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建费征收工作须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港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规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加强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港口规费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港口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财综〔2007〕3号文明确,港口建设费作为一项长期的征收政策予以保留,没有期限规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港口事业的政策支持;今年以来我市对高栏港区以及万山港区的货物港务费的征缴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收好、管好、用好这项费收,保证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的正常维护。
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对相关企业加强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提供了专项资金保障。
为此,各代收单位应加大对货主、委托人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征缴氛围,确保收费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港口规费征管工作,港务管理局分别与高栏港经济区及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成立港口规费协调联动小组,负责全面督查征缴工作。
同时,有关港口企业必须明确本单位有关征费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将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报港务管理局备案。
三、建立港口规费征缴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为了及时反映我市港口规费的征缴情况,分析解决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2008年起,港务管理局每月将向交通部、财政局及各代征代收单位通报港口规费的征缴情况,对征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征缴工作做得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肃征管纪律,进一步规范征缴行为各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收缴港口规费,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费收全额上缴到指定的银行专户。
论港口建设费征管的风险防控管理
的缴 交 情况 , 因此存 在漏 征风 险 。 此外 , 港建 费的征 收系
统是 一个 独立 的系统 , 与其他查验 机构 的数 据共 享方面 目 前仍 是空 白, 港建费征 收过 程 中需认 定 货物 的内外 贸属 但 性、 中转/ 税货 物数量 等 , 保 由于 目前 无法取得其 他查 验机
境和 文化(r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i t n l n i n n n u ue、实际操 og n ai a e vr me t dc l r) z o o a t 作(rci ) pa t e。 c
1 个人因素导 致的风 险 .
港建 费的专用票 据第 四联 ( 核联 ) 稽 是经 过 防伪 处理 的,
与《 港口 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 “ 规程”)
对 此 类 货 物 的征 收 规 定 有 冲 突 。体 现 在 : 法第 十二条 办
( ) 四 款明确规 定 “ 国外进 口未提离库场 , 又装船 转为 国内 出口的货物 ( 包括船 过船 作业 的货物 ) 只计 征一次国外进 ,
( ) 一 客观 因素
货物 申报单/ 货物清单上记 载的货物 品名为准 , 舟载 并且 目 前并 无相 关规定 对 免征 、 征货 物的品质鉴 定机 构、鉴定 缓
1政 策冲突导致 的征收风 险 . 本节 提 出的政 策冲突主 要是指 《 口建设 费征收使用 港 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办法”) 中对 中转 货物 的征 收规 定
是要 随船 保 存的 , 但在 实际操 作 中, 很难 将稽核 联 随船 带
走。 尽管办法 中规定在 船舶 离港前按 照预配舱 单 的数 量收 取 港建费并 开具 发票 , 清结 后再进行 补退 清算 。 实际 在 但 操作 过程 中, 为减 少征 收人 员工作量 和 国库 退费 的繁 琐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港口建设费征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经批准”是指经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是指经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港澳航行或两岸直航船舶的港口。
沿海港口是指港口的港界(港区)范围,没有港界(港区)范围的港口,指实际管辖的范围;内河港口是指港口实际管辖的范围。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的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稽核站点,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本机构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九条缴费人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的,应当持装货单、提单(提货单)或运单(见附件1),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七款的要求,到相应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缴交。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三篇)
2024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为规范港建费征收行为,加____收管理,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____《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___通知及征收管理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征收管理l、代收流程:进港船舶:船舶到港前,根据船自白进港舱单或提货单等录入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准确录入业务类型、船名、航次、泊位、到港时间、装货港口、提单号、托运人、收货人、货物名称、货物类别、箱号、重量、箱型、曾缴情况、中转状态等信息,报送海事机构:货主提货前,根据舱单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开票,在确认款项已缴并开票后,给予办理提货手续。
出港船舶。
船舶开始装货前,由货物持运单或装货单缴纳港口建设费,办理装货手续,在船舶离港____小时内,根据船舶实际装载货量向海事机构一次性报送出港船舶电子舱单信息并开具专用票据办理收费手续。
遇有实际载货数量与报送的出港电子舱单数据不一致的,将相关情况告知海事机构,重新报送清洁舱单,并提请海事机构办理退费或自行办理补征手续。
2、特殊情况过境免征货物。
在报送的进口舱单中涉及到的过境免征货物需由相关代理机构提交货物的《转关运输货物海关施验封记录》等证明材料,在审核确认并向海事机构报告备案后,给予免征。
相关证明材料存档两年留存,以备查验。
保税货物。
在报送的舱单中涉及到保税货物的需由相关代理机构提交货物的进库和出库的证明材料,在审核确认并向海事机构报告备案后,予以免征。
相关证明材料存档两年留存,以备查验。
二、票据管理1、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管理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实行专人、转账、专柜管理。
应确立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账,专用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业务室根据需要从财务部领取、开票、并全部交回财务部。
2、严格按照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的使用范围领用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专用票据。
3、应定期对专用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账与票据实际使用、结存情况相符,若有不符、或遗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单位主要领导及票据主管部门报告。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一、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
