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_18801_2015空气净化器新国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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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性(换气次数)≤0.05次/小时 测试舱 颗粒物 气态污染物
混合度>80%
30m³ 30≤Q≤800 20≤Q≤400
5
3m³ 10≤Q<30
Q<20
技术指标
洁净空气量Q(m³/H)CADR: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对目标污染物(颗粒 物、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提供洁净空气的速率。:
8
净化能效η(m³/(W·H)):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洁净空气量。
η=
CADR W
只有两个等级: 合格级、高效级
净化能效等级 η范围 m³/(h·w)
固态污 染物
气态污 染物
高效 合格 高效 合格
净化器待机功耗≤2.0W
5≤η 2≤η<5
1≤η 0.5≤η<1
9
噪声: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运行时,洁净空气量实测值对应的噪音值。
参考文件:
标准 GB 4706.1-2005 GB 4706.45-2008 GB 5296.2-2008 GB 21551.1-2008 GB 21551.3-2010 GBT 191-2008 GBT 1019-2008 GBT 2828.1-2012 GBT 2829-2002 GBT 4214.1-2000 GBT 18883-2002 GBT 18801-2008 GB_T 18801-2015
7
技术指标
• 微生物去除:
净化器对微生物的去除性能应符合GB 21551.3-2010。 在模拟现场和现场试验条件下运行1H,其抗菌(除菌)率大于或等于50%
• 有害物质释放量:
参照GB4706.45-2008第32章和GB21551.3-2010第4章规定的要求和方法 臭氧浓度排放 有害物质释放
GB_T 18801-2015 解读
目录
适用范围 目标污染物及试验要求 空气净化器的技术指标
产品标注内容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
工作原 理
过滤式 吸附式
络合式
化学催化式
光催化式
静电式
等离子式
复合式等
使用范
围
适用于:
——小型、便携式净化器,乘用车净化器; ——风道式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净化器
风道式净化装置:
一次净化效率。(百分比)
11
标注内容规定
第4章“产品分类”改为“型号与命名”,对命名做了新规定:
12
标注内容规定
标志:
通用性标志应符合GB4706.1、GB4706.45-2008和GB5296.2-2008中5.1要求 外,还应在产品上标注产品的维护及滤材更换/清洗的文字提示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包括,净化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 13
4
试验要求
试验舱的结构、设施制作和配置要求更明确来自百度文库
试验条件:一般条件(温湿度、电源、样机额定状态)、设备详细规定 (量测要求)
500~700m³/h φ20cm 离地1.5 离墙0.4 实验过程中,循环风扇一直保持开启状态。
吸顶型
台面上
< 700mm
< 400mm
≥ 700mm
≥ 400mm
台面下
壁挂型距地1800mm
测试方法GB/T4214.1-2000
CADR m³/h Q≤150
150<Q≤300 300<Q≤450
450<Q
声功率级 dB
≤55
≤61
≤66
≤70
50 近距离 的轻微路 况、冰箱 40 客厅、微风 安静的 办公室
60 距离20 英尺的冷
气机、缝
纫机
70 繁忙 交通、吵 闹的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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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
名称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 测试方法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F4 甲醛
F3
1500≤M
F1
300≤M<600
F2
600≤M<1000
P2
1000≤M<1500
P3
8000≤M<12000
P4 颗粒物
12000≤M
P1
5000≤M<8000
3000≤M<5000
为了将室内颗粒物浓度水平维持在35μg/m³以下,净化器工作t小时后,至少处理的颗粒物质量为:
为了将室内气态污染物(甲醛)浓度水平维持在0.1mg/m³以下,工作t小时后,净化器至少处理的甲醛质量:
CADR
300 400 500
0
CADR值越大净化速度越快
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适用面积 S=(0.07~0.12)*Q
T
5
10
15
20
25
6
技术指标
累积净化量M(mg)CCM: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
气态污染物)累积净化能力的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的洁净空气量衰减至初 始值50%时,累积净化处理的目标污染物总质量。
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净化器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特殊环境所使用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净化器
3
目标污染物
成分构成明确的特定空气污染物(3.2、6.3):
颗粒物
• 香烟烟雾(例如:红塔山牌经典150),焦油量为8mg
气态污染物
• 发生源产生的气体纯度大于99%或二级标气以上
微生物
• 符合国标GB 21551.3-2010的相关规定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空气净化器
空气净化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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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