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道路养护统计调查工作,确保道路养护工作的高效运行和质量掌控。
适用于公司内全部与道路养护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二、定义和缩写1.养护:指对道路、道路等交通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理、保养和修复的工作。
2.统计调查:指对道路养护工作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的过程。
3.缩写:N/A(无)三、管理标准1. 养护统计调查流程道路养护统计调查工作应依照以下流程进行:1.数据收集:相关部门人员应适时收集道路养护工作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养护项目、费用、时间等。
2.数据记录:将收集到的数据依照规定格式进行记录,并确保记录的精准性和完整性。
3.数据分析:对记录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发觉问题并提出对策。
4.报告编制:依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统计报告,精准有效地汇总和呈现数据。
5.报告审核: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统计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精准性和牢靠性。
6.报告发布:将审核通过的统计报告进行发布,确保相关人员能够适时取得到数据。
2. 数据录入和管理1.数据录入:全部道路养护统计数据应由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录入,确保数据的精准性。
2.数据备份:录入的数据应适时进行备份,并存放在安全牢靠的存储设备中,以防数据丢失。
3.数据保密:全部道路养护统计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未经授权人员不得任意查看、复制和使用。
4.数据完整性:对录入的数据应进行完整性检查,确保全部数据都得到正确记录。
3. 培训和技术支持1.培训计划:公司应订立养护统计调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的统计调查技能和学问水平。
2.技术支持:公司应供给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使用引导、数据处理技巧等,以确保数据的精准性和工作的高效完成。
四、考核标准1. 数据精准性1.数据录入精准性:录入数据的精准率应达到90%以上。
2.报告编制精准性:编制的统计报告精准率应达到95%以上。
2. 数据适时性1.数据收集适时性:应适时收集道路养护工作相关数据,确保数据适时记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颁布的。
下面将就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全面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内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对交通运输行业内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核查单据、现场勘察等方式,收集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与交通运输企业和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数据的情况。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第八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指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九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整理分析完毕的统计数据,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和比对,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布交通运输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和客观的原则,确保发布的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发布应当注明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发布时间,以便用户了解数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统计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统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交通情况调查管理试行办法0
奎屯公路管理局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量调查管理工作,准确统计公路的交通流量,发挥公路交调在交通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公路建、养、管、收等工作,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交通调查工作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公路等级及处置措施的一项重要决策依据,各单位必须按照管理局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准确掌握所辖公路的交通调查资料。
第三条观测站点的设置、撤销、移动必须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移动观测断面及站、点。
第四条交通调查工作实行站点专人负责制,站点负责人员需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责任心强并热爱交调工作;各分局局长作为交调工作第一负责人,做到交调工作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站点负责人要掌握管辖范围内观测站点的基本情况,熟悉观测仪器的工作原理、操作及维护方法、上报程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分局负责人及局养护管理科。
第六条各分局必须在局统一规定的观测日安排、开展交调工作,站点需固定三名交通观测人员,观测人员不得任意更换,观测时间由局统一规定。
第七条交调观测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真实记录,任何个人不得造假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八条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交调数据(含电子版)至局养护管理科,迟报5日按无故不观测处理,分局交调分扣1分。
第二章连续式观测站管理第九条连续式站点负责人要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技术,做到每日网上查询数据传输情况,并且登记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条连续式站点负责人对辖区路段埋设的线圈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线圈脱落或其它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局领导及局养护管理科,以便及时维护。
第十一条连续式站点负责人应定期对自动化观测仪器进行除尘,打扫自动化观测站房屋室内外卫生,冬季做好站房周围及太阳能板的除雪工作。
第十二条各分局认真组织开展每年局统一安排的大型人工观测工作,观测时必须填写完整交调原始记录表及自动化观测仪器精准度测定表,并将数据及时上报局养护管理科。
北京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以下简称“公路交调")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在国道、市道、县道(含高速公路,下同)开展的公路交调工作。
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交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交调的任务是通过对公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监测,掌握公路的交通流特性,开展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为宏观政策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公路网规划与调整、公路建设投资评价、路网运行监测与评价、公路养护计划管理、交通应急处置、公众出行等提供有力支撑.第四条公路交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为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各公路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公路交调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管理工作.