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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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作品及其著作权的保护

摘要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面临严重的形势。在信息技术缔造的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日益尖锐。社会公众在充分利用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与资源的所有者和传播者发生了利益冲突,电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与日俱增。什么是电子作品,以及如何保护电子作品的著作权,本文对此作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电子作品著作权网络

正文: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也是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人们利用网络资源愈益频繁,同时也存在着大量地侵犯电子作品著作权的现象。2001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即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网络著作权的行政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使得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接近了国际领先水平。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电子作品著作权保护还存在着许多漏洞。

要完善对电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首先就要了解什么电子作品及其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电子作品,它仍是属于作品的范畴,它与传统作品一样应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应满足的要件:第一,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即具有独创性;第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第三,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第四,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电子作品与我们所说的传统的作品又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电子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形式或者载体以及传播途径不同,电子作品主要是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因此,我认为,电子作品可以这样定义:电子作品是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数字化作品。

保护电子作品的著作权,毫无疑问地会涉及到电子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电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数字化作品的性质的认识及作品的数字化是否是一项专有权利。学术界中,对于数字化作品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部分学者将作品数字化定性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其本质是将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也就是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电脑能够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在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仍然凝聚了人的创造性。另一部分学者则将作品的数字化看作是一种复制行为,近年来,国际上也开始倾向于这个观点。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作品的数字化要看其在实质上是否具有创造性,若融入了人的创造性,则可视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若没有融入任何的创造性,仅仅是简单地扫描或者文字录入,则应该视为复制行为。关于作品的数字化是否为专有权,学术界的认识比较统一,认为作者对作品拥有著作权,但不必然独占该作品的数字化权,他人出于盈利目的将作品数字化,必须得到原作者的同意。综合关于电子作品著作权的论述,我认为,电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分为一下几中情形:原作者自行将作品数字化的,毫无疑问,著作权属于原作者;获得

原作者同意,将作者的作品数字化并未融入创造性的,原作者享有著作权,且数字化者具有相关的邻接权;获得原作者同意,将作者的作品数字化并融入了创造性的,数字化者具有电子作品的著作权。我们在使用电子作品时,应充分保护电子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然而,电子作品是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网络具有无国界性、公开公用性、无限复制性和交互性的法律特征,使得电子产品著作权的保护面临严重地形势。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我们无法判断一件电子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从而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司法管辖区域变得模糊,引发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其他人未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使用和享受该著作权,而网络上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是公开、公用的,并且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复制其作品。因此,网络的公开公用性和无限复制性,更是把电子产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网络的交互性是网络的一大优势,它可以不论地位或者物理位置如何,链接网上的任何文件,却因此惹恼了不少网页的网主,他们觉得被设链接者窃取了自己的劳动果实,因此,网上链接成为多起侵权纠纷的焦点。电子作品侵权纠纷日益增加,与网络的法律特征密切相关,这是一个方面的原因,还包括管理制度和监控系统的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

电子产品是以网络为载体的进行传播的,因为网络的特征,侵权纠纷愈演愈烈,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以抄袭剽窃为特征的电子产品著作权侵权,这是最常见的电子产品侵权纠纷。他人抄袭剽窃网络上的文章、书籍或者刻制网上视频用于盈利,侵犯了电子产品作者的著作权。第二,与MP3有关的侵权纠纷。网上音乐作品流行至今引发了无数侵权纠纷,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目前在全球网络上至少已经有100万个站点将音乐作品以MP3的格式传递,每天都有超过50万人从网上下载音乐作品。而这些下载不会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侵犯了音乐这一特定电子作品的著作权。

针对电子产品侵权产生的原因和侵权的类型,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和加强对电子产品的著作权的保护。第一,明确著作权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尽量统一、明确国际上有关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使电子产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在被侵犯时能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请求救济。第二,建立全球统一的管理制度,如如何向著作权人申请、如何向著作权人交纳相关使用费用、统一的电子作品管理机构等等。这样,也方便了人们合法使用他人作品,也会在很大地程度上减少电子产品著作权纠纷的发生。第三,安装监控系统,对网络电子作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以有效解决因为网络的公开公用性、无限复制性和交互性带来的困扰。第四,大力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水平,弘扬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精神,促进公众自觉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只有全社会保护著作权的意识得到提高,著作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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