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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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岗位设置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按职位分为四类,即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工作岗位和辅助性工作岗位。

二、招录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招录程序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和担任职务两种方式进行。

(一)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1. 公告发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发布考试招录公告,明确招录职位、招录条件、招录人数、报名时间和方式等信息;2. 报名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3. 笔试:根据职位不同设置不同科目的笔试,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笔试;4. 面试:对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5. 考察: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6. 录用:拟录取人员通过考察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录用。

(二)担任职务招录1. 机关对空缺职位进行申请;2. 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机关对申请的职位进行公开招聘;3. 对报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综合面试;4. 综合面试合格人员进行聘用申请;5. 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聘用。

三、职务晋升和考核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按照岗位特点、工作实绩、能力素养等进行考核,按照公务员职务晋升管理程序进行。

四、任免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奖惩管理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奖惩管理按照国家公务员奖惩管理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实施。

六、培训管理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七、考核管理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考核管理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管理条例》执行。

八、纪律管理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纪律管理按照《共青团机关管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以上是共青团机关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5、学校培训
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 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 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 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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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选择培训
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 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 和课程。选择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一是鼓励公务员利用闲暇时间到附近学 校或夜校去补习、进修,其学费由政府负担。 如有些地方或部门的行政官员根据自己的工 作情况,参加有关院校的函授、夜大学习而 费用由工作单位承担。 另一种是公务员向政府申请培训假期, 脱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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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以立法的 形式来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进行,用严格 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务员培训行为以及公务 员培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公务员培训能 够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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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务员培训法规主要有:1993 年8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来又 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 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法 律保障是我国宪法有关培训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 重要措施,是实现依法培训国家公务员的重要步 骤,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国家行政管理水平 的重要保证。当前应研究制定与《国家公务员暂 行规定》相配套的法规有《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 指导方案》、《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指导方案》 等。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应结合实施《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相应的公务员培训实 施细则。这样,就会逐步形成我国公务员培训的 法规体系,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务培训

该项培训的主要特点:培训对象是从事专 门业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偏重于专 门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适 应专项工作的需要,培训方式多属脱产培训性 质,集中性、临时性较强。

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8]1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团体⼲部(⼈事)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事局: 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27⽇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 第⼀章总则 第⼀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部教育培训⼯作条例(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为本、全⾯发展、注重能⼒、学以致⽤、改⾰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作。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负责指导协调全国⾏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作。

政府⼈事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作。

地⽅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作。

第⼆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政学院、⼲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和部门可以实⾏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07•【文号】人录发[1994]1号•【施行日期】199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现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6月7日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21•【文号】人外发[1995]110号•【施行日期】1995.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外发〔1995〕110号)现将《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1995年9月21日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第二章培训对象与选派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

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0•【字号】深府[1996]17号•【施行日期】1996.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队伍,《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公务员,应参加离岗培训:(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但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三)经常违反考勤纪律,经教育不改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不改、影响政府声誉的;(五)有其他不良表现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可暂不参加离岗培训:(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章审批第四条公务员离岗培训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审批机关批准后须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公务员离岗培训审批程序如下:(一)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审批表》;(二)所在单位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管理权限报批;(三)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单位通知离岗公务员(以下称离岗人员)办理有关离岗手续。

第六条离岗人员接到离岗通知后即停止公务,并于十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退回公物及文件、资料,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和公务审核。

对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离岗人员,应予辞退。

第七条离岗人员接到离岗通知后申请辞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培训第八条离岗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离岗培训。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张二辰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含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按照培训规划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国家公务员的更新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规划草案,确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应坚持学用一致,注重提高质量,避免交叉、重复的原则。

禁止到市区外或旅游景区的高档宾馆、招待单位组织培训。

第六条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根据规划编制本区域、本系统年度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草案,在每年三月底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

培训计划草案应载明:主办单位、培训的种类、培训对象、参训人数、培训时间、课程设置、授课教师、施教机构、收费标准等。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对上报的计划草案进行汇总,经审定后下达全市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15•【文号】组通字[1996]35号•【施行日期】1996.08.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35号)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现将《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

