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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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及时了解教、学、管状况,保证督导工作有效进行,根据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教学督导办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配合教务处,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督导工作。
第二条学院督导工作原则:“督为手段、导是目的、以督促管、以导促教、以教促学”。
第三条教学督导的范围主要是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和教学管理。
第四条教学督导办成员原则上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监察室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组成。选拔熟悉教学规律、工作态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坚持督导原则的符合规定条件人员。
第五条学院授权教学督导办和督导员拥有如下权利:随堂听课权;教学质量评估、评论权;教学资料(教学计划、教案、试卷、学生作业等)的调阅权;开展教学研究、教学评估、教学经验交流权。
第六条学院要求教学督导办和教学督导员承担如下义务: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使权力;保持科学、严谨、廉洁的工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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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以学院的办学思想、指导方针和学院颁布的教学管理文件为教学督导的基本依据;科学的分析教学质量、研究教学规律,提供合理教学建议;严格保守教学督导秘密。
第七条教务处、系部应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办例会,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情况,有重要内容的会议应请有关院领导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八条对教学督导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解决。
第九条教学督导办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其做出分值评定,并进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优、晋级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加大学生评教、教师评学、第三方评价力度。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进行评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学督导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