第六条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委有关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二)制定北京市公路交调工作发展规划、公路交调站点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公路交调工作;(三)监督、检查、协调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四)负责汇总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上报交通运输部;(五)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的公路交调统计及分析工作;(六)督促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开展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考核公路交调设备质量状况;(七)建立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中心,负责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传输、存储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市级交调管理平台的建设,汇聚各交调管理单位交调数据;(八)负责市级公路交调数据中心及交调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工作;(九)负责公路交调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十)负责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第七条各公路交调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北京市有关公路交调统计政策、规定及制度;(二)制定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分析工作;(三)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管理;(四)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数据的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上报;(五)组织实施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六)负责基于本辖区(或管养路段)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1.前言为了解我公司所属区域道路交通情形,及时掌握交通运行情况,做好交通管理和决策,订立本制度,旨在规范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相关人员,包含管理层、执法人员、相关部门以及合作单位。
2.目的本制度的重要目的如下:•统一规范道路交通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供应准确可靠的交通数据,为公司决策供应科学依据;•加强交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实施科学严密的数据分析,以改进道路交通管理方案。
3.职责与义务3.1 公司管理层•负责订立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各部门和人员依照规定的调查方法和程序履行调查职责;•审核和批准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交通问题,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3.2 相关部门与人员•依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时提交调查数据;•严格依照订立的调查方法和程序进行数据的手记与整理;•维护交通设施和设备,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搭配其他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供应所需信息。
3.3 执法人员•搭配相关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统计调查;•依法依规开展交通执法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性,防止数据造假。
4.调查内容和方法4.1 调查内容公司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流量统计:通过各级交通设施上的监控设备、车载设备等,统计车辆的流量、车型、车速等信息;•交通事故统计:统计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数量、原因、责任等信息;•交通违法行为统计:统计不同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种类、惩罚情况等信息;•交通运输需求统计:统计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交通运输需求,为交通规划供应依据。
4.2 调查方法公司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采用以下方法:•基于现有监控设备和车载设备,通过数据手记和分析软件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配置专业人员进行上报数据的甄别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联合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和核实数据。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备案2008年10月1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公路交通量调查情况汇总表(交调统1表) (4)(二)一般国道交通量报表(交调统2表) (5)(三)国家高速公路交通量报表(交调统3表) (6)(四)省道交通量报表(交调统4表) (7)(五)地方高速公路交通量报表(交调统5表) (8)(六)路段平均日交通量统计报表(交调交1表) (9)(七)小时交通量记录及日交通量统计报表(交调交2表) (10)(八)汽车平均行程速度综合报表(交调速1表) (11)(九)四类公路汽车交通量比重综合报表(交调重1表) (12)(十)四类公路机动车交通量比重综合报表(交调重2表) (13)四、主要指标解释(一)交通量及交通量调查 (14)(二)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 (14)(三)路况资料 (14)(四)车速及调查方法 (15)(五)四类公路比重调查 (15)(六)交通量观测、调查 (16)(七)适应交通量 (19)五、附录(一)交通量调查站的设置 (20)1.交通量调查站设置的总体原则 (20)2.连续式交通量调查站的设置 (20)3.间隙式交通量调查站点的设置 (21)(二)基层参考表式 (23)1.间隙式调查站交通量月统计报表 (23)2.间隙式调查站交通量年统计报表 (24)3.连续式调查站交通量月统计报表 (25)4.连续式调查站交通量年统计报表 (26)5.连续式调查站分车型小时交通量年统计报表 (27)6.汽车平均行程速度观测综合整理报表 (28)7.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整理报表 (29)8.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整理报表 (30)一、总说明(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对公路交通情况进行经常性、定期或不定期调查,可以掌握公路网内交通流的运行特征以及公路网的适应程度,是公路交通管理必需的信息支撑,也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路交通信息服务的基础。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82]交计字916号
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的通知(82)交计字916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汽车运输总公司:统一的、科学的统计指标含义、范围口径、计算方法是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在原《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研究,现将修改后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颁发,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各级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都必须认真按规定填报各种运输统计报表,并相应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应及时反映,以便研究解决,不得自行修改。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某些必要的补充规定或问题解答,补充规定应报部批准,问题解答也应抄部一份。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第一章公路运输量统计公路运输量的统计目的是:反映和研究公路运输货物及旅客的运送数量、运送距离、流向与构成,检查公路运输量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公路运输企业的运输生产成果,并用来分析研究公路运输同其它运输业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相互关系,作为指导公路运输工作及编制运输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公路运输量的统计范围公路运输量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运输量。
我国目前公路运输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及“非交通运输部门”两个部分所承担。
所以对公路运输量的统计,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及“非交通运输部门”两个方面进行。
交通运输部门运输量的统计范围,按本规定执行。
“非交通运输部门”运输量的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公路统计管理制度
