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义务论的主要观点、评价
义务论的主要观点、评价义务论,也被称为道义论或非结果论,是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
该理论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以及履行这些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
以下是义务论的主要观点和评价:主要观点:1.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义务论主张,评价一个行为是否道德,不应基于该行为的结果,而应基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
换句话说,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而不在于其结果的好坏。
2.道德义务的普遍性:义务论认为,某些道德义务是普遍的、无条件的,适用于所有情况和所有人。
这些义务不依赖于个人的意愿或特定情境,而是基于道德法则或原则的要求。
3.意志自由和道德责任:义务论强调人的意志自由和道德责任。
它认为,人们有能力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并因此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
这种自由选择和责任感是道德行为的基础。
评价:1.强调道德义务的绝对性:义务论的优点之一是它强调了道德义务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
这种强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和稳定,促使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道德责任。
2.忽视行为结果的局限性:然而,义务论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它过于关注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而忽视了行为结果的重要性。
这可能导致在某些情况下,符合道德规则的行为却带来了不良的后果。
3.对动机的过分强调:义务论对动机的过分强调也可能引发问题。
因为动机是主观的,难以准确判断和评价。
此外,有时候即使动机是善良的,行为本身也可能造成伤害或不良后果。
4.忽略情境多样性:义务论的另一个局限性是它可能忽略了不同情境下的道德多样性。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境和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做出判断。
而义务论往往过于强调普遍性和原则性,难以适应这种复杂性。
总的来说,义务论在伦理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强调了道德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为道德评价提供了有力依据。
然而,在应用义务论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并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
国家开放大学《护理伦理学》形成性考核(1-3)试题与答案解析
国家开放大学《护理伦理学》形成性考核(1-3)试题与答案解析形考任务1(正确答案已附后,请用Ctrl+F 进入查找答案)试题1满分3.00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 面对危重患者护理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伦理难题,护理人员要抱着()的态度,认真对待。
选择一项:A.理解和尊重B.严谨和求精C.理解和任怨D. 正派和无私反馈正确的答案是:理解和任怨试题2满分3.00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5.临终关怀的任务是( ) 。
选择一项或多项:A.以治疗疾病为主B.以减轻症状为主C.以支持疗法为主D.以全面照护为主反馈正确的答案是:以减轻症状为主, 以支持疗法为主, 以全面照护为主试题3满分3.00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关于护理科研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任何实验都必须在受试者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由其自愿做出决定B.不允许不经受试者同意擅自用其作为实验对象C.当受试者无行为能力时,必须考虑实验是否取得了监护人的知情同意D.关于实验的不利后果可以不告诉受试者,以免其情绪紧张反馈正确的答案是:任何实验都必须在受试者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由其自愿做出决定, 当受试者无行为能力时,必须考虑实验是否取得了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不允许不经受试者同意擅自用其作为实验对象试题4满分3.00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希波克拉底是西方医学的奠基人,他创立的对后世影响最大。
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希波克拉底誓言试题5满分3.00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 在下列各项中,属于道德意识现象的是()。
选择一项:A.道德行为B.道德修养C.道德教育D.道德信念反馈正确的答案是:道德信念试题6满分3.00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6.门诊护理人员要同情患者,充分理解患者期望较早解除病痛的心理需要,减少人多拥挤、环境嘈杂对患者的心理负担,做到的护理伦理要求。
反馈正确的答案是:热情接待,主动服务试题7满分4.00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6.临终关怀是对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一种全面照顾,其中包括( ) 。
义务论 辞典释义
义务论deontology字体[大][中][小]源于希腊语deon(应该有的)和logos(学说),即关于应当的学说。
亦译“道义学”、“本务论”、“道义论”或“非结果论”。
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指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
