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武政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干净、整齐、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以区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各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段,查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城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规划、协调、检查、督办、考核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
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选择有条件的场地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市、区城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
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平台,加强消纳场地监管和建筑垃圾统筹排放管理。
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资质许可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工作,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
市城管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证,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目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着力推进《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省规划》)实施。
到2015年,全省建成较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市(县)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武汉、襄阳、宜昌、十堰市和三峡、丹江口库区内各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城市达到90%、县城达到70%、乡镇达到30%以上。
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推进和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全省50%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二、重点工作(一)编制(修订)专项规划。
各地要依据《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于2013年底前编制(修订)完成城市(乡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与毗邻的市(县)共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各地要勇于打破行政区划,采取单建共享或共建共享模式,建设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2.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选择工艺。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关于加强小区内垃圾投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区内垃圾投放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居民朋友们: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们社区的环境管理,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我们特向各位发布以下通知,望各位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居住环境。
垃圾分类投放的重要性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良好的垃圾分类投放不仅有利于社区环境,也有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减轻垃圾处理压力。
通过规范投放,不仅能够有效提高社区的整洁程度,还能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减少二次污染。
因此,垃圾分类投放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小区将执行以下垃圾分类投放规则:干垃圾:包括一次性餐具、纸屑、塑料制品等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请投放到干垃圾桶中。
湿垃圾:指厨余垃圾、剩饭剩菜等腐烂性较强的有机垃圾,请投放到湿垃圾桶中。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瓶、金属罐、玻璃瓶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请投放到可回收物桶中。
有害垃圾:指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具有潜在危害的特殊废弃物,请分类投放到有害垃圾回收箱。
请大家认真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并将垃圾袋装好投放到指定位置,切勿乱扔乱丢。
请大家主动参与社区环保活动,共同营造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落实垃圾分类的监管措施为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我们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加强小区内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巡查力度,及时清理和维护垃圾桶,确保分类设施完好。
加强居民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引导大家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对不配合垃圾分类工作的住户进行劝导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定期评选”环保达人”予以表彰,并对屡次违规的住户实行限制措施。
我们相信,只要大家积极配合,我们一定能够构建起良好有序的小区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美好的居住生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幸福广东、创建宜居城乡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省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改善。
截至2011年底,全省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56座、处理规模为4.8万吨/日,已有19个地级以上市、20个县(市)城区实现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
但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数量激增与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全省仍有两个地级市(茂名、汕尾市)、47个县(市)城区的生活垃圾采用简易处理方式,村镇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垃圾积存过多,正在运营的36座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剩填埋空间不多,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环境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教育部,商务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城〔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教育厅、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委、教委、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教育局、文明办、团委、妇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以下简称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建城〔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鄂建文〔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8〕56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城管委(局)、住建委(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9月份省厅组织专家,对部分地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现状、安全隐患等进行了评估调查,发现地下水检测不到位、作业不规范、渗沥液处理容量有限、安全防护措施不严密等问题在全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为切实加强卫生填埋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得到及时规范处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卫生填埋场的规范化建设(一)加大卫生填埋场资金投入。
长期以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靠政府补贴维持运营,因财力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各地要切实强化保基本民生、保生态环境的意识,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的投入,确保设施的运营维护。
(二)加强卫生填埋场建设全过程管控。
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扎实做好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场址比选、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科学论证和选择,确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实施规范建设,为后期规范化运营打下坚实基础。
(三)尽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各地要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对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地下水水质监测、雨污分流、渗滤液处理、防火、防爆、灭火、除臭以及防护隔离网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尽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苏政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境面貌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但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体系还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和城乡建设发展。
为全面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努力创造更加宜居和谐的美好家园,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部署要求,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着力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着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着力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
建筑垃圾清理通告
建筑垃圾清理通告建筑垃圾通告范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办理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必要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核准,依法委托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办理发包前,应先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清运、倾倒按计划划片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扬尘实行监控管理。
市公安交警负责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线路、时限等管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垃圾具体的处置管理工作。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增设建筑垃圾处置费缴费窗口,设立统一的市财政专户账号,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前一次性缴清。
该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建筑垃圾运行管理工作和处置场的建设。
四、建筑垃圾必须由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公司清运,不得自行清运。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运输企业应申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准颁发。
所有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安装全密闭装置和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晋城市市区通行证》,否则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关于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号召,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分类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垃圾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公布我市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投放指南,明确各类垃圾的分类标准、投放要求及处理方式。
(二)加强设施建设。
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确保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行高效。
同时,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准化、规范化配置,方便市民分类投放。
(三)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政策要求及分类方法,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度。
开展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城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市垃圾分类工作。
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
研究制定垃圾分类相关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扶持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
同时,建立垃圾分类工作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强化科技支撑。
依托科技力量,推动垃圾分类智能化、信息化发展。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和数据分析。
18.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2004年通告第2号为加强对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打击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渣土)的行为,解决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一、垃圾渣土的运输和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垃圾渣土消纳许可手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二)运输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四)在尚未建设垃圾渣土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城乡结合部、郊区乡镇等地区,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集中简易处理场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选择就近的垃圾渣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垃圾渣土不得违法进行运输和处理(一)不得擅自运输和消纳垃圾渣土。