公路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统计管理工作,统一公路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保证公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公路统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务和职责公路统计管理工作是指对全国公路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具体任务和职责如下:1. 全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统计管理工作,制定并贯彻实施统计管理制度;2.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统计工作,组织并督促统计企业单位按规定开展统计工作;3. 公路统计工作者应认真负责地完成统计工作,做到数据真实准确,确保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三、统计范围公路统计工作主要涵盖以下范围:1. 公路建设项目情况统计:包括公路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2. 公路运营管理统计:包括公路管理单位、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运营数据统计等;3. 公路交通事故统计:包括公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伤亡情况等;4. 其他与公路建设、运营、管理相关的统计工作。
四、统计方法公路统计工作应遵循科学的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具体统计方法包括:1. 数据来源:公路统计数据应来源于具体的调查研究、实地勘察和系统统计等方式,杜绝虚假数据的产生;2. 统计指标:公路统计应遵循相关的统计指标和标准,确保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和科学性;3. 统计表格:公路统计应按照统一的统计表格进行填报,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便于统计分析;4. 数据核实:公路统计数据应在填报后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报送要求公路统计数据的报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送。
具体要求包括:1. 报送时限:公路统计数据应按时报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2. 数据内容:公路统计数据应包括完整的数据内容,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3. 报送材料:公路统计数据的报送应包括相关的统计报告、数据表格等材料,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可比性;4. 报送形式:公路统计数据的报送应按照统一的报送形式进行,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便于统计分析。
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一、背景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公路越来越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而公路养护作为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
二、意义建立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有以下意义:1.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科学的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
2.为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帮助其制定更为科学的公路养护政策。
3.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为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提升公路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养护工作相关信息的统计包括对公路养护工作完成情况、养护工作周期、养护工作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
通过建立科学的统计模型,可以更好地了解公路养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统计数据对养护工作进行科学管理。
2. 客观评价养护工作质量的调查通过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对公路养护工作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价。
评价要素包括养护工作标准、养护工作比较、养护工作成果等。
通过调查,可以更好地了解公路养护工作的实际质量,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路养护工作的不断进步。
3. 统计公路养护设施的使用情况包括对公路养护设施的种类、规格、使用率等信息进行统计。
通过对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科学统计,可以有效地提高公路养护设施的使用效率和保养质量,降低养护成本,提升公路服务水平。
4. 汇总公路养护工作的数据将上述各项内容统计、调查所得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建立科学的报表。
通过对报表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公路养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四、实施步骤建立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应根据以下步骤进行:1.制订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公路养护工作的数据统计和调查工作。
3.根据统计和调查所得结果开展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
4.利用分析报告为养护工作提出科学管理措施和建议。
5.不断完善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促进公路养护工作不断提升。
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制度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制度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交通体系的紧要构成部分,对于经济进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有侧紧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把握道路运输行业的进展情况,订立有效的政策及规划,需要进行科学、标准、全面的道路运输数据统计调查。
本文就道路运输统计调查涉及的价值、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阐述。
二、道路运输统计调查的价值1.政策订立的参考道路运输统计调查是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订立相关政策、订立交通运输规划和重点工程计划的紧要依据。
通过对行业内的货运量、运输本领、运费、营业收入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国家能够了解到行业内的生产规模,市场态势,产品种类等,为政策订立供给参考数据。
2.支撑交通运输本领的提升道路运输统计调查能够帮忙政府了解道路交通的现状,提示社会对交通建设的重视,帮忙政府定制交通的相关计划,以提升交通的整体本领。
同时,订立科学规划、高效运营的道路建设投资计划,能有效的推动交通设施的提升和道路运输水平的进步。
3.全面了解行业情形随着社会进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呈现出多种形态和特色,统计调查能够对货车数量、行驶里程、运费变化、总产值等关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反映整个行业的概貌,为政府决策供给经济基础和各行业的经营情形。
三、道路运输统计调查的问题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1.数据真实性的保障道路运输企业的数量较多,行业内的车辆信息、司机信息、装载物品信息等多种形式的数据月报表必需保障真实性和精准性。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运输企业不遵守统计认证的流程、提交虚假数据等问题。
因此,政府需要通过订立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数据监管和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2.统计口径和分类的规范不同地区、企业和组织统计口径和分类存在差异,难以统一,在数据收集、处理及发布中,如何将这些差异处理好,协调成一致性好的数据,对于监管单位的统计意义影响很大。
因此,政府需要统一数据分类标准,以免数据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部
