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突破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难题与解困措施分析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难题与解困措施分析摘要:宅基地作为农村地区人民为住宅使用而占有的所有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对其生活和生产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宅基地内建房的安全程度与农民的人身安全直接联系在了一起。
因此,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是当前党和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又是我国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都对农村宅基地建设有着更高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的分析,探讨加强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做到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科学发展。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现状;问题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农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拆除、现无建筑物,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难题⑴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曾在部分地区实行过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考虑到加重了农民负担,因而这种制度还是被废止。
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继续实行“一户一宅”平均分配的无偿无期限使用制度。
这种制度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农村建房风气的高涨,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的需求量。
⑵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转,限制了旧宅基地的再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这仅对国有土地而言。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仅依法流转,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流转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
内容提要: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源于宅基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价值功能间的冲突加剧,而流转开禁下的制度因应设计亦难点众多。
破解之维,一是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则,在取得条件上坚守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和基本原则,肯认不同情形下的权利分野,丰富宅基地的申请与重新分配制度并完善配套法定程序;二是照应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开禁的现实需求并预设规制,其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边界、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制度设计、农房买卖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路径为其重点;三是补全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机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和自愿退出机制,积极探索以保障宅基地资格利益为核心的宅基地使用权回复路径。
民法典物权编应以“得丧变更”为主线完整展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成员资格;宅基地使用权目录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反思与重构的体系化考量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则的明晰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流转开禁及其实现四、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之收回机理、退出机制和回复路径作为一项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保障广大农村地区村民居住生存的作用,并为乡村社会的形成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时过境迁,以农民集体成员身份为基础的传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然与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相脱节。
党和国家深谙其间社会矛盾变化,积极规划部署发展之道,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探索宅基地之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主张。
诸项改革举措,直面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困局。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形成于我国特殊历史背景,又面临最新经济社会现实的突破需求,再逢土地管理法修订、物权法因民法典编纂而得以重修,破解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局之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文以现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探究其中的制度艰困及其根源,进而以新时代农地法治思维为指导,谋求宅基地制度困局之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涉及到众多关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下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分析。
产权保障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保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与发展。
当前,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如产权不清、产权争议等。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在产权保护方面下大力气。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的归属、转让和保护机制,加强土地登记和登记档案管理,确保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政府还应加强对宅基地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让农民能够依法维权,确保产权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突破一些重点问题。
首先是突破农村宅基地规模限制。
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规模限制较为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扩大和集约化利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推动宅基地规模限制的放宽,让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其次是突破农村宅基地用途限制。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以居住为目的,限制了农民对宅基地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利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允许农民将宅基地用于农业经营、农村旅游、乡村特色产业等其他用途,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发展。
最后是突破农村宅基地流转限制。
当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许多限制,使得一些企业和农民无法充分利用宅基地进行生产经营。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放宽宅基地流转的限制,鼓励宅基地的有序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到诸多关键问题,其中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是重中之重。
只有在产权保障的基础上,才能够突破一些重点问题,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稳定与发展。
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积极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难点分析
土地管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K 的雉点分析文/贾广葆农村宅基地及农民住房财产是农 民最主要、最现实的家庭财产,也是 农村最有市场价值、最能体现财产性 的重要资源。
而在现行城乡二元结构 和土地制度法律框架下,农村宅基地 及其房屋财产权的创新改革,既有法 律政策上的障碍,又有产权权属方面 的制约。
归纳起来,农村宅基地及农 民住房财产权改革还存在多方面的难〇一、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确,无法确保农民宅基地及农民住房 的财产权一是从宅基地及其房屋管理的法 律政策来看,《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宅基地不能流转和 抵押。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土 地管理法》出台而颁布的一系列法规 和文件均规定,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 房屋不能向城镇居民出售。
《物权法》 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 地、自留山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 得抵押。
《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 基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抵押权,以宅基 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设定的抵押 权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农民集体所有的耕 地、宅基地等建设用地,都必须征为 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地常年产值30倍的补 偿,只有在土地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 后,才具备国家政策规定的抵押贷款 的条件。
显然,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 内,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只能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内流转,无法进行抵押和 买卖,其财产权无法实现。
二是从宅基地及其房屋管理法规 来看,法律与法律之间衔接不够。
《物 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 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 其附属设施。
"这明确了村民宅基地 使用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用益物权。
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宅基地的法 规对宅基地权利的表述,却没有从用益权上保障村民对宅基地及其房屋的 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宅基地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民居住和生产所需的土地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幸福感提升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还妨碍了农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促进宅基地制度的良性发展。
一、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1. 审批流程繁琐。
当前,宅基地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环节众多,导致整个审批流程异常复杂。
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必须履行繁重的手续,包括提交土地使用证明、设计图纸等材料,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办事的难度。
2. 审批周期长。
由于宅基地审批流程复杂,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不足,导致审批周期长。
