种权力有碍中央集权,因此不断被削夺,直至名存实亡。

西汉中期以后,地方制度又回到实质上的郡县制。

西汉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还有两方面措施。

历史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启示

历史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启示

历史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启示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历史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启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是历史长河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中国历史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是国家政权稳定的关键因素。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不同的变化,但始终贯穿其中的是中央与地方如何平衡利益、权力和责任的问题。

在古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往往是封建皇权体制下的统治关系。

中央拥有最高的权威和权力,而地方各级政府则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

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指挥,负责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法令。

而中央政府则要承担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利益的责任。

在封建社会中,地方政府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地位获取更多的权力和资源,并试图脱离中央政府的控制。

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就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政府的指挥,不擅自行动。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社会发展逐渐走向现代化,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近代,中央政府逐渐建立起了现代国家制度,地方政府的地位和职能也得到了重新定义。

中央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规范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

中央政府也更加注重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活改善,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服务全国人民的利益。

尽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得到了明确界定和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地方政府往往会出现权责不清、责任不落实、乱作为等问题,使得中央政府难以有效地监管和管理地方。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也会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国家政策的实施和落实。

要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中央政府需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第二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二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美国一从邦联到联邦美国最初为13个殖民地,独立战争后成立了邦联。

内耗。

1767年费城宪法会议,要维持美国为一个国家,确认和综合各州的利益等。

1789年美国宪法实施。

内耗贸易壁垒国家层次(邦联)制定的法律在州得不到有效实施。

邦联政府依赖各州筹税收。

有些州搞歧视活动,有时州之间出现暴力冲突。

内耗,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也使国家不能应对来自欧洲和印第安部落的军事威胁。

减少内耗,发展更具活力的经济,正是建立联邦的目的。

建立联邦政府,它代表民众的能力,基于代表们能清楚了解他们代表的民众或选民。

单一政府若要代表人民,得选举大量代表→立法机关规模庞大,因而效率低下;若选举少量代表,则一个代表要对大量选民负责,因而代表性或质量成问题。

二美国,联邦权威如何维持(一)行政分权。

联邦政府的地方机构或驻各地的办事处。

中央政府的指令不可能适应千差万别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等实际情况。

同样是治理污染的的指令,不能同样适用于干旱地区和潮湿地区。

中央机构在各地方设分支机构,或者说,将行政权责授予次一级行政区域内至少一个项目或职能领域的行政单位,可将中央指示适应于地方环境。

(二)州政府的某些职能与联邦政府共同行使,且受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保护”的原则之制约。

(三)众议院可直接代表选民。

(四)宪法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赋予联邦政府直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免遭州政府的侵犯的责任,保护国家统一和完整。

(五)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赋予宪法和国这法律“在美国土地上最高法”的地位。

除明确规定的联邦权力外,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下之“必要与正当条款”下联邦政府还拥有广泛的“隐含权力”。

(六)宪法第一条第八款集中规定了联邦政府的“列举权力”(牧举权力)第十四条修正案: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都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通过该修正案,民权法案适用于州政府(1868年获得批准),限制了州政府对某些领域的政策作出调整的能力。

浅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浅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浅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我国政府体制中的两种不同而又有着密切联系的两种机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者在作用上不可替代,要求两者在明确划分两者权限的同时,赋予中央控制地方政府的相应权力,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体制因素的条件下形成的,这种关系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体制的转型,正在发生改变。

为此,在当前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我国进行政府职能改革的趋势下,研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了。

研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有助于我们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了解它们的职能,有助于我们认识它们之间职能发挥的机制,从而更好的进行政府职能的改革,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并且建立一个较好的政府决策机制,促进我国政治水平的发展。

当前学术界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的研究主要从两个主要的方面进行研究。

一个是对中央与地方在权限上的划分进行的研究;一个是从中央控制的角度进行研究。

一、权限划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格局安排主要内容是权限划分。

但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地位与作用,规定了它们存在的相互不可取代性,也规定了两者的某些权限是不可缺少的。

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权限划分,实际上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因此,中央与地方在权限划分上必然存在一个极限,即有些权限必然只可能由其中一个来承担,即存在一种应有的权限。

