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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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现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修改完善。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五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纳税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应按每一成本核算项目或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施工许可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概算书;(三)项目立项书;(四)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预售房地产的,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后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售许可证明(复印件)及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等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5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完善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提升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其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政府、住建委、国土、规划、房管、财政、国资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第四条地税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清算审核、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加快清算审核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专业团队。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纳税人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自领取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帐》(以下简称《台帐》,附件1),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三字﹝1998﹞14号【发文日期】1998-08-31【实施时间】1998-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自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我省土地增值税收入连年增长,征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和计税依据的复杂,征管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登记率低。

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要从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把《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使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搞好税源控管。

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重视税源控管工作,要借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之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登记情况、房地产转让情况、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和偷逃税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办理登记和补缴,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该暴光的暴光。

通过检查清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摸清税源底数,建立征管档案,设立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台帐,为今后征管打下坚实基础,使土地增值税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切实做好预征率确定和实施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因所处地理位置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而不同。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在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认定上,税法规定过于简单。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有哪些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

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以及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我们有了一些了解,大家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把要使用的材料准备齐全,然后在进行交土地增值税,这样不单单节省很多的时间,并且也少走很多的弯路。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和12月12日召开的全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南昌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从项目管理、年度鉴定、税款预征、清算申报、清算审核、清算处理、核定征收、存量房转让征收管理及考核问责等几个方面对土地增值税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明确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流程,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四、清算主体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办法》明确了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纳税人应主动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清算审核主体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办法》明确了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主体。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5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山西省【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发文日期】2005-04-04【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业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 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times;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

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第五条 纳税人具备清算条件而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清算。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预征事项【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地﹝1996﹞30号【发文日期】1996-05-29【实施时间】1996-05-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征范围: 1.纳税人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

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沪地税地[1995]52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074页)第三款明确规定免税以外的项目。

二、预征办法: 1.就项核定。

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项目,按每一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收入,以预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配套设施成本核定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应纳税额;再以预计应纳的税额除以转让收入求出的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在每次预收转让房地产款项时,按每笔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

2.定率计征。

对进行小区开发以外的项目,实行平均预征率办法,预征率定为1.5%-2.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预征率,应是每地区或每项一率,不能一地区或一项多率。

对市中心区域内建造的商住办公楼应按规定的上限确定预征率。

纳税人在取得每一笔预售款时,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对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时要进行纳税清算,即待取得全部转让收入进行竣工结算时,根据每一计税项目预征税款和应征税款的数额,确定应补缴或应退还的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称预征土地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无论其是一次收取还是分次收取预售合同所载价款或定金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5]10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04.30【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6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5年4月30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的单位,包括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开发房地产的各类经济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基本政策规定第三条纳税义务人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出售商品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期限纳税人出售商品房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出售商品房在收入实现的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收入实现的确定:1.以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预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2.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每期实际取得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3.以银行按揭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取得首期付款收入和银行贷款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4.以其他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

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

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发文字号: 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发文日期:2005-04-0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业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

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第五条纳税人具备清算条件而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清算。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税款清算工作,并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按规定补征或退还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2、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3、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安合同和结算资料;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正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一)预征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1、独栋商品住宅:5%;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类型界定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类型,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无法据其认定或者转让的房地产与许可规定不相符的,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实际形态或用途确定。

(四)申报期限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转让预售收入次月1-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预征率2%预征,即按土地转让收入乘以2%为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一)关于核定征收的确定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规定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分县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1、独栋商品住宅:8%;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6%;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5%。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五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纳税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应按每一成本核算项目或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施工许可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概算书;(三)项目立项书;(四)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预售房地产的,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后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售许可证明(复印件)及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等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第八条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或预售的房地产汇总后,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提供转让或预售的房地产具体销售清单。

第三章税款征收第九条纳税人项目已全部竣工结算并一次性转让房地产的,应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办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水平,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略)2.销售明细申报表(略)3.项目日常管理台帐(略)4.《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及其相关附表(略)5.项目评估表(略)6.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略)7.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清单(略)8.(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略)9.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受理通知书(略)10.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补充资料通知书(略)1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关凭证参考表(略)12.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略)13.税务事项通知书(补退税款)(略)14.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备案表(略)15.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止通知书(略)16.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座落地在我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五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纳税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应按每一成本核算项目或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施工许可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概算书;(三)项目立项书;(四)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预售房地产的,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后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售许可证明(复印件)及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等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第八条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或预售的房地产汇总后,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提供转让或预售的房地产具体销售清单。

第三章税款征收第九条纳税人项目已全部竣工结算并一次性转让房地产的,应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办法。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页脚内容12(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

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

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第⼀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征收⼟地增值税,适⽤本办法。

第三条⼟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务局及所在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应在税款所属期次⽉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经税务约谈的纳税⼈⾃查后⾃⾏补报的,按预缴申报程序办理。