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请参照下表)货物重量换算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四条规定)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
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30英尺以下(含30英尺)按照20英尺算,30英尺以上按照40英尺算。
(三)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标准第(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四)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标准第(一)、(二)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五)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1。
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2.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3。
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4。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6.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根据《关于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要求,暂免征收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
三、根据《关于统一部分货物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对以下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酒糟、米糠参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粮食的征收规定执行;(二)粘土、制瓷器及砖瓦用高岭土、制陶器用陶泥及陶土、建筑及农业用火山灰(不包括工业原料)、建筑用红土(不包含矿产资源)、磷矿粉,参照《办法》有关砂土的征收规定执行;(三)石灰石参照《办法》有关石灰粉的征收规定执行;(四)建筑用海沙(砂)、湖沙(砂)、河沙(砂)及江沙(砂),参照《办法》有关黄沙的征收规定执行;(五)煤灰、煤渣、炉渣、脱硫石膏、打砂废料、砖渣、电石渣、硫酸渣、柠檬酸渣、淤泥、泥浆、泥岩、砖瓦水泥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海水、淡水、磷矿渣、水渣、水渣粉,参照《办法》有关低值货物的征收规定,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本 办法 由财政 部 、工业 和信息化
应 扣 回相关 奖励 资金 ,情 节严 重 的 ,按 照 《 财政 违 法行 为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 国务 院 令 第 47号 ) 2 规定 ,依 法 追究有 关 单位 和人 员责 任 。 ( )提 供虚 假材 料 ,虚报 冒领 奖励 资金 的 ; 一 ( )转 移淘 汰设 备 ,违规 恢复 生产 的 ; 二 ( )重 复 申报淘 汰落后 产 能项 目的 ; 三
港 口建设 费 的征收 对象 为经对 外开
放 口岸港 口辖 区范 围 内所 有 码 头 、 浮筒 、 地 、 锚 水 域 装卸 ( 含过 驳 ) 的货 物 。 第六 条 港 口建设 费 的义务 缴 纳人 ( 以下 简
和其他 内河港 口在本 办 法 第 八 条 、 九条 规 定 征 第
收标准 的基 础上减 半征 收 。
查。
第 十六条
各 级财政 部 门应结 合 当地 实 际情
况 ,可采 取先淘 汰后 奖励 、先 制定 职工安 置方案
后安排资金 、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 式 ,加强资金监督管 理,确保奖励 资金的规范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
性 、安 全性 和有效 性 。
财政 部组织 对 地方 落后 产能 实际 淘 汰 、奖 励 资金 安 排使 用 等情 况进行 专 项检查 。 第十 四条 对有 下列 情形 的 ,各级 财 政部 门 第 十七条
( ) 内 出 口货 物 每 重 量 吨 ( 换 算 吨 ) 一 国 或 4 元; 国外进 出 口货 物每 重量 吨 ( 或换 算 吨). 56元 。 货物重 量 吨和换 算 吨 的计算 方法 , 照 国务 按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
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收费各项说明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
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
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
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
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
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
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
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
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
港建费收费标准
港建费收费标准港建费是指在港口建设或改建过程中,由港口管理机构向使用港口的船舶、货物所有人或者经营者收取的费用。
港建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港口的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对港口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合理制定和调整港建费收费标准,是港口管理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港建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港建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不同类型的船舶、货物和经营者实行差别化收费,根据实际使用港口资源的情况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2. 成本回收原则。
港建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以港口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港口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3. 激励引导原则。
港建费收费标准应当结合港口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采取激励性收费政策,引导船舶、货物和经营者选择绿色、高效、安全的港口服务,促进港口业务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港建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
1. 市场需求原则。
港建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变化,根据港口业务量、船舶吨位、货物种类等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收费标准,保持港口竞争力。
2. 政策导向原则。
港建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与国家港口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相适应,确保港口收费政策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保持一致。
三、港建费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船舶收费。
船舶港建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船舶吨位、船型、船籍等因素确定,对于超大型船舶和国际航行船舶可以适当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其选择该港口进行停靠和装卸作业。
2. 货物收费。
货物港建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确定,对于散装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可以适当加收附加费,以弥补港口对于这类货物进行装卸作业时的额外成本。
3. 经营者收费。
经营者港建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营者的业务规模、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提供高质量服务和创新服务的经营者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政策,激励其提升服务水平。
