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的12条手续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出具被征地区域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指导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农业、林业园林、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改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悔枯可证后行山,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档前中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莱钢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莱钢了,98年来的泰安,呵呵!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森模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轿纤予公平此帆缓、合理的补偿。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方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就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规划和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管理使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除社会保障项目经费外,剩余部分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征地拆迁补偿承诺书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范本)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范本):属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部分,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时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已搬迁的住宅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相关约定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自行过渡的。
1、发放标准:经认定的住宅补偿安置面积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月计价,小计元/月。
2、发放时间:自房屋搬迁腾空并经甲万验收合格之日起(即二00 年月日)开始计算,按季度发放,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入户安置时为止。
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日内,按甲方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乙方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甲方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时安置补助费。
3、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贡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甲方应每月双倍问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付给乙方安置补助费。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
1、乙方应与甲方就周转用房的管理使用另行签订协议。
乙方使用的周转房的租金,应在临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2、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使用周转房不需支付租金,甲方应按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周转用房的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房屋搬迁腾空时间乙方已于年月日将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第十二条房屋搬迁腾空的约定1、乙方将房屋搬迁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拆除后,才得私自回迁,以及私自拆除房屋附属物、门窗和水电设备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奖励、福利事项;甲方如有损失的,可直接从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广电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清楚,与甲方无关。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不得无理阻挠。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2021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阳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衡阳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2⽇(此件主动公开)衡阳市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集体⼟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等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衡阳市⾏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集体⼟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民政府对公路、铁路、⽔利、⽔电⼯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民政府统⼀领导全市征地拆迁⼯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
各县(市、区)⼈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
市、县(市、区)⾃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作。
第四条市征地拆迁事务中⼼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作。
各县(市、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作。
第五条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案由市⾃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费归所有权⼈所有。
第⼆章征收程序第七条发布⼟地征收预公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益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四章房屋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架设管网、高压电杆或者铁路建设等项目不需征地而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关于印发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崇府发[2008]63号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附表一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规划区内按本办法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规划区外按本办法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标准进行补偿。
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乡(镇)企事业单位和部分不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补偿:(一)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规划区内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规划区外按本办法附表五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己。
因搬迁造成停工停产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费,但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实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额的10%-15%补偿。
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采用评估的方法进行补偿。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经调查核实公示后,结合村(社区)议事会决议,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规划区内按附表二、三、四,规划区外按附表五、六、七标准补偿;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自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宁政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长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21〕4号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中共长宁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166次常委会、长宁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宁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长宁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长宁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统一领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征地范围系指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征地方案在实地勘测划定的红线范围。
征地面积为宗地的水平投影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上述补偿、安置费用,除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应付给本人或集体以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六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 2004 年 4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方式
一、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方式《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付给,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不得移作他用。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的原则,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付给。
第十七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中农田水利设施、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建立土地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不得私分。
第十九条征地范围内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企业,需要搬迁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因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二、拆迁安置的方式1、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征地拆迁的结合型补偿方式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8470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安排部署。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拟定征地方案及用地报批工作;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征地前期工作;市建设局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审核被征地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过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征收(用)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 1 —应当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五条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昆明市征地补偿价格的公告》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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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拆迁补偿的12条手续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12个环节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决定的作出必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弥补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空白。
为此谨归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这方面规定的12个环节如下: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建设项目的立项需要选址,选择地址无疑要对拟征收范围内建筑、居民、环境等社情、民情进行调查摸底,进行比较,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选择征收成本最低、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为制定补偿方案提供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项目在选址后就要进行规划审查,发现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应当喊停。
如是规划依法可以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变更规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方可实施下一步工作。
3.建设项目的立项既然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为了用地,所以用地项目依法立项是第一关。
在该项目报请立项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确定最佳方案。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两方面,具体内容应当有征收的详细理由、如何补偿、补偿的落实等诸多方面。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条例规定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有关部门,广义的理解则是实现公共利益有关系的部门都应当参加。
比如是一个环境保护项目,那么环保部门则应当参加。
是一个教育项目,那么教育部门则应当参加。
狭义的理解,则至少是立项、土地、规划等部门必须参加。
既然是论证,那么在形式上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供政府参考。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除了论证,条例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前则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至于公布的形式应当以保证公众能知晓。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见的内容、意见是否采纳、采纳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
二是举行听证会后的修改。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旧城区改建中征收房屋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举行听证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依照国务院2010年10月10日通过的建设法治政府的29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的每个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当举行听证。
政府的每个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都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那么就必须组织听证。
此外,条例在因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
被征收人应当是指所有的被征收人,不是被征收人代表。
对于公众代表如何产生、听证会如何召开条例没有规定,有待于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予以明确。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这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过去是没有写入法律的。
那么评估报告谁来写?有关规定没有明确。
实务中很久不是律师来写,而是政府信访局、拆迁办,维稳办等机关来写。
但最后他们都不写了,因为不好写。
有的地区请律师来写。
对此,我是支持的,我认为不论是律师个人来写还是以中介组织来写,肯定比政府机关写要好。
10.讨论决定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那么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不过,数量较多如何把握又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仅以人数的多少作为是否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是不够的。
比如对于一个企业厂房的征收中被征收人仅有一个,但其影响的自然人可能更多。
公民的利益要慎重对待,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样应当慎重对待。
然而,如果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而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则是违法的。
反之被征收人数量不多的项目,也要按照领导干部的分工和职务权限,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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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告与进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依法公告和委托实施单位进场开展工作。
自此,该项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征收活动就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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