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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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有机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合成肥料、化学合成物或其他不符合有机标准的物质,符合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农产品。

有机产品具有无公害、营养丰富、口感好和环境友好等优势,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我国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二、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是指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农业生产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标准,包括土地管理、施肥、作物管理、动物管理、有机产品贮存等。

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产品加工的基本标准,包括原料选择、技术流程、清洁卫生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有机产品的认证程序和监督管理。

三、认证机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专门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得到国家认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书管理规定,以提高有机产品的认可度和市场份额,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有机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四、认证程序1.申请认证。

申请人应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网站或办公室领取认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2.审核。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生产和加工环境、设施、原料等的查验工作。

3.测试。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样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4.决定。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根据审核和测试结果,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证决定,并发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监督。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已认证产品进行定期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五、认证费用有机产品的认证费用包括审核费、测试费、认证证书费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认证机构应当公示有机产品认证费用标准,确保标准公正、合理。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2)确认是否合乎标准,并将合乎标准的和不附合标 准的地方归类整理。
3)内部检查的结果发现有不附合标准的情况时,重 要的是不能把该情况隐藏、搁置起来,而是应该据 此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只有当检查结果与改进意见 结合起来,作为强化本企业确保按《有机食品认证 技术准则》进行生产和管理的手段利用起来才能真 正发挥内部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 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 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9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 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 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三、 认证实施
10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 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 品进行有机认证。
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 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 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 认证实施
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 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 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 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 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
回。
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7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 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 案见附件。
4 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 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 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对有机产品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有机产品的认证与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强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二、认证主体和范围1. 认证主体有机产品的认证主体一般由政府部门或认证机构负责。

政府部门应制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确保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认证范围有机产品认证范围包括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各个领域。

认证时需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选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产品的有机性。

三、认证程序和标准1. 认证程序有机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认证、监督等多个环节。

申请人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支付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经过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将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 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一般包括有机生产标准和有机标志标准。

有机生产标准主要涉及生产过程、原材料选择、使用禁止物质等要求,确保产品的有机性。

有机标志标准则是对符合有机生产标准的产品进行标识,方便消费者识别。

四、监督和处罚措施1. 监督机制有机产品的认证机构有责任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确保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保持有机性。

监督可以包括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投诉受理等方式,确保认证产品的质量。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行为,可以采取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认证资格等方式,以提高认证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五、宣传推广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有机产品认证的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有机产品的认证意义,提高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可度。

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六、总结有机产品的认证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强有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可信赖的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管理,推动我国有机产品的发展,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按照有机产品标准生产、加工、销售,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以及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国家对有机产品认证实行统一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准,统一认证标志。

第六条(国际互认)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国际互认。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从事有机认证经营活动的认证机构,均可以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及其人员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八条(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境内开展有机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产地[基地]环境检测机构、产品检测机构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取得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资质。

有机食品售卖管理制度

有机食品售卖管理制度

有机食品售卖管理制度一、概述有机食品是指经过有机认证的食品,其生产过程符合有机农业和有机畜牧业的要求,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和转基因技术,且采用自然农业、自然畜牧业管理方法的产品。

有机食品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增,其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保障有机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有机食品售卖管理制度,以规范相关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售卖管理制度1. 有机食品供应商(1)有机食品供应商应符合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供应商应保证所售有机食品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审核标准,杜绝使用农药、化肥和转基因技术。

(2)有机食品供应商应保证有机食品的原料来源可追溯,并出具相应的有机食品证明文件。

2. 有机食品检测(1)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是承担责任的重要基础,有机食品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2)经营有机食品的单位应定期对所售有机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有机食品。

3. 有机食品采购和库存管理(1)有机食品的采购应从有机认证的供应商处购买,并保证产品的原料来源可追溯。

(2)对入库的有机食品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储,严格控制储存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杜绝与非有机食品混存的情况。

4. 有机食品售卖(1)经营有机食品的单位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产品的有机认证证书和有机食品标识,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认。