与“目的论”、“功利主义”相对。
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以及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人们的道德动机和义务心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认为判断人们行为的道德与否,不必看行为的结果,只要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等。
在西方,神诫论是一种典型的义务论。
认为人只要信奉上帝或神,服从上帝或神颁布的一系列道德命令,其行为就是正义的。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是一种典型的规则义务论。
他反对功利主义的义务观,认为人必须为尽义务而尽义务,而不能考虑任何利益、快乐、成功等外在因素;只有出于善良意志即义务心,对道德规则即绝对命令无条件遵守的行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
黑格尔曾批判康德的义务论,认为“伦理学中的义务论,如果是指一种客观学说,就不应包括在道德主观性的空洞原则中,因为这个原则不规定任何东西”(《法哲学原理》)。
他把义务与现存的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目的、感觉和福利联系起来,并认为“一种内在的、彻底的义务论不外是由于自由的理念而是必然的、因此是现实的那些关系在它们全部范围内即在国家中的发展”(同上)。
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义务论又被分为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
直觉主义学派的英国普里查德、罗斯被认为是现代西方伦理学义务论的主要代表。
在中国,儒家伦理思想具有显明的义务论倾向。
强调人的行为必须绝对遵从封建礼教伦常的道德规定。
孔子把“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作为伦理思想的总纲,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
孟子不但把义和利绝对对立(在价值观上),而且反对言利,“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梁惠王上》)。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
康德的义务论的观点《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伦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著作《义务论》(Die Pflichtenlehre)展示了他关于道德与义务的一系列观点。
在《义务论》中,康德从人类道德判断的源头出发,提出了唯有通过普遍规律才能达到真正合理的判断。
康德认为人们不应该基于个体的利益或欲望作出道德判断,而是应该遵循普世的道德法则来行动。
他提出了著名的“认知的、唯一的、最高的道义法则”:即“以普遍的方式准则,并视其为普世的律法”。
这意味着人们应该将自己的行为标准应用于整个社会,不论个人喜好或利益。
康德将道德的标准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
他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而理性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之一,从而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理性决定行动。
他坚信,道德原则存在于普遍可理解的规律中,不受感性欲望或私人意志的驱使。
因此,一个人的义务是基于自身道德判断力,并以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从外部压力或个人好恶出发。
康德提出的“普遍律法”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他认为,个体的意愿不应该成为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而应该遵循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人们应当将自己置于公正的立场,并对待每一个他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责任。
康德还强调了“人类作为目的论”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手段,而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目的体。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不将他们当做工具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建立公正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总而言之,《康德的义务论观点》强调了通过理性和普遍律法来决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康德的理论强调了普遍的道德准则、个体自主性和人类作为目的论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个道德行为的基础,以实现一个公正和道义的社会。
第7章 义务论
第6章义务论一、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作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美国第33任总统杜鲁门将永远被人记住。
当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杜鲁门完全不知道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
他们说,联军将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
已经做好了登陆日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
然而,在日本一两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杜鲁门一开始不愿意使用新武器。
问题是每一颗炸弹都会毁灭整个城市,不只是军事目标,还有医院、学校和家庭。
妇女、孩子、老人和其他非战斗人员,都会和军事人员一样被扫平。
虽然联军以前也轰炸过城市,但是杜鲁门感到新武器会使非战斗人员的问题变得更加尖锐。
而且,美国曾经公开宣布袭击平民目标。