四、港建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港建费征收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港建费征收管理制度第一、为规范港建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本制度适用大榭信业码头有限公司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政务公开制度1、根据国家对于政府性收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港建费公示收费标准为:散杂货收费标准精品文档.2、根据海事局要求,业务部部托收港建费开票点必须张贴海事港建费委托代收证明,并按照委托证明上的有效期限及时更新。
第四、港建费征收岗位及职责为确保港建费征收的管理操作规范化、秩序化,指定专人负责港建费的征收工作,港建费征收人员岗位及职责如下:海事机构征管文件及要求的传达由业务部副经理负责;及时将海事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到相关部门及操作人员,并开展相关规定制度的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征收人员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港建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出口预配舱单、进口清洁舱单、出口清洁舱单报送及港建费收费、开票由业务部费收员负责;确保港建费征收系统操作的及时性、时效性,以进出港货物的进口舱单、预配清单及货物交接清单为依据进行审核,核实相关单证中货物的品种、数量、货主信息,单证核实无误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开具港建费征收专用收据,做好港建费台账登记工作,按类别整理归档;精品文档.资金解缴、票据汇缴及登记缴款单等事宜由财务部专职会计负责,审核业务部提交的相关单证与实缴金额是否一致,做好港建费专用收据的领用收发工作;第五、舱单报送制度1、国外进口舱单报送第一次申报应在船舶抵港前,考虑到短溢卸、退运等实际情况,首次申报可不进行审核直接上报;第二次申报应在船舶离港72小时内进行清洁舱单申报,且必须与相关单证核对无误后再行上报。
两次申报均由业务部费收员负责。
2、国外出口舱单报送应在船舶装货前向海事报送出口预配电子舱单,并确保预配舱单的相对准确性,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与相关单证核对后及时报送出口清洁电子舱单,由业务部费收员负责;3、出口国内舱单报送参考出口国外。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的代收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拟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单位的名单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核准。
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 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 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 英尺每箱32 元,40 英尺每箱48 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 英尺每箱64 元,40 英尺每箱96 元。
20 英尺和40 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九条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一)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国内内外贸港口费收规范概述
国内内外贸港口费收规范概述降低航运经营成本是船公司“增收节支”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而作为航运成本中比重较大的一部分,港口费用成本又是重中之中,船公司始终将控制港口成本作为整个公司经营中重要的一部分。
特别在近年来,随着能源、劳工等费用的快速上涨,全世界各港口码头的各项费用也都水涨船高,国内港口也不例外,2005年7月,交通部发改委颁布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简称费规),从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内贸费规要求,国内的内贸港口码头费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由于我司大部分航线都停靠国内港口,港口成本的一大块也来自国内港口,因此国内内贸港口费率的上涨使得我司也面临着不小的压力。
商务部作为我司负责商谈管理港口协议的职能部门,利用此次在线学习的契机,从合理降低我司港口成本的角度出发,结合“费规”和我司目前所签的港口协议,对国内港口内外贸的收费规范,类别等做出如下概述说明,希望能以此加深广大同事对国内费收规范的了解,以响应我司“增收节支,创建世界一流航运企业”的号召。
港口费用主要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包括吨税、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开关舱费、系解缆费、停泊费等;对货物的费用主要有、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堆存费、场外拖车费以及港建、港务等国家规费。
以下就各种费用项目进行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一、吨税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交通部向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征收对象是外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
我司悬挂非五星红旗的集装箱船舶挂靠国内港口须购买吨税。
这项税收是直接向船公司计收的。
吨税分为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由船方选择。
税率是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级设置和收取的,又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航海国基本上都与我国政府签订了海运协定或贸易协定,协定中规定双方给予对方国家船舶优惠吨税待遇的都适用优惠吨税税率。
具体吨税税率及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如下:吨税税率: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芬兰、瑞典、丹麦、也门、俄罗斯、突尼斯、德国、阿尔巴尼亚、苏丹、朝鲜、越南、加纳、斯里兰卡、刚果、巴基斯坦、挪威、古巴、智利、缅甸、秘鲁、墨西哥、希腊、塞浦路斯、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菲律宾、新西兰、荷兰、阿尔及利亚、民主刚果、埃塞俄比亚、罗马尼亚、肯尼亚、阿根廷、泰国、新加坡、孟加拉、比利时、卢森堡、南斯拉夫、阿曼苏丹国、巴西、意大利、马来西亚、韩国、克罗地亚、老挝、乌克兰、英国、加拿大、马耳他、法国、以色列、格鲁吉亚、土耳其、黎巴嫩、印度、摩洛哥、蒙古、美国、香港、澳门。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29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实行交通部明电传真1994年1月18日)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t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t计收港口费用。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kg)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将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kg计算,超过10kg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重量和体积为准。
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0.01元计算,不足0.01元时四舍五入;每一计费单位的港口费用起码收费额为0.10元。
港口建设费征收程序和做法
1、国外进口直收工作流程:•外贸船舶抵港前(或办理进口岸手续前),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向海事机构申报电子和纸质进口舱单,提交审核;•海事审核人员对进口舱单进行审核,确认电子和纸质舱单一致性,审核后在纸质舱单上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船舶办理进口岸审批时,海事审核人员审核进口舱单与货物申报单的一致性,一致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口岸查验手续;•口岸查验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上是否盖有审核专用章,已加盖的予以办理进口岸手续,货物卸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正本提单向船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船舶代理人未在提货单加盖放货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正本、提货单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提货单后,按提货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核定应缴费额;•核定应缴费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提货单信息,征收港建费,开具缴费收据,在提货单上加盖缴讫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提货单。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是否已加盖海事部门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缴讫的,加盖船舶代理人放货章,收货人提离货物。
