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罪名。
此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实施危害行为,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重大损失或严重危险的行为,从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
下面将详细探讨该罪名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首先,危险方法是该罪名中的核心概念。
危险方法指的是一种行为方式或方法,这种行为方式或方法本身并不直接造成危险的后果,但却极大地增加了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可能性。
例如,破坏火灾报警装置、破坏交通信号灯等。
这些行为并不会立即产生严重的危险后果,但却破坏了公共设施,使得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是此罪名的受害对象。
公共安全指的是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全。
这是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的基本条件,任何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
再次,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犯罪人故意实施危险的行为,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然故意实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或减轻危险后果的发生。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即危险的行为和危险后果。
这些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能够增加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的可能性。
此外,危险方法往往是表现为以违法、非法的手段来实施的行为,如使用非法爆炸物或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等。
最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一般较为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此罪的,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于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罪名的严厉处罚,反映了社会对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视和对犯罪行为的严惩。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犯罪罪名。
通过制定该罪名来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险方法危险方法是指当事人以使用爆炸、放火、投毒、行凶、劫持、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暴力、胁迫或其他危险手段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害或公共秩序紊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危险方法是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来产生危险后果的事实行为,而非单纯的故意或主观意图。
因此,危险方法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图或故意。
判定危险方法是否构成要视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危及到国家、公共单位以及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人身安全:指的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如使用危险物质暴力伤人、故意放火等行为。
2.危害财产安全:指对公共单位或个人财产的破坏、损坏,如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抢劫等行为。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指危害社会的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暴力等行为。
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指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破坏、损害,如劫持交通工具、破坏道路交通等行为。
三、构成条件要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危险方法的实施:当事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手段,如使用爆炸物、放火、破坏交通设施等。
2.损害或威胁公共安全:构成该罪必须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害。
只有当危险方法实施后导致了公共安全的损害或威胁,才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意为目的:当事人实施危险方法时必须是故意的,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或动机。
当事人必须是有意识地使用危险方法,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的行为。
4.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资格,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除年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犯罪时具有刑法规定的触犯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各论读书笔记系列(十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各论读书笔记系列(十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作者简介:蒋浩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学硕士生,刑法爱好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本质上也可归入该罪所指的“危险方法”。
不过,由于《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将以这四种特定的危险方法所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专门规定为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故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排除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之外。
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来看,二者之间是补充关系:相对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于补充、附属的地位,属于“候补”性罪名。
也就是说,前四种罪名的适用具有优先性,只有在其不适用时,才存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候补”性,只是相对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言,不能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为是分则第二章的“兜底”性罪名。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结构和行为方式,“其他危险方法”也没有明文限定。
因此,对本罪的构成要件,需要严格解释。
一般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进行界定时,必须注意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二是必须采取的是“其他危险方法”。
这就涉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与“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问题。
对本罪中的“公共安全”的理解,刑法理论存在争议。
我国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
高空抛物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思考
青海检察QingHai's ProcuratorialBimonthly2019年1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随着《意见》的发行,频发的高空抛物事件再次进 入公众视线,成为各界焦点议题。
为保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该意见的出台使得高空抛物行为从最初的 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逐渐走上了刑罚化的规范道路。
根据具体情形,髙空抛物行为除了可以被认定为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外,意见中还指出该 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刑法罪状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结构与方式,即客 观方面行为表现规定模糊化,因此要以本罪来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罪责,如何认定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一、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界定公共安全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共同客体,因此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是该类犯罪的共性之所 在。
故,高空抛物行为要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也必须以“公共安全”为犯罪客体。
具体来讲“公 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无论是针对人身的危害还是财产的损失 危险,对象要求都是不特定的,数量上都要是多数,值得注意的是,“不特定”与“多数”要同时存在。