在1939年美国参战之前,罗斯福总统曾经向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英国政府提交正式公文。
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炮击城市:平民上空无情的炮击已经造成了数千毫无抵抗能力的男人、女人、儿童的死亡和伤残,使每一个文明的男人和女人感到痛心,深深地震撼了人类的良知。
如果在世界面临悲剧性的大灾难期间,采用这种惨无人道的暴行,那么成百上千的对爆发战争毫无责任的无辜平民将失去生命,他们甚至没有参与这场战争。
在决定授权实施轰炸时,杜鲁门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他在他的日记中写道:“我已经告诉陆军部史汀生先生,把军事目标和士兵、海军作为它的目标,而不是妇女和儿童,他和我是一样的,目标将会是纯军事目标。
”由于杜鲁门知道轰炸将会毁掉整个城市,很难知道如何解释这一点。
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他很担心非战斗人员的问题。
还有一点也是清楚的,他满足于他做了那件正确的事情。
他告诉他的助手说,签署了那个命令之后,他睡得像个孩子。
杜鲁门的做法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其中之一就是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姆(Elizabeth Anscombe)。
安斯康姆在二战开始的时候,她是牛津大学20岁的学生。
那是,她与人合作写了一个有争议的小册子,讨论英国不应该参战,因为处于战争中的国家无疑会以非正义的方式结束战斗。
2、护理伦理学期末复习指导试题讲解
护理伦理学期末辅导考试性质终结性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为全国统一时间的闭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题型题型:名词解释、填空题、单项选择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第一章绪论名词解释道德、职业道德、伦理学、护理伦理学、护理道德难题填空题道德属于,因而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上层建筑)道德的现实性是道德的基础。
(理想性)护理的本质是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这体现了护理的。
(人道主义)单项选择题道德规范是一种()。
DA 强制性规范B 外化性规范C 法律性规范D 非制度化规范在下列各项中,属于道德意识现象的是()。
CA 道德教育B 道德行为C 道德信念D 道德修养在下列各项中,属于道德活动现象的是()。
DA 道德情感B 道德意志C 道德戒律D 道德修养在下列各项中,属于道德规范现象的是()。
BA 道德认识B 道德誓言C 道德评价D 道德理想道德的特征不应包括()。
DA 阶级性与全民性的统一B 变动性与稳定性的统一C 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D 协调性与和谐性的统一问答题简述护理道德的特点。
答:护理道德具有以下特点:(1)全人类性与人道性(2)继承性与时代性(3)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简述护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护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护士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是护理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2)护士间及护士与其他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护理伦理学的重要研究对象;(3)护士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护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4)护士与护理科学、医学科学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成为护理伦理学研究的课题和对象。
第二章护理伦理学的历史发展名词解释生命伦理学填空题希波克拉底是西方医学的奠基人,他创立的对后世影响最大。
(希波克拉底誓言)南丁格尔写到:“护理要从人道主义出发,着眼于病人,既要重视病人的因素,又要重视病人的因素。
”(生理心理)国际护理学会最新的一次审查和修改于2006年正式颁布的《国际护士准则》,它强调护士有四项基本职责:“促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
义务论的例子
义务论的例子【篇一:义务论的例子】功利主义、美德论、义务论案例分析====这篇文档是我整理收藏的精品文档,是精品,经典,好文档,值得一看,值得下载收藏【篇二:义务论的例子】[]什么是义务论义务论,也可称道义论,是由有德国严谨的理性思维传统的康德创立的,在先验唯心论的基础上,运用理性的方法,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强调的纯洁性和至善性的伦理学。
义务,就是,来自于人的内在理性。
在中,与不同的学说是康德的义务论。
“最重要的是,不在于达到一个实体性的,而是根据我们意志中展示的特定的性质而行动,不计较是否得到好处。
最高的善,是由我们行为自身的内在决定的,这就是说,最高的价值就是道德上值得赞许的。
在康德看来,人是具有实践理性和道德感的。
” 在康德看来,个人在经验水平上所产生的道德意识与自私之间的诱惑经常会处于矛盾之中,甚至会使这种从经验中形成的道德意识于自私的诱惑。
针对经验主义伦理思想方法的局限,康德认为在经验世界中通过感受所形成的理性见识是不可靠的,道德就应该由从追求的幸福论立场,向追求普遍义务的责任意识意志立场的过渡。
这样,以康德为代表所开创的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当其来到世界时就直接承负起廓清民风、纯洁民心、为社会确立起意识的历史。
[]义务论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绝对命令,如不许食言,不能杀人等,一定具有普遍性,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能否普遍化是检验绝对命令的一个方法。
第二个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视为或用为达到别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只能就是独特的目的本身。
可分为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
非道德行为是指与他人没什么利害关系的,如个人的生活行为。
