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研究
为 中的主从关系不 明显 的 , 可不分 主 、 犯 。 从 但具体案件 可 以分清 主 、 从犯 , 不分清 主 、 且 从犯 , 同一 法定刑档 在 次、 幅度 内量刑无法做到 罪刑相 适应的 , 当分清 主、 应 从
犯, 依法处罚 。 第三 , 对未作 为单位 犯罪起 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 何处 理 的问题 。 根据该 纪要 , 对于应 当认 定为单 位犯罪 的案件 , 检察 机关 只作 为 自然 人犯罪案 件起诉 的 , 民 人
独 自或联合 , 已经以各种形式就实体法 问题公 布了多件 司法解释 。 这些 司法解释虽 然主要 是针对具 体问题 , 但 其 中也体 现 出了司法机关 关于单位 犯罪基本 问题 的立 场 。 文的 目的 , 本 就是对相关 司法解释进行分 析 , 发现其
集体所有 的公 司、 企业 、 事业 单位 , 也包括依法设立 的合 资 经营 、 作经营企 业和具有 法人资格 的独资 、 营等 合 私 公司、 企业 、 事业单 位 。 同时 , 该解释第 2条从反 面将 个
中的地位 、 作用和犯罪情节 , 分别处 以相应 的刑 罚 , 主管 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 在个案 中 . 不是 当然的主 、 从犯关 系。 有的案件 , 主管人 员与直接 责任人员 在实施犯 罪行
( ) 关于审理 单位犯 罪案件对 其直接 负责 的主 二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 区分主 犯、 犯问题 的 从 批复》 .
法院应及 时与检察 机关 协商 , 建议检察机关对犯 罪单位 补充起诉 。 如检察机 关不补充 起诉 的 , 民法 院仍应依 人
法审理 , 被起诉 的 自然人根 据指控 的犯罪事 实 、 对 证据 及庭 审查 明的事实 , 依法按单位犯罪 中的直接负 责的主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这个问题来自于实践,也暴露了很多立法的深层问题,确实值得研究。
1.先说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审理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规定的。
但是刑法中明明有单位犯罪啊,总则里有专门的一节,分则里也出现了五十多次。
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更不用说了。
有实体,但没程序,怎么审呢?这明显是个结构性的缺陷。
所以,不得不承认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疏漏。
当然了,有了认罪认罚规定之后,刑法也没有在量刑情节上予以衔接。
这种不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更多的例子就不举了。
这个疏漏存在了这么长时间,为什么我们浑然不觉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审理,现在经常用的诉讼代表人的相关制度,就是这里的。
所以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也就不能说被架空了,有了最高法的解释,这个活还能照常干。
所以习以为常了,就没有人太把刑事诉讼法的缺失当回事了。
但是把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是不合适的,毕竟这一整章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刑事诉讼法的依据,长此以往是不合适的。
这反倒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被架空了。
有没有法律的规定都能干,那可不行。
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规定的罪名司法解释能自己规定吗?肯定不能。
就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由于刑法没有配套规定,我们都不敢作为单独情节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
那我们怎么就敢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程序呢?这有违法律的严肃性,毕竟是法定程序,法律都没有规定,怎么能叫法定程序呢?只是,在缺少程序法衔接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案子也要办,不得以,最高法做了这一章的程序规定。
但是我们一定注意,这只应该是过渡性的安排,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单位犯罪审理这一整章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绝对不能将司法解释当立法用,还用习惯了。
其实也简单,就把司法解释中的这一章拿过去,哪怕直接搬过去都行。
这也暴露了实体法相对于程序法的某种优越性,这也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处罚原则是什么
No matter how long the road is, it can be completed step by step, and no matter how short it is, it cannot be reached without taking both fee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处罚原则是什么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一般情况下采取双罚制。
如果没有规定的,就实行单罚制。
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违法犯罪之后,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是单位整体或者公司、企业内部整体的犯罪,则被称为单位犯罪,更多的则是团体犯罪。
那么你知道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及处罚原则是什么吗?一、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处罚原则(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
一、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
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的原则,有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够的警戒作用,因此,刑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根据具体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为不宜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的,在分则中有的规定了单罚制,即单位犯某种罪的,不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处罚的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
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对单位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单位行贿的相关处罚[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单位行贿罪指的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因为想要为自己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管理该直接时间的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产品的罪状,不是说单位内部随便一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就是单位犯罪,这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单位行贿罪一定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出发的。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是指对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的司法解释。
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个人犯罪相对应。
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涉及到单位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分为认定、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即单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单位作为行为主体具有犯罪能力。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是单位的组织、指导、控制或者默许等方式,具体可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同时,单位作为行为主体具有犯罪能力的认定主要依据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单位如公司、企业等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单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承担罚金、追究刑事责任等。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进行处罚,以罚代刑为主,并规定了适用罚金的标准和幅度。
在罚金数额上,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强调对单位的刑罚要根据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适当判断,并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和违法所得等情况确定罚金数额。
最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导致的损害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赔偿责任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定。
其认定了单位犯罪的关联性和犯罪能力,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一、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认为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对于单位犯罪的意志,认为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2、单位分支机构等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认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罚金的财产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3、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个人承包企业。
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
有资产投入的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之,则认定为个人犯罪。
(2)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
对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
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合法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
反之,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认为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实践中通常采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限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成立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备独立财产、行为能力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主管人员。
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
而人数可多可少,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单位的领导;其次,其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直接责任人员。
就是直接执行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
他们的职位可高可低,人数可多可少。
但无论职位高低,还是人数多少,他们的行为必须同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而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
比如《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主观方面的要求: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而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且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而实施的犯罪。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page]三、单位犯罪的客体要件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1)国家的安全;(2)社会的公共安全;(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5)社会管理秩序;(6)国家的国防利益;(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问: 单位犯罪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贪污罪概念与特征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一、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二、单位犯罪案件程序如何走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2、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3、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2)单位犯罪案件程序是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
