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ppt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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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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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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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2
03
04
保险欺诈
保险公司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虚假宣传,诱使投保人签订保 险合同。
合同履行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保险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迟赔付。
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披露 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费率 等信息。
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保险法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发展,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
详细描述
保险法通过规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欺诈和不良竞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同时,保险法也是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 保险监管政策。
监督检查
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市场,具有风险汇聚、风险分散和资金聚集的特点。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准入包括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要求、业务许可等方面的规定;退出市场则涉及到解散、破产 、兼并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总结词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分析
详细描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 时,保险公司之间也需要开展合作,共同应对风险。
第七章保险法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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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通知各保险人 。
赔偿:按比例
四、保险事故的处理
施救措施
申请赔偿
部分损失
残余价值
代位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除斥期间:
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事故:
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事故,又有
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除外事故
案例1:
一艘船投保了定期保险,在保险期
内的一次航行中受损,保险公司因 为该船存在设计缺陷不适航,拒绝 赔付。法院认定损失由不适航和恶 劣天气共同造成,近因有两个。恶 劣天气是承保风险,设计缺陷造成 的不适航在被保险人非明知的情况 下不是定期保单的除外风险。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四节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索赔和理赔 保险欺诈及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三)最大诚信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四)损害赔偿原则
“任何人不能通过损失而获取利益”
重复保险
(五)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人按照约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 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之后, 取代被 保险人的地位, 行使被保险人所拥 有的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救济。
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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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权力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九条)
4 .
保险合同涉及哪些“人”
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5 .
保险利益(第12条)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作用:避免道德风险
6 .
保险利益(第52条)
• 本人 配偶 • 子女 父母 • 有抚养、赡养关系 • 经被保险人同意
10 .
依法行事(第31条)
• 依条款和保险法为经营依据 • 遇纷争处理机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 处理原则:
依法就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作解释
11 .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除分立、 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85条)
12 .
资金运用(第104条)
• 银行存款 • 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经国务院批准
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16 .
我们的权利
• 在授权的范围内展业的权利
• 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提取佣金的 权利
17 .
我们的义务
• 持证上岗 • 代理一家公司 • 不得签发保险单 • 不得擅自变更条款 • 不得提高、降低费率 • 不得强迫、引诱、限
制、误导投保人
• 不得阻碍、诱导、串 通投保人不如实告之
保险法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 新版<<保险法>>自2002年10月28日 起执行.
2 .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 本法。(第三条)
4 .
保险合同涉及哪些“人”
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5 .
保险利益(第12条)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作用:避免道德风险
6 .
保险利益(第52条)
• 本人 配偶 • 子女 父母 • 有抚养、赡养关系 • 经被保险人同意
10 .
依法行事(第31条)
• 依条款和保险法为经营依据 • 遇纷争处理机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 处理原则:
依法就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作解释
11 .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除分立、 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85条)
12 .
资金运用(第104条)
• 银行存款 • 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经国务院批准
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16 .
我们的权利
• 在授权的范围内展业的权利
• 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提取佣金的 权利
17 .
我们的义务
• 持证上岗 • 代理一家公司 • 不得签发保险单 • 不得擅自变更条款 • 不得提高、降低费率 • 不得强迫、引诱、限
制、误导投保人
• 不得阻碍、诱导、串 通投保人不如实告之
保险法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 新版<<保险法>>自2002年10月28日 起执行.
