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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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相关教育机构,下同)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且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作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和重庆市职称改革相关政策,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这一原则,结合本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任职年限要求

聘任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已满5年(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由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级职务转评为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且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也必须满5年)的专(兼)任教师(教研员)。学校(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兼任一门完整的课程(3年及以上)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教学工作。

㈡学历要求

1.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含教办,下同)、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站,下同)的中学教研员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高级中学中的高中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初中、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高级中学中的初中教师、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的小学教研员和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符合重庆市职改办《关于我市中小学教师破格推荐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实施意见》(渝职改办[2003]78号)的教师、学历符合《关于对我市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职称工作实行倾斜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职改办[2002]133号)的教师(不含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初中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的教研员)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党校学历应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

委渝委组[2000]8号文执行,即“凡获得党校学历毕业证书的学员,在重庆市范围内,在干部任用、晋级和评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按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对待”。

3.后学历问题。一直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如通过进修、函授或自考等达到所教学科相应规定学历的可以将取得该学历的前、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所学专业达到规定学历却又与所从事的专业不是相同、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的,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教年限本科毕业达到10年,普通初中、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高级中学中的初中教师、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专科毕业达到12年的视为合格学历。

㈢班主任工作要求

在任教工作期间担任过班主任工作两年及以上,且工作有成效。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教仪馆教研员和中层及以上管理工作人员可以不作要求。教师从事德育、学生部门、团队辅导、年级主任(组长)、专业队教练、组织辅导文艺社团或培养艺术特长生、专职心理咨询等工作经历视为班主任工作经历。

㈣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教师和教研员应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从事高中教学(教研)的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初中教学(教研)的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小学教学(教研)的应具备小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从事幼儿园教学(教研)的应具备幼儿园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㈤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师和教研员必须取得相应学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中规定的“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普通话应达到一级水平)”执行。

㈥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具体要求及登记审核办法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师[2002]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直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渝教师[2002]12号)执行。

㈦外语、计算机要求

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职称外语、计算机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㈧年度考核要求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㈨其他要求

学校正、副校长必须完成相应的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中学高级教师应能履行如下职责

㈠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以来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明确申报学科的任务及特点,熟练掌握本学科国家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采用恰当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正确传授知识,发展学生能力,帮助学生树立健康的情感和价值观,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教学效果显著,教学业绩突出、深受学生欢迎。

3.教学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应有本地区或本行业、本学科专业委员会交流及以上的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能形成自己的教学特点。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教师应有基本教学工作量,且必须是长期(3年及以上)(兼)任1门完整的课程。必须具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教学考核评估(如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学校长期教学督导、同行教师评价等),形成对申报人教学情况的总体评价。

4.承担或指导中学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任务,应组织(或参与)1次教学改革的试验或1项专题研究,取得一定的效果;或撰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教学案例、科研报告、论著;或主持、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等。

⑴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校、电教

教仪馆的教研员应有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的论文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或参加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教研部门、市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二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国家教研部门、全国一级学会(含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学术交流且获得三等奖的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重庆教育》、《教育论丛》、原《师资建设》、《电教世界》、《三峡教育》、《基础教育》、《重庆招考信息》、《体育科学研究》等8种内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调入重庆的教师如原在外省市相关内刊上发表的文章是否有效由评委会专家组确定)

⑵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中学教师(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中学教师除外)应有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论文或经验总结,曾参加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会)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交流且获区县(自治县、市)级二等奖或重庆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的。

⑶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中学教师应有一定水平的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论文或经验总结,曾参加过区县(自治县、市)级教研部门(学会)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交流或获奖的。

5.能具体指导中学或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指导实习教师等方面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途径且取得显著成绩,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课改、教育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的进步。

6.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还应有较强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在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方面公开发表过论文,或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工作会上交流过相关工作经验,或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获得过相关优秀或先进等表彰奖励。

㈡聘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来

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或小学教研员的教育、教学、教研水平和能力除应高于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取得较突出的教育科学研究业绩,并在本地区或本系统有较大影响。

1.应主持有一项市级或两项区市县级及以上,或主研两项市级或三项区市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教研方面的课题且已通过上级专家组织评审。

2.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表有关教育、教学、教研方面论文2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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