如果要合乎道德地行动,必须我们的理性和意志,在义务感指导下行动。
即不受自己的天性所左右,而是受义务感所强迫。
道德的行为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义务论和目的论的比较义务论和目的论(以及价值论)的分歧于是也就涉及到更看重那一组概念。
伦理学课件义务论
全球化背景下跨文化交流对义务论影响
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道德义务观念
不同文化对于道德义务的理解存在差异,例如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权利与责任 等观念在不同文化中的重视程度不同。全球化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使得 人们更加意识到文化多样性对道德观念的影响。
跨文化交流对义务论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的跨文化交流为义务论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思想资源。 同时,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和融合也对义务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在多 元文化的背景下坚持和发展义务论成为当代哲学家需要思考的问题。
绝对命令在道德判断中应用
普遍立法原则
对后果的忽视
绝对命令要求我们在行动时,将所遵循的准 则视为普遍的自然法则,即“要只按照你同 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与功利主义不同,康德主义在道德判 断中不关注行为后果,而关注行为动 机和原则。
道德判断的客观性
通过绝对命令,康德试图确保道德判 断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避免主观主义 和相对主义的缺陷。
增强了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学习义务论,学员们意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 中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增强了道德意识 和责任感。
学会了运用义务论分析现实问题
学员们表示通过课程中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学会 了运用义务论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来解决现实 生活中的道德问题。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义务论与其他伦理理论的融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来义务论可能会与其他伦理理论进行更多的融合和交流,形成更加完善的道德理论体 系。
公民责任
作为社会成员,公民有责任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参与公共事务等。 这些责任构成了公民的道德义务。
03
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
简述义务论
简述义务论论、效果论和德性论都旨在给伦理学提供一个完整的体系,试图解决我们应该怎么做的问题。
也即我们应该怎样支配我们的自由。
而这三种三大派别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讨论我们的行为。
义务论的典型代表是康德,或者说,义务论是康德对效果论只注重结果而不看动机的反抗。
义务论所关注的是行为的动机,它主要以行为所从出的准则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
康德的理由是同一个行为可以有许多种不同的动机,而这些动机并不都是良善的,只有动机良善的行为才是有意义的。
这就涉及道德法则的问题。
道德法则是定言命令,也即行为的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
同样是诚实,当我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诚实而诚实的时候,即是说,我只是因为“你应该诚实”这一命令而诚实,这样的行为就是有了道德价值。
而关于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则为: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即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待。
效果论更像是一种功利主义。
系统的功利主义理论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代表人物为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
效果论关注的是一个行为的效果或目标,以行为的后果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
他们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问题是,这种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常常会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就会与道德矛盾。
德性论伦理学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把最好的生活方式称为“幸福”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是幸福的,相反的活动则导致不幸,这种合乎德性的活动贯彻在生活之中,是最持久最有价值的。
德性是处理情感和行为的选择能力,存在着“过度”、“不足”和“中间”。
那么我们的具体行为中就存在着实践智慧。
实践智慧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即辨别和选择善恶、利害的能力。
我们要通过实践智慧来选择做善的事情。
伦理学课件——义务论
对最大化善的理解
后果主义强调对最大化善的追求。 义务论认为最大化的善并不是我们追求的。
自由度
后果主义,它要求人们做能带来最大善和最大利 益的事情。 义务论认为,在不违背规则的情况下,个人有选 择余地。即每个人都有在不违反道德规则之下的 自由度。
有特殊关系之义务
在后果主义的计算之中,基于特殊关系的考虑是 看不到的。 义务论者承认由特殊关系所引起的义务或责任。
特征:
看重动机 后果主义只关心行动带来的结果,看一个行动是 否正确,就看它是否产生了最大效果。 义务论看重行为的动机。
目的不为手段提供辩护
