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和价格的管理办法格式
窜货控制管理办法
窜货控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司的营销管理,保护经销商的利益,有利于市场的良性运作,明确公司坚决制止恶性窜货的决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窜货的界定窜货类型:1)区域内垂直窜货——不同层级经销商之间的窜货。
如:一级经销商违反合同约定,跨销售区域批发给终端零售商。
2)区域内水平窜货——同层级经销商之间的窜货。
如:利用价格差异,一级经销商跨销售区域批发给其他一级经销商。
3)跨区域窜货——跨销售辖区的窜货。
如:江苏的经销商窜货到浙江。
这里的跨销售辖区,主要是指各区域公司的责任管理辖区。
本管理办法所制定各种处罚规定主要就是针对上述类型的窜货。
总公司签订的全国性合作项目、经公司书面认可的各区域公司工程经销商跨区域运作等项目,不属于窜货范畴,公司将另行制定有关政策,由大客户管理部统一进行协调。
二、窜货处理程序受理窜货投诉或销售人员发现窜货现象后,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区域公司经理。
由各区域公司经理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主要了解以下信息:窜货时间、窜货地点、所属区域、区域业务负责人、窜货金额、货号编码、流通途径、窜货数量等信息。
取证后由区域公司经理会同调查人员界定本次窜货的性质。
属于区域内窜货,由区域公司备案,初步拟定处罚结果。
尽快联系窜货方经销商,进一步了解、证实窜货真相,听取经销商的申诉,协商处理结果。
将达成共识的处理结果形成文字,由区域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正式生效。
属于跨区域窜货,报公司市场部备案,初步拟定处罚结果。
尽快联系窜货方所属区域公司及窜货方经销商,进一步了解、证实窜货真相,听取经销商的申诉,协商处理结果。
公司市场部将达成共识的处理结果形成文字,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正式生效。
经区域公司经理或公司副总签字确认的处罚决定,由窜货方经销商所属区域公司经理将正式的窜货处罚决定送交被处罚的经销商,同时通知区域公司财务组,在经销商市场保证金或返利中扣除罚金。
被窜货方经销商由所属区域公司经理将窜货处理结果书面通报。
销售串货管理制度范本
销售串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和销售区域的销售管理,包括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等。
第三条公司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销售串货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销售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四条公司对销售区域进行划分,明确各区域的销售权限和责任。
销售区域内的销售活动由该区域的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等负责。
第五条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销售区域划分,不得跨区域销售。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区域销售,必须提前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公司制定统一的市场零售价格,销售人员需按照公司规定价格销售产品,不得擅自降低价格或进行价格战。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和促销活动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更改促销内容和条件。
第八条公司对销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意识,确保销售人员遵守公司制度和法律法规。
第三章串货管理第九条销售串货是指销售人员违反销售区域划分,将产品销售给非所在区域的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等行为。
第十条公司建立销售串货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销售串货行为,均有权向公司举报。
第十一条对涉嫌销售串货的销售人员,公司将会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实存在销售串货行为的,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销售串货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积极举报销售串货行为,经查实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销售人员,公司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窜货定义一、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一次销售数量在十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行为。
二、窜货分为一般性窜货和恶性窜货两种。
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非本区域销售数量累计在十件以下的行为;恶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多次非本区域销售数量在五十件以上且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渠道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第三条窜货预防一、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
二、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三、公司营销部将对窜货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监察。
第四条举报及受理一、公司营销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举报查实工作。
二、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经销商必须如实地向公司营销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上须有经销商的签字,并对其举报事实负责。
三、被窜市场必须一次性购买三件作为窜货依据,最好附有购买的凭证,然后将举报材料和凭证一起传回公司营销部受理。
第五条窜货查实一、营销部接到完整的举报材料后,责成所辖市场区域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将查证结果反馈给营销总监。
二、营销总监根据区域经理的调查结果视窜货情节严重程度,对窜货经销商进行相应处罚。
三、营销部将处罚决定通报被窜货区域市场。
四、区域经理必须公正负责地查证,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窜货处理一、对窜货市场经销商,首次一般性窜货按50元/件予以处罚,二次窜货按100元/件予以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年终返利。
二、对恶性窜货和低价倾销行为,公司取消经销商经销资格。
第七条本办法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颁布执行。
窜货管理规定
附件一关于窜货、乱价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协议经销商、协议零售商的合理利润,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增强广大经销商、零售商的信心,特拟定本规定。
