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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四讲英美法系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四讲英美法系

• 普通法法系的法典和大陆法系的法典具有区别: 1、普通法系的法典在体系上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 和逻辑性,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大都不 过是对以前制定法的汇编。 2、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一个法典的颁布,并不意 味着该领域存在的法律失去效力。在大陆法系国 家,新法颁布意味着以前同类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3、在普通法法系,法典的适用受到法官解释的限 制,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是真正的法律。 由于传统,法官们经常把法典置于一旁,而依照 判例法处理案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必须忠 实地恪守法典规定。
第四讲 普通法法系法系与普通法 • “普通法”一词具有不同含义: • 1、在广义上,指12世纪以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它是在中央集权 下形成的,由国王领导下的国家法院统一加以适用,区别于英格兰领 主法院适用的习惯法,也区别于适用于特殊阶层和行业的商人法。 • 2、在狭义上,指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加以 发展的判例法。从表现形式上和产生途径上,它区别于来自立法机构 的制定法。 • 3、从比较法的角度,泛指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于以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典为特征的 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是一个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是当代世界法系之一;美国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又称英美法系。
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 (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 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 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式。 • 在普通法系,英国普通法是基础,英语是普通法 传播的媒介和工具,英联邦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 联系和维持统一的纽带。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 美国在世界的重要地位,使其与英国法成为普通 法法系的核心。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第五讲英美法系共47页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第五讲英美法系共47页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47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第五讲英美法系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

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

02
03
普通法
基于判例法和惯例,由法 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和发 展。
衡平法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 旨在纠正普通法的不足之 处,提供更加灵活的救济 措施。
制定法
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
美国法律体系
联邦法律
由宪法、国会制定的法律 和条约组成,适用于全国 范围。
州法律
由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适用于本州范围。
法律体系的改革方向
各国法律体系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需要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 ,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对未来法律体系的思考和探讨
未来法律体系的特征
未来的法律体系将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社会公正和可持续 发展,推动法律的科技化、智能化和全球化。
未来法律体系的构建
构建未来法律体系需要坚持法治原则,推动法律的普及和 教育,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判例法
基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 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 有约束力。
加拿大法律体系
宪法
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 度和原则。
制定法
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包括联邦法 律和省法律。
判例法
基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判 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04
伊斯兰法系
沙特阿拉伯法律体系
沙特基本法
确立沙特为伊斯兰国家,国王必须遵守伊斯兰教 法。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了解各国法律体系的异同,推动 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为跨国法 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范围和重点
01
主要国家法律体系概述
简要介绍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 体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 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02
法律体系比较分析

第一讲 法律体系概述

第一讲  法律体系概述

1法律体系概述
1.1 世纪判决
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法官 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 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 10年中是否使用过 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 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 “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 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 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 10年之中是否说过 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 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 “品格证据”的影响: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 品格证据”的影响: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 如撒谎成性或前科累累, 如撒谎成性或前科累累,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 律效力。 律效力。
1法律体系概述
1.1 世纪判决
明星证人 福尔曼警官
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 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 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 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 他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 他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 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 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 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 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 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 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 方败类? 方败类?
维持正常开销需至少600万美元。 维持正常开销需至少600万美元。 600万美元
1法律体系概述
1.1 世纪判决 检方阵容
“常胜女将“、副检察长克拉克 常胜女将“
主持起诉过20多宗杀人重罪案,从未输过一场 主持起诉过20多宗杀人重罪案, 20多宗杀人重罪案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大陆法系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

是西方社会中,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各种有关法律成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分为法德国两个支系。

范围:欧洲大陆各国。

法国派的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

德国派的国家包括:德国、希腊、奥地利、瑞士、日本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一)全面继承罗马法:不是照搬照抄,在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上同古代罗马法有了很大不同。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新律》组成。

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大陆法系的形成与政权的肯定或者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在欧洲大陆这一时期政治上不统一),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普通法的发展同王权的扩张与高度集中的皇家法院的存在相互联系。

