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转化为抢劫

合集下载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摘要: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

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夺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处。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当场;暴力。

我国《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而随着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转化型抢劫罪现象也日趋严重。

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之间的界限,不仅有利于正确定罪,而且也是对犯罪分子正确量刑的前提。

一、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69 条规定的犯罪情况,是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要以抢劫罪处理,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这是适用第269 条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同,我国刑法要求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也应该作严格解释,理解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呢? 对此理论界存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1〕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但也不能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 条;〔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

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

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

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摘要]早在古代刑法中就有对强盗罪的相关规定,旧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也作了相关规定,经过不断修改,从而确立了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相关规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为标准形态的抢劫罪,此外确立了三种转化型的抢劫,刑法第269条作了相关规定,适用第269条处理的犯罪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为行为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但是,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典第269条的适用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见解和做法。

现行立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应进一步完善,刑法相关条文应作相应修改。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立法概况适用条件立法完善《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因发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罪,故通常称为转化型抢劫罪,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概况、适用条件以及立法缺陷与完善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立法概况(一)国外的立法在现代外国刑法中,对先行实施盗窃、抢夺财物的行为,为窝赃、拒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犯罪情况的处理,大致有几种做法:一是有些立法例虽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其刑法理论看是当然地将之包括在强盗罪(抢劫罪)之中。

如《苏俄刑法典》、《加拿大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犯罪情况,其刑法理论却都认为,盗窃后为拒捕而对失主当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应当构成强盗罪(抢劫罪)[1]。

二是有些立法例明确地把这种犯罪情况规定在抢劫罪里。

其中有的并不另设款项与抢劫罪区分,如罗马尼亚现行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保加利亚1951年通过的刑法典第184条第3款等;另有些立法例则在抢劫罪里另设款项对之加以规定,如巴西1940年颁布的刑法典第157(一),意大利1968年修正的刑法典第628条第2款等。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本文将以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为主题,针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

本文将首先从基本法律条文、案件事实和证据、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一、基本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盗窃罪是指在没有取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占有、非法占有、秘密和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暴力、胁迫和抢夺。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某市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某商场内发生盗窃案件,盗窃人员切断了货架上的耳机,窃取了10部价值10000元的耳机。

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调查视频监控等证据,发现有两名嫌疑人从商场进入,并在耳机货架旁停留,之后一人拉住货架上的耳机,另一人则用剪刀将连接器切断,随后两人拿着耳机逃离商场。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警方发现这两名嫌疑人还曾在商场内盗窃过其他物品。

最终警方将这两名嫌疑人抓获,并从他们身上搜出了这些耳机和剪刀等作案工具。

三、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这两名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因此,他们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此基础上,如果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方法,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抢劫罪。

由于案件中并没有体现出嫌疑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方法,因此不能认定其实施了抢劫罪。

四、共犯认定除了对嫌疑人单独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之外,我们还需要对其是否存在共犯的情况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时分工明确、各执行不同的作用的,都应当认为是共同犯罪。

在该案件中,两名嫌疑人可以被认定为共犯。

根据证据,两名嫌疑人在商场内共同盗窃了货架上的耳机,一人拉住货架上的耳机,另一人用剪刀将连接器切断。

从一则案例谈转化型抢劫

从一则案例谈转化型抢劫

从一则案例谈转化型抢劫题要转化型抢劫历来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界定的,转化型抢劫是由其他财产犯罪转化而来,如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就转化为抢劫了,而不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那么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有哪些区别呢?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来具体了解。

案情〕2005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携带刀具、钳子、毒狗肉、纤维袋等工具,驾驶2辆摩托车从广西梧州窜到广东省封开县都平镇,乘村民的狗无人看管之机,用有毒的肉毒死狗的方法盗得村民饲养的狗6只,被事主发现后逃跑。

当他们逃跑到竹马界(地名)山脚时,被事主陈某和郑某驾驶摩托车追上并拔掉被告人邓旭远所驾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潘成刚和陈世钢便各自抽出带在身上的刀指向郑某,逼迫其交还摩托车钥匙。

当陈某、郑某掏出手机要报警时,潘成刚用刀指向陈某,恐吓两事主不准报警,并要事主将手机扔到山下。

郑某被逼扔了手机,而陈某不从,被告人潘成刚即持刀上前夺其手机,陈世钢也持刀和陈世才围住陈某。

潘成刚见抢不到手机,就用刀柄砸了一下陈某的头部之后,又逼迫郑某过去将陈某的手机扔到山下。

被告人钟元灿为阻止事主追赶,将事主摩托车的油管拔掉。

随后,五被告人即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分歧〕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在盗窃发现时,当场对事主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所盗的六只狗的总价值只有几百元,远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起点标准,只有盗窃行为,未构成盗窃罪。