二、细则:一)、关于窜货的管理规定:1、窜货的定义:是指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由我公司直接供货的零售商)及协议经销商之下线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外的地区批发或零售的行为;2、窜货行为的界定:1)以是否超出被授权之销售范围进行认定,与是否乱价无关;2)认定方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与其所辖区域内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发现有窜货嫌疑货源,采取收货、记录串号等手段,上报公司鉴定,若非该区域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所出货物即确定为窜货,由纳维亚公司书面通知窜货方并给予相应处罚;3、窜货行为的处罚:1)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5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窜货方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窜货方返利或其他奖励中扣除,直至扣清。
2)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2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负责窜货方所属区域的纳维亚业务人员及区域经理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业务人员当月工资奖金中扣除,直至扣清。
3)如果发生窜货被收的情况,窜货方必须按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将所窜货物收回,并且在此期间若发生价格变动,所窜货物将不享有被纳维亚公司价格保护之利益,且所收回货物需扣除返利及货物运输费用。
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以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的收据、发票、出库单为依据,纳维亚公司须在对窜货处罚时将此几种依据提供给窜货方以避免错罚;收货方收货所付金额可折算为货款由分公司迅速发货补齐;并给收货方100元/台的收货奖励,计入返利,次月10日前冲抵货款(收货返利单);4)收货方应将收窜货价格按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确认的实际收购价格,报纳维亚公司确认,恶意虚报高价者一旦被证实,纳维亚公司有权拒绝给予收货方任何经济补偿并予以相关处罚;5)发现恶意跨区收购而虚报窜货之协议经销商、零售商,一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纳维亚公司将有权立即取消其经销权及所有奖励;6)纳维亚公司将在接投诉后七日内将问题查清、确认,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投诉方与被投诉方;7)纳维亚公司对窜货三次及三次以上之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保留取消其经销权之权力;8)市场上的翻新机、二手机不在规定之列。
服装业窜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服装市场秩序,维护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确保市场销售渠道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服装产品的销售、配送、仓储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禁止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定义及处罚第四条窜货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将服装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销售渠道或地区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将产品从原销售区域调拨至其他区域;2. 将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渠道;3. 将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影响其他渠道的正常销售。
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如下:1. 一经查实,对窜货责任人进行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2. 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工资的50%;3. 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动态,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
第八条设立窜货举报热线,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举报窜货行为。
第九条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巡查,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的合规性。
第十条建立窜货预警机制,对疑似窜货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提高其对窜货行为的认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对窜货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具体如下:1. 销售部门负责对窜货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2. 仓储部门负责对窜货产品进行清点和处理;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窜货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市场部负责修订。
第六章举报奖励第十六条为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窜货行为,公司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举报人提供有效线索,经查实为窜货行为的,公司将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金额由公司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2000字
一、关于窜货的管理
1、禁止窜货:A公司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窜货行为,任何发
现的违规情况将被严厉处罚。
2、窜货者处罚:对于窜货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3、窜货行为发生后,企业应当向客户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
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窜货行为再次发生。
4、严禁使用未批准的营销渠道,不允许违规分销渠道贩卖产品。
二、关于价格管理
1、维持价格稳定:A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价格,保证售价水平合理。
2、遵守价格规定: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价格的政策规定,任何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3、监督报价:A公司监督其供货商的价格行为,并将定期更
新市场上售价情况,以确保售价合理并维持价格稳定。
4、禁止打折销售:A公司禁止打折销售,以保护客户利益及
市场竞争环境,一经发现,将及时处理。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酒公司的窜货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酒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窜货活动。
第四条酒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窜货管理制度,明确窜货的定义、原则、责任及处罚等,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窜货行为。