单位犯罪一、主体的合法性1、单位犯罪的主体一般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单位犯罪主体是否符合主体要件,关键看其独立性。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3、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并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只要求独资、私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责任要件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形式包括故意、过失。
《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即为过失。
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违法性构成要件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例如《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四、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是法定性多数国家刑法对单位犯罪都持限制态度,除非立法有特殊规定。
我国刑法也是如此,要求单位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如果单位实施了不可以成为单位主体的犯罪,原则上对自然人以相应的犯罪处理。
例如,单位实施盗窃行为,偷电等,对单位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自然人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一般都是法定犯,而不是自然犯。
单位犯罪的处罚一、单位犯罪的一般处罚1、原则上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也只能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为,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以及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今天店铺⼩编将会为您详细解说,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单位犯罪
最⾼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量的解释、批复。
这些司法解释对统⼀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定的作⽤,然⽽其中缺乏理论⽀撑,⼜或多或少存在⼀定的缺陷。
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认识不清
(三)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设置不妥
(四)单位犯罪的分离追诉理由不明
以上就是店铺⼩编通过资料查找之后,总结的关于司法解释单位犯罪的规定,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店铺致⼒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律师咨询。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关于应当如何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给予了极⼤的关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那么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去界定呢?店铺为您解答!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关于不同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现⾏刑事⽴法并未提及。
⽴法的空⽩,并不等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存在。
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回应基层司法机关的请⽰,2000年9⽉28⽇,最⾼⼈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
《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判处刑罚。
”这⼀司法解释否定了依据共犯处罚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员,明确了根据直接责任⼈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来判处刑罚。
这⼀规定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员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员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
但是,《批复》中也存在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没有明确地禁⽌适⽤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直接责任⼈员。
因为,其中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判处刑罚”规定是⼀种可以型的授权性规定,⽽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定。
因此,可以说,它是⼀个态度不够明朗的司法解释;其⼆,《批复》是针对单位故意犯罪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涵盖到单位过失犯罪。
因此,它同时也是⼀个涵盖范围不全⾯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条件下应当如何确定直接责任⼈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这⼀司法解释颁布不久,最⾼⼈民法院⼜出台了⼀个与《批复》相⽭盾的规范性⽂件。
2001年1⽉21⽇最⾼⼈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审理⾦融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
其中,关于直接责任⼈员的处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员与直接责任⼈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员与其他直接责任⼈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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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
这些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中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
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第2条规定意图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惩治真正的犯罪人。
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是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不是消灭法人的主体资格。
在单位犯罪的场合,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然具备受责的前提。
可见,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不具有合理性。
而以设立单位的目的是否是进行违法犯罪,或者以单位的主要活动是否是实施违法犯罪作为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标准,也极不具有可操作性。
上述第3条规定为自然人犯罪设置了“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这一要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又重拾了立法机关所舍弃的“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这一单位犯罪成立要件。
(二)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认识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该批复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是指对所有的单位故意犯罪,均不区分主犯、从犯,还是指对有的单位故意犯罪可以不作区分,但对有的单位故意犯罪,仍然需要区分?如果是前者,其理由是什么?如果是后者,其根据又在哪里?另外,区分和不区分的各自前提又是什么?第二,既然肯定可以不区分单位成员之间的主从关系,为什么又要按各自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刑?根据共犯理论,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其依据主要是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因此区分主从关系与“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实际上是一回事。
最高司法机关暧昧模糊、似非而是的批复,折射出其对单位犯罪形态结构认识的底气不足。
正如学者所言,这一司法解释使用“可不区分主犯、从犯”的措辞,本身就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在单位犯罪主体个数上尚无明确立场,而只是一种意见倾向。
(三)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设置不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非法经营等犯罪,针对自然人与单位不同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针对自然人与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著作品罪,针对自然人与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上述司法解释就同种犯罪针对单位与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标准或定罪量刑标准,相当于对同种犯罪因犯罪主体不同而设置了不同的构成标准,这不仅直接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另外,司法解释对有的犯罪适用同等原则,对有的犯罪适用区别原则;适用区别原则的,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的比例规定又不尽一致。
不客气地说,最高司法机关在确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在指导,而是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这种因犯罪主体的不同而对同种危害行为规定高低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其直接后果是,为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大开方便之门。
(四)单位犯罪的分离追诉理由不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单位成员分离追诉的原则,这是司法实践部门迫于现实需要而作出的选择。
但是,分离追诉是以责任分离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只有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和单位成员均因各自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责任独立,并不互相牵扯,才有实施分离追诉的可能。
但根据通行的理论,“在法人整体犯罪中,法人成员是否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恰恰相反,法人构成犯罪,才是追究法人内部成员(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和必要前提。
”“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个人的刑事责任是以单位构成犯罪并且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单位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不存在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据此,对单位本身,可在单位成员未参与诉讼的前提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则须以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单位未被定罪或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个别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
但司法解释的立场明显与通说不同,其法理依据何在,有待探究。
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尽管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但是依旧存在着缺乏理论支撑和一定的缺陷,因此单位犯罪的相关法规依旧在完善的道路上,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通过资料查找之后,总结的关于司法解释单位犯罪的规定,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赢了网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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