•船代定期向海事机构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清算;•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未缴费的,不予加盖船代放货章,督促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建费;缴费后海事机构在提货单加盖缴讫章,凭缴讫凭证由船代在提货单盖放货章;•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特殊原因缴费人无法在盖船代放货章前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代理人通知海事机构,取得同意后加盖船代放货章,并告知货物存放信息,海事稽查部门进行后期追缴;•如船方要求自行办理进口岸手续,船方在提交舱单时需同时确认港建费征收的措施并履行船舶代理人放货义务,或者所载货物港建费已在船方办理进口岸手续前缴讫2、出口国外直收工作流程•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舶代理人提交托运单,向海关、商检进行出口货物申报;•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依据托运单、海关申报单、商检申报单缮制装货单,交予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需加载的向船代申请取得加载装货单;•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船代装货单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装货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装货单信息,收取港建费,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装货单;•船代核对装货单是否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加盖的,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核对加盖海事机构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装货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船代核对每份装货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含加载),缴讫的,制作出口预配舱单并向海事机构申报,提交港建费审核;•海事审核人员审核出口预配舱单中每票货物港建费缴讫情况,全部缴讫的,予以系统确认(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审批时,审核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与出口预配舱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通过审核,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船代向海事机构提交经海关确认的出口舱单(清洁舱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海事机构稽核清洁舱单与预报舱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清洁舱单,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不是则办理转船或退费;3、国内出港(预配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需加载的,申请取得加载运单;•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运单(未经港口经营人确认数量)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运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录入运单信息,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在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经营人和船舶交回运单,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运单正本是否加盖海事机构港口建设费缴讫章,办理装船手续;•船方根据每份运单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缴讫的,委托在海事机构备案的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电子)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港口建设费审核;•海事机构审核出港预配清单每票货是否缴讫,缴讫的予以系统审核;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
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范文(4篇)
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范文1. 目的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港口建设费的代收、管理和使用,确保港口建设费的按时、足额代收,并加强对港口建设费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
2. 适用范围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适用于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和港口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之间的港口建设费代收活动。
3. 费率确定港口建设费的费率由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确定,代收机构应根据最新的费率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4. 代收义务4.1 代收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代收港口建设费。
4.2 代收机构应建立健全代收港口建设费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代收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4.3 代收机构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港口建设费的支付方式、账号等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4 代收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建设费的代收情况和使用状况。
5. 缴纳义务5.1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港口建设费。
5.2 使用单位应准确计算港口建设费的缴纳金额,并及时向代收机构缴纳。
5.3 使用单位应按照代收机构提供的支付方式和账号进行缴纳。
5.4 使用单位应保留好与港口建设费缴纳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备查验。
6. 监督和管理6.1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代收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港口建设费的按时、足额代收。
6.2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建设费的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港口建设费的合理使用。
6.3 代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6.4 对于违反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追责。
7. 报告和公开7.1 代收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建设费的代收情况和使用状况。
7.2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港口建设费的代收情况和使用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8. 其他港口建设费代收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由代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遵守和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惠府[2012]19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的通告(惠府〔2012〕191号)根据原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征收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以下简称“货物港务费”)。