例如有些维护国家统一和独立的权限只能由中央政府来行使。

同样的,如一些与居民的日常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它只可能由基层地方政府完成。

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的划分,这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地方体制、政府层次、历史传统相联系。

对于各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中权限划分的比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不同结构国家和不同地方体制国家之间,就其中央与地方两者所拥有的基本权限进行比较;一是在国家结构、地方体制相同国家间,在其他权限划分的差异上进行比较。

古代中央与地方知识点总结

古代中央与地方知识点总结

古代中央与地方知识点总结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古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古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涉及统一性与多样性的问题,也涉及权力与利益的平衡问题。

本文将对古代中央与地方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希望能够为读者拓展对这一领域的认识。

一、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古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协调和制衡方面。

在竹简时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以分封制为主,各地方诸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但在秦汉以后,中央政府逐渐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推行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地方政府的权力逐渐被削弱。

到了唐宋时期,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更是达到了顶峰,统一的行政制度进一步确立。

在古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如地方豪强的重要性和自治性。

古代中国的中央政府由于交通不便,对地方的控制不如现代那样严密,因而地方豪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权。

地方豪强在政治上可以独立控制一方,甚至对抗中央政府,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中一个重要的参与者。

二、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古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主要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和经济开发合作等方面。

在战国时期,各大诸侯国主要依靠自己的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经济开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主要由地方贵族和地方豪强控制。

到了秦汉以后,中央政府开始逐渐加强对地方的财政控制,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等,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控制。

到了唐宋时期,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财政控制更是达到了极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基本上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

在古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如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的财政集中。

古代中国的地方政府除了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援助外,还可以依靠地方财政自行发展经济,因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体系。

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制定相应的经济开发政策,以此来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

第八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

第八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

(二)国内政府间关系的理论

1.集权主义
集权主义的核心是强调中央政府的集权和权威,强调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 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集权主义与国家主义以及专制主义有联系, 但它们并不等同。国家主义和专制主义都必然包含集权主义,但集权主义并不 必然导致国家主义。集权主义主要盛行于单一制国家,但在一些实行地方分权 的联邦制国家,集权主义的政策也有较大的市场,美国便是典型一例。 集权主义最基本的理论观点是:中央集权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一体 化。从历史发展逻辑看,中央集权确实有利于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形成,从而 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对“自文艺复兴以来,多数政治学 者皆主张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的历史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民族国家已经形成,并且十分完善和发达的今天,人们主张集权主义主 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思想;第一,中央集权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第二, 有利于提高中央政府的权威,消除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第三,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臵;第四,后现代化国家实 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3.联邦主义(续)




按麦迪逊的理解,“国家”是一个具有最高和充分权力的 政府的组织,而“联邦”则是缺乏这种最高和充分权力的政府 的组织。因此,之所以说美国宪法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 是一部联邦宪法,关键在于美国宪法为美国联邦确立了具有代 表国家主权性质的中央政府。虽然根据宪法的权力划分,联邦 中央政府对联邦各成员政府的独立的权力范围是无权干涉的, 但其至高的地位决定了它具有全国性的意义。 联邦主义理论上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联邦主义是一种开放的国家结构形式,因而,它能 容纳各种形式的社会,组成强大的国家。 第二,联邦主义既有助于形成大的国家,又能保证在大国 内实现民主。 第三,联邦主义有助于多民族国家的利益协调,保证多民 族国家的巩固与稳定。

