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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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方面
一、名词解释
(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
来形成的准备金。
(A)17、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金额赔偿时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
(A)18、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或融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
(A)19、定值保险:凡是在保单中记载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叫定值保险。
(A)20、不定值保险:不记载有保险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留待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估算的保险,叫不定值保险。
(C)21、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原保险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所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保险合同,即保险的保险。
(A)2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明确分出公司和分保接受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协议,是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A)23、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分保,其再保险责任、再保险费、损失的摊付常以相应比例计算的一种再保险,具体分为成数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
(A)24、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溢额再保险,指规定一个由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偿额,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才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赔偿的再保险。具体分为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额再保险三种形式。
(A)25、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经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固定比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此比例分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
(A)26、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即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担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时,才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并以自留额和再保险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
(A)27、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
(A)28、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A)29、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按年度赔付,即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
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有赔付率的限制,并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
(A)30、共同命运条款:共同命运条款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再保险条款,又称共同利益条款,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对共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承诺。其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凡是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或提起诉讼等事故都由保险人为维护共同利益作出决定或出面签订协议,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A)31、过失或疏忽条款:即在合同履行中,对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负责。
(A)32、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条款:此条款一般规定再保险人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制订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圆保险人则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查阅帐册,单据和有关文件的权利。
(A)33、合同起讫条款:一般再保险合同规定本合同从某年1月1日起生效,但任何一方可以在年终前3个月或规定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12月31日24时终止合同。有的再保险合同也可以在条款中注明特殊终止合同的原因。
(A)34、再保险手续费:是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支付手续费的一种方式。按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收取的报酬,其高低取决于原保险人的营业费用的多少和合同成绩的好坏。
(A)35、纯益手续费:是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支付手续费的一种方式。指出再保险合同或得盈利的前提下提出一定的百分率作为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一种报酬,又称利润手续费。分保合同中如出现亏损就没有利润手续费。
(A)36、保费准备金:保险人为了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责任,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将应付再保险费的一定金额或比例保留一定期间作为履行未满期责任的保证,这就叫保费准备金。一般提存的比例为40%,也有按保险费的35%或者50%提,时间为12个月。
(A)37、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原保险人在应付再保险人的分保费中扣存的另一种准备金。该准备金通常按业务年度的未决赔款的90%或多或100%扣存,主要用于支付那些已经发生或尚未支付的赔款。
(A)38、责任恢复条款:责任恢复条款就是指在发生赔款使再保险责任减少以后,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障,将再保险责任额恢复到原有的额度。
(A)39、最后赔款净额条款:非比例再保险所指的赔款是指原保险人在一次案件中实际支付的赔款金额和有关费用的总和,扣除可以收回的金额后的净付赔款。这种收支相抵的最终赔款称为“最后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