(2)有机食品的售卖点应保持整洁,杜绝卖场脏乱差的情况。

有机食品的陈列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区,避免与非有机食品混陈。

5. 有机食品宣传经营有机食品的单位应加强有机食品的宣传工作,向消费者宣传有机食品的营养价值、食用方法、生产流程等相关知识。

6. 有机食品售后服务有机食品售卖单位应重视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有机食品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处理,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及时跟进,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7.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营有机食品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有机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法规经营有机食品。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程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程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程(GB/T 19630.1~4-2011)1 目的本中心为了更好的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和证书。

2 范围适用于本中心对获准认证业务范围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 职责3.1办公室负责对标志、标识和证书的使用管理。

4 工作程序4.1 认证证书的使用管理A、中心根据本社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使用有机证书。

B、中心可在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本社的有机产品证书;C、使用部门在使用证书时,必须向总经理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借用;D、借用人在借用证书时,必须进行借用登记,确定归还日期,使用完后,及时归还。

E、证书在使用时,不得损坏,不得弄脏,确保其完整性。

4.2 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A、中心根据本社的产品数量及时向认证中心申领认证标志。

B、使用部门需按照产品实际数量进行领用相应数量的认证标志,不得多领,领用人必须做好领用登记,不得多计,也不得少记。

C、标志使用人必须将标志使用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不得使用在其他产品上。

D、领用人在使用完标志后,如果发生剩余,及时收回,进行上交,不得乱扔乱弃。

4.3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认证机构的有机认证标志A、对加工产品,如果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重量或体积)为100%则可以使用“100%有机”在95%以上,并且是由认证机构认可的设施加工和包装的,可以使用的“有机”字样的标识如果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占的比例不足95%但超过70%,可以使用“有机制造”字样的标识:不足70%的,可以用文字描述获得认证的原料及所占的比例,但不能使用任何带有“有机“字样的标识和使用有机产品标志,在这么些经例时,食盐和水不得计入。

B、由多种原料加工成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逐一列出包括添加剂在内的各种原料的名称及所占的重量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过有机认证的。

C、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有机转换标志,但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注明为有机转换产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确保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公正、透明、可靠、规范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证书格式:认证证书应采用标准格式,并包括认证机构名称、认证项目名称、认证对象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认证日期、证书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2. 证书签发: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决定后合理时间内向认证对象颁发认证证书。

颁发证书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对象的认证结果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认证标准和要求。

3. 证书有效期:认证证书应设定有效期限,通常为一至三年,并注明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4. 证书变更和延续:认证对象如需变更证书内容或延续证书有效期,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办理。

5. 证书管理:认证机构应对证书进行存档管理,并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可查询性和防伪性。

6. 标志管理:认证机构应合理使用认证标志,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使用认证标志。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组织有权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撤销认证资格等。

以上是一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行业而有所不同。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九条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

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

第三章认证实施准。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加强,有机产品已经成为了市场中备受关注的产品,有机食品、有机药品、有机化妆品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认证标准和流程,以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详细介绍:认证适用范围、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认证流程和管理措施、认证结果公示等。

二、认证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认证管理。

其中,有机产品是指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经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全过程都采用了有机农业、有机畜牧、有机渔业等有机生产方式,且无任何化学合成农药、化学合成肥料和生物工程技术等不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成份和处理方式的产品。

下面,我们将对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认证流程和管理措施、认证结果公示等进行详细介绍。

三、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一)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是指以绿色、食品安全为基础,以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人类健康为出发点的,采用有机耕作技术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原则,达到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全过程都采用了有机生产方式的产品。

有机农业认证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化学合成农药、化学合成肥料和转基因技术等不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成份和处理方式。