2 .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 本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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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 定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社会保 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6
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 制度的筹资渠道
▪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社会保险缴费。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纳。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 生育津贴; ▪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 用待遇。
-
26
▪ 新法规定与目前实践的不同点 ▪ 目前对未就业配偶概念的解释
-
27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
35
▪ 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 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 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 律基础
▪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
3
第三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 内容
▪ 一、《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养 老保险保险包括两大制度体系:
▪ 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社会保 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6
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 制度的筹资渠道
▪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社会保险缴费。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纳。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 生育津贴; ▪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 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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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规定与目前实践的不同点 ▪ 目前对未就业配偶概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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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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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 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 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 律基础
▪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
3
第三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 内容
▪ 一、《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养 老保险保险包括两大制度体系:
▪ 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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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26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41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26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41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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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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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
男,24岁。2019年12月1日他的配偶陈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 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陈艳。投保时陈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 陈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 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总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 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均属于金融业务。现阶段,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总体不强, 如果允许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会增大风险控制难度,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 同采取金融业不同业务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
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11月18日至2018年3月13日之间,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总则
分业经营,一个公司做一个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修订
1995年6月30日设立; 2002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
目录
总则
案例
01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险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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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确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或干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标志着中国保险法正式建立。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原保险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通过,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
保险合同的要素与类型
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视为成立。
生效
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条件和时间。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如变更保险金额、期限等。
变更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可以终止,如被保险人死亡、到期等。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通过,对原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保险法的发展历程
02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灵活性: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调整,如可追加保费、可更改保险金额等。
保障性: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双方约定性: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政府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社会监督包括媒体监督、消费者监督和民间组织监督等,对保险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竞争激烈: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纷纷推出各种创新产品和服务,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合作为主:保险市场存在大量的合作机会,如再保险、共保、联营等,可以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
保险公司违规案例一:虚假宣传与误导销售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标志着中国保险法正式建立。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原保险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通过,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
保险合同的要素与类型
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视为成立。
生效
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条件和时间。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如变更保险金额、期限等。
变更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可以终止,如被保险人死亡、到期等。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通过,对原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保险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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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灵活性: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调整,如可追加保费、可更改保险金额等。
保障性: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双方约定性: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政府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社会监督包括媒体监督、消费者监督和民间组织监督等,对保险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竞争激烈: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纷纷推出各种创新产品和服务,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合作为主:保险市场存在大量的合作机会,如再保险、共保、联营等,可以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
保险公司违规案例一:虚假宣传与误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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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狭义: 专门的商业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广定义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
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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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1 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的保险立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00年,即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 现代意义的保险法的形成是在14世纪以后。 ► 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 ► 1468年威尼斯法令 ► 1523年佛罗伦萨法令;比利时的安特卫普、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海上保险法院的 设立; ► 1556年法国《海上指导》;西班牙国王菲力浦二世颁布法令 ► 1563年安特卫普法令 ► 1681年法国的海事条例 ► 1701年德意志汉堡市的海损及保险条例 ► 1794年普鲁士海陆保险法律 ► 175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草案诞生 ► 1906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颁布
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一般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变更、解除和保险 合同纠纷处理等事项。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总则、财产保险合同和人 身保险合同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和 内容。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 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各国海商法中有 关海上保险的规定,是典型的保险特别法。它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 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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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国保险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可分为法国式和德国式两个体系。法国、西班牙、比利 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的保险立法属于法国体系;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等 国的保险立法属于德国体系。 法国法系的保险立法以法国的保险立法为其代表。法国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 其保险立法首见于海上保险立法。 1681年的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 1807年拿破伦制定的商法典中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 1930年公布实施保险合同法 1905、1922、1938制定了相应的保险业法 德国法系的保险立法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着重于保险契约法,同时注重保险业 的监督法。 1731年的《汉堡保险及海损条例》 1908年的保险契约法 1931年民营保险企业法、再保险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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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日本
英国
1900年单行保险业法规 1996年的《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实施条例》
►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还包括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 《1906年海上法》 1974年的赌博法中涉及对保险业的监督 1958年的《保险公司法》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保险法规,而由各州自行规定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 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关于保险组织的设立、经营、管理、 监督、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 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内容,构成了我国保险业法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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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的地位
保险法的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于各国对保 险法的立法体例不同,因而对保险法的地位的认识很难统一。各国关于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有:
特别指明时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
在我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 法律和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而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 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除了还有形式意义保险法内容之外, 还包括其他法律、法令、条例中有关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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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 中国的保险立法 清朝末年出现几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和法规。1904年的《钦定大清商律》;
《大清商律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的〈保险业法案〉;1927年的〈保险契约法草案〉 1927至1937年国民党政府时期:1929年12月的〈保险法〉;1935年7月的〈保险
业法〉;1935年4月的〈简易人寿保险法〉
在我国,关于保险法是否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属范畴有不同 观点:民法?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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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 保险法与民法 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中,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具有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保险法与公司法、票据法、 海商法等一起纳入商法典中,保险法作为商法的特别法。 2 保险法与刑法 保险犯罪是指以不法手段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费的犯罪行为。我国保险法 中有关于刑罚的条文,是对刑法内容的重要补充。 3 保险法与公司法 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形式及要求作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加以规 定。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及清算,保险法均以专章规定。保险法中的 业法部分应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未特别 规定的内容,均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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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定义 (一)关于保险法的不同定义
狭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
广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 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
广义: 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狭义: 保险私法,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保险法 广义: 保险公法,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1 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丹麦、挪威、瑞典、英国、 美国
2 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中。主要国家有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 3 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债编的一章。主要有意大利、原苏联及东欧各国。
一般,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中,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与民法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保险法与公 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一起纳入商法典中,被视为商事法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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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保险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