为做好我市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义务缴纳人所有经由惠州市沿海港口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
二、收费标准按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和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征收范围除下列免征范围外的所有经由惠州市沿海港口码头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均应缴纳货物港务费。
(一)内贸部分: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二)外贸部分: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四、收费与管理单位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为市港务管理局,由市港务管理局委托市航道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航道公司”)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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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建费征收工作须知1 目的为规范港建费征收、审核、稽核工作特制定本须知。
2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锦州辖区港建费国外进口海事局直收、出口国外海事局直收、国内出港(预配申报)海事局直收、国内出港(清洁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
3 定义3.1 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用于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内贸货物)3.2 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用于货物申报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
3.3 舱单备案专用章:用于进口舱单、出口舱单(清洁)、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货物交接清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进港清单)。
3.4 港建费审核,是指海事机构核实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舱单数据的一致性,以及代收单位应缴港口建设费的费额是否在延期结算可用额度以内,或者舱单所列每票货物港口建设费的缴讫情况,并收存证据,是保证及时足额征收应缴港口建设费的保障措施。
3.5 港建费稽核,是指海事机构核实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舱单(清洁)数据的一致性,核对舱单所列每票货物港建费的实际缴费情况,并收存证据,是保证港口建设费应征尽征的保障措施。
3.6 “船舶载运货物舱单”,简称“舱单”,是指进出境船舶或其代理人提供的真实、准确反映船舶所载货物信息的载货清单。
分为进口舱单、出口预配舱单、出口舱单(清洁舱单)。
(来源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3.7 “进口舱单”,是指进境船舶或其代理人按照卸货港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是确认的国外进口船舶实际所载货物信息的舱单。
3.8 “出口预配舱单”,是指出境船舶预计装载货物信息的舱单。
3.9 “出口舱单”,或称“清洁舱单”,是指出境船舶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出口国外船舶实际所载货物信息的舱单。
3.10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来源于《海商法》)3.11 “提货单”,是指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经营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3.12 “装货单”,是指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
3.13 “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简称“清单”,是指进出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或其代理人提供的真实、准确反映船舶所载货物信息的载货清单。
分为进港清单、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清洁清单)。
3.14 “进港清单”,是指进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或其代理人按照卸货港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是确认的国内进港船舶实际所载货物信息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
3.15 “出港预配清单”,是指国内出港船舶预计装载货物信息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
3.16 “出港清单”,或称“清洁清单”,是指出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国内出港船舶实际所载货物信息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
3.17 “运单”,是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
(来源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3.18 “货物交接清单”,是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支付依据,由船港双方共同签署的用于记载船舶在国内港口所载货物交接的明细单证。
(来源于《港口货物作业规则》)4 职责5 工作流程5.1 国外进口直收工作流程:•外贸船舶抵港前(或办理进口岸手续前),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向海事机构申报电子和纸质进口舱单,提交审核;•海事审核人员对进口舱单进行审核,确认电子和纸质舱单一致性,审核后在纸质舱单上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船舶办理进口岸审批时,海事审核人员审核进口舱单与货物申报单的一致性,一致的,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审核专用章,船舶办理口岸查验手续;•口岸查验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上是否盖有审核专用章,已加盖的予以办理进口岸手续,货物卸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正本提单向船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船舶代理人未在提货单加盖放货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正本、提货单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提货单后,按提货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核定应缴费额;•核定应缴费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提货单信息,征收港建费,开具缴费收据,在提货单上加盖缴讫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提货单。
•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是否已加盖海事部门港口建设费缴讫章,缴讫的,加盖船舶代理人放货章,收货人提离货物。
