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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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一、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替代性,ADR)
1、 类型:(1)协商
(2)微型庭审
(3)早期中立评估
(4)争议解决小组
(5)
调解——联合调解
2、 特点:自主性 灵活性 便捷性
减少对抗性
保密性
二、 国际商事仲裁
1、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保密性
裁决的终局性
自愿、合意、自主选择仲裁方式
不公开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 机构:(1)临时——争议裁决后自行解散
(2)常设——职能:制定仲裁规则,监督实施
提供行政管理与服务
程序灵活 快捷高效 费用低廉 保密安全 互利共赢 80、12、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88、1、1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0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特点:规范性、便利性
我国主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1) 概念: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其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争议发生前—主合同组成部分—非独立—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独立的契约——仲裁协议书
(2
)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3) 效力
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管辖权
有效性及其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②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
主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的问题,但先应根据当
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地法……
③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合法
内容合法
④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立法
形式要件:书面(电邮、电报、电子数据交换、传真)
实质要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第17条,下列仲裁协议无效
i.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ii.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iii.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定力的
(4)、国际商事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4、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适用
(1)、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适用的法律
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涉及 ②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适用的法律 仲裁程序规则——契约性质,无法律拘束力 仲裁程序法——仲裁监督程序(裁决的撤销程序、承认与执行程序)
(2)、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应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 国际惯例、公约及其她法律原则与规则
冲突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撤销
裁决具有终局性
可向法院(仲裁地法院)提出撤销
(1)、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我国《民诉》274条第一款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及替代仲裁员的选择与指定
仲裁适用的语文
仲裁地点的确定 仲裁审理的方式
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
违反正当程序 仲裁庭组成不当
i.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定力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ii.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她不属于该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iii.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iv.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6、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第五条,对于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 (2)、我国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两项保留申明: ①互惠保留声明:仅对《纽约公约》其她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 ②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与非契约性质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3)、对于非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据12年修订的《民诉》第283条,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条约、互惠原则)。
三、国际民商事诉讼
1、法院对国际经济纠纷的管辖权
(1)、管辖权的确定
(2) ※平行管辖 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组成不当 仲裁庭越权
仲裁未产生拘束力或被撤销
※解决平行诉讼的主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