一、总说明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掌握公 路网内交通流的运行特征以及公路网的适应程度,并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公路规划建设、路网运 行管理、交通应急处置、科研及社会公众提供公路交通信息。为完成国家统计任务,保证公路主管部门 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公路交通的基本状况,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分为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常规调查是指按照本制度要求定期开展的调查活动, 主要包括交通量调查(含比重调查)、车速调查、轴载调查、占有率调查等;专项调查是指根据专项工 作需要开展的调查活动,主要包括起迄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典型路段运行监测、典型车辆调 查、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及政策影响情况调查等。本报表制度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常规调查。 (二) 调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范围包括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农村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以外的各行政等级高速公路也纳入调查范围并逐级报送相应统计资料。 本制度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内容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轴载调查和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和普 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等。 (三) 组织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公路交通情况调 查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调查资 料的采集及汇总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统计资料和数据。省级以下公路交调机构及其组织体系由省 级公路交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 部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的规划编制、位置确定与变更审核、数据汇总、数据 审核、数据质量评价及抽样督查等工作。省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统筹负责本省国家级公路交调站的具体 位置设置、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数据审核上报、期间核查、日常运行规章制定等工作。 (四) 报表及资料报送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规定的表式、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报报表。上报报表通过“国 家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上报,其中交调交 1 表仅通过系统 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纸质文件须加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报报表及资料时,必须包含计划单列市的相应内容。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的上报报表及资料中须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部报表及资料按实时、月报、季报和年报方式上报。
公路统计的管理制度
公路统计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统计工作管理。
第三条公路交通统计是指对公路交通运输活动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路交通统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六条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强化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加密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中发现的数据不一致或错误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中的资料、文件和资产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挪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设立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并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建立专职统计人员,实行统一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统计机密,不得泄露统计结果。
第十六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档案,记录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七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制定具体的统计工作计划和计划,做好统计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全国各地区和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标准和方法,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九条对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数据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发布机制,向社会公开统计结果。
第三章统计方法第二十三条公路交通统计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28•【文号】交计发[1993]559号•【施行日期】1993.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交计发(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运输发展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和检查社会运输量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统工字(1992)239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第36号令)的要求,我部在商国家统计局并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同时,我部组织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交通厅(局)和西安公路学院、上学海运学院等九单位组成汽车、拖拉机、水路运输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统计课题组,经反复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提出了《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并征求了部分省(市)交通部门意见。
现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印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起试行。
鉴于抽样调查的范围由载货汽车扩展到其它机动车和拖拉机,由公路运输扩展到水路运输,由货物运输扩展到旅客运输,工作量增加较大,各地要加强对行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人员,以利工作的全面展开。
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目录<font size=+1>-------------------------------表号|表名|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受表单位-----|---------|----|-----|----交行统1表|公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交行统2表|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年报|2月10日|交行统3表|公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年报|2月10日|交行统4表|水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font>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统计范围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范围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个人(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纳入统计范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纳入统计。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的质量,适应交通发展对公路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服务的需要,使之形成一套比较规范的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站统计信息由站票证员统一管理,站票证员负责每日收费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站票证员将通行费日报表与收费员的收入核对,确定长、短款情况,并对废票进行核对。