意见中 明确指岀:“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 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按照字面的理解,行为人主观上为了 杀伤特定的人实施高空抛物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反之主观无特定对象实施高空抛物危害或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8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赫兴旺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摘要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关键词危险分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图分类号S9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96[2006]04-0108-04收稿日期2006-02-17作者简介赫兴旺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如何在理论上界定该罪的特征以及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相关行为便成为问题从理论研究的状况看虽然诸多著述对该罪有所论及但大都语焉不详未能准确全面地对该罪适用的条件予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同样存在模糊认识产生许多争论因此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本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立法上的抽象性导致理论上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出现空洞对该罪构成条件较为典型的描述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此种界定方法只强调了手段与其他犯罪的相当性操作性较差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把握本人认为该罪的构成条件应当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行为必须危及到公共安全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具有相当性并不是犯罪方法手段的相当性而是本罪与爆炸放火决水等犯罪均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危害公共安全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能够以本罪定罪的前提条件那么应当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呢学者提出一个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侵害到不特定多数的人身财产及社会利益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是可取的但并不十分明确在进一步判断时应当适用实施一次行为同时危及到不特定多数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但并不是一次行为实施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例如一男子失恋后欲图报复女性便持一刀片朝女性脸部乱划见一个划一个一晚上划伤女性40余人致轻伤者达21人该人之行为对象也具有不特定多数的表征但并非一个行为所致故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惩处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够适用本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是开放的弹性的没有明确固定的内容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适用的均不能再构成本罪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又没有适用余地的方可以本罪论处这种犯罪在立法上属于补充性类型又被称为不管罪尽管此类犯罪在立法价值上与罪刑法定的精神相悖但在司法上仍应当注意正确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行为的关键依赖于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的理解如果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处罚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尽可能减少本罪适用的机会二实践中对相关行为的认定根据上述适用条件对于能够以本罪处罚的行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亦作了总结较为普遍地认为诸如私架电网驾驶机动车辆向人群冲撞开枪向人群扫射与正在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人员打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本罪的处罚范围除了这些较为成熟的类型外我们重点探讨一些非成熟的类型考察其能否以本罪论处进而发现本罪适用的规律性一劫持火车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上来看对于劫持交通工具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等犯罪行为没有规定劫持火车的犯罪形成立法的漏洞那么实践中如果发生了劫持火车的行为能否依照罪刑法定的思想认定为非罪呢本人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处罚的行为均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果以罪刑法定来限制该罪的适用必然会导致该罪没有任何适用的余地成为空设该罪在构成要件上与罪刑法定存在价值上的冲突但这一问题应由立法予以完善解决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仍应对劫持火车的行为以本罪论处二盗窃城市井盖多年以来盗窃城市井盖的现象屡禁不止近些年来又愈演愈烈对于盗窃城市井盖的行为原来大多司法机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又感觉力度不够近年来理论界有人认为此类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实践中也有司法机关开始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3那么盗窃城市井盖的行为是否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城市井盖所处的位置不同其与公共安全的联系也自然不同盗窃井盖的行为有的危及到公共安全有的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对于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自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对于危109及到公共安全的如果能够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罚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如下几种1.盗窃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盖的应直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许多城市的井盖设置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论这些井盖原本属于哪个单位设置的也无论其原来的功用是什么它们都构成了城市道路路面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将这些井盖盗走无异于在道路上挖一陷阱破坏了道路的完整性和保证交通安全的功能并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完全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适用的余地2.盗窃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公共场所包括人行道公共广场步行街以及学校工厂等公众能够接触到的场所盗窃这些场所的井盖危及到公共安全但刑法中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又不能够适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当然也必须注意上述两种情况均有可能与盗窃罪发生竞合在此情况下应按想象竞合犯来处理3.盗窃较为隐蔽处所的井盖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谓隐蔽处所是指社会公众不能够轻易接触到的场所如封闭的院落仓库等这些场所的井盖与公共安全没有直接的联系行为人盗窃的也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三没有驾驶经验的人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随着我国机动交通工具的普及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公民行为但是机动交通工具的驾驶必须经过训练否则不能保证其行驶的安全性目前许多人没有任何驾驶经验便开车上路酿成事故对此司法机关往往会以交通肇事罪认定我认为没有驾驶经验的人员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上路行驶的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犯罪而此类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故意行为人在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时虽然具有自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侥幸心理但鉴于该自信没有任何可以凭借的根据行为人过于自信的过失就不能够成立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实际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应以故意犯罪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技术应进行实际考察而不能凭有无驾驶执照为根据有些人虽然没有驾驶执照但有长年的驾驶经验其自信便有根据发生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些人虽具有驾驶执照但是从未进行过驾驶学习和训练没有驾驶技术其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行为就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在公共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妨碍通行安全李某张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二人在城市过街天桥上乘凉饮酒时李某提出将一瓶啤酒用绳子吊到桥下看路上的司机如何反应张某便将一瓶啤酒拴上绳子后吊在桥下过路司机躲闪不及发生撞车事件导致一人重伤车辆严重损坏该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人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通过认真分析我们会发现此种行为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首先道路是保证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它包括路面以及路面上的合理使用空间如果仅有路面而没有合理的使用空间就不成其为道路因此在道路上的合理空间内置放障碍物危及交通安全的实110111际是对交通设施的破坏其次对交通设施的破坏包括物理的损毁也包括功能的损害如果仅仅将破坏行为限于物理的外观的损毁而忽视了对其功能的损害就是对破坏交通设施的片面理解因此此类行为表现为对交通设施保证交通安全的功能性损害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页2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3参见崔玉永拜城两男子盗窨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重刑载新疆新闻网2005年11月16日该文特别指出这是新疆首例因盗窃窨井盖而被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的案例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不仅不能以罪刑法定为有阻断本罪的适用也不能不顾其它犯罪的构成而随意适用本罪应当在准确理解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本罪的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在过失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其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处罚和预防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只有当这两个构成要件齐备时,才能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其次,我们来谈谈该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是有一定的幅度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根据其过失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较轻,后果也相对较轻,那么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或者教育矫正。