第五条酒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严禁员工参与窜货行为。
第六条酒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窜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窜货行为,保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章窜货的定义第七条窜货是指酒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销售未上市或停产的产品。
第八条窜货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第三章窜货管理的原则第九条窜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事:酒公司应当依法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任何窜货行为。
(二)明确责任:酒公司应当明确窜货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窜货管理职责。
(三)严厉处罚:窜货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对特别恶劣的窜货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正公平:窜货处罚应当公正公平,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利益。
(五)预防为主:酒公司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窜货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窜货的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对于酒公司的窜货行为,将追究以下责任:(一)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窜货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直接责任人员包括:销售人员、仓储人员、配送人员等。
(三)对窜货行为能够提供线索并配合调查的人员,将给予奖励或者减轻处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窜货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微窜货行为:一经发现,在公司内部进行警示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1. 背景窜货,也称渠道冲突,是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导致市场价格混乱、品牌形象受损、经销商利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形象,确保经销商利益,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2. 定义- 窜货: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包括线上线下非授权店铺、私人代购、走私等。
- 窜货处理: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和处罚等一系列措施。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或经销商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价格等。
3.2 报告窜货经销商将窜货信息报告给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
3.3 调查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窜货事实。
3.4 责任认定公司市场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3.5 处理窜货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授权等。
同时,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
3.6 预防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加强经销商管理,预防窜货行为的发生。
4. 窜货处理措施4.1 证据收集收集窜货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交易记录等。
4.2 责任方确认根据证据,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4.3 处罚措施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警告:对窜货商进行警告,要求其停止窜货行为。
- 罚款:对窜货商进行罚款,金额根据窜货金额和严重程度确定。
- 取消授权:对窜货商取消授权,禁止其销售公司商品。
- 法律诉讼:对窜货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4.4 赔偿措施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经销商损失和严重程度确定。
5. 注意事项- 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窜货处理,提供相关证据。
- 公司在窜货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经销商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 公司在预防窜货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巡查和管理。
6. 修订历史- 2021年1月1日:制定本处理方案。
- 2021年6月1日:对处理方案进行修订,完善窜货处理流程和措施。
关于(串货)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
一、窜货的解释:
1、窜货是指发往某区域销售的产品因某种原因在另外的区域销售。
2、窜货分为恶意窜货和非恶意窜货。
恶意窜货是指某区域的产品以低于其他地区供货价的价格冲入其他区域市场,造成对其市场的冲击,扰乱价格体系,影响其正常销售的行为。
非恶意窜货主要是指跨区连锁零售企业,因总部产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流向其他区域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窜货的管理规定
1、某市场发现有其他区域市场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应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包括产品、销售地点、产品已销数量及库存数量等。
2、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取证资料上报营销中心,
并将窜货样品寄至营销中心。
3、营销中心对资料进行复核后,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分别按相应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恶意窜货的处理规定。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归被窜货区域。
②、窜货区域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分别处以窜货金额(按出厂价计算)10%~20%的罚款。
③、窜货单位将予以窜货金额30%的罚款,连续两次窜货则扣罚全部保证金,并停止发货,取消其代理或经销资格,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返利及优惠政策。
④、营销中心将对窜货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⑤、连续两次窜货的区域,其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