三、站票证员将每日车流量、通行费收入、票证销号数据于次日10:00前通过网络传送上报局收费稽查处。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者必须及时向局收费稽查处报告并按指示执行。
四、站票证员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收费数据分析情况电子版上报管理处。
每月1日10:00前,将上月与收费相关的统计信息按要求正确、及时上报管理处。
五、站票证员每月将各类报表数据整理、备份,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并分别装订成册。
每年将装订成册的各类报表、帐本等资料整理后,存入库房内的资料柜中,便于查找。
六、处票证员每日将各站上报高管局的各类数据进行稽核及汇总,并上报管理处领导。
七、处票证员每月2日前将上月与收费相关的统计信息按要求上报高管局。
八、处票证员每月对各站统计信息进行考核,并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
3. 各部门员工:负责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三、统计调查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
2.运输业务情况:包括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量等。
3.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数量、人员结构、人员培训等。
4.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情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6.管理情况:包括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效率等。
四、统计调查周期1.月度统计:每月底前完成上月数据的统计工作。
2.季度统计:每季度底前完成上季度数据的统计工作。
3.年度统计:每年底前完成上一年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统计调查流程1.统计调查部门根据统计内容确定调查表格和要求。
2.各部门负责人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完成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3.统计调查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汇总,并生成统计报表。
4.统计报表通过相关渠道传达至企业领导层,用于管理决策。
六、数据保护1.企业各级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统计数据,不得随意泄露。
2.统计数据仅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离职员工必须交还所有统计数据,并签署保密协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纳入个人档案。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任何问题,可随时向统计调查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
以上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望各部门认真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企业的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北京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以下简称“公路交调”)工作,提高公路交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加强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设备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单位)在国道、市道、县道(含高速公路,下同)开展的公路交调工作。
乡道及专用公路、农村公路交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交调的任务是通过对公路的交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监测,掌握公路的交通流特性,开展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为宏观政策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公路网规划与调整、公路建设投资评价、路网运行监测与评价、公路养护计划管理、交通应急处置、公众出行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公路交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为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各公路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公路交调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或管养路段的公路交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委有关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二)制定北京市公路交调工作发展规划、公路交调站点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公路交调工作;(三)监督、检查、协调全市公路交调工作;(四)负责汇总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上报交通运输部;(五)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的公路交调统计及分析工作;(六)督促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开展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考核公路交调设备质量状况;(七)建立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中心,负责全市公路交调数据传输、存储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市级交调管理平台的建设,汇聚各交调管理单位交调数据;(八)负责市级公路交调数据中心及交调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工作;(九)负责公路交调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十)负责基于公路交调信息的交通流量指数分析、路网适应性评价、重大社会活动(事件)影响分析等工作。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2021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2021一、概述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是针对公路交通情况进行的一项基础性统计工作,旨在全面了解公路交通的运行状况、服务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
二、调查内容1. 公路里程及分布情况:统计公路总里程、各等级公路里程以及公路分布情况等。
2. 交通流量及拥堵情况:通过对公路交通流量的监测和调查,了解交通拥堵状况及影响因素,为交通规划和治理提供依据。
3. 车辆拥有量及构成情况:统计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数量、车型结构、燃料类型等,反映车辆保有量和构成变化。
4. 交通事故及安全情况:统计交通事故数量、类型、原因等,评估交通安全水平和风险,为制定安全政策提供依据。
5. 公路养护及管理情况:调查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养护管理措施实施情况等,反映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6. 气象条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监测气象条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为应对极端天气对公路交通的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7. 其他相关指标:根据需要,开展其他与公路交通相关的指标调查。
三、调查方法1. 抽样调查:对交通流量、车辆拥有量等指标采用抽样调查方法,以样本数据推算总体数据。
2. 全面调查:对公路里程、交通事故等指标采用全面调查方法,获取相关数据的详细信息。
3. 监测与观测:利用传感器、摄像头等设备对公路交通流量、气象条件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观测。
4. 问卷调查:对公路使用者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公路交通服务质量的评价和建议。
5. 数据整合与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和指标。
四、调查频率与时间安排1. 年度调查: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调查,每年进行一次。
