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复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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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4年丁韪良把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的《万国公法》。
2.在近代国际法的行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维斯特法利亚会议的召开和《威斯特法利亚和
约》的签订外,还有格老秀斯的著作_《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
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和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它已被各
国接收为_ 法律__ 。
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_ 国际条例__ 和_ 国际习惯__。
6.中、印、缅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于__ 1954___年提出的。
7.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_ 强行__ 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8.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撰始于___19___ 世纪。
9.联合国的国际法的主要编撰机关是_ _国际法委员会_______。
10.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
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__国内法优先__ ,另一派强调__国际法优先____
11.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和共管。
12.中国的陆地边界长 22000 公里,海岸线长 18000 公里。
13.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称领土,它有领陆、领水、领
空和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14.按《南极条约》的规定,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
15.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取得国籍,二是因归化取得国
籍。
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16.缔结能力属于国籍法范畴时,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17.缔结条约的程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条。
18.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19.国际条约按照国家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条约和特别性条文。
20.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
21.按照《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22.按《南极条约》规定,南极地区是指国际法委员会。
23.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须具有的四个要素是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
权。
24.中、印、缅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属于 1954 年提出的。
25.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
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编撰: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
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3.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
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4.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
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5.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6.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7.领陆、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
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8.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
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9.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
权。
10.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
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11.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
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2.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
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3.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
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14.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
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15.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
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16.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
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17.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
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18.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
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19.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
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20.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
具有重要意义。
21.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
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22.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
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23.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
久中立义务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