中央与地方

中央与地方

(2)宋初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 杯酒释兵权 ––和平削权 和平削权 ①收精兵 三衙枢密院, (集中军权) 三衙枢密院,兵权互牵制
中央:三分宰相权 财政属三司 财政属三司, 中央:三分宰相权,财政属三司 ②削实权 军政枢密院 地方:州郡属中央,文臣任知州 文臣任知州, (集中政权) 地方:州郡属中央 文臣任知州 设通判监督 制钱谷: 财赋运京师(转运使 ③制钱谷: 财赋运京师 转运使 转运使) (集中财权)
●汉初,在地方上实 汉初, 汉初 行郡国并行的制度, 行郡国并行的制度, 大封同姓王, 大封同姓王,以为 依仗刘氏“ 依仗刘氏“天下一 的格局, 家”的格局,就能 巩固皇权,稳定天下。 巩固皇权,稳定天下。 ●结果造成诸侯权 他死后不过18 重,他死后不过18 年,诸侯王就发动 了叛乱。 了叛乱。
课堂 设问
路 州 县
废行省, 行省 废行省, 道 府 设三司 制度 县
察举孝廉的标准
• • • • 一、德行高妙,志节清白 二、学通行修,熟知经书 三、明习法令,善于决狱 四、头脑清楚,才干出众
• 察举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举荐方式,会造 成用人权的下移,辟除是直接下放用人权。 推行时间一长,是中央集权受到了严重冲 击。累世三公的豪门名族和盘踞一方的州 牧郡守,“门生故吏遍天下”,形成了私 人势力集团。另外,察举和辟除都侧重于 名声,越到后来沽名钓誉现象越严重。汉 末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 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 鸡。”就是这一弊端的写照。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能否起到廉政建设的 作用?它所起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作用?它所起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意义:中国古代的监察、 意义:中国古代的监察、谏议制度并不能从 根本上约束皇帝的无上权力, 根本上约束皇帝的无上权力,也不能杜绝官僚队伍 中的腐败和低效现象。但它作为一种常设的政治制 中的腐败和低效现象。 在整顿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 度,在整顿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 谏正皇帝过失, 权,谏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等方面还是发挥 了重要作用的。 了重要作用的。

第3课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7.6

第3课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7.6

边镇兵:49万
中央军:9万
安史之乱
“大盗既灭,而武夫战卒以功起行阵,列为侯王者,皆 除节度使。由是方镇相望于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 三四。故兵骄则逐帅,帅强则叛上。或父死子握其兵而不肯 代;或取舍由于士卒,往往自择将吏,号为“留后”,以邀 命于朝。天子顾力不能制,则忍耻含垢,因而抚之,谓之姑 息之政”。
安史之乱
外重内轻的军事格局
岭 南 五 府 经 略
剑 南 节 度 使
陇 右 节 度 使
平 卢 节 度 使
范 阳 节 度 使
河 东 节 度 使
朔 方 节 度 使
河 西 节 度 使
北 庭 节 度 使
安 西 节 度 使
广 四 青 辽 北 山 宁 甘 新 新 东 川 海 宁 京 西 夏 肃 疆 疆
安史之乱 天宝十节度使分布图
———《新唐书》卷五○《兵志》
河北地区
三 类 藩 镇
与中央对立,长期割据 “虽名藩臣,羁縻而已 ”
东南地区
中原、西南、 西北地区
中央直接控制,为唐后期立国 之根本
中间状态。与中央存在摩擦, 但未达到割据的程度
安史之乱
《新唐书》卷二一○《藩镇魏博列传序》 “安、史乱天下,至肃宗大难略平,君臣皆幸安,故瓜 分河北地,付授叛将,护养孽萌,以成祸根。乱人乘之, 遂擅署吏,以赋税自私,不朝献于廷。效战国,肱髀相 依,以土地传子孙,胁百姓,加锯其颈,利怵逆污,遂 使其人自视犹羌狄然。一寇死,一贼生,讫唐亡百余年, 卒不为王土”。 《新唐书》卷二一二《李怀仙传》 “招还散亡,治城邑甲兵,自署文武将吏,私贡赋,天 子不能制”。
——胡宝国《汉唐间史学的发展》
二、唐代安史之乱、藩镇割据
钱穆:唐代监察使巡视边疆,在边防重 地停驻下来,中央要他对地方事务随宜应 付,临时得以全权支配,这即成为节度使。 节是当时一种全权印信,受有此全权印信 者,便可全权调度,故称节度使。 唐代中央行政比汉进步,而地方行政不 如汉。 (中央监察官变为地方行政官。后世巡 抚、总督)