)罗马法的复兴是从12世纪开始的。

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表现:1、接受了罗马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例:2、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直接间接与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有关的原则和制度。

(二)实行法典化近代以后,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体系,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再以若干单行法作为补充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补救措施包括:解释法律、参考“判例”、修改法律和颁布单行法。

(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特点表现:1、在法律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

2、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

这种解释不能侵犯立法权,只能探求立法者赋予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并加以遵循。

3、不承认判例的正式效力。

法律学入门知识法律体系与法律程序

法律学入门知识法律体系与法律程序

法律学入门知识法律体系与法律程序法律学入门知识:法律体系与法律程序法律是用来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是研究法律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介绍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的基本概念和关键要点。

一、法律体系1.1 法律体系的定义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法律规则之间的组织和关系。

它包括各级法律的层次、来源和适用范围等要素。

1.2 法律层次法律体系的顶层是宪法,它是国家根本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一致。

下一级别是法律,包括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文件,如法典、法规和条例等。

最低级别是法律规范的个别适用,如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判决。

1.3 法律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判决等。

这些来源都有不同的法律权威和适用范围。

1.4 法律适用范围法律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则适用的地域、对象和时间。

法律可以适用于整个国家或特定地区,可以适用于所有人或特定人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时间段。

二、法律程序2.1 法律程序的定义法律程序是指处理法律案件的步骤和规则。

它包括法律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关和程序要求。

2.2 法律诉讼程序法律诉讼程序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它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起诉、答辩、审理、判决和执行等。

在每个阶段,各方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3 非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是指通过非法院机构或特定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

例如,仲裁、调解和行政救济等。

非诉讼程序相对于法律诉讼程序更加灵活和高效。

2.4 法律实施机关法律实施机关是指负责执行法律的机构和人员。

它们可以是司法机关(如法院和检察院)、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等。

不同的法律程序需要不同的实施机关。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程序的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法律体系为法律程序提供了规则和原则的依据,而法律程序则是法律体系的具体实施途径。

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为法律程序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同时,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有效也为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

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穆斯林法系、习惯法系和混合法系。

本文将对这五大法律体系进行介绍,探讨其特点、应用范围以及对全球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国家。

它以法典为核心,具有系统化的法律条文,体现了对成文法的青睐。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社会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运用法典上的规定。

该法系注重法律的形式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注重法律程序和正义。

在大陆法系下,司法判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一个稳定的判例法。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其扩展影响广泛,包括英联邦国家、美国等。

普通法系不仅依赖于成文法,更重视法官根据先前的判决案例制定的判例法。

判例法视为一种权威法律来源,法官有权依据判例来解释和审理案件。

普通法体系强调个案解决和法律灵活性,鼓励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这种法律体系以文字判决为主,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主要适用于伊斯兰国家,其法律来源于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戒律(修订之前)。

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与宗教有机结合,法律规定涉及日常和宗教层面,例如家庭、婚姻、继承等。

这个体系下,法官是宗教学者,他们主要根据伊斯兰教法来判决案件。

穆斯林法系在法学和宗教信仰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四、习惯法系习惯法系在非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地区较为常见。

习惯法系是基于长期的实践、惯例和传统形成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不依赖于成文法,而是重视社会的实践和习俗。

