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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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2022年1月29日,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27号文)。

对27号文具体解读如下:一、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先前两份文件被废止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2007年发布的《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2011 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这两份文件被废止。

这里简要列举出255号文的要点,以便更好理解27号文的不同之处。

(一)255号文专门针对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约束,这里的境外项目具体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如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要求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明确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可以看出,255号文仅针对特定境外项目的境外人民币贷款,且在资金用途和限额上的规定均比较窄,并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适用范围不强。

二、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开展条件(含备案与数据报送要求)(一)明确了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大幅放宽了参与境外贷款的银行范围1、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含)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

全面规范!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新规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重申了跨境担保系列法规的外汇监管要求(跨境担保系列法规主要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9 号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29 号文指引》” 《)、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 )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以下简称“《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 ,)对)于当前跨境融资市场仍然广泛采用的内保外贷交易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通知》的出台背景本《通知》与2017 年12 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近期一系列对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案例的通报以及外汇局近期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形成的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思路有着紧密联系。

外汇局2017 年下半年以来对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过程中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已经逐渐加强了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

根据外汇局各处罚案例中通报的情形,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违规情形主要体现为: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预计还款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未对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以及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等。

我们认为《通知》一方面是针对以上违规情形要求银行规范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另一方面再次着重强调了与境外投资(ODI) 相关的内容,并将《3 号文》以及《3 号文政策问答二期》中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落实。

这一举措将对内保外贷交易的进一步规范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也是对《29 号文》和《29 号文指引》中未明确提及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审核标准是否应按外汇局审核企业内保外贷逐笔签约登记适用同样标准的重要补充。

《通知》适用范围《通知》主要针对的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即主要规范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情况,实践中多体现为以银行保函或SBLC 担保境外贷款或发债的交易结构。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20年8月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那么〔二〕统计范畴和要紧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治理和公布二、报表名目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形表〔六〕吸取外商投资评判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那么一、总说明〔一〕总那么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事实上施细那么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差不多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取外商投资情形,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形,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形,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治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关于工商银行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关于工商银行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银行作为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以工商银行某分行因跨境资金监管问题被监管机构处罚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关启示。

二、案情简介2019年,工商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该分行”)在办理一笔跨境汇款业务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导致该笔汇款被用于非法资金转移。

经调查,该笔汇款最终流入境外一家涉嫌洗钱的公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对该分行进行了处罚。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根据该法,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旨在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该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3. 工商银行跨境资金监管制度工商银行作为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跨境资金监管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等。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规性,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四、案例分析1. 客户身份识别不严格在该案例中,该分行在办理跨境汇款业务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导致无法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从而无法识别汇款的真实用途。

2. 尽职调查不到位该分行在办理跨境汇款业务时,未对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等进行尽职调查,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洗钱风险。

3. 可疑交易报告不及时在该案例中,该分行在发现汇款用途异常后,未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导致非法资金转移得以继续。

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外 投资 项 目论 证 中的职 责 、程序 以及 保 障条 件 等 ,规 定境 外投 资 中保 证 资
下 ,武 钢法 律事 务 机 构 在 外聘 国 际律 程 ,武钢 将 法 律 风 险 管理 分为 立 项 决 师 事 务 所 的 协 同下 ,通 过 运用 法 律 风 险管 理 的 专 业 知识 ,对 境 外 资源 投 资 面 临 的 各 类法 律 风 险信 息 进行 汇 总 分
单位设立 了法律事务机构 ,配备法律 顾 问人员 7 名 ,形成 了总法 律顾 问 3
法律审查程序导致投资损失的责任部
门和责任人规 定了详细的责任追究和
领 导 下 的 集 团 公 司 、二 级 单 位 两级 法 确法律风险识别主体、途径 以及法律
《 业 理 杂 0年 十 期 7 企 管 》 志21第 一 1 3
外 资源 投 资 法 律 审核 的主 管部 门 ,负
决 的诉 讼 纠纷 ,如 继 续 推 进该 项 目将
能对 目标公 司 的业务 和 财 务状 况产 生 重大 不 利 影 响 的诉 讼 或仲 裁 ,项 目所 涉地 区原 住 民土 地 占有 情 况 , 以及 投
资方 为 开展 项 目建设 所 必 须 支付 的赔 偿 金 或其 他 成本 情 况等 。
理 ,有 效规 避 和 防范 专业 管理 过程 中存在 的法律风险 ,武钢加大境 外投
资 相 关专 业 管 理 制度 的制 定 和修 订 力
是开发矿产资源・第二是把富余的产能考虑放在国外去建设。”