(二)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农村承包的土地不得堆放、处理垃圾渣土。
(五)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垃圾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转运、堆放场所。
建筑垃圾清理通告文档3篇
建筑垃圾清理通告文档3篇Construction waste cleaning notice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建筑垃圾清理通告文档3篇前言: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使用面比较广泛,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临时性机构都可使用。
本文档根据通告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建筑垃圾通告范文2、篇章2:建筑垃圾通告范文3、篇章3:建筑垃圾通告范文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政府发布建筑垃圾清理通告。
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建筑垃圾通告,仅供参考!篇章1:建筑垃圾通告范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办理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必要条件。
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核准,依法委托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到属地住建部门进行项目报建、办理发包前,应先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清运、倾倒按计划划片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规划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用地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扬尘实行监控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交通委、区环保局、交通支队:按照区政府要求,现将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5 月 3 日—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 号)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升首都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XX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环境保护等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职权,切实履行对建筑垃圾的监管责任,通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将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位、落实工作任务不力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建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委)、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目标任务,统筹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
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于2022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量化工作目标。
二、统筹谋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县(市、区、旗)为单元,根据镇村分布、政府财力、人口规模、交通条件、运输距离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审批环节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相关措施,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梳理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5号文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一)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具体实施人、检查登记方法、运输车辆允许进出施工现场判定标准、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
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二)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登记应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登记事项按照《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1)认真填写,加盖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
(三)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检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上述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严防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市城乡接合部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专项整治方案
市城乡接合部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及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接合部地区垃圾问题日益突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乱堆乱放现象严重,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为改善城乡接合部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建立健全城乡接合部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实现垃圾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2. 提高城乡接合部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治理的良好氛围。
4. 改善城乡接合部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三、整治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城乡接合部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
2. 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处理能力。
规划建设一批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资源化利用中心等,提高垃圾处理能力。
3. 规范垃圾运输,减少环境污染。
加强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撒漏、乱倒乱卸。
4. 加强垃圾源头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推广垃圾分类政策,引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5. 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处罚。
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6.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治理的良好氛围。
7. 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
建立健全城乡接合部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四、实施步骤1. 前期准备(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 组织实施(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按照整治方案,分阶段、分区域开展整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治效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冀建节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7月2日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统筹规划,精准发力,全程监管,大力推动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助力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促进城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苏建函城管〔2015〕75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5〕75号各省辖市城管(市容市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城管局: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函城管〔2015〕10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城管部门开展了认真细致排查,并对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迅速进行整改。
现就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情况1、高度重视、科学组织。
各地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统一思想,突出重点,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迅速开展基本情况核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连云港市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排查方案,做到情况排查全覆盖;南京市、盐城市对辖区内填埋场、处置场逐个核实,认真查找安全隐患;泰兴市在上报统计数据的同时还及时报送查勘现场的工作动态和图片资料。
2、细致排查,摸清底数。
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和32个县(市)已上报统计数据,10个县(市)正在统计梳理。
根据已上报数据统计,全省各类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处置场、工程渣土堆放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砂石堆场等共89个,其中,9处场所未投入或已停止使用,总占地面积约2900万平方米、现状堆放方容积约7957.21万立方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8〕5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8〕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维护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秩序,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部署,现对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管理。
各市要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建筑垃圾车辆要全部进行密闭改装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非经批准和未安装密闭装置和定位系统的建筑垃圾车辆严禁上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要定期维护,保证正常工作。
严格执行限时段、限路段运输管理制度,杜绝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和随意倾倒现象。
通过严进强管,彻底清理非正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一步压缩涉黑势力参与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行业的空间。
二、开展行业监管人员廉洁行政教育。
各市要以“扫黑除恶”行动为切入点,全面开展反腐倡廉干部警示教育活动,强化各级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正确的权力观,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全面查找建筑垃圾管理岗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强力打击建筑垃圾运输涉黑“保护伞”,有效遏制行业腐败问题发生。
三、做好违法行为日常分析研判。
各市要逐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收录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车牌号、车主司机和地址等基础信息,实现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网络化管理和监管;严格执行企业和驾驶人员退出制度,加大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跑冒遗撒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的处罚和关注力度,科学分析存在问题,积极收集分析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涉黑线索,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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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对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打击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渣土)的行为,解决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垃圾渣土的运输和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垃圾渣土消纳许可手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二)运输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四)在尚未建设垃圾渣土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城乡结合部、郊区乡镇等地区,产生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集中简易处理场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选择就近的垃圾渣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垃圾渣土不得违法进行运输和处理
(一)不得擅自运输和消纳垃圾渣土。
(二)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农村承包的土地不得堆放、处理垃圾渣土。
(五)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垃圾以及固体废弃物的转运、堆放场所。
三、加强对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行为的查处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环保、土地、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违反规定乱堆乱倒垃圾渣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堆放垃圾渣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土地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土地堆放垃圾渣土、给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
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法乱堆乱倒垃圾渣土占用耕地、林地等数量较大或者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有关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市民反映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的行为,必须及时核实和查处。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运输和处理垃圾渣土行为,经核实后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城管热线电话:xxx
市市政管委监督电话:xxxx
市环保局监督电话:xxx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督电话:xxxx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监督电话:xxxx
区、县政府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