习惯法主要用于社区内部的争议解决和纠纷处理,以社会共识和集体经验为基础。

习惯法系注重社会联系和和解,试图通过司法程序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具有多个法律体系特征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融合了两种或多种法律传统,并形成自己的独特体系。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
的鱼” ? (6)掌握好询问的时间。 ? (7)运用重复的技巧。提问通常不适宜重复,但有时候也是一种技
巧,以下情况可以应用: A、证人拒绝回答问题,重复提问给证人造 成压力,使其难以回避所提出的问题。B、证人语无伦次,重复提问 有助于他把思路理清楚。 C、证人对提出的问题没有心理准备或者时 间久远记不清楚,变换提问方式可以帮助记忆。 ? (8)制造“法庭陷阱”和警惕对方设置“法庭陷阱”。
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提出警告。汽车按设计每小时要走 50 英里,除非轮子安全可靠,产生的伤害几乎是必然的。被 告知道危险,他也知道汽车会被购买者之外的第三人使用, 这从它的型号就可明显看出:有供三个坐的座位。且从购 买者是零售商,他要把买来的汽车转卖出去这一事实也可 明显看出:从某些方面可以确定地说,零售商的确不是要 使用汽车的人,可被告却要我们承认仅他是法律保护的对 象,法律不会让我们得出这样不一致的结论。公共马车时 代的先例不再适用今天的交通条件了,危险必须是急迫的 这一原则并未改变,但适用这一原则的 事物的确会变,不 断发展的文明社会生活要求它们是什么,它们就是什么 。”
? 诉辩交易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审判资源; 其次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 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最后,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 另一方面,由于欠缺强制起诉的制度,也使检察官对于案 件是否起诉有相当大的决定权。
? 另外,犯罪被害人虽然可能可以提起自诉,但是他们对于 诉辩交易协议不具有影响能力,这也倾向于鼓励被告进行 诉辩交易。
STATE.V.ROJAK
? 20岁的被告人罗杰克利用暑期在一家冰激凌店打工。几个星期以来她 一直倾心于隔壁内的一件标价 £69的毛衣,但这个价格已经是其半 个多星期的薪水了。终于一天她在查看了商店并认为其能将毛衣拿走 后将该毛衣塞进了书包,结果她被商店的保安当场抓获。在后来的司 法程序中,检察官向其宣布其犯有零售偷窃罪。面对检察官罗杰克表 示认罪,愿意赔偿商店的损失并将毛衣退回,希望得到一个改过自新 的机会。检察官根据被告人罗杰克的有罪供述与其达成诉辩交易,对 本应关押9个月或罚款£ 500的最高刑向法官提出了仅罚款£ 100的 建议。在此案件中可以看出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系初犯且能 够认罪悔罪的被告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结案不失为一种双赢的模式。

《世界主要法系》课件

《世界主要法系》课件
《世界主要法系》PPT课 件
从罗马法系到中国法系,探索世界主要的法律体系及其在国际商务和投资中 的影响因素。
法系的定义及概念
什么是法系?法系是一系列使用相似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了解各 个法系的特点和发展历史。
罗马法系
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系,广泛影响欧洲大陆及其前殖民地。它的特点是法官 的重要性和法律的系统化。
国际商务谈判的法律文化差异
了解不同法系之间在商务谈判中的文化差异,以优化跨国商务合作和谈判策 略。
常法系
常法系以英格兰法院的判决为基础,是英国及其前殖民地的主要法律体系。 它注重案例法和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
民法系
民法系源于法国大革命,遍布欧洲和拉丁美洲。它以法典和法律规则为基础, 强调权利和责任的法律。
穆斯林法系
穆斯林法系以伊斯兰教法为依据,广泛应用于中东、北非和其他信仰穆斯林 的地区。它融合了宗教和法律的原则。
印度法系
印度法系以印度宪法和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则。它在印度及其邻国广泛适用。
日本法系
日本法系是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混合了传统的日本法和西方法律。它在日 本及其近邻地区适用。
中国法系
中国法系综合了中国传统法和西方法律体系的特点。它在中国及其影响的地区广泛应用。
法系的影响因素
了解法系发展的影响因素,如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和外部影响。
法系的比较研究方法
研究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方法,以加深对各个法系的理解。
法系对国际商务的影响
探讨法系对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的影响,如合同法、企业法和知识产权。
法系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分析法系如何影响跨国投资和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如投资法和仲裁。
法律语言在法系差异中的作用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一讲 绪论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一讲 绪论


但是,多年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档案和涉 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发现,洛杉矶警方在调 查案件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 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 以足够的证据像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是杀 人元凶,很可能是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 嫁祸辛普森。