第3课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7.6

第3课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7.6

割据的主要特征主要是节度使父死子继,自己任 命官吏,不向中央上报土地户籍,不输贡赋。
三、北宋加强中央集权
“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建隆二年(961),太祖召赵普问曰:“天 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 斗不息,生民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 兵,为国家长久计,其道何如?”普曰: “……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 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 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语未毕, 上曰:“卿勿复言,吾已喻矣!”
汉初王国问题及其解决
削藩与七国之乱
贾谊《治安策》:天下之势,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 如要,一指之大几如股……失今不治,必为锢疾,后虽有 扁鹊,不能为已。
汉文帝:众建诸侯而少其力 。
晁错《削藩策》:削之亦反,不削亦反。削之,其反 亟,祸小;不削之,其反迟,祸大 !
汉景帝:削藩与吴楚 “七国之乱” 。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
“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稍夺其权:置文臣知州、通判,相权分割给宰相、枢
密院和三司,统兵权和发兵权分离,收回节度使兵权
制其钱谷:改变过去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以大量
财物留使、留州之现象,令各州财赋除留必需之经费 外一律上缴,由中央财政机构——三司统一管理。
收其精兵:全国精锐部队悉集于禁军,禁军的布置
“祖宗之法”与宋朝“防弊”之制 制 度 设 计 中 的 分 权 原 则
宋朝军事制度
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 “将从中御” 李纲:“祖宗之时,枢密院掌兵籍、虎符,三衙掌 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维持军政,万 世不易之法。”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
范祖禹:“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 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总于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 发兵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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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中央与地方关系概说翻开四大名著中的《三国演义》,在正文的第一页就有这样一句话,“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常人亦感叹“天下治世少,乱世多。

”似乎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变化,概括起来不过是一治一乱、统一分裂的循环往复而已。

那么产生这种循环往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古人常用内外轻重来进行解释。

所谓“内”,指的是中央政府或中央政权,“外”则是地方政府或地方分权。

在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分权偏重时,就被称为“内轻外重”,反之则为“内重外轻”。

外重内轻可能会引发割据分裂局面,促使统一王朝走向分崩离析,这是汉唐两代末期的教训。

内重外轻虽无割据之忧,却使地方失去绥靖御侮能力,在内忧外患交加的情况下,就要导致亡国的危险,这是宋明的结果。

因此,古人追求的理想结果是内外相维,也就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使地方有适度的分权,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

内外相维是一种不稳定的平衡状态,一旦处置失当,就会失去平衡,不是向内轻外重滑坡,就是向内重外轻倾斜,因此,历史总是在循环不已。

当然每一个循环都不是简单的重复,二是吸取了前代教训以后的提高。

除了以内外作比喻,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还可以称为干枝关系、首尾关系、本末关系。

西汉中期削弱诸侯王国的措施叫做强干弱枝或大本小末,唐后期的藩镇割据被形容为尾大不掉。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影响一代王朝兴衰的重要因素。

在这里,我们试将历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分为两种结构模式,即分封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和郡县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这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有时候两种结构又是并行的,为了简便,我们把历代的分封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单独作为一部分,而把秦以后的郡国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作为另一部分分别进行简要的概述,以期对中国古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一、分封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1分封与封建什么是分封?分封和封建是我们在回顾古代历史常见到的两个词,经常被混用,实际上,分封和封建是不同的。

所谓的封建,就是封土建邦的意思,强调的是必须有土地被封赐,分封的涵义却又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封建一词的涵义,还包括封王不予土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说,先秦时代的社会可以称为封建社会,秦代以后也有分封的现象,但有时候只是给予王亲贵胄以封号而已,并不真的封以土地。

这里所指的分封主要是就封建的意思而言。

1.2先秦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夏朝时已经有了服内和服外的概念区别。

夏朝的统治区域分为服内和服外,服内是夏后的直接控制区,也就是夏族自己的城邦国家,而服外则是其他方国。

服外的方国包括同族方国和异族方国,所有的方国均需参加宗主国组织的会盟,向夏侯交纳一些象征性的贡物和必要时提供军事援助。

某些诸侯还需要到宗主那里去担任官职,而宗主国则有援助方国以及维护诸侯秩序的责任。

这时候作为宗主国的夏,在当时所有城邦中应该是实力最为雄厚的。

夏后通过实力威慑以及卜噬等宗教仪式保持对诸方国的宗主地位。

商本是夏的一个方国,趁夏衰落之际,兼并周遭方国和部落做大做强并取夏而代之。

与夏相比,商有更为发达的和规模更大的青铜器和玉器制造业,产生了职业的武士阶层,并依此组成军队。

生产力和战斗力使殷商实力遥遥领先。

与夏不同的是,商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宗法制度,逐渐产生了嫡庶之分,嫡庶之分又导致了族内大宗小宗的分野,每个分族,在后续的发展中又有大小宗之分,由此逐渐形成了王族树根状的宗法结构。