后果主义认为行为的目的决定行为的手段,或者 目的为手段提供辩护。 义务论只看行为正当与否,一个行为的目的永远 不可能为它的手段提供辩护。
特点:
第一,无论它的道德要求的内容如何,总应当具 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人,因而它必定是先验 的,或超经验的。 第二,绝对命令不应有任何条件。它是自律的意 志给自己制定的法则,因而有强制性,那就是: “我应当”或“我必须”如何 。 第三,绝对命令的正当性不因在实际行动中不可 能运用而受到影响。
二、善良意志
1 、作为惟一的无条件善的善良意志,是一切道 德价值的必要条件。
人的一切内在品质,只有具备善良意志才具有善 的道德价值。 人所追求的身外之物,离开善良意志,将会成恶 行。
2 、善良意志不仅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 而且其自身就是善。 “就他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 为了满足一种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 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如果由于生不逢时, 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 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 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一无所得,所剩下的 只是善良意志,那么,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 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有价值。”
《论义务》精读笔记
《论义务》精读笔记彦斌知行的第62篇文章《论义务》精读笔记西塞罗(Cicero, 106-43 BC),罗马共和国晚期的政治家、修辞学家、哲学家。
作为政治家,西塞罗全力维护罗马共和政体,摧毁了喀提林颠覆共和国的阴谋,反对恺撒发动内战,谋求独裁统治;作为修辞学家,西塞罗提升了拉丁文的整体水准,确立了拉丁散文体的范式;作为哲学家,他将希腊哲学引入罗马,实现了让“哲学说拉丁语”。
《论义务》是西塞罗在62岁时写给远在雅典求学的儿子的一封长信,教导儿子如何做人、如何行事,讨论了道德义务、利益,义务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三个主题。
信里有西塞罗对自己学术理念的总结、对自己政治生涯的回顾,还有满满的父子亲情。
西塞罗本来期待和儿子当面讨论哲学,却不料惨死于政敌手中,这本书也成了父子之间的诀别之作。
核心内容《论义务》集中体现了罗马贵族的道德观,西塞罗主张我们应该遵循智慧、正义、勇敢和节制四种德性,这些就是我们的道德义务,而这其中正义又是一切道德的根本,正义要求人们不要互相伤害,要求人们促进国家的公共利益。
西塞罗认为,我们应该在正义和道德的指导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用爱而非恐惧来获得利益,因为爱的纽带比恐惧更加持久和稳固。
西塞罗说,道德义务和个人利益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因为符合道德义务的行为才是最有利的。
前言《论义务》是西塞罗的最后一本著作,他将一生对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写进这本书,教育自己的儿子要如何履行道德义务。
这本书是我们了解古罗马的价值观和西塞罗的伦理思想不可或缺的著作,也是我们今天思考道德问题的重要参考。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时代最重要的政治家、修辞学家和哲学家。
作为政治家,他在没有任何政治背景的情况下,当选罗马最高的行政长官——执政官,在任上杀伐决断,粉碎了喀提林颠覆罗马共和国的阴谋,被誉为“共和国之父”。
作为修辞学家,西塞罗凭借一己之力提升了拉丁文的整体水准,塑造了雄浑典雅的拉丁散文体范式。
作为哲学家,他通晓古希腊哲学的各个流派,把很多希腊文的哲学著作翻译成拉丁文,实现了所谓“让哲学说拉丁语”的伟大成就。
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义务论的两种类型义务论有两种类型: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於道德原则而作的。
康德的义务论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其著作《道德底形上学之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中提出一个理性主义的义务论:道德并不是建基在欲望之上,而是在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之上.康德提出的道德至高原则(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是:「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欲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 [Paton: 88]康德称此原则为「无条件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要了解这道德的至高原则,必须先了解何谓「格律」(maxim) 「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和「意欲」(will)又意谓什么。
一、“格律” (maxim)“格律”:“意志活动之主观原则” (a subjective principle of volition), 康德如是说.康德相信当人进行某一行动时,他总是依据某个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而行.例如:假若我很需要钱,并且向人借钱可解决这问题.不过,我明知自己没钱还给他人,然而我还是向朋友借了钱.这行动背后的格律是:「每当我需要钱,并且借钱可得到那笔钱,那么我会向人借钱,纵使我明知不会还钱.」以上那格律是「一般的」(general):如果我采纳它,我便同意在相似的情况下,做相同的行为.因此,格律是行动之一般原则,它必须描述某一般情况,并提出在此类情况中做那类行为.注意:相同的外显行为可以有极不同的格律.功利论何谓功利论?功利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看行为的结果。
伦理学义务论复习资料