5、非恶意窜货的处理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至被窜货地区。
②、窜货区域应与窜货单位协商,避免此种窜货行为。
对于不能避免的,则必须将被窜货区域市场的产品价格调至当地产品价格。
XX有限责任公司窜货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窜货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宗旨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维护XX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公司总体规划的正常运行,推进XX药业营销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条宗旨坚持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XX药业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办事处间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办事处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办事处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窜货范畴及认定第三条窜货范畴凡XX产品宫颈康阴道栓的某个编号。
第四条窜货预防公司将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对发往相关市场、区域的产品,标明“编码”,并明显标记销售地区,预防、杜绝窜货行为。
第五条窜货认定不限定价位,凡由公司发往某个办事处(市场)的宫颈康阴道栓的某个编号,出现在其它办事处(市场)上销售,均属窜货行为。
第三章办事处义务与责任第六条义务与责任1.不参与窜货活动,不谎报窜货;2.不实施报复等错误行为;3.自觉抵制、举报任何窜货行为;4.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任何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第四章处理第七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理1.处罚办法:凡经公司信用部调查、核实认定为窜货行为者,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
将窜货方所窜货之数量、金额按19.00元/盒结算,列入被窜货方之销售业绩;提成的50%归被窜货方,50%留公司作为窜货管理工作经费。
同时对窜货方的窜货行为,并处以6.00-8.00元/盒的处罚,所罚款项列入公司窜货管理工作经费。
2.处罚程序1.由被窜货方将所窜之货全部购买,并让经营单位(个人)出具凭证,核定确认批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信用部;2.由公司信用部派员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
报营销副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由信用部会同相关部门执行。
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公司所属各办事处。
第八条对谎报窜货行为的处理1.处罚办法:凡经公司信用部调查、核实认定为谎报窜货行为者,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
对谎报窜货行为者,给予所谎报窜货之数量、金额按3.00-5.00元/盒处罚,所罚款项列入公司窜货管理工作经费。
窜货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窜货管理办法(产品代理协议书附件一)第一章目的与宗旨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维护药品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代理商的利益和公司总体规划的正常运行,推进公司营销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条宗旨坚持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原则,在保证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代理商的区域市场利益和代理商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窜货"指代理商所代理的由湖南明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经销的品种流向其授权区域(指定医院)以外的行为。
包括:1、无意窜货的界定:代理商所代理的品种由产品代理协议书授权的区域(指定医院)以正常价格(约为中标价80%以上)流向非授权区域(非指定医院),并且数量极小(一般小于3件)的行为,且终端零售价格不低于被窜方中标价,并且按本办法积极配合处理窜货,视为无意窜货。
2、恶意窜货的界定:(1)代理产品以低价(包括低于中标价80%)冲销到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 ,终端零售价格低于中标价;(2)代理产品以正常价格一次性流向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的数量超过3件;(3)但某区域(或医院)在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出现“正常价格且每次数量小于3件”的窜货情形亦视为恶意窜货。
(4)如果窜货方按本办法不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该窜货行为。
(5)无论窜货大小,外包装编码被人为破坏的,均视为恶意窜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实施方即加害方。
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向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窜货行为,其后果及责任由该代理商承担,该代理商被认定为“窜货方”。
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其上线代理商被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内窜货,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受害方。
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被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货源窜货的,其赔偿权利由该代理商享有,该代理商被认定为“被窜货方”。
窜货处理协议书7篇
窜货处理协议书7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因窜货问题引发一系列纠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说明1. “窜货”是指乙方或其下属机构、代理等将甲方提供的商品跨区域销售,破坏了甲方的市场布局和价格体系的行为。
二、窜货认定与处理原则1. 双方共同确认并遵守商品的销售区域和价格体系。
任何违反此规定的销售行为,均视为窜货行为。
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区域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跨区域销售。
若发生窜货行为,甲方有权进行查处。
3. 甲方在发现窜货行为后,将对乙方进行核实并取证。
若确认存在窜货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纠正。
4.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纠正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窜货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否则,甲方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赔偿与处罚1. 乙方发生窜货行为,应当向甲方支付因窜货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具体金额根据窜货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确定。