商的直辖区域的贵族以及同姓诸侯之间,构成了宗法网络体系。

这种树根状的宗法血缘网络,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并且有着浓厚祖先崇拜气息的商朝,强化着王国的凝聚力。

商代的分封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封同姓诸侯,把他们分封在王畿周围以拱卫王室。

一种是分封异姓诸侯,这主要是对商的同盟者或者征服对象进行的分封。

宗法制和分封相结合,商朝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与宗法等级制度相适应的礼仪制度,依照各自的等级而配有相应的规约、礼器和礼乐。

这些规定加上血缘、宗教等因素,保证了分封诸侯对天子的忠诚。

周朝严格按照宗法制度建构,从周天子到诸侯到卿大夫再到士,形成更加复杂的树根状宗法网络。

周朝更是将宗教祭祀和宗法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嫡长子所在即是宗庙所在,周王在自己的都城设立主干的宗庙,诸侯只能在自己的领地里面设立低一层次的宗庙,依次而降,平民没有设立宗庙的权利。

这种制度安排突出了嫡长子的地位。

周王也对能控制的疆域采取分封的方式,实行间接统治,对于臣服于他的方国,则采取羁縻笼络之法,两者虽然看起来都是分封,但后者大都是给一个名号而已。

受封者承认宗主的统治权,承担定期交纳赋税,为王室服役和提供军事力量的义务,而王室则有责任维护诸侯和诸侯间的秩序,调节诸侯之间的矛盾,保护诸侯不受外敌入侵。

当然,这都是以周王的强大实力和宗法体制为背景的。

朝觐会盟制度是周王朝赖以控制羁縻诸侯的一种制度安排,周王朝赋予它非常繁复的仪式,并于诸侯的定期朝见联系在一起,使之转化成王室对诸侯的内在掌控。

这时候,周王朝的官制更加健全,但就中央与地方关系来说,主要还是集中于周王和诸侯之间的关系上,诸侯治理之地完全被诸侯自己所掌控。

封建制的王朝依赖的是宗法连接的纽带,在生产力不是很发达的状态下,这种分封体制具有低成本和结构稳定的特点。

但各诸侯拥有是比较独立的政治实体,有自己可以支配的土地、人口和军队,宗法制的一个缺点便是随着代际的更换,这种宗族之间的纽带情感便越来越疏远,光凭宗族情感是不足以抑制诸侯膨胀起来的野心的。

因此,对他们的控制更多的依赖礼仪、意识形态和军事威慑。

同时,各诸侯国因为地理、经济、军事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各个诸侯国的力量大小不一,诸侯之间难免出现纷争。

在中央王权实力强大之时,对各诸侯可以起着很大的作用。

当中央不能够应对内在的分封矛盾和外部敌人的挑战时,中央的权威就可能会急剧降低,再加上天子自身的素质问题,就有可能导致诸侯国的反叛。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情况就是在周王室原本的宗法秩序走向公开衰落的过程中发生的。

周王这时候连“天下公主”的面目也模糊了,只好对诸侯一概听之任之。

王室对诸侯失去掌控,诸侯相互攻杀兼并;礼乐制度紊乱;诸侯内部的宗法秩序已经不可能得到继续遵循。

周王完全成为一个活的摆设。

1.3 分封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点综上可知,就先秦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来说,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建立起严格的宗法制度,形成庞大的树根状宗法体系,在此基础上对同族人进行大肆分封。

封国作为宗主国的一部分,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平衡还需要有严格的礼乐制度。

如果中央没有强大的军事威慑存在,诸侯之间力量失衡,就很容易导致诸侯国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局面出现,中央权威尽失,礼崩乐坏,社会混乱。

这种原始的分封制度是与落后的社会生产相适应的,随着生产力发展,尤其是战国时期铁之农具出现对生产力的极大促进作用,原有的宗法制为基础的分封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就很难继续得以维持。

分封制走到战国时期应该算是走到历史尽头了。

但后世王朝没有吸取经验教训,往往在立国之时就对宗亲功臣进行分封,结果祸及自身,诸如前汉时期的七王之乱,西晋时期的八王之乱,还有明代的朱棣篡位,这些都是分封制度留下的恶劣后果。

