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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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山西省电力公司阳泉供电分公司
乙方: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及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特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协助甲方处理下列日常法律事务: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建议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应甲方要求,进行有关法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7、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诉讼、仲裁、非诉讼法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办理;
8、法律顾问的工作采取不定期形式,甲方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随时联系;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刘新东、齐秀琴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乙方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5、乙方律师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
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承担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的交通、差旅、食宿等费用;
3、甲方在要求乙方办理相关案件及其法律事务时,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紧急事务除外),以便乙方安排好工作日程;
4、甲方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肆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第五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1年,自2011 年 1 月1 日起至2011 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对乙方服务无异议,合同自动续约。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