伦理学义务论复习资料伦理学义务论复习资料伦理学是研究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的学科,而伦理学的义务论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义务论主要关注人们应该遵守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伦理学义务论的复习资料,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伦理学是关于人类行为和价值观的研究,它探讨了人们应该如何行动以及什么是正确和善良的。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道德原则、价值观、道德行为等。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道德是什么、道德行为的原则是什么以及如何判断道德行为的对错等。
二、义务论的基本原理义务论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认为人们应该根据道德义务来行动。
义务论强调个体的责任和义务,认为人们应该根据自己的道德责任来做出决策。
义务论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点:1. 绝对性原则:义务论认为某些道德原则是绝对的,即无论情况如何,人们都应该遵守这些原则。
例如,不杀人、不偷盗等。
2. 普遍性原则:义务论认为道德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不是只适用于某些人。
例如,人们应该对所有人都保持诚实。
3. 自律性原则:义务论认为人们应该自律,即根据内在的道德准则来行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奖励或惩罚所驱使。
三、义务论的争议与批评义务论作为伦理学的一个流派,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批评观点:1. 判断困难:义务论强调遵守道德义务,但在实际情况中,有时很难确定具体应该如何行动才符合道德义务。
2. 缺乏灵活性:义务论强调绝对性原则,但有时情况可能很复杂,需要权衡不同的道德原则,而不是简单地遵守绝对性原则。
3. 个体主义倾向:义务论强调个体的责任和义务,但有时个体的行动可能与社会的利益相冲突,这就需要权衡个体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四、应用伦理学义务论的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伦理学义务论,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1. 医疗伦理:在医疗领域中,医生有义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即使面临困难的决策,如是否进行手术或终止治疗。
2. 环境伦理:在环境保护方面,人们有义务保护自然环境,减少对地球的破坏,以确保未来世代的生存和发展。
义务论的基本内容
义务论是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也是理解人类行为和道德规范的关键。
这一理论要求人们在社会中遵守一定的规则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1:义务的概念义务是指一个人应该做的事情或者不应该做的事情。
它包括对他人和社会所应尽的责任,以及遵守某些特定规则或习俗。
义务原则是指在一个确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愿意履行的义务,而不必考虑其他人是否也会遵循这些义务。
人们往往认为义务只是一种道德约束,实际上并非如此。
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并且通常以某种形式出现,比如合同、法律等。
从本质上来说,义务是一种内在价值的体现,因为只有通过履行义务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因此,当一个人选择去履行他不需要承担的职责时,他就可能有资格获得额外的报酬或者其他奖赏。
2:义务的作用义务的作用是指为了使人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还包括精神方面的。
例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道德面前人人有责;父母对子女负有养育、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等都是与义务相关的责任。
义务原则是指要想正确实施义务原则就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或规定。
这些规则或规定通常涉及到具体的行为规范,如不能违反道德准则或社会公德规范,否则会受到处罚或惩罚。
3:义务原则义务原则是指人们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他人创造出来的价值,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义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即一个人对他人或组织所做的事或造成的影响应负责任;2、利益:即在遵守了义务之后,个人或者集体得到某种好处;3、公平:即在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以平等对待所有人为目标;4、正义:就是在法律框架内追求公正的实现;5、尊重:即承认别人的尊严和存在权。
总之,义务论的内容非常简单:它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给予善意和承担起他们作为个体成员应尽的责任。
义务论知识点总结
义务论知识点总结一、义务的概念义务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或社会承担的一种责任或义务。
它是一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行为或责任,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义务的存在既是一种权利的表现,也是一种责任的承担。
在法律上,义务是通过法律或合同等方式来规定和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义务的种类1.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确认的义务。
这些义务是在法律层面上产生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比如,国家对公民有教育义务、纳税义务等。
2.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指由合同关系产生的义务。
当当事人依法达成合同协议后,双方即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义务。