暴力的实施不是在盗狗的现场“当场使用”,事主追上时,已距离偷狗的地方有300多米远,不能满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时间、空间条件。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实施的暴力也不是“当场使用”,所以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点〕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谋划共同流窜盗窃村民饲养的狗,被失主发觉后,为阻止报警和抗拒抓捕,当场对事主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

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

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刑法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称之为转化犯;有的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不是标准的转化犯,应为拟制的转化犯,或准犯;还有的学者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区别的角度,把刑法269条的规定称为法律拟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笔者旨在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 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规定只限于盗窃犯,且其盗窃罪并无“数额较大”之限制,我国刑第269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件的前提条件。

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1、盗窃、诈骗、抢夺是否需要达到财物数额较大,并且是构成犯罪的情形?对此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

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

与此相对应针对实践中的案件,也有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例如笔者办理的徐某,2003年7月至邻居家,盗窃人民币70元,正欲离开时,被主人的碰见,徐某随手持啤酒瓶照被害人头部打击一下致被害人轻微伤,并趁机逃离,后徐某被抓获。

此案在定性上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徐某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徐某使用了暴力手段。

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现在在社会上有很多⼈不愿意⼯作⽀援医⽤最简单和罪损害别⼈利益的⽅法进⾏得到利益,⽐如说盗窃和抢劫,这些都是违法⾏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有轻有重也可以互相转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介绍⼀下相关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认定标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有哪些条件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

⼆、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三、对盗窃罪的处罚:(⼀)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以⼀千⾄三千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3](⼆)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以三万元⾄⼗万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三)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以三⼗万元⾄五⼗万元为起点。

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的数额标准,并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综上所述,对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需要满⾜⾏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

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中存 在 争 议 。 有观点称 , 作 为 一 种抢 劫 罪 , 既 然抢 劫 罪作 为 财
产 型犯 罪 . 以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产 为 目 的 . 犯 罪 形 态存 在 既 未
遂. 那 么未 遂 问题 也 不 例 外 地 的存 在 于 转 化 型抢 劫 罪 有 观
点称 . 只要暴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被行 为人实施 . 那 么 就 是 既 遂的抢劫犯罪 . 即没 有 未 遂 的转 化 型 抢 劫 罪 。 也有观点称 , 从 刑法理论上来看 . 一 个 犯 罪 向 另一 个 犯 罪 的转 化 是 转 化 型 犯
用《 刑法 》 第1 3条 的 “ 情节显著轻微 , 危 害不 大 的 ” 规定 , 并 依
法 认 定 非 犯 罪 考 虑 到 第 2 6 9条 的 犯罪 的危 害程 度 和 其 立 法 原意 , 同时 以法 益保 护 为 原 则 , 在适 用《 刑法》 第 2 6 9条 定 罪 的 时候 . 对 先 行 行 为 的 数 额 不 应 做 出任 何 限 制 . 无 关 数 额 的
法 律 平 台
詈 — ■ _ 馕 皇
我国 刑法 第2 6 9 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石建军
《 刑 法》 第 2 6 9条转 化型 抢劫 罪 的规
— _一 定 及 适 用
在《 刑法》 第 2 6 9条 中 : “ 犯 盗窃 、 诈骗、 抢 夺 罪. 为窝藏赃物 、 抗 拒 抓 捕 或 者 毁 灭 罪 证 而暴 力 相 威 胁 或 使 用 暴 力 的 . 并 以 特 定 财 物 为对 象 的其 他 犯 罪 . 就 应 转 化 并 定 性 为抢 劫 罪 从 犯 罪 预 备 行 为 可 否 构 成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从 逻 辑层次 出发 , 对 于盗窃 、 诈骗 、 抢 夺 行 为 达 不 到 犯 罪 程 度 的. 尚且 可 以 当 作 “ 转 化型抢劫 罪” 的前提条件 . 而 不 以 预 备 犯 罪 为 前 提 条 件 的说 法 不 通 理 : 与此 同时 . 法 律 规 定 排 除 犯 罪 的 预 备 行 为 在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之 外 也 不 存 在 法 律依据 。

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法律中规定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抢夺罪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就会转化为抢劫罪,此时自然就会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那一般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呢?这个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抢劫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转化型抢劫行为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的原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重大恶性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由于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不能构成犯罪。