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由所在地稽查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进⾏处理。

第四条纳税⼈应当⾃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30⽇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登记。

办理项⽬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建设⼯程施⼯合同;(⼆)⼟地受让合同;(三)项⽬⽴项批准⽂件;(四)《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五)《⼟地增值税项⽬登记表》;(六)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属于安居房开发的纳税⼈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市、区政府负责安居房开发销售的主管部门有关⽴项批准⽂件。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提交的材料进⾏审核,并按照纳税⼈提交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码为其编制“项⽬编码”。

对材料齐备、填写项⽬齐全⽆误的,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并应在2个⼯作⽇内将《⼟地增值税项⽬登记表》内容录⼊⼟地增值税管理系统。

第六条⼟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式。

即在项⽬全部竣⼯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程全部竣⼯,办理结算后再进⾏清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分为以下两档:(⼀)对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按所取得的收⼊的1%预征;(⼆)对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的房地产按所取得的收⼊的0.5%预征。

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

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

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一、定义土地增值税预缴是指纳税人在土地受让前,根据当地发布的法律法规,视同已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

二、原则(1)凡在我国境内取得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均应当如实申报、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税率支付。

(3)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发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税率(1)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继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类,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单独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缴纳方式(1)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30日内,应当提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当在接到继承书后,在30日内,提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将土地价款分别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五、征管(1)土地受让人违反有关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将受到处罚。

(2)土地受让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应当对受让人违反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申报(1)土地受让人需要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土地增值税预缴。

(2)纳税人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准备相关材料,如土地使用登记证、实际受让的土地价款等。

(3)请完成《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之后,并按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纳税人按照规定正确缴纳税款,严格遵守税务管理规定,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2010年修订)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0-9-1发文单位: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珠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在我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取得销售收入的,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考虑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复杂性以及增值率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差异性,为减少预缴的税款与实际应缴税款的差异,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纳税人应分不同项目单独确定适用预征率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第四条纳税人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须自首次取得销售收入的次月15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备案表》到税务机关办理预征率报备手续,并按照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报送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以项目内不同类型商品房上月的平均售价作为平均(每平方米)售价报备。

第六条纳税人根据项目开发的开发预算计划及前期开发的证明资料,归集各项预算成本费用,按可售面积分摊计算每平方米可扣除金额报备。

(一)归集预算成本费用,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计算扣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二)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售面积分摊计算每平方米可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标 签】预征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发﹝1996﹞63号【发文日期】1996-05-27【实施时间】1996-05-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以及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预征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单位。

二、预征范围:凡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开发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项目。

三、预征率1.高级公寓、渡假村、花园别墅,预征率为3%. 2.写字楼、营业用房类,预征率为2%. 3.其它类,预征率为1%. 4.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

四、税款计算:以该项目的转让收入(含预收款)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五、收入实现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其取得收入价款的当天。

2.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其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其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申报1.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单位,应在次月十日内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写"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见附表)。

2.纳税人不主动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3.凡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一个季度内,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

七、有关政策 1.对由南京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统一管理,且以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市政府逐年确定的购房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产权单位以市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佛山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是什么时候?预征办法有哪些

佛山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是什么时候?预征办法有哪些

佛山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是什么时候?预征办法有哪些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有的人感觉土地增值税缴纳的事情很是麻烦。

其实不是这样的,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也是有一定方式方法的,只要了解了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方法,缴纳起来也就比较简单了,那么,佛山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是什么时候?佛山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哪些?一、佛山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是什么时候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佛山土地增加税的清算时间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佛山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佛山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佛山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加税清算,纳税人应自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佛山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加税清算手续。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佛山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哪些1、佛山土地增加税的计征方式分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

核定就是固定一个率,除非特殊情况不做清算。

预征就是预先核定警戒增加率,后还需清算,预征率肯定低于核定征收率。

不同房型有不同的土地增加税税率。

土地增加税原则上一定要清算,达到85%以上销售的或者视同销售的必须清算。

2、预征佛山土地增加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加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加税的办法。

希望通过以上对佛山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是什么时候,以及佛山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哪些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对土地增值税也有些许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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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
【标 签】预征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6﹞63号
【发文日期】1996-05-27
【实施时间】1996-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以及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预征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单位。

二、预征范围:凡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开发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项目。

三、预征率1.高级公寓、渡假村、花园别墅,预征率为3%. 2.写字楼、营业用房类,预征率为2%. 3.其它类,预征率为1%. 4.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

四、税款计算:以该项目的转让收入(含预收款)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五、收入实现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其取得收入价款的当天。

2.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其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其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申报1.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单位,应在次月十日内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写"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见附表)。

2.纳税人不主动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3.凡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一个季度内,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

七、有关政策
1.对由南京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统一管理,且以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市政府逐年确定的购房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产权单位以市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单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进行清理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否则将按1994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3.关于项目登记的要求仍按照宁地税三发[1995]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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