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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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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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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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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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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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二、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三、按人员工日费用收费标准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核算基价表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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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X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XX国价格法》、《中华人民XX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XX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与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与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与调整系数二、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收费标准与调整系数三、按人员工日费用收费标准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核算基价表单位:万元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水资源论证收费管理办法

水资源论证收费管理办法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1.2计算。
区域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
投资规模调整系数
区域
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
投资规模(亿元)
调整系数
东部地区

石化、采掘业、火电、造纸、冶金、皮革、医药
以下
水利、核技术应用

中部地区

建筑业、商饮业、农业、林牧渔业、建材、木材、食品

西部地区

纺织、机械、服务业
以上
注:①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省;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省区市。②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③表格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②以污水再生利用为取水水源的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收费标准执行。

水资源论证收费管理办法

水资源论证收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论证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水源类别地表水362610地下水403018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2020111115320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2020111115320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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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
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
(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
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
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
表1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②以污水再生利用为取水水源的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收费标准执行。

③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按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标准乘以计算。

④论证等级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 )确定。

表2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省;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省区市。

②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③表格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附件二、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
表3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①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插计算。

表4
附件三、按人员工日费用收费标准
表5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
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

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
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 •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
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

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

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
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
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关系不密切,报告
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

2.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2):以
投资核算基价为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和水源调整系数确定。


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3和表4。

其中,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
额。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大小的建设项目。

四、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以方法1为主,如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论证费用相差较大时
(大于20%,要分析原因,适当考虑使用方法2。

五、报告书编制实际收费,可以在由本核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额上下浮动,但上下浮动范围不
应超过15%
六、表1、表2和表4中,论证等级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
(SL/Z322-2005 )确定;表中有区间数据的,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表1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核算基价表
单位:万

表2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核算调整系数表
表3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分档核算基价表
表4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核算调整系数表
注:1、污水再生利用水水源调整系数参照地表水水源调整系数执行;
2、矿坑排水水源调整系数参照地下水水源调整系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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