3.侵权义务:侵权义务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者需要赔偿其损失,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义务的产生义务的产生是指义务的形成和确认过程。
在不同的情况下,义务的产生可能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
常见的义务产生方式包括: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和确认的义务。
这些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需要当事人依法履行。
2.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协议而形成的义务。
当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即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者需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义务的终止义务的终止是指义务关系的结束和消失过程。
在不同的情况下,义务的终止可能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
常见的义务终止方式包括:1.履行:当事人依法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后,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比如,当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债务即告终止。
2.免除: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其原本应承担的义务。
比如,当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债务人免除债务时,债务即告终止。
3.解除: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来终止原本的义务关系。
比如,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其原本的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义务论(道义论)
义务论(道义论)义务论摘⾃:百度百科/view/1342008.htm义务论⼜称“道义论”⼀、基本主张 对于问题:什么使得⼀个⾏为成为对的? 结果论的回答是:⾏为的好结果 义务论的回答是:为本⾝具有的特征(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 或⾏为所体现的规则(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 example). 例如,义务论认为以下这样是对的: 说真话,守诺⾔本⾝就是对的,纵使这些⾏为带来伤害. ⽣⼩孩给另⼀⼩孩作⾻髓移植之⽤.⼆、义务论的两种类型义务论有两种类型:⾏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为义务论者视每⼀个⾏为皆是独⼀⽆⼆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为义务论的缺点: ⼀,诉诸良⼼或直觉似乎不容许论辩,例如依你的直觉对病⼈讲真话是对的,但依我的直觉则是不对的,那么⼤家的道德讨论就到此为⽌.⾄多,⼤家劝对⽅再问问⾃⼰的良⼼. ⼆,规则(rules)是道德思虑(moral reasoning)所必须的. 正如赫尔(R. M. Hare)所⾔:「To learn to do anything is never to learn to do an individual act; it is always to learn to do acts of a certain kind in a certain kind of situation; and this is to learn a principle.... Without principles we could not learn anything whatever from our elders.... Every generation would have to start from scratch and teach itself. But ... self-teaching, like all other teaching, is the teaching of principles. [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2, p.60] 三,不同的情况也会有共同的特征,因此对这些情况作不同的道德指令是不⼀致的. 例如:你指责甲同学借光图书馆的参考书⼜不看是不对的,但是你认为⾃⼰这样做就没问题. 道德涉及⼀普通的要求,伦理学中称此为「可普遍化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 If one judges that X i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then one is rationally committed to judging anything relevantly similar to X a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如果可普遍化原则是成⽴的话,则⾏为义务论便站不住. 因此,规则义务论是⽐较合理的义务论.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於道德原则⽽作的。
第三讲 道德判断的根据之义务论
•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 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 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 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 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 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 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 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 (4)不具有道德直觉的人或者没有任何道 德,或者必须在其他基础上确立起自己的道 德。
对行为非结果论的批评
• (1)我们如何知道自己所直觉到的(没有 任何其他指导)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 (2)我们如何能知道自己何时才有做出道 德决定的充分论据?