2. 若乙方屡教不改,多次发生窜货行为,甲方除要求赔偿外,还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3. 乙方窜货行为情节严重,涉及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四、合作保障措施1. 双方应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价格体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明确的市场规划和销售政策,以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管理和监督,共同打击窜货行为。
4. 双方应定期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五、争议解决方式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de)处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企业与各区域利益,维护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XXXXXX公司产品(de)所有市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产品”与“XXX产品”.第四条:“窜货”(de)定义所谓窜货,是指经销商在协议约定(de)经销区域之外销售产品(de)行为.第五条:“窜货”(de)预防1.为防止“窜货”,营销中心与各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销售区域.2.各级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按要求交纳“市场保证金”.3.各经销商、业务人员在要货前需填写发货申请单,标明货物品种、规格、单价、数量.营销中心综合部做好发货记录,以备发生窜货时核对、确认.4.货物发出后由营销中心综合部落实货物是否发到,接收单位是否收到同品种同数量货物.5.各市场经销商及业务人员,严格控制本区域市场与货物,一经发现窜货现象,立即与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联系,上报窜货明细,将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供货方准确信息告知营销中心.第六条:“窜货”(de)认定1.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擅自将经销产品销售至合同经销区域之外(de)行为.2.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经由第三方在销售区域之外销售经销产品,被发现后拒不处理(de)行为.3.经销商及业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制造,变造药品内外包装(de)行为.4.市场货物出现紧缺时,除公司书面同意外,各市场不准相互调货,否则以窜货论处.第七条:“窜货”(de)处理公司可以依据营销中心(de)销售记录、产品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医院或药店(de)销售证明、购货证明对“窜货”者进行窜货行为和窜货数量(de)认定.凡被窜货代理商发现本区域有窜货后,应立刻把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报给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产品(de)完整实物、及医院或药店所开具(de)小票,作为证据一并邮寄给市场监察部存档,市场监察部方可立案.若被窜货方代理商只将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提报给市场监察部,而没有实物、发票(小票)等确凿证据,市场监察部暂不受理.1.确定“窜货”者嫌疑后,监察部向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反馈窜货明细表,并以邮件形式向窜货者发出窜货行为协查通知,同时抄送窜货方销售经理、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窜货者在收到协查通知后(de)48小时内书面提出确认或异议(de)答复,同时提供相应(de)有关证明材料.否则,公司视为窜货者主动放弃反驳(de)权利.2.“窜货”行为一经认定,“窜货”者或窜货方销售经理在5个工作日内要将所有窜货物中尚未销售(de)货物全部购回,由此产生(de)费用公司不予报销;逾期未购回,按第八条销售经理处罚规定进行双倍处罚.3.由市场监察部依据窜货方与被窜货方提交(de)证明材料确定窜货数量,数量无法核实(de)以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作为一件处理.4.对窜货方(de)处罚和被窜货方(de)补偿,按如下公式计算:窜货方处罚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2被窜货方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注:已取消(de)代理商出现窜货由当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市场调整、岗位调动,由发货时所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5.市场监察部人员将依据窜货行为(de)情节严重程度向窜货方发出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第八条:发生“窜货”行为对销售经理(de)处罚规定1.若销售经理负责区域内部有窜货现象发生,给予该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2.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同一事业部不同区域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3.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不同事业部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③从窜货方所属事业部扣除XXXXX元/件(de)结算款(每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按一件货),计入被窜货所属事业部(同一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不重复处罚).第九条:发生窜货者,不享受公司合同期内(de)任何奖励、激励政策.第十条: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XXX公司市场监察部所有.XXXXXX公司XXXX年X月X日附:窜货行为协查通知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窜货明细-模板。
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低价销售定义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
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窜货行为范畴1、产品范围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赖世家酒业公司及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
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
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公司将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向全公司和各代理商通报。
8、如管辖区域内部窜货,原则上由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处理;如已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场监督部。