二、郡县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2.1 郡县制的产生及其影响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郡县,但那时候的郡和县规模差不多。

县有几种,但规模不大。

郡在当时主要是对边境一带地区的行政区划,郡的长官叫郡守,就明显的带有军事防御的性质。

后来因为战事,郡守的权力扩大,郡的规模也随之扩大,逐渐成为管辖一方直接听命于上的行政单位。

秦国经商鞅变法后,国力大增,开始推行郡县制。

秦始皇带领虎狼之师,横扫六国后,开始建立大一统的秦帝国。

当时对新王朝的建制,王绾和李斯就在秦帝国实行分封制度还是郡县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秦始皇力挺郡县制,因为郡县制能够直接将权力集中在君主,君主握有极大的权力,不用担心分封诸侯所带来的祸害。

自此以后,郡县制成为秦以后中国近2000年的历史主旋律,原本天子与诸侯之间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逐渐转变为郡县制结构下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与地方行政官员之间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尽管有分封制的几度小规模回潮,但像夏商周那样的分封制度再也不可能长久维持下去了。

2.2 郡县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秦时将天下划为36郡(后增至48郡),开驿道、驿站沟通连接。

地方官制分为两级:郡和县。

京师地方主官为内史,其他郡则设郡守为主官,郡丞为负,郡尉掌管武事。

另设监御史监督郡县各官。

县一级设县令(小县为县长)、县丞、县尉。

在县以下,还设有乡官和亭长,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听讼和收税,游徼巡查贼盗。

乡官不是官僚体系中的正式官吏,只是这个体系的补充和延伸。

所有的官吏都是形成了一个官僚的金字塔,皇帝站在塔尖,所有的官吏都是皇帝的雇员,官僚制内的官吏设置,主要根据职务的需要安排,享有相应的俸禄和待遇,一旦去官,不再享有待遇。

秦王朝广开驿道,使各地的信息能够及时传达中央,皇帝凭文牍来掌握政局。

所有的郡守直接处于皇帝的掌控之下,听命于皇帝。

郡县制在秦代确立下来,然而真正使其最终确立的却是汉代。

刘邦开国,基于对秦朝二世而亡的表面理解,认为不分封宗亲是其早亡的一个原因,皇室收到威胁时,没有宗亲相助,孤立无援,所以刘邦部分地恢复了封建制,将大片的土地分封给诸将领和宗室宗亲。

但刘邦对于分封异姓王是心怀芥蒂的,所以以后他寻机铲除异姓王。

对于同族分封却是相当乐意。

大约三分之一的土地被用来分封,其他三分之二的土地仍然实行的是郡县制。

然而,在西周那样的宗法制度不存在的情况下恢复分封制,是与大一统帝国格格不入的。

为了纠正这一错误,汉代花了四代人的功夫。

进入文景时代,同姓王国成了最大麻烦,文帝时贾谊提出“众建诸侯少其力”,景帝时晁错力主削藩,经七国之乱,朝廷的胜利大大推进了削藩的进程。

汉武帝推行的推恩令,使得诸侯国都被削弱得很小,和郡差不多,甚至还小。

而附益法的推行,则进一步架空了诸侯,王国所有的权力都交给了朝廷派去的相。

最后,诸侯国和郡已经没有多大差别了,郡县制在汉代得以巩固。

.两汉基本上袭承秦制,地方区划上实行郡县制,只是到了东汉末年才将原本作为监察区划的州,升格为郡之上的一级行政单位,变成了三级制。

两汉时郡一级的主官是郡守,郡守对地方所辖事务全面负责,不仅负责赋税还要劝课农桑,不仅主管刑狱,还要掌管风化,同时还要对下属官员进行考核和监督,还担任当地军队的首领。

在整个官僚体制上来讲,郡守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入朝可为公卿,相当于一方诸侯。

但虽然如此,郡守却不能世袭,必须经中央政府任免。

郡太守的佐官有郡丞、长史和都尉。

前两者负责辅佐太守总理政务,都尉则是协助太守领兵的副将,在级别上略高于郡丞和长史,但由于体制的缘故,无论是官阶还是执掌都无法与太守相抗,或者听命于太守,或者被太守排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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