因此,该类主体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没有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转化型抢劫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多属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从对青少年矫正与改造的角度来看,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3、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在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时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可以根据牵连犯的理论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定罪,即根据结果行为吸收实施行为的办法来定罪,而不能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

盗窃罪转化成抢劫罪

盗窃转化成抢劫罪案情介绍被告人:刘某某,男,31岁,河南省农民。

被告人:关某某,男,21岁,河南省农民。

被告人:张某某,男,18岁,河南省农民。

三被告本是同乡,相携来到北京,到北京后没有找到工作,生活困难。

1998年8月,因雨量过多,海淀区郊区某公路约一百米的地段被雨水淹没,由此去郊区县的多路公共汽车需在此地换车,形成一个临时车站。

1998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便邀约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一同前往临时车站行窃,刘某某对二人说:“这里最好找钱,人多又乱,丢了钱也不会注意,出了事也好逃跑。

”当天,三人开始扒窃,次日晚2 1时许,三被告乘人多拥挤之机前去车门处扒窃。

当被告人关某某扒窃乘客曹某的钱包时被其发觉,关某某不等曹某叫喊,猛力一拳击在曹某的左眼上,被告人张某某也上前打曹某一耳光,接着刘某某朝曹某的腹部击一拳。

乘客孙某指责三被告的非法行为,三被告又一拥而上朝孙某一顿拳打脚踢。

然后,。

刘某某手持、关某某手持棍棒继续追打曹某,直至曹某苦苦哀求为止。

事后,经法医鉴定,曹某右眼眉骨破裂,左手食指、中指指骨骨折。

审判结果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张某某三人犯抢劫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被告人辩称三人并非以抢劫旅客财物为目的,只是想趁人多拥挤扒窃财物,虽后来打伤旅客,但并未造成重伤。

三被告人对本案事实无异议,但对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表示不服。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客车上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即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甚至动用凶器对被害人及其他旅客进行伤害,其盗窃行为虽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但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公诉书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三被告人以不具有抢劫的目的为由辩称自己不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第263条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关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目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主要观点司考出题人考倒大家的诀窍强烈推荐!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现象,从立法确立时起,就引起法学理论界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笔者谨以此文谈谈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有人认为,“转化型抢劫”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当场所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视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从重情节;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可认定其构成伤害罪、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就当前形势而言,“转化型抢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这种犯罪现象较为普遍,危害很大,为有力地打击这类犯罪,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单独确立;其次,“转化型抢劫”存在敛财与暴力两种行为、两个阶段,两种行为、两个阶段又组成一个整体,若定性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包涵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失之以宽;若对两种行为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则割裂了两种行为的联系性、统一性。

唯有将两种行为、两个阶段联系起来,确立为一个“转化型抢劫”,才能解决这个矛盾。

(二)“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是否可以增加?现有“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仅限于“盗窃、诈骗、抢夺”这三个罪名,有人指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应仅限于这三个罪名,其他涉财类犯罪,如侵占、敲诈勒索甚至贪污等犯罪也应纳入“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宜增加,因为从立法本意来看,“转化型抢劫”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常见犯罪而确立的,这三种犯罪发案率高,而且常常出现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转化为抢劫罪的机率高,而其他涉财犯罪不属多发犯罪,转化机率很低,就立法效率、精简原则而言,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转化型抢劫”之列。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种特殊形式。

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因当场实施暴⼒⾏为转化⽽来的。

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跟着店铺⼩编⼀起往下⾯看看吧。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百六⼗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先,⾏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为⼈如果没有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直接对被害⼈实施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段强⾏索取财物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就不适⽤刑法的⼆百六⼗九条的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有盗窃,诈骗抢夺的⾏为为前提。

⾏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为。

并不必须够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但是如果使⽤当场暴⼒或以暴⼒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为⼈必须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为⼈的暴⼒或者暴⼒威胁的⾏为必须是“当场”使⽤,这⾥的“当场”是指⾏为⼈在盗窃,诈骗,抢夺⾏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

⾏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为中,没有达到⽬的,未取得财务⽽被⼈发现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强取财物的⾏为就应当⼈定为转化⾏抢劫罪。

或者取得财物后被⼈发现,在逃跑被追逐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也应当⼈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适⽤刑法的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为⼈作案以后,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对被害⼈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则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也就不能适⽤刑法的第⼆百六⼗九条进⾏处罚,其⾏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的刑法条款论处。

盗窃转化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转化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转化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

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

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达到“‘数额较大’、以暴力相威胁”等条件后,是可以转化成抢劫罪的。