理顺 法律 风 度。制定和完善 对外投资管理 暂行
办法 资 源 开 发管 理 办 法 》 和 境 、《
司 ,运营 规 范 ,其纳 入 合 作 的矿 权 属 合 法 有效 取 得 ,项 目建 设所 需 批 准 文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4篇)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4篇)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债的管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居民或非居民通过向境外债权人借入境外贷款,再向境内居民或境外居民转贷的行为。

第三条外债转贷款的管理要求按照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平衡外汇供求、维护外部平衡、鼓励合理借款和投资、防控风险。

第四条第一类外债转贷款是指由中央银行或国务院同意的政府批准机构进行批准和管理的外债转贷款。

第五条第二类外债转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或国务院同意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外债转贷款。

第六条除依法批准或经国务院同意外,禁止进行以下行为:(一)违法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外债转贷款行为;(二)未经充分尽职调查,未经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和条件,未经书面授权,将外债转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三)以虚构交易、合同改签、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得外债转贷款;(四)其他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批准管理第七条第一类外债转贷款需经中央银行或国务院同意的政府批准机构进行批准和管理,包括批准机构对外债转贷款的申请审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风险评估和预警等。

第八条第二类外债转贷款需经人民银行或国务院同意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管理,包括金融机构对外债转贷款的申请审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风险评估和预警等。

第九条外债转贷款的申请人应向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应在接到外债转贷款申请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和受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应在批准外债转贷款前,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对其资信状况、资金用途和风险评估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在审批外债转贷款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法审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

第十三条批准机构或审批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债转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和统计外债转贷款的数量、规模、期限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机构和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数据和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10月2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管理规定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就境内公司直接向境外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合规性,出具下列调查报告。

为此份调查报告,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行政职能设置(一)外汇管理法规规则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外汇管理法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经审议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法律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外债管理职能部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外汇管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登记、统计与监测。

二、调查问题(一)境内企业是否能够向境外企业(或境外关联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可以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许多国内企业和个人瞄准国际金融市场,向境外机构借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然而,向境外机构借款不仅涉及到金融和财务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和金融监管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本报告旨在对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为借款方和出借方提供参考。

二、国际法和国际金融法律法规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债务司法协议》(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该协议为国际债务的司法协助提供了框架,借款方和出借方可以根据该协议的规定进行协商和纠纷解决。

3. 《国际金融法公约》(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Convention):该公约为国际金融交易提供指导,并规定了金融交易中的各方义务和法律责任。

借款方和出借方可以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借款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三、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干问题的适用概要》(PRC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该法律规定了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法律适用等相关规定。

借款方和出借方应遵循中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确保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指引》、《存款类金融机构风险准备办法》等,借款方和出借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款和出借行为的合规性。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和企业非居民机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境内居民向境外机构借款的合规要求,包括相关准入条件、外债登记、外债备案和外债统计等。

五、案例分析1.案例一:国内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未进行相关备案手续。

银行出国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出国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出国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有效发展,提高对优质客户群体的营销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金融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为满足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出国留学、出国签证开具资金证明等资金需求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出国金融贷款包括出国留学贷款和出国保证金贷款两类。

第二章贷款基本规定第四条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为拟出国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如借款人为拟出国人员,须追加借款人的至少一位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采用个人存款或理财受益权质押的除外);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贷款申请地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及收入、具有还款能力且信用良好。

第五条贷款用途(一)出国留学贷款限于以下用途:1.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2.满足拟出国留学人员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开具存款/贷款证明相关资金需求。