如上报公司查处的窜货经查实后,属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或涉及内部窜货,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第一篇: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附件十二: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
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窜货的界定: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
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
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
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
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
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2.1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
2.2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
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3.1 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
3.2 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
关于防止窜货的管理规定
关于串货的管理规定一:串货的定义凡是在协议代理区域以外销售的行为均为串货二:1:筛选客户时,要了解客户以往开发渠道,确定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2:根据公司要求完善销售协议,去定合适的保证金,对客户开发区域明确划分,规范管理。
三:串货的确认公司的货物全部实行标识码管理,如代理区域内发现外地来货,省区销售经理应立即上报:1:从销售终端购买串货样品----,并开具购货发票。
2:查找串货渠道,复印经销商进货发票,确认串货数量。
省区经理将以上凭据寄回公司销售部,由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
串货数量:原则上发现一个货物标示序号视为一件货,如发现破坏货物标示等现象无法确定窜货数量的按照该批次发货数量计算。
四:串货的处罚标准1:代理商的处罚标准(1)第一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3(2)第二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5(3)第三次串货取消代理商资格,并没收市场保证金。
2:省区经理处罚标准(1)第一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30%(2)第二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50%(3)第三次串货罚款金额=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100%取消全年奖金。
该笔货款不计入区域销售任务,不享受销售费用提取。
3:被串货区域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货物计)(1)代理商补偿=串货数量乘代理价乘2A收货B扣除收货部分余下数量的补偿(2)省区经理补偿金额=串货数量计该区域当月任务量。
五处罚与补偿实施程序1:省区经理或代理商调查取证2;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3:财务部向违规办事处开具罚款单7个工作日内款到,超出日期收取滞纳金1%,因省区经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罚款迟迟不到,滞纳金由省区经理承担。
4: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向代理商发出补偿货物。
5:销售部向各办事处通报处理结果。
《串货管理制度》5则范文
《串货管理制度》5则范文第一篇:《串货管理制度》《窜货管理制度》本着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公司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间物流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各地域的整体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现拟定《窜货管理制度》如下:1.区域间不参与窜货。
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
异地连锁配送将不视为串货,并配合好所辖区域的地总和终端经理的销售工作开展(市场零售价统一,店宣活动,产品推广等工作事宜)。
连锁串货定义:连锁业务总部在异地,必由异地同事将供销业务关系确定,并覆盖连锁店进行市场销售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产生将不视为串货。
反之跨区域去联系异地连锁业务总部产生的异地销售则视为主动串货,公司将给予重罚。
2.各地总终端经理应加强对自我区域市场的监控,随时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终端销量分析客户月销售状况。
对不正常的销售现象,及时提出异议,查出根源,及时解决。
3.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区域地总盒终端经理将非本区域之货购进,并收集好小票作为凭据,核定确认批号、小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办;由省办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
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责成相关责任人执行。
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全省所属各区域,以示警醒。
4.处罚原则: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省办督查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督查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
5.处罚准则:A.按查获数量(以一个批号、小号三盒以上按整件计货单位核算)令窜货方零售价买回,同时当月销售额并计入被窜方,并罚款同等金额70%给被窜货方,做为对市场的补偿费,拿出30%奖励举报人,余30%做为处理此事的费用。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窜货行为的定义窜货是指商家在一个地区经销的商品,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地区销售,或者在同一地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然后以高价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销商的利益,有损消费者权益,必须严加打击和管理。
三、窜货处罚管理制度1. 窜货的认定(1) 合理的经销商关系证明:商家应当提供经销品牌商品的合法授权经销证明,确认商品来源的合法性。
(2) 市场调查:对涉嫌窜货的商家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处罚措施(1) 罚款:对确认窜货行为的商家,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罚款金额,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关停:对严重窜货行为的商家,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限制其再次从事窜货行为。
(3) 公示:对被处罚的窜货商家进行公示,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警示其他商家不得窜货。
