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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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ⅩⅩ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ⅩⅩ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指ⅩⅩ银行国内分支机构(国外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ⅩⅩ境内具有固定住所的ⅩⅩ公民和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汽车消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辖区。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四)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汽车出租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持有营运许可证;

(三)在ⅩⅩ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四)在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或持有经销商开具的已支付首期购车款证明;

(五)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八条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个人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ⅩⅩ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

第十条贷款限额:汽车消费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全部价款的80%以内。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前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其中,以有价证券质押方式(股票暂不得质押)申请贷款的,须视质押物价值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80%。若以ⅩⅩ银行本、外币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其借款担保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4.出租汽车公司等需出具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或称经营指标);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能否贷款提出初审意见,送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核后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告之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抵(质)押物处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若以所购车辆抵押,贷款人应向经销商出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经销商在收到银行通知及借款人首付款后,应协助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和保险单直接交与贷款人。

第十五条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业务经营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借款合同》与《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等。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人应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借款人应签署委托贷款人从其账户转账付款授权书。

第十六条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贷款人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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