总之,对于该罪的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该罪的预防措施。
预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章,提高公共安全的保障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行为人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对公共安全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过失行为的发生。
另外,还要加强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安全事件的损失。
总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加强预防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首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①使用危险方法;②危害公共安全。
使用危险方法是指犯罪行为人使用一种或多种危险的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或造成损害。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通过使用危险方法对公共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公共场所、重要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一般大众和社会秩序安全的设施、物品或者法定活动进行破坏、损毁、污染或者破害,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
其次,危险方法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可以包括各种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方式。
例如:破坏、损毁设施设备、散布危险物质、引发火灾、爆炸、泄漏等。
无论是直接对设施设备进行破坏,还是散布危险物质引发危险,都符合危险方法的要求。
再次,危害公共安全指的是对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造成威胁或破坏。
公共安全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差别性的特点。
普遍性是指公共安全是整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仅仅局限于个别人或个别群体。
连续性是指公共安全需要持续维护和保障,不能容忍严重威胁和损害。
差别性是指公共安全的保护和维护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措施和防范。
最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也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决定的。
根据刑法规定,主观上犯罪人需具备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犯罪行为需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并达到一定程度。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为数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破坏市政设施、放火等。
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性质,刑罚也不同,分为三个层次: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特别重大情节。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使用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
只有在行为满足了相关要件,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威胁或破坏,才能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一罪行的刑罚则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
对于该罪的打击和防范需要从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提高法律意识等多个方面入手,以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1.故意制造、投掷炸弹、破坏性物质: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制造、投掷炸弹、破坏性物质的行为,破坏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公用设施等单位的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炸弹或破坏性物质的投掷或引爆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
2.放火、决堤:
刑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放火、决堤的行为,造成了一定危险且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或决堤可能导致火势失控、水灾等灾难性的后果,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
3.制造交通事故:
刑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造交通事故会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导致多人伤亡、交通堵塞等后果,危及公共安全。
4.散布传染病:
刑法第114条第四款规定,故意散布传染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传染病的散布可能引发疫情,导致大规模感染和社会恐慌,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
对于以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刑法第115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刑罚将进一步加重。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罪行。
对于这些危害性极高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涉及到公共安全,易引起社会恐慌,因此在刑法中被归为重罪之列。
本文将梳理并综述该罪的认定标准及适用情形。
一、认定标准(一)行为要件该罪的行为要件包括两个方面:1.过失行为;2.危险方法。
1.过失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作为相应行为规范的注意义务时,由于疏忽、马虎等原因,并未明确意识到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这种行为结果导致了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
因此,该罪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为定罪基础的。
2.危险方法:指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和方法。
危险方法的危害程度要求必须是较高的,即应该具有相当的实际危险性。
常见的危险方法包括使用有毒物质、破坏或虚构警报、非法扰乱公共交通等。
(二)结果要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应注意结果要件的特殊性。
该罪的结果要件是“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后果”。
该危险后果是指已经发生的、虽未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但已呈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状态和趋势。
行为人并未将后果当作预期,但行为过程和结果中却发生了危险状态或趋势,尚有造成事实危险的可能,因而也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适用情形(一)宏观上适用情形1.交通运输领域:将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在人口密集区域、占用人行道行车等;异地车牌、超载、严重机动车污染等犯罪行为,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威胁。
2.危害工程领域:在施工过程中不落实安全措施,破坏防护设施,对周围环境和人员产生危害。
3.生产领域:大量使用劣质原料和非法添加物,造成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体健康。
(二)微观上适用情形1.通过认识上的误解或者其他原因使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2.住宅小区中自制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燃气泄漏引发爆炸等。
3.在公共场所乱扔掷烟蒂、吸烟引发火灾等。
三、情节举例案例一某市民在购买汽车时,未按规定将报废汽车处理完毕,而是将其私自放置在公共道路上,导致氧气瓶泄漏并险些发生爆炸。
试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试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摘要]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
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
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论文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概述(一)罪名来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自工业革命之后,近代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发展着自己的工业,并由工业来引领其他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的发展对人类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使人们生活中充满了不特定的风险。
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要求刑法加强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是故刑法典在无法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罗列出来的情况下,除了针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常见的危险方法设置罪名以外,还设置了制裁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不常见的危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个罪名所具有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质,导致刑法条文对于本罪的具体行为之结构方式缺少明确规定,其结果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限定无法确定本罪的外延。