同时,应尽可能采用有机绿肥、有机堆肥等安全、环保的肥料。

2.使用天然淘米水、干燥剂等进行精细管理,控制病虫害等有害生物的数量,确保生产的安全与环保。

3.加强生态系统保护,采用蚕豆、苏子等植物作为绿肥和固氮作物,保证土壤营养物的充足。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林木、果树和食用菌、绿化林荫等多样化种植方式,避免单一农作系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5.加强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土壤、水源、空气等进行全面的监测与统计。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CNAS C015 –O用于中文证书 ORGANIC CNAS C015 –O 用于英文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明确了获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准则,明确了万泰和获证者在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2.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万泰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内容及样式并在国家认监委备案。

万泰有机产品认证在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和食品加工等全部领域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在万泰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印有如下认可标志:CNAS 认可标志仅限于万泰在其获得认可业务范围的认证证书上使用,证书持有人不使用认可标志。

2.2 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和标签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不得使用标志。

图案如下: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标志由外围圆形、中间的种子及其周围环形3部分组成: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文字中英文结合,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利于消费者识别。

中间类似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茁壮成长。

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与种子图形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根植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

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字母“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

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和协调。

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转换产品标志中的褐黄色代表肥沃的土地,表示有机产品在肥沃的土地上不断发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第二十五条国家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的名称、地址;(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四)认证类别;(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五)获证产品的产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处罚的;(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COFCC-GL-14版本:6/0 编号:COFCC-GL -1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OFCC)发放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GB/T19630《有机产品》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认证证书指COFCC依据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和程序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的证明性文件,证明其获证产品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

认证证书包括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本规则所称的认证标志指认证委托人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在产品上加施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COFCC标识,表明其获证产品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规范和要求。

适用于认证委托人对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备案、管理,也适用于COFCC对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管理、检查和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产地、核准产量的认证产品。

认证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五条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COFCC将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语言为中文。

如认证委托人需要,经向COFCC书面申请,COFCC可发出与中文内容一致的英文或其它文种证书。

证书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认证证书名称及编号,编号由“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生成;(二)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及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地址;(三)认证类别:生产/加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具体类别);(四)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五)认证覆盖范围,包括基地(加工厂)名称和地址、基地面积、产品名称、产品描述、生产规模、产量等信息;(六)证书日期及有效期,包括初次发证日期、本次发证日期及证书有效期;(七)认证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标识;(八)认证机构印章及签发人签字(九) CNAS认可标志第七条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不应宣传或推广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4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一)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三)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二)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资料;(四)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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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NOA Testing & Certification Group Ltd.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Label,Certificate and TC Of Organic Products CertificationNumber:NOAQC/NSH/S/WI-42Controlled: Yes■ No □Issue Number:1Revise No.:1Draw up: Technical CommitteeReviewed by: Cindy YangApproval:Jack SongImplementation Date:Jan.13, 2019Initial Publication Date: July.13, 2016Issue Date: Jan.13, 2019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Label,Certificate and TC Of Organic ProductsCertification1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获证组织正确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OA)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使用的要求。

3 职责3.1 食品安全认证部负责认证证书、标志和销售证制作、发放工作。

3.2 食品安全认证部负责认证证书、标志和销售证设计和修改。

4 管理要求4.1 认证证书正确使用要求(1)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等(2)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3)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NOA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NOA交回认证证书;4.2 认证标志4.2.1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

图案如下:4.2.2 认证标志正确使用要求(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2)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3)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4)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5)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a.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b.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7)允许不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问题,按照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不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a.现场采摘销售的果蔬类有机产品;b.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c.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但应在销售专区的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2.3申请过程控制程序(1)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申领认证委托人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可向NOA提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申请书》,可选择粘贴或印刷两种方式。

认证委托人根据国家认监委及相关标准要求,确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方式后,制定本组织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或办法,向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采取粘贴方式的需填写产品认证标志申购单(在哪种认证产品上使用、产品包装规格、所需标志规格、数量等信息)。