• (3)既然道德如此高度个体化,我们如何 能确信自己正在做的事对当下情况所涉及 的其他任何人都最有好处?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德国 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 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 典哲学的创始人,唯心主 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 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认 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 力的思想家之一。
“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 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 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 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 律。”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三个层次
• 他就像一个循循善诱的导师,立足于普通 人的思维水平,但力图把他们的思想往上 提一提,以便能够合理地解决他们在人生 旅途中所遇到的困惑。正如他在《道德形 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 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 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康德的三个道德公设
• 康德最强调的是“善良意志”,而“善良意 志”则是人的道德动机,并且是无法用理性 予以证明的,只能说它是自明的、是先天的。 这就需要人们信仰它,从而才能践行它。正 是因为康德强调道德动机的纯洁性并将动机 与行为效果划清了严格的界限,于是产生了 道德的纯洁性与现实的关系无法解决的问题。
论述义务论的内容
义务论的基本内容
1、道德责任与道德责任感
道德责任是指对他人、社会履行的一种义务,它在医学伦理学中主要指依照道德原则、规范对医务人员的要求,并不与履行责任的行为直接发生联系;而道德责任感是人们对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并且和其行为直接发生联系,成为行为的动机。
一个有道德责任感的医务人员能够体察病人的实际需要,表现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道德的他律性与自律性
道德的他律性是道德责任感的初级阶级,这种责任感是建立在一定外力的约束下,从而表现出责任感的被动特性;道德的自律性则是道德责任感的高级阶段,这种道德责任感是出于自觉自愿,是建立在对道德责任高度自觉认识和理智的基础上,表现出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崇高的精神境界。
医务人员的道德生活以及职业生活,既不能缺失自我约束机制的羁绊,也不能摆脱外在约束机制的支配。
在一定条件下,医务人员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道德主体,既可将他律内化为自律,也可将自律内化为他律。
相辅相成的他律与自律的具体功能,对于医务人医德境界的修养和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否认的巨大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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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义务论有两种类型: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於道德原则而作的。
康德的义务论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其著作《道德底形上学之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中提出一个理性主义的义务论:道德并不是建基在欲望之上,而是在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之上.康德提出的道德至高原则(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是:「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欲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 [Paton: 88]康德称此原则为「无条件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要了解这道德的至高原则,必须先了解何谓「格律」(maxim) 「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和「意欲」(will)又意谓什么。
一、“格律” (maxim)
“格律”:“意志活动之主观原则” (a subjective principle of volition), 康德如是说.康德相信当人进行某一行动时,他总是依据某个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而行.
例如:假若我很需要钱,并且向人借钱可解决这问题.不过,我明知自己没钱还给他人,然而我还是向朋友借了钱.这行动背后的格律是:「每当我需要钱,并且借钱可得到那笔钱,那么我会向人借钱,纵使我明知不会还钱.」
以上那格律是「一般的」(general):如果我采纳它,我便同意在相似的情况下,做相同的行为.因此,格律是行动之一般原则,它必须描述某一般情况,并提出在此类情况中做那类行为.
注意:相同的外显行为可以有极不同的格律.
功利论
何谓功利论?功利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看行为的结果。
凡行为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或带来利大于弊的行为,则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
当代美国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给功利论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他说:“功利原则十分严格地指出,我们做一件事情所寻求的,总的说来,就是善(或利)超过恶(或害)的可能最大余额(或者恶超过善的最小差额)”(引文加重点为原作者所加)。
“这里的‘善’与‘恶’,是指非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
”(注:[美]弗兰克纳:《善的求索》,辽宁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
)功利论又分行为功利
论与规则功利论。
所谓行为功利论,是说不依据规则,而是根据当下的情况,决定行为,只要它能够带来好的效果便是道德的。
规则功利主义是依据规则能够带来好的结果的行为即为道德行为。
罗尔斯“正义论”原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①对于任何不正义的东西都应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②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的和个人的正义,并且主张正义首先是社会的正义。
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只有在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一个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
为了论证自己的正义理论,他使用了改良的社会契约论,他将缔约的各方都置于一个“无知之幕”之后,使他们对任何关于自身特征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力图通过对在这种状态下的人的选择的理解和分析,建立起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他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里,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第二条原则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两条原则的地位并不一样,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