另一方面,本罪是重罪,起刑点位三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导致近些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部分被判处此罪名。
这说明,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对其扩大适用的趋势,近些年来,社会生活高度信息化,社会热点事件传播速度之快,反响之强都是以前未曾预料的。
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终定性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判罚较重的罪名规制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以司法判决的结果解“众怒”,这样的做法也许得到更多公民的认可,但从法学角度上值得探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和危害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是指以危险方法,对公共场所、交通设施、重要设施等进行破坏或者制造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极大,因此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和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为多种情形,包括以破坏、破坏交通设施、重要设施、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类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
破坏公共场所、交通设施、重要设施等,往往会给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比如,破坏交通设施会导致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破坏重要设施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其次,这类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恐慌和不安。
由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恐慌和不安。
人们在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地方会感到担忧和恐惧,生活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这种恐慌和不安不仅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困扰,还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
最后,这类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由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高速行驶的,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成立危险驾驶罪。
【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1.按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其它法条对此没有规定犯罪,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
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主要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涉及犯罪的行为十分严重。
下面将分别从刑法角度阐述这十三宗罪,全文约1000字。
第一宗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是指通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违法、违规的方法制造、储存、使用危险物质,导致爆炸、放射性物质泄漏、中毒或者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情节严重,直接危及公共安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第二宗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此罪是指通过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追逐刺激、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此罪危害性大,对公共交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第三宗罪:过失以危险方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此罪是指通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违法、违规的方式操作、管理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罪行为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
第四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此罪是指通过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违反安全标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立法对此罪做出明确规定,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
第五宗罪:非法经营罪此罪是指通过未取得许可证、证照、非法入侵他人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此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同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第六宗罪:非法行医罪此罪是指通过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行医的方式,对人进行医疗操作或者用药,致使人员伤亡、健康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第七宗罪: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罪此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开采、抢夺矿产资源,破坏环境、破坏生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行为对人民群众权益和自然生态破坏严重。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过失行为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而导致了危及公
共安全的后果。
这种行为虽然是无意的,但由于其严重性和危害性,依然构成了犯罪行为。
比如,某个单位负责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这就属于过失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危险方法是指犯罪人采取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这种危害
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只要存在可能性就可以构成危险方法。
比如,某个人在公共场所放火烧纸,虽然最终没有引发火灾,但其行为本身就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也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犯罪行为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危害。
这
种危害可以是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危害。
比如,某个人因为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这就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危害。
总的来说,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
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公共安全的重视,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到严格遵守,有效管理,以免因为疏忽大意而触犯法律,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这一罪名的了解,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114115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114 115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本文整理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20011229 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04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91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 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条款,其自身具有对实行行为的不确定性描述特性而更为容易被广泛适用。
虽然适用该罪名严密了我国的刑事法网,遏制了新型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出现,但是,该罪自身的性质特征却造成了在审判实践中被不断过度适用,由此而影响到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引起了学者对该罪存废的争议。
为实现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达到有效惩罚犯罪与充分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亟需进一步明确本罪中的不明朗因素——“危险方法”的内涵与外延。
本文将立足实际,科学、系统地阐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条文及本质涵义,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考量基础,以危害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为标准要素,推导出本罪中的“危险方法”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危险性相当并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盖然性等判断标准,并提出对该危险方法进行定罪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想象竞合犯中应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再以实证分析的形式对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飙车”、“毒驾”、“高空抛物”、“私自架设电网”、“无人机黑飞”等新型危险行为是否属于本罪进行分析。