(4) 合作终止:经销商品牌可以与窜货商家终止合作,取消其授权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申诉与复核被处罚的商家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处理结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合理的处理。
4.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的窜货行为,商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1.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和同行向相关部门举报窜货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2. 定期对商家进行窜货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3. 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处罚管理制度的执行1. 严格执行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健全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3. 对于拒不配合处罚的商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六、结语本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窜货和价格的管理办法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由于个别分公司(分部)、代理商(经销商)为了扩大自身的销量,只考虑眼前利益,而不顾A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偶尔出现低价倾销和窜货的现象。
这不仅导致市场混乱、价格混乱,而且损害了A公司形象、影响了A公司发展。
为此,特制定分公司市场管理规则。
一、术语解释1、代理商:此指二级代理商,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商业信用、销售渠道和经销家电产品的经验,并由A公司授权能严格遵守A公司有关销售政策、条例,在指定区域内独家销售A公司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2、经销商:此指三级经销商,分公司、分部、二级代理商在所属地区内经考察报总部备案的并在指定区域内销售A公司产品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窜货:A公司的分公司、分部、代理商、经销商非经销售中心和销入地区的分公司同意,擅自将A公司产品销售到非其所属区域。
二、市场管理规则(一)分公司(分部)市场管理要求1、分公司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的建议零售价。
3、分部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所属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4、分公司(分部)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未经销售中心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5、分公司(分部)不得跨地区销售。
6、分公司、分部要记录发出商品的机号和发给单位。
7、分公司要及时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二)代理商(经销商)市场管理要求1、在指定区域内批发价不得低于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分公司的建议零售价。
3、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未经分公司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4、代理商(经销商)不得跨地区进货和销售。
5、代理商要负责及时调查和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三、违反市场管理规则的处罚(一)对分公司(分部)违反市场管理要求的处罚1、分公司(分部)不遵守价格政策,则限时调整或向销售中心说明原因。
2、初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辖区分部经理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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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
由于个别分公司(分部)、代理商(经销商)为了扩大自身的销量,只考虑眼前利益,而不顾A 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偶尔出现低价倾销和窜货的现象。
这不仅导致市场混乱、价格混乱,而且损害了A公司形象、影响了A公司发展。
为此,特制定分公司市场管理规则。
一、术语解释
1、代理商:此指二级代理商,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商业信用、销售渠道和经销家电产品的经验,并由A公司授权能严格遵守A公司有关销售政策、条例,在指定区域内独家销售A公司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2、经销商:此指三级经销商,分公司、分部、二级代理商在所属地区内经考察报总部备案的并在指定区域内销售A公司产品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窜货:A公司的分公司、分部、代理商、经销商非经销售中心和销入地区的分公司同意,擅自将A公司产品销售到非其所属区域。
二、市场管理规则
(一)分公司(分部)市场管理要求
1、分公司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的建议零售价。
3、分部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所属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4、分公司(分部)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未经销售中心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5、分公司(分部)不得跨地区销售。
6、分公司、分部要记录发出商品的机号和发给单位。
7、分公司要及时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二)代理商(经销商)市场管理要求
1、在指定区域内批发价不得低于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分公司的建议零售价。
3、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未经分公司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4、代理商(经销商)不得跨地区进货和销售。
5、代理商要负责及时调查和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三、违反市场管理规则的处罚
(一)对分公司(分部)违反市场管理要求的处罚
1、分公司(分部)不遵守价格政策,则限时调整或向销售中心说明原因。
2、初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辖区分部经理调离工作岗位。
3、第二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辖区分公司经理调回销售中心接受培训。
(二)对代理商(经销商)违反市场管理要求的处罚
1、代理商不遵守价格政策,则要求限时调整或向当地分公司说明原因。
2、经销商不遵守价格政策,扰乱当地价格体系,第一次,限时调整;第二次,经协商不成,停止供货。
3、初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
4、第二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并罚款50元/台,罚款从返利中扣除。
5、第三次窜货,取消其代理商(经销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