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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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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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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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服务 (1)

1.服务实施简介 (1)

2.涉及主体 (1)

2.1 购买主体 (1)

2.2 承接主体 (2)

3.面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机制 (3)

3.1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 (3)

3.2第三方检查服务与现行建设工程检查体系的差别.. 4

3.3 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对象与目的 (5)

3.4 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内容 (7)

3.5 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方法与组织机构 (9)

4. 第三方检查服务总评 (15)

5.以监理为例探讨第三方检查服务新模式 (17)

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服务

1.服务实施简介

第三方检查随着建设项目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项目管理理论逐渐难以完全满足现代化的建设项目管理需求。大型项目、复杂工程等对工程咨询业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三方检查的理念应运而生。第三方检查要求引入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对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等阶段等进行独立监控、检查、指导,提供所需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与传统的“业主+监理”管理模式不同,第三方机构是完全从事独立活动的法人,从全新的角度约束、辅助传统参建单位的行为,既不偏向施工,又可以规范业主行为,避免腐败。第三方检查最初是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司总部(工程管理中心)为便于对各地区公司项目总体施工质量、安全情况、施工进度等进行检查考核而提出的,以便于其向项目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并保证公正性和科学性。其本质是一项新生的工程咨询业务,国内目前主要应用于大型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检查,例如万科、金地等房地产企业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查与评估。在政府项目中亦有局部应用。尽管第三方检查在国内工程中有了一定范围的应用但是其实施方案及组织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其定义、检查内容、范围尚未统一。

2.涉及主体

《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适用于合同法,采购任何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基于政府和提供服务的组织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主体分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2.1 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党

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等。因此,政府

购买主体有两个特点:(1)财政负担经费,(2)主题形式多样化,不仅有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党机关、群团组织。购买主体的范围扩大充分体

现了我过目前深化行政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去行政化的大趋势。凡

是这些主体向社会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是主体本来应当履行的职能,只要适合让社会力量提供承担,均可进行购买。

尽管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权利基于合同产生,但由于购买的服务关系到民生的公共服务或者政府履行职能的任务,购买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亦区

别于普通的契约责任。在购买服务达成契约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购买

主体需要承担合同契约产生的相关责任,如按照要求支付资金、违约责任

等,又需承担由购买服务的特殊性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有:确定其服务达

到的水平和可支配的资源、制定所提供服务的标准、监督服务的提供过程、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陈丹相应的责任。政府购买服务这一行为是政

府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购买主体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续

充分体现其公共责任。

2.2 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

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主体可以

结合所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办法中对于承接主体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等。承接主体负责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解决服务中

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契约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政府购买的建设工程服务,则对承接主体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其必须具有独立上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的专业设施、人

员和技术能力等。对于政府购买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的服务,目前对于承

接主体的具体资质和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本文认为购买主体应该结合所检

查工程的投资、规模、重要程度,参照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对于检

查服务的承接主体做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实施检查的专家团队的人数、水

平等。

3.面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机制

3.1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

关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2000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

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本法所称政

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才能

够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品目录分类》中也制定了

详细的政府采购工程目标,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工程准备、预

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工

程设备租赁和期他建筑工程。国家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形式也有了一定盖板,从最初的国有资金进行建投资逐步发展为政府财政资金直接进行工程购

买,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政府的管理工作,防止腐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师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行为,即政府经济职能中提供公共产品和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以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

目为支点的实业投资。大型的政府采购工程投资大、工期长、管理复杂,政府作为采购者,缺乏专业性知识和技能,很难把控各方的管理水平和项

目的质量。聘请的监理单位通常也会站在业主一方,很难做到完全公正、客观,而且监理作为工程的一部分,也会出现消极怠工、不按程序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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