2. 月度调查:对交通流量、车辆拥有量等指标进行抽样调查或实时监测,每月进行一次。
3. 季度调查:对气象条件等指标进行监测和观测,每季度进行一次。
4. 特定时期调查:根据需要,在特定时期对相关指标进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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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以下简称“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确保交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等公路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掌握各级公路的交通流量、构成、分布和车辆运行速度等交通流特性,并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公路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和科研设计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基础
信息。
第三条公路交调统计分为常规调查和非常规调查。
常规调查一般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比重调查等内容;非常规调查一般包括轴载调查、车头时距调查、交通事故影响调查、起讫点(OD)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及其它专项调查等内
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开展国家规定
的常规调查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营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按时、如实提供公路交调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公路交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交通部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路交调统计机构和交调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公路交调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营企事业单位所开展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的公路交
调统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由交通部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省级以下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确定。
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可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公路交调统计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路交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部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拟订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政策、规定和
制度;
(2)组织编制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发展规划;
(3)制定公路交调统计技术规范及标准;
(4)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国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5)指导全国公路交调统计队伍建设和业务培
训工作;
(6)管理国道交通情况调查站(点)设置及变
更;
(7)提供全国公路交调统计资料,并发布相关
信息;
(二)省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交通部有关公路交调统计政策、
规定及制度;
(2)制定省级公路交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组
织实施辖区内公路交调统计工作;
(3)编制本辖区公路交调统计工作发展规划;
(4)研究、提出本辖区公路交调查站(点)设
置与变更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审批;
(5)负责本辖区公路交调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6)负责辖区内公路交调统计信息的汇总、分
析、上报及对外发布;
(7)组织实施本辖区公路交调统计业务培训工
作。
(三)省级以下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的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调查站(点)管理
第十条国道、省道和重要的县道、乡道几专用公路上,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布设常规公路交调站(点)。
第十一条常规公路交调站(点)主要进行交通量调查、车
速调查和比重调查。
第十二条国道常规公路交调站(点)的设置、调整,应由省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提出方案,经交通部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
省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负责省道常规公路交调站(点)的设置、调整,并将设置、调整结果报交通部公路交调统计
管理机构备案。
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交调站(点)的设置、调整由省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常规公路交调站(点)设置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常规调查宜采用自动化观测,连续式交通量调查
必须采用自动化观测。
第十五条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应制定工作规章,保证公路交调站(点)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均应设有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公路交调统计的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对固定的专
职技术人员,负责公路交调统计日常工作。
技术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学历、职称,其技术职称可纳入统计、经济或工程系
列管理。
第十七条常规调查站(点)观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交调统计经费
第十八条公路交调统计经费按用途分为日常管理费用和固
定资产投资费用。
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管理费、人员经费,设备维修费,信息发布费及科研费等;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包括调查站点建设费、交调配套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等。
第十九条日常管理费用应在各单位公路养护费用中列支,也可设立专项经费;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则应纳入交通
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经营性公路的交调统计经费可从其经营收入中列支;“政府还贷公路”的交调统计经费可从其通行费
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新建公路的交调站(点)建设(包括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须与公路沿线设施同步实施并投入使用,其建站(点)费用可纳入该项目的建筑安装费用。
第六章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路交调统计资料应由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统一纳入档案管理,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公路交调统计资料时,可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发布公路交调统计信息,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
续。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及部有关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确保保密范围和密级,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为提高公路交调统计工作的质量,各级公
路交调统计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路交调统计工作是交通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按照《交通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调统计机构
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