地方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法学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学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996年8月15日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中国法学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在法学会机关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所在部门、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法律法规

公务员法律法规
2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2.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3.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01月11日颁布
2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
11.关于对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1998年颁布
12.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公务员法律法规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
2.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1994年颁布
3.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颁布
4.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4日颁布
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月29日颁布
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布
12.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5日颁布
13.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5.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颁布
16.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17.人事部下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2002年2月21日颁布
18.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颁布
19.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01月04日颁布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6•【文号】人发[1996]52号•【施行日期】1996.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7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5日人发〔199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训分类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期间不少于三十天。

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2.14•【文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内各司(局),干部教育中心:为加强我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我们对我部2001年颁布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财人[2001]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做好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公务员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服务。

第三条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工作应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公务员岗位素质规范和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状况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各部门要支持、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

公务员要积极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培训任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财政部公务员培训激励机制。

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评优。

第二章培训类型第六条财政部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转业进入财政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开展的培训。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1. 引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事务,并执行相关政策。

为了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才,各级政府制定了公务员培训规定,以规范培训工作的开展。

2. 培训内容公务员培训内容根据不同级别和岗位要求进行分类和设置。

一般来说,公务员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行政管理公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因此,公务员培训中的行政管理课程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课程旨在帮助公务员了解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培养公务员的管理思维和方法。

2.2 法律法规公务员需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律师型的能力也是必备的。

因此,公务员培训中的法律法规课程是必需的。

这些课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加强公务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3 政策研究公务员需要具备政策研究和分析能力,能够理解和应对各种政策挑战。

因此,公务员培训中的政策研究课程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课程旨在帮助公务员了解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并培养公务员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4 知识更新公务员工作的特点是日新月异,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和更新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公务员培训中的知识更新课程是必备的。

这些课程旨在帮助公务员了解前沿的知识和技术,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并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3. 培训方式公务员培训方式多种多样,旨在满足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培训需求。

以下是常见的公务员培训方式:3.1 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是指将公务员集中在一起,由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方式。

这种培训方式便于统一管理和组织,能够集中资源,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集中培训一般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两种形式。

3.2 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是指在公务员工作期间进行的培训。

此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不影响工作时间,公务员可以边工作边学习。

在职培训的形式多样,包括自学、培训课程等。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一、总则根据《共青团中央机关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用于规范本机关公务员的管理。

二、管理范围本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招聘、录用和考试(一)招聘:本机关公务员的招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

(二)录用:1、本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本机关公务员的考察期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

3、本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陆续进行,报到后享有公务员待遇。

(三)考试:1、本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

2、本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四、任职和调整(一)任职:本机关公务员的任职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调整:1、本机关公务员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本机关公务员的调整应当根据其基本情况、岗位需要、个人意愿、综合素质等确定。

五、考核和奖惩(一)考核:1、本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

2、本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一般为每年一次。

(二)奖惩:1、本机关公务员的奖惩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本机关对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公务员应当给予相应惩处。

六、培训和选拔(一)培训:1、本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本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应当以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目标。

(二)选拔:本机关公务员的选拔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

七、待遇和福利(一)待遇:本机关公务员的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福利:本机关公务员的福利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国发[199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人员选配、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年#月%"日人事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第二章培训对象与选派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第六条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第五章培训经费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川办发[1997]年4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4.09【实施日期】1997.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印发川办发〔1997〕年40号)为了不断提高我省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行政机关工作性质、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建设高素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培训分类国家公务员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是对新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树立公仆意识,了解掌握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行情况,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以符合行政机关工作职位的基本要求。

初任培训应按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在试用期间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是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其组织、决策、协调、创新的能力,以适应新任领导职位的要求。

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实际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1年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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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1996年06月0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培训的办法。

第十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规定接受培训。

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三章培训科目
第十二条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

第十五条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确定。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组织编写。

第四章施教机构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并对施教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院按各自职责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管理干部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的,报人事部审批;属于级以下部门主管的,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理论研究;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五条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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