抢劫在很多国家都属于重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因此,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最好还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那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该如何写盗窃转化抢劫罪辩护词呢?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夏某父亲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会见被告的基础上,经认真分析本案件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涉嫌抢劫罪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夏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区别一般的抢劫罪与因盗窃在而转化的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后果。

从被告夏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整个过程从犯罪的特征上来看都符合盗窃的犯罪构成。

1、从主观方面讲:被告夏某在作案的过程中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其拉开贾某停在路边的XX轿车门,进入车内仅仅是为了盗窃车内的物品。

2、从客观方面讲,被告在作案过程中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其所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只能定性为盗窃,被告用暴力相威胁的目的也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车内财物。

而是为了能够顺利离开作案现场。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也就不可能构成抢劫罪。

也正是因为被告在盗窃未遂准备离开时,为了逃避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才有了盗窃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被告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该盗窃罪转化的抢劫罪与直接的暴力抢劫有着质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显然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夏某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要比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要小。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无人员受伤。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摘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有其严密的内涵标准和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判定行为人的转化行为犯罪性质时,必须按照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从严把握。

以免造成定罪过苛、量刑过重的不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案由]甲和乙入室盗窃被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基本案情]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手过这样一起案件,未成年人甲和乙及其另外三个同伙,一日中午去农村开代销店的丙家偷盗,甲和乙翻墙进入丙家院以后,乙从丙家厨房内拿菜刀撬开住室门锁,甲乙共盗取了 10 余条总计价值 300 元的香烟递与院外望风的三个同伙。

甲和乙又继续翻找东西时丙回家,甲乙二人因害怕丙阻拦,逃跑时甲在前面用拳头晃了晃,而乙在甲的后面只是持刀逃跑,整个过程既未发生身体接触,也未发生言语威胁。

丙却因受到惊吓自己绊倒,后又起来追撵,望风的同伙被抓供出了甲乙,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针对甲乙的具体行为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讨论这个案件时形成三种辩护意见,第一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符合人室从重情节,只不过判的刑期过长;第二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按人室抢劫重复评价,而应按一般抢劫定罪量刑;第三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未达盗窃罪起刑点的盗窃行为,不宜按抢劫来定罪量刑。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并依此精心准备进行了辩护,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分析及结论]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分为一般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一般抢劫犯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犯罪,转化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双重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为了转移脏物、抗避抓捕等目的,当场利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前提是必须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者;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侵占他人财物为己所有的动机目的。

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几点看法

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几点看法

关于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几点看法入户盗窃是指盗贼进入他人住宅并盗取财物的行为。

而抢劫是指以暴力或威胁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入户盗窃和抢劫虽然都是犯罪行为,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但最近几年中,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是件令人担忧的事情。

一、什么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盗贼进入他人住宅并盗取财物的行为,盗窃者在不被发现情况下进入房屋,并盗取一些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

这些物品可以是珠宝、电器、现金、证件等。

二、什么是抢劫?抢劫是指以暴力或威胁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抢劫者会使用暴力或威胁来迫使受害人交出他们的财物,抢劫行为通常在公共场合发生,如街道、商店、地铁等。

三、入户盗窃为何会转化为抢劫?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主要原因是盗窃者为了得到更多的财物而采取了激烈的手段,例如可能会带着武器进入那些他们认为有贵重财物的家庭,或者迫使受害者交出更多的贵重物品。

在一些社区中,盗窃人员可能会发现,进入住宅后暴力盗窃可能更加容易。

四、如何预防抢劫?(1)保持房门、窗户的安全性。

按照要求安装各种安全锁和安全网等装置,防止盗贼通过翻译、撬锁等手段实施破门盗窃。

(2)多次锁门。

当您进入房屋时,务必再次检查房门是否已紧行关闭,若邻居上楼借水等原因,也要确保房门锁好。

(3)尽量减少住户人员外出情况。

出门前关闭窗户、房门,将贵重物品携带或锁在特定的地方。

(4)提高警惕,防范搭讪。

对于不明来历来路的人,要多加注意和提防,防止被搭讪,并及时向警方报警。

(5)提高防范意识。

在同住人员间要学会关注家庭安全问题,相互提醒、支持,加强与邻居的工作协作,共同维护社区治安。

五、如何应对抢劫?(1)保持冷静。

在被持枪、持刀或不法分子威胁时,受害人要尽可能保持冷静,避免过度激动和惊恐,以免引起对方之武断或伤害。

(2)点明门前事。

受害人应当尽量利用说服对方或者引导对方把物品取走,让对方离开,千万不要给予激烈反抗。

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在我国,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抢夺罪,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其实就会转化为抢劫罪,那么之后就会跟《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量刑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