(二)出国保证金贷款限于以下用途:满足拟出国人员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开具存款/贷款证明相关资金需求。

第六条贷款方式贷款方式为单笔单批。

第七条担保方式(一)出国留学贷款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1.保证担保:由我行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担保;2.质押担保:参照《银行银行个人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银行财易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3.抵押担保:参照《银行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4.信用+存单质押担保:质押存单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0%,且能覆盖贷款应付利息。

此担保方式仅限用于拟出国留学人员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开具存款/贷款证明的贷款业务。

(二)出国保证金贷款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1.保证担保:由我行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担保;2.质押担保:参照《银行银行个人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银行财易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3.抵押担保:参照《银行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4.信用+存单质押担保:质押存单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0%,且能覆盖贷款应付利息。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在境外投资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方投资者)到境外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各种企业、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境外企业)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进出口贸易专业公司到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企业到港、澳地区举办企业或设置机构。

第三条中方投资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三、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第四条举办境外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一、能带动我国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二、能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三、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四、能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第一章境外企业的审批第五条根据项目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项目的性质及投资规模等,经贸部、国家计委及国内有关部门按下述规定对境外企业进行审批。

一、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境外业务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指境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以境外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或者以境内主体为客户或交易对手但风险敞口在境外的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授信类业务,黄金、外汇、衍生产品等交易类业务以及债权、股权等投资类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等相关监管规定,切实防范境外业务运营风险。

二、加强风险识别判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外业务经营发展环境和风险形势的分析评估,充分认识境外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强对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和金融监管环境的跟踪研究。

对已形成的损失或潜在的风险隐患,应及时识别发现,果断采取风险缓释和控制处置措施。

三、完善决策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应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比较优势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境外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针对境外业务相对境内业务的特殊性,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境外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或高管层审核批准并确保全行统一实施。

《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引用未经证实的网上资料”事件揭示的问题

《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引用未经证实的网上资料”事件揭示的问题

《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引用未经证实的网上资料”事件揭示的问题近日,一篇题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调研报告突然在网上热起来。

此报告是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相关课题组撰写的。

此报告的精简本全文现在已经可以在“爱问共享资料”网站(/f/16288004.html?from=top &amp;retcode=0)和百度文库(/view/9f9780d180eb6294dd886c 8d.html)找到。

此报告引发网络和媒体关注的内容,是报告第一部分“概论”里关于“我国现状”的一段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顺便说一句:这其实也是媒体断章取义的一例。

关于上述外逃贪官和携带金额的数据,此报告写得很清楚,是“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但报道此事的不少媒体都把“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这半句话“略去”,使读者以为这些数据是该报告的作者们自己独立调研得到的结果。

上周五,中国金融学会的网站上出现了《中国金融学会第九届全国优秀金融论文及调研报告评审委员会声明》,宣布“中国金融学会第九届全国优秀金融论文及调研报告评选拟获奖文章对外公示期间,一些读者反映,《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一文引用的有关外逃贪官、金额的数据有误。

经查,该数据来源于网上未经确认的不实消息。

”从学术角度来看,该报告给出的“16000至18000人”和“8000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是“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但报告中并未给出中国社会科学院这份调研资料的原始出处,而报告在同一部分引用的另一组数据“根据公安部2006年5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陆续缉捕到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32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近700亿元人民币”则给出了来源。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保监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

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9.16•【文号】银发[2009]29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的特点,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发布)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操作要求。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包括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进行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等。

二、支付清算组织应根据《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两年内补充完成《指引》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此4个部门规章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分析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风险问题【论文】

分析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风险问题【论文】

分析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风险问题摘要:国内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

本文论述国外反洗钱监管变革情况, 深入分析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风险问题, 对于中资境外金融机构防范洗钱风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 金融监管; 国际经验;受国际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国内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

探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金融制裁离不开国际社会政治、监管环境发展变化的大趋势。

近年, 美英等国颁布多部反洗钱相关法案, 对违反当地规则的金融机构采取非常严厉的执法行动, 并处以巨额罚款,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大挑战。

