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转化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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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转化为抢劫

一法一案(七)

《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抢夺罪和诈骗罪在一定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

2010年3月l3日3时左右,刘某珠(女,魁斗村人)在二楼卧室听到客厅有异常声响,在起床到厅查看的时候,被厅里的两个陌生男子(具体特征不详)的其中一个人用“芼担”打伤手掌,后两人乘机逃出其住宅,经清点发现厅里冰柜里的80斤茶叶已被盗走,总损失价值7000元。安溪县公安机关随后抓获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以入室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

魁斗派出所

20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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