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紫檀木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
甲拥有一批名贵的紫檀木料,共1000公斤,时值100万元。2012年3月,甲与乙订立的合同规定:由乙利用这批木料设计、制作3套明式圈椅,报酬10万元;剩余木料需全部返还。乙按照甲的要求,圆满完成了设计、制作工作,于2012年9月1日将3套成品交付甲,并声称所剩木料共100公斤,亦当场交付。实际上,乙私扣了一块10公斤的木料(此时的价值为1.2万元)未还。乙将其加工为精美的工艺品,按照市价2万元出售给收藏家丙。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
1.首先讨论甲丙的法律关系
在老师讲述了案例之后,有同学发言称:加工所得的工艺品归乙所有,因为乙对材料进行了加工,所以自然归乙所有,然后又根据买卖合同,乙将工艺品卖给了丙,因而丙又取得工艺品所有权,所以甲不对丙享有权利。
这种观点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分析的过程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分析过程应该是这样的: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的精神,当事人就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加工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小于原材料的价值,则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所以;如果加工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高于原材料的,则加工物归工人所以,但加工人应对原材料的所有人给予相应的补偿金。
据此看本案中的工艺品,材料价值是1.2万元,加工后市价是2万元,因此可以认为乙加工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是8000元,小于原材料的价值即1万2000元,因而认定加工得到的工艺品归甲所有,即乙丙交易前,工艺品归甲所有。
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依据善意取得的原则,乙是无权处分了甲的工艺品,卖给丙,丙取得该工艺品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合理,已经交付于丙,因而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所以丙取得了该工艺品的所有权。
据此工艺品的所有权合法的由甲转移给了丙,所以丙取得工艺品的所有权,并且甲不对丙享有任何请求权。
2.甲与乙的法律关系
(1)首先讨论甲对乙是否享有请求权,享有什么样的请求权,是返还2万元的请求权呢,还是返还1万2的材料费的请求权。
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一个角度,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甲对乙的请求权
甲享有乙归还材料的请求权
依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据此,按照甲乙的加工承揽合同,认为甲将原材料交给乙,乙加工,成品归甲。按照合同应有之意,未加工的原材料自然归甲所有。据此甲享有请求权,请求乙归还原材料的请求权
该请求权消失
依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
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该条规定的是违约责任及除外情况,提到非金钱债务其实是和金钱债务相对,非金钱债务其实就是行为,即该合同之债的内容是行为.
一般金钱债务的履行叫做给付,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叫做履行
因为乙将材料加工成了工艺品,因而造成了材料的灭失或者说是重大变化的,造成了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因而,该返还材料请求权消失。
甲享有返还工艺品的请求权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的规定,上文已经叙述,该工艺品在未交付丙之前,所有权属甲。
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案例中,工艺品属于甲,乙无权占有了甲的工艺品,因而甲可以请求乙归还工艺品,即甲享有返还工艺品的请求权。
该请求权同样消失
依据上文已列的合同法第110条,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乙不能履行,并且工艺品的所有权已经归丙所有,因而该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消失。
甲享有要求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按照工艺品2万元的标的
依据合同法第265条妥善保管原则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此处,就要分析乙占有此物,是否属于法条规定中的妥善保管人。
如果按照文义解释,法条的意思是合法的保管人应该妥善的保管定作人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此时案例中的乙是不合法的保管人,是否应该妥善保管归于甲的工艺品?
此时应该认为,应该妥善保管。
按照目的解释,该法条旨在保护承揽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承揽人交给定作人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而可以推定,合法的保管人尚且应该妥善的保管,那么不合法的保管人必然更应该妥善的保管,由于不妥善保管造成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材料中,由于乙不妥善的保管无权处分了甲的工艺品,无权处分造成了甲的工艺品的所有权归于丙所有,致使甲丧失了归还工艺品的请求权,因而应当对此造成的甲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该工艺品依据前文所述,价值2万元的工艺品的所有权在未交付丙前归甲所有,因而该损害赔偿的标的是2万元的工艺品的价值。
第二个角度不当得利的角度。
依据民法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得出不当得利应满足4个条件:
1.一方取得财产
2.一方受有损失
3.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据此,分析乙将工艺品交给丙,获利2万元的行为。乙取得了2万元,甲受到了工艺品返还请求权消失的损失,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乙取得2万元不合法。因而可以认定乙取得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甲对乙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第三个角度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