全面掌握国外反洗钱监管变革情况, 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尤为重要。

一、国外反洗钱监管变革情况(一) 国外反洗钱监管呈现法律法规更完善、处罚更严厉态势1. 反洗钱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随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形势的日益严峻, 主要发达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美国监管机构颁布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和操作性规范, 对反洗钱要求和处罚规定进行补充。

2013年3月,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 CEN) 发布《监管规定适用于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说明》, 将虚拟货币定义为“目前还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 但在某些情况下能扮演货币功能的交换媒介”, 2014年10月, Fin CEN进一步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属于资金转移机构, 必须遵守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各种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政策和程序, 以及记录保留、报告和交易监管。

2015年6月, 美国纽约州在传统的货币转移法的基础上出台《虚拟货币监管法案》, 将监管力度集中于比特币发行、储存和兑换环节, 不包括消费、支付环节。

2016年3月,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 、货币监理署(OCC) 等金融监管机构共同颁布针对预付卡持有人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指南》, 2016年5月,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 CEN) 颁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增加一项客户尽职调查领域的新要求(对最终受益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 。

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需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与国内司法涉案客户无重大业务往来或重大关系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1.借款人资信情况较差,或在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中等以下。

2.可能存在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存疑,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等情况。

3.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较高。

4.融资项目涉嫌存在法律风险,或与国家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本行信贷政策不符。

5.担保或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疑。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尽职调查,结合客户征信、本行授信、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银行应严格按照人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国内外相关国家法律等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及其背景是否真实正常,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法人/股东的身份进行识别,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境外贷款客户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在后续业务中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满足关注客户条件之一时,应及时将其转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外汇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借款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币种、金额、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担保措施,用款计划及还款计划等;2.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等;3.借款人公司章程、注册登记证、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4.借款人财务报表;5.拟采取的担保措施;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融资结构等基本情况(项目融资需要)。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2022年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卷六

2022年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卷六

2022年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卷六[单选题]1.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江南博哥)格,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A.3B.5C.10D.15参考答案:B[单选题]2.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其一个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6个小时(含)以上的,属于()类突发事件。

A.特别重大突发事件B.重大突发事件C.较大突发事件D.突发事件参考答案:A[单选题]3.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的比例不得超过10%。

A.资产总额B.资本余额C.资本净额D.资产净额参考答案:B[单选题]4.借款人在本社(行)贷款的还款情况正常,但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则五级分类时该贷款应划为()。

A.正常B.关注C.次级D.可疑E.损失参考答案:B[单选题]5.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地方性法规B.省以下政府规定C.部门规章D.行政机关内部规定参考答案:A[单选题]6.()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A.银监会法规部B.银监局C.银监分局D.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参考答案:B[单选题]7.在我国银行挂出的外汇牌价中()。

A.现钞买入价总是高于现汇买入价B.现钞买入价总是低于现汇买入价C.现钞卖出价低于现汇卖出价D.现钞卖出价总是高于现汇卖出价参考答案:B[单选题]8.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参考答案:A[单选题]9.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披露。

A.公众B.银行C.SPVD.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参考答案:D[单选题]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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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就境内公司直接向境外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合规性,出具下列调查报告。

为此份调查报告,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答复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一、行政职能设置
(一)外汇管理法规规则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
通知》,外汇管理法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经审议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
知》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法律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外债管理职能部门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外汇管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登记、统计与监测。

二、调查问题
(一)境内企业是否能够向境外企业(或境外关联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
------------------可以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

由此可知境内机构举借人民币外债的参考法规及流程可借鉴国家外债管理的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境内企业借用境外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都构成了我国的外对债务”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将“外债”定义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
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一条规定的“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居民”则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划分了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
贷款三种外债,其中向境外企业的借款属于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二)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举借人民币外债的额度?
1.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
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外债管理部门可依据该办法,制定和完善有
关实施细则。

基于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该通知,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三)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或举借人民币外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不一定需要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担保是债权人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四)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或举借人民币外债的审批程序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境内企业借用境外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都构成了我国的外对债务,借款及借款利率都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2.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
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
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

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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