1、忽视现场勘查常识。派去过第一现场的警 官去通知辛普森。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3、警官携带辛普森血样返回案发现场。 克拉克检察官和“梦幻律师团”之一李昌钰的 对话。 “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美国司法 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 超过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犯罪绳之以法。


1944年,应美国政府之邀,对日本文化 进行研究以便为制定对日政策提供帮助 和科学依据。 日本文化有双重性,就像菊花与刀。菊 花是日本皇家家徽,刀是武家文化的象 征。日本人爱美而又黩武,尚礼而又好 斗,喜新而又顽固,服从而又不驯,忠 贞而易于叛变,勇敢而又懦弱,保守而 又求新。
她认为:文化都是人类行为的可能性的不 同选择,无所谓等级优劣之别;文化的 原始与现代的差别,也并不意味着落后 与先进,各文化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 有自己与所属社会的适应能力。 反映了内在的思维和行事方式和结构的多 样。 是每个民族独特的环境和历史遭际 的产物。
荣誉谋杀的印度法:

当宝莱坞、中产阶级、印度籍世界小姐、 软件产业发达,“戈尔什科夫”号航空 母舰的出现,印度走上现代化的道路。

印度媒体2011年5月25号爆出一条颇具 爆炸性的新闻,查尔肯特邦的印度国大 党议员勒克拉,因涉嫌“荣誉谋杀”一 名青年被捕入狱。

按照印度教的教规,不同种姓之间不可 通婚,如果青年男女企图逾越这条鸿沟, 那么就会给家族带来耻辱,双方的家族 成员就可能因此而萌动杀机,这种谋杀 被称为“荣誉谋杀”。

第一课法律体系

第一课法律体系

课文第一课法律传统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美国人通常会意识到不同管辖权区的法律可能会有所不同。

从政治上而言,每一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都有其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的说法是很正确的。

但是,在法律传统和法律方法方面,世界上大多数的法律制度都可以归于为数不多的几个法律传统之一。

在西方以及在世界上那些被殖民化的或受到西方强烈影响的地区,存在着两个主要的法律传统或者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美国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路易斯安那州除外)。

这篇文章为你介绍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起源和发展,以及这两大法系之间的的主要区别,尤其是法律方法方面的区别。

1.两大法系的起源以及它们在世界各地的分布情况(a)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

早在1066年,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就由威廉征服的英国所建立。

但在1066年,普通法并不存在。

征服者威廉(英王威廉一世)并没有废除地方的习惯法和法院。

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当地的习惯法。

对于整个王国来说并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

尽管如此,国王还是在威斯敏斯特建立了一些王室法院。

它们最初的管辖权是很有限的,但是最终扩大到使地方法院被废止。

王室法院的判决成为整个王国通行的法律,即普通法。

普通法的渊源是先前的法院判决,因而普通法最主要的传统意义上的渊源是判例而不是立法。

这一点是很正确的。

当普通法发展成为一整套不公正的、非常严格的正式的程序时,国王创设了新的法院而不是以立法的形式修改法律。

当一个诉讼主体认为普通法的判决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时,他(在这种时候通常不是她)会向国王请愿。

有如此之多的请愿,以至于国王创设了衡平法院。

它会准许酌情的救济以修正普通法。

这个法院判决产生了一系列可称为衡平法的法律。

这种衡平法也是建立在先前的司法判决的基础之上的。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普通法传统的组成部分。

大不列颠帝国把普通法带到了世界各地。

普通法在许多国家得以“继受”。

但它的继受在欧洲殖民者成为主要居民并且将他们的法律强加于当地的土著居民的那些国家中最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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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大陆法系
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

是西方社会中,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
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各种有关法律成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分为法德国两个支系。

范围:欧洲大陆各国。

法国派的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

德国派的国家包括:德国、希腊、奥地利、瑞士、日本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全面继承罗马法:不是照搬照抄,在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上同古代罗马法有了很大不同。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新律》组成。

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大陆法系的形成与政权的肯定或者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在欧洲大陆这一时期政治上不统一),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普通法的发展同
王权的扩张与高度集中的皇家法院的存在相互联系。