采取印刷方式的需填写产品认证标志申印单(确定印刷标签式样、印刷公司合同、印刷要求,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防伪技术等内容),提交上述申请资料后,经项目管理人员核实确认后,认证委托人与NOA签订《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在NOA指定印制单位进行印制,方可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2)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印制及发放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将标志印刷需求按附件1的要求选择标志印制单位,同时监督印制单位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建立认证标志发放台帐,进行有机认证标志的出入库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准后,将相应数量的标志寄送给认证委托人。

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并形成记录,以便备查。

对于自动化流水线大批量生产的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要求在产品标签或零售包装上印制认证标志的,项目管理人员在接受认证委托人申请时,应确认该组织需求的印制技术手段,并根据申请数量给予有机码,要求在NOA指定的印制单位进行印制,同时考虑指定印刷厂在认证委托人的包装上印刷标志的技术可行性,同时对印制单位提出要求,确保认证委托人标志印刷和编码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其标志印制信息能按照认监委要求提交给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数据库信息系统,以供上传和查询。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认证标志印刷备案台帐,同时将认证委托人提交印制编码数据库录入到数据库予以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将申请标志相应信息数据上传至标志管理系统,并得到系统确认后,按照确认的数据,为企业发放认证标志,并将结果记入标志发放台帐。

(3)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管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每年应当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市场抽样方式,验证认证委托人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情况。

检查组在对认证委托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标志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报告认证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并暂停或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情况严重的,将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4)信息管理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将确定的有机标志印刷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签订的印刷合同(复印件)、有机标志的样品(各种规格的实物,每种规格不少于10枚)及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含认证标志防伪、追溯技术方案概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标志数据库进行信息录入,将所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和认证标志使用(见附件2)等方面信息及时传输至认监委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以备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服务查询。

4.3 销售证4.3.1 销售证正确使用要求(1)认证委托人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2)销售证由认证委托人在销售获证产品时交给销售商或消费者。

认证委托人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NOA审核。

申请使用流程(1)认证委托人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提交《有机产品销售证申请书》;(2)销售证规定的交易时段不能超过1个月;(3)项目管理人员对认证委托人与销售商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4)经项目管理人员对《有机产品销售证申请书》复核,符合要求后,缴纳费用,经项目管理人员确认后,1日内印发销售证发放至认证委托人。

5 记录NOAQC NSH FSD-03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申请书NOAQC NSH FSD-04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NOAQC NSH FSD-06 有机产品销售证申请书附件1:NOA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刷管理规定一、印制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承担NOA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应具备《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中规定的以下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2)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3)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4)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5)健全的管理制度;6)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台帐7)不私印NOA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承诺;8)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印刷要求1)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时必须按附件规定的编码规则(见附件1-1)施加相应的编码与防伪技术,认证标志编码前应当注明“有机码”字样,赋予每枚认证标志唯一编码(应使用暗码),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2)9位身份码和17位随机码应一一对应,并建立管理数据库,随印刷标志交付NOA。

3)应当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能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

4)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印制单位建立有机标志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和施行出入库台帐并存档。

非正品和残次品,应当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得散失。

5)印制单位在印制过程中,应将在印制过程中的产生损耗的身份码进行记录,并报送NOA进行台账管理。

三、NOA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防伪、追溯技术方案见附件1-2四、印刷合同模板见附件1-3附件1-1 NOA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为保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的发生,NOA 在向认证委托人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认证委托人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对每枚认证标志赋予两个码:一个是身份码,由NOA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组成,为9位码;一个是防伪码,其编码由NOA 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见下图:1、身份码:为明码。

XXXXXXXXX (应明确编码规则,建议采用“印制年分”+“印制流水号”)2、防伪码:为暗码,覆盖涂层,标识“有机码”a NOA 机构代码(3位)采用NOA 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02-051)后三位的3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即051。

b 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2位)采用印制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例如2011年为11。

c 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位)该代码是NOA 发放认证标志数量的12位阿拉伯数字随机号码。

002 XX XXXXXXXXXXXX附件1-2印刷合同甲方:上海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鉴于:甲方上海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批准文号:;XXXXXXX有限公司是经XXXXXXX工商局注册,XXXXXXX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印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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