•船代定期向海事机构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清算;•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未缴费的,不予加盖船代放货章,督促向海事机构缴纳港建费;缴费后海事机构在提货单加盖缴讫章,凭缴讫凭证由船代在提货单盖放货章;•船舶代理人验证提货单缴讫信息时,特殊原因缴费人无法在盖船代放货章前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代理人通知海事机构,取得同意后加盖船代放货章,并告知货物存放信息,海事稽查部门进行后期追缴;•如船方要求自行办理进口岸手续,船方在提交舱单时需同时确认港建费征收的措施并履行船舶代理人放货义务,或者所载货物港建费已在船方办理进口岸手续前缴讫5.2 出口国外直收工作流程•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船舶代理人提交托运单,向海关、商检进行出口货物申报;•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机构备案)依据托运单、海关申报单、商检申报单缮制装货单,交予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需加载的向船代申请取得加载装货单;•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船代装货单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装货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装货单信息,收取港建费,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装货单;•船代核对装货单是否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加盖的,交港口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核对加盖海事机构缴讫章、海关验讫章、商检放行章的装货单正本,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船代核对每份装货单港建费缴讫情况(含加载),缴讫的,制作出口预配舱单并向海事机构申报,提交港建费审核;•海事审核人员审核出口预配舱单中每票货物港建费缴讫情况,全部缴讫的,予以系统确认(审核后预配舱单不得更改);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查验审批时,审核人员核对货物申报单与出口预配舱单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通过审核,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签证人员为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长装的,立即征缴;•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船代向海事机构提交经海关确认的出口舱单(清洁舱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稽核人员稽核清洁舱单与预报舱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清洁舱单,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不是则办理转船或退费;5.3 国内出港(预配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需加载的,申请取得加载运单;•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运单(未经港口经营人确认数量)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运单后,核定货物应缴费额;•核定缴费金额后,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系统录入运单信息,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在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经营人和船舶交回运单,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运单正本是否加盖海事机构港口建设费缴讫章,办理装船手续;•船方根据每份运单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缴讫的,委托在海事机构备案的船舶代理人(代报单位)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预配清单,电子)并向海事机构报送,提交港口建设费审核;•审核人员审核出港预配清单每票货是否缴讫,缴讫的予以系统审核;应缴未缴的,立即征缴。
审核后出港预配清单不得更改•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预配清单(需加盖船章或代理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审核人员查看系统审核情况,已作出审核结论的,比对出港预配清单(需加盖船章或代理人印章)与预配清单(电子)的一致性,一致或短装的,在纸质出港预配清单(一式三联)上加盖港建费审核专用章,收存第二联,签证人员为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后72小时内,代报单位取得加盖港口经营人及船方印章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核对并制作出港清单(加盖代报单位印章),报送海事机构稽核;•稽核人员核实出港清单每票货物缴讫情况,稽核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与货物交接清单是否一致,是则收存纸质出港清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予以清算;不是则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港口建设费转船或退费。
5.4国内出港(清洁申报)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组织货物集港到码头,订舱后,向港口经营人或承运人提交托运单取得运单,需加载的,申请取得加载运单;•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运单(已由港口经营人和船方确认数量)向海事机构缴交港口建设费,海事征收人员收到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运单(已由港口经营人和船方确认数量)后核定应缴费额;•核定缴费金额后,海事征收人员在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录入运单信息,开具港口建设费缴费收据,在运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缴讫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经营人和船舶交回运单,港口经营人、船舶核对运单正本是否加盖海事机构港口建设费缴讫章,办理装船手续;•船方根据每份运单核对港口建设费缴讫情况,确认不再加载和更改后,制作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出港清单),向海事机构报送出港清单,提交港口建设费稽核•海事稽核人员核实出港清单所列每票货物的港口建设费的缴讫情况,缴讫的,予以系统稽核;•船舶受载完货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清单(加盖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经船方、港口经营人确认的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加盖船章和港口经营人印章),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出港签证审批;•海事稽核人员查看系统稽核结论,比对出港清单与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一致性,一致的,加盖舱单备案专用章,签证人员办理出港签证。
附件1:水路货物运单附件2:船舶载运货物清单附件3:货物交接清单(《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推荐格式)附件4: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电子舱单与纸质舱单格式说明附件5:港口建设费专用章样式与说明附件1:水路货物运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推荐格式,一式六份)水路货物运单说明: 1、本运单格式适用于单航次班轮运输承运人(签章)收货人(签章)2、规格:长19厘米,宽27厘米年月日年月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推荐格式,一式六份)水 路 货 物 运 单(集 装 箱)说明: 1、本运单格式适用于单航次集装箱班轮运输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2、规格:长19厘米,宽27厘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此为部分公司自行编制的运单与交接清单合并的格式)水 路 货 物 运 单NO 000000编号说明:1.水路货物运单一式六份,顺序如下:第一份(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存查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第二份(托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托运人;第三份(承运人解缴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第四份(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存查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舶--→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第五份(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舶---→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第六份(提货凭证)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舶--→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