罗马法的复兴是从12世纪开始的。

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表现:
1、接受了罗马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例:
2、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直接间接与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有关的原则和制度。

(二)实行法典化
近代以后,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体系,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再以若干单行法作为补充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补救措施包括:解释法律、参考“判例”、修改法律和颁布单行法。

(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特点表现:
1、在法律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

2、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

这种解释不能侵犯立法权,只能探求立法者赋予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并加以遵循。

3、不承认判例的正式效力。

(四)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五)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法律推理采取演绎法。

(六)“法学家式”的法学教育
一、法国民法典
拿破伦对制定民法典的贡献:1、充分认识到制定民法典的迫切性和巨大意义。

2、采取果断措施,保证法典迅速顺利通过。

3、对法典本身也有影响(实用性)。

1804年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结构:简短的前言(无总则),三编,36
章,2281条。

以<国法大全>的《法学阶梯》为蓝本。

第一编:人(权利主体)
第二编:所有权的各种形式(权利客体)
第三编:获得财产的各种形式(权利的变动)
特点: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

20世纪以来法国民法的变化: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出现了社会法学为基础的新
的民法理论,主张限制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意志自由,强调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

1、正式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2、加强对所有权的限制
3、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
4、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
5、婚姻家庭法更趋平等和自由。

德国民法典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3、“潘德克顿”(学说汇纂的德译)学派(又称罗马法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综观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可以看出,这部法典是由它的制定者:官吏\议员\法学家\律师\工商界代表\容克贵族代表等经过深思熟虑精心设计出来的.
正因为如此,它能够在吸收法国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反映德国特有的国情以及垄断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新特点,从而在立法上取得重大成功.
二)民法典的结构
共2385条,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明显受到《学说汇纂》的影响。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1、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
私人所有权不受侵犯,资本主义契约自由
2、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
(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2)对所有权作了适当限制;
(3)只承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当事人本来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

(4)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5)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

3、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在法律理论和学说方面,而实际采用很少,不及法国民法典。

普通法法系
含义:在狭义上,指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加以发展的判例法。

从表现形式上和产生途径上,它区别于来自立法机构的制定法。

它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美国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又称英美法系。

分布:
欧洲:英国(苏格兰除外)、爱尔兰;
美洲: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亚洲: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非洲:冈比亚、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乌干达、赞比亚;
特点:(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原则
(三)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四)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法学教育的“职业学徒式”
(五)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法律主要是法官活动的产物,“法官法”。

归纳推理是从以往的案件到目前案件,它不仅是法律适用所必须的推理,而且在归纳推理中也发展了法律规则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通法法系国家程序法最主要的特征是对抗式诉讼,与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形成对比。

对抗式诉讼的特征: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4、采起诉认否程序。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5、实行陪审团制度
辩诉交易:实际是一种认罪谈判。

是检察官与辩护方进行的谈判,谈判的内容是检察官降低起诉,被告人就检察官所期望的次级罪名认罪,控辩双方的谈判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

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三大法系之一,是现存最古老的法系,伊斯兰法系是指以7至9世纪伊斯兰法为母法而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宗教法律规范总称。

伊斯兰法系初创于阿拉伯半岛。

其中《古兰经》具有最高宪章性质.
伊斯兰法的特点
(一)同伊斯兰教密切结合。

(二)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

君主哈里发没有立法权
(三)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四)多样性、分散性和兼收并蓄。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一)穆斯林的义务
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二)债务关系法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制度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
(四)刑法落后的部门。

复兴的主要表现
1、法律渊源的变化。

2、确保法律与伊斯兰原则相一致。

3、恢复传统刑法。

4、传统民商法原则的恢复
中华法系的特质
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
1、表现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2.表现在家族伦理与法律的关系上
3.表现在“天人合一”的关系上。

4.表现在人神关系上,儒家远神近人,孔子“仁者爱人”的思想,为古代的人本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

身份法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

等级法在社会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多民族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成果的融合
中央集权,皇权至上
注重成文法典的编纂,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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