以期为司法者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及实证指引,并使本罪名能够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更科学地发挥其教育功能、惩戒功能以及救济功能等作用,以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危险性相当;危险方法Abstract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as the"criminal law"114th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sions and article115th of its own,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behavior uncertainty characterization and is more likely to be widely applicable.Although the charges applicable to China's strict criminal law,to curb the emergence of new acts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e itself has caus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been excessive application,thus affec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 and even caused scholars on the crime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dispute.In order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effective punishment of crime and the ful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urgent to further clarify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the dangerous method.This paper will be based on the actual,scientific and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in the"dangerous method"provisions and essential meaning,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for the majority of people are not specific to personal safety and property security threat as the priority,the harm behavior is very urgent for danger standard elements,derived from the"dangerous method"must have the harm to public safety,and arson,flooding,explosions and other behavior is very dangerous and to harm the public safety of high probability judgment standard,applicable to the general law and the special law is superior to the imaginative joinder of offenses should be a felony punishment principle should be put for the conviction of dangerous methods,the empirical analysis in the form of in the real life of the various"racing","drug driving","parabolic height",The new dangerous behavior,such as"erecting power grid privately"and"black flying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is an analysis of the crime.In order to provide guidance and support for empirical scientific theory of judiciary,and the charges can play its educational function,discipline function and relief function more scientificall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legality,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principle,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and improve the trial efficiency,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Key word:Public safety;unspecified;equivalent dangerous degree;Dangerous method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第一章绪论 (1)第一节研究的目的 (1)第二节文献综述 (2)第三节研究内容与方法 (3)一、研究内容 (3)二、研究方法和思路 (4)第二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历史沿革 (5)一、1979年《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规制 (5)二、1997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7)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8)第三章“危险方法”的涵义辨析与实质解释 (10)第一节“危险方法”涵义的辨析 (10)一、“危险方法”中的“危险”概念 (10)二、“危险方法”的性质和特征 (11)第二节“危险方法”的实质解释 (12)一、“其他危险方法”的兜底性之解释 (13)二、“其他危险方法”的危险相当性之解释 (14)第三节“危险方法”实质解释的体系性考量 (18)一、本罪中“公共安全”的范围 (18)二、对“不特定”的理解 (19)第四章“危险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与适用 (21)第一节“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 (21)一、学术界关于认定“危险方法”的观点 (21)二、对“危险方法”进行判断的问题 (21)第二节“危险方法”的适用问题 (23)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3)二、关于想象竞合的问题 (24)第三节几类危险行为能否构成本罪中的“危险方法” (24)一、“飙车”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4)二、“毒驾”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6)三、“闹市高空抛物”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7)四、“无人机黑飞”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8)五、“偷盗窨井盖”能否构成“危险方法”的问题 (29)结语 (31)参考文献: (3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34)致谢 (35)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研究的目的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在中国的普及已经达到如家庭电器的程度,而每年汽车产销量达到2千多万辆的数目,而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每年更是可以达到10万。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危险方法是指那些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方法,比如火灾、爆炸、放射性物质泄漏等。
而严重后果则是指因此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
一旦发生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不仅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也会给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比如一场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的火灾,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恐慌情绪的蔓延。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倍加警惕,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杜绝疏忽大意的发生,以免触犯法律,也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和打击。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杜绝疏忽大意的发生。
对于那些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法律的严格约束,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肃的罪名,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加强对其认识,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杜绝疏忽大意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释义]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
对此不能作任意解释而扩大其适用范围。
一、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公共安全罪处罚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或者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损害的行为。
公共安全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对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种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
二、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处罚标准1. 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决水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水罪与放火罪处罚标准相同。
3. 爆炸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爆炸罪与放火罪、决水罪处罚标准相同。
4.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处罚标准相同。
5.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标准相同。
6.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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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
么认定
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
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网站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妨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