那通常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转化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夺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二、转化为抢劫的共犯如何处罚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较容易认定,而对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及后面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

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中共犯的认定,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还应当结合犯罪时的客观情形对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实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与这是一样的,而一旦转化为抢劫罪,那么肯定就是要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罚,此时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比较重的,一般都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

哪些罪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哪些罪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哪些罪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哪些罪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呢?想必⼤多数读者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哪些罪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抢夺罪还有诈骗罪在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法占有为⽬的,对财物的所有⼈、保管⼈当场使⽤暴⼒、胁迫或其他⽅法,强⾏将公私财物抢⾛的⾏为。

所谓暴⼒,是指⾏为⼈对被害⼈的⾝体实⾏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是指对被害⼈的⾝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的反抗,从⽽劫取他⼈财物的⾏为。

这⾥的其他⽅法,是指⾏为⼈实施暴⼒、胁迫⽅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百六⼗七条第⼆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百六⼗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成的,第⼆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的继续实施特定⾏为转化⽽成的。

在这⼆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类是基于前提⾏为“携带凶器”⽽转化,第⼆类是基于后续⾏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转化,⼆者相对⽽⾔,“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入户盗窃却实施了抢劫行为怎么定罪刑辩律师

入户盗窃却实施了抢劫行为怎么定罪刑辩律师

⼊户盗窃却实施了抢劫⾏为怎么定罪刑辩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6506,QQ:1348661382。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州)律师事务所,⼗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1、本来想⼊户盗窃,但是⼊户后⼼⽣⽍意直接对主⼈实施了抢劫,定抢劫罪。

在该情形中,⾏为⼈的⾏为属于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

法律上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虽然其本意是⼊户盗窃,但由于⼊户后真正实施的是抢劫⾏为,当⾏为⼈进⼊房⼦后,真正的实施⾏为才开始。

因此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直接构成抢劫罪: (1)⾏为⼈当场使⽤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段,导致财物所有⼈或保管者⽆法反抗,并⽴即抢⾛财物或者迫使被害⼈⽴即交出财物的⾏为; (2)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受害⼈的⼈⾝权利,但最终⽬的仍然是为了抢劫财物。

(3)必须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且故意作为的⽬的,否则,⼀般不视为抢劫罪; (4)⾏为⼈是年满14周岁的正常⼈。

2、⼊户盗窃后被主⼈发现,为逃脱适⽤暴⼒,转化为抢劫,定抢劫罪。

依据《刑法》第⼆百六⼗九条规定,⾏为⼈实施盗窃⾏为,被主⼈发现了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主⼈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为会转化为抢劫罪,根据抢劫罪的相关条款定罪处罚。

不过⼊户盗窃后若要转化为抢劫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盗窃罪,但是不需要已经完成盗窃⾏为; (2)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的才使⽤暴⼒的。

其中,窝藏赃物要求⼩偷已经偷到东西了,抗拒抓捕要求受害⼈或其他⼈已经开始了抓捕⾏为; (3)当场对主⼈⽤暴⼒或者暴⼒威胁,此时的暴⼒⼿段需要达到受害⼈⽆法反抗的地步,且转化时间段不仅包括当场实施暴⼒,还包括抓捕过程中。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室盗窃转化抢劫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室盗窃转化抢劫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室盗窃转化抢劫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室盗窃转化抢劫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为⼈的盗窃、诈骗、抢夺⾏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是⼀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在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其中的转化是有适⽤条件的:转化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该条的前提条件。

⼀般来说,⾏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为⼈的盗窃、诈骗、抢夺⾏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依照法律规定,⾏为⼈在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为后,还必须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这是适⽤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

当场是指犯罪分⼦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离现场就被⼈发觉追捕的过程。

(三)⾏为⼈当场实施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的。

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

“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的赃物不让别⼈追回。

“抗拒抓捕”是指⾏为⼈抗拒公安机关或者群众的抓捕扭送。

“毁灭罪证”是指⾏为⼈消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盗窃转化为抢劫
一法一案(七)
《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抢夺罪和诈骗罪在一定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
2010年3月l3日3时左右,刘某珠(女,魁斗村人)在二楼卧室听到客厅有异常声响,在起床到厅查看的时候,被厅里的两个陌生男子(具体特征不详)的其中一个人用“芼担”打伤手掌,后两人乘机逃出其住宅,经清点发现厅里冰柜里的80斤茶叶已被盗走,总损失价值7000元。

安溪县公安机关随后抓获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以入室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

魁斗派出所
2010年6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