农民在等待审批结果的过程中,一方面无法及时开展农田开发和住房建设,另一方面可能面临被第三方侵占的风险。
长时间的审批周期严重侵犯了农民合法权益。
3. 审批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宅基地审批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农民在不同地方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
这种不统一的标准给农民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宅基地审批的不确定性。
4. 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在一些地方,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缺乏关注。
在审批过程中,一些部门可能会忽略对宅基地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导致了农田水源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退化等问题。
二、宅基地审批中问题的整改措施1. 简化审批流程。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可以通过整合审批流程、推行在线申请等方式,实现流程的简化和信息的互联互通。
2. 缩短审批周期。
各相关部门应划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并加强监督,确保宅基地审批时间在一定范围内。
同时,推行平行审批、并行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3. 统一审批标准。
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统一的宅基地审批标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和闲置现象严重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推动资源合理利用,并加强监管力度。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有效管理才能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相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将得到更好的改善和完善,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问题、解决措施、制度、资源利用、监管、重要性、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场所,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和闲置现象严重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利用,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推动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加强宅基地的监管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在未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必须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思路,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2. 正文2.1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宅基地管理不规范、宅基地资源浪费和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等方面。
宅基地管理不规范是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地方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程序不清晰、不规范,导致宅基地管理混乱,容易造成管理漏洞和纠纷。
这不仅影响了宅基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给宅基地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宅基地资源浪费也是农村宅基地管理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些地方存在着宅基地资源被浪费的现象,部分农户占用过多宅基地用地,而另一些农户却不能获得足够的宅基地资源,这种资源配置不均衡带来了资源浪费和社会不公平问题。
新中国70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迁、现实困境、改革方向
三、产权制度与市场交易成本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现行产权制度的影响。在现行制度下,农村宅基地 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而农户仅拥有使用权。这种产权结构可能导致交易成 本增加。
首先,由于产权不完全,农户可能缺乏流转宅基地的动力。此外,由于缺乏 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法律保障,农户在流转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如合同纠纷、 土地用途改变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增加,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2、现行产权制度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增加,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因 此,有必要明确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关系,并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降低交易 风险,提高流转效率。
3、政策变迁是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关键因素。未来应继续政策引导的 作用,通过试点推广和政策创新等方式,逐步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政策 和法规。
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宅基 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在此期间,国家开始对宅基地进行登记确权,以保 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3、改革阶段(1982-2007年)
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开始逐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1987年,国务院 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提出“允许农民在国家 统一规划下,利用空闲宅基地迁村并地搞建设和出租”。此后,一些地方开始探 索宅基地有偿、有期限、可流通的使用方式。
正文一:新中国70年宅基地使用 权流转制度变迁
1、起步阶段(1949-1961年)
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国家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允 许农民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宅基地。这一时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局限于农村 集体内部,流转方式以继承和置换为主。
2、调整阶段(1962-1981年)
正文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的现实困境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制度面临着诸多难点,需要进行改革与破解。
具体来说,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属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产权归属不清、界限不明,造成了很多纠纷和争议。
解决这个问题的难点在于,需要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权属体系,明确产权界限并进行登记,以保障宅基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是规划管理问题。
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管理体系不完善,规划标准不够统一,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因此,需要进行宅基地用地规划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的规划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三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目前,很多农村宅基地由于长期闲置或者无人居住,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为了充分利用宅基地资源,需要建立起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鼓励农民将宅基地进行流转和出租,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和土地的使用效益。
四是财政支持问题。
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巨大的财政支持,包括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规划、垃圾处理等方面的资金保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宅基地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为了破解以上难点,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建立全面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明确产权界限和权属关系。
其次,要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完善用地规划标准和审批程序,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再次,要鼓励农民对宅基地进行流转和出租,通过市场机制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最后,要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改革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专业机构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实现宅基地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为农民提供更加稳定、安全、高效的住房条件。
农村宅基地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宅基地改革,嘿,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关系着每一个乡亲的生活。
我们先说说宅基地,这可是咱们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没了它,哪里去找家的感觉?不过,现如今宅基地改革真的是一个麻烦事,问题一堆。
咱们的宅基地分配不够公平。
许多人家在农村混得风生水起,宅基地就像他们的私人领地,结果其他人只能在一边眼巴巴地看着,心里那个急啊,有时候就像是看着别人家过年,而自己只能啃冷饭。
这么一想,真是让人心里不爽。
再说了,宅基地的管理也不够规范,很多地方的规定就像那风中飘荡的纸片,随便吹一吹就变了。
什么“先来后到”、“按户分配”,听上去不错,但执行起来就像在抓一条滑溜溜的鱼,根本捉不住。
宅基地不但得有用,还得让人放心。
可现在,不少人家盖起房子,分分钟变成了“违建”,结果一来检查,没准连个住的地方都得搬走,真是让人心凉。
很多农民朋友年纪大了,家里一片热闹,结果新一代却纷纷往城里跑。
宅基地就像一块沉重的石头,放在那里也没用。
再加上年轻人都喜欢追求城市生活,那宅基地就成了“鸡肋”,有也不知怎么用。
真是让人觉得有点可惜,乡下的好地儿啊,应该被好好利用起来呀。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得想点对策。
得公平分配宅基地。
就像咱们过年,人人都有份,不能让几个富贵人家把好地全占了。
可以考虑建立一个透明的分配机制,让每个家庭都能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这样大家心里也能舒坦,眼看着自己的小家小院,心里就踏实多了。
得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
各地方的规定得统一,让大家都清楚明白,不要让人觉得宅基地的使用就像在玩摸不着头脑的游戏。
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建立一个管理平台,大家都能在上面查看自己宅基地的情况,这样一来,谁都能心中有数,不用再担心自己无缘无故就成了“违建”。
然后,咱们也得考虑如何激活这些闲置的宅基地。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不愿意回乡,怎么办呢?可以推出一些,鼓励大家利用宅基地创业,搞些农家乐、民宿之类的,这样不仅能吸引游客,还能为乡亲们带来收入,简直一举两得。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在我对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进行深度和广度评估后,我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理解。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当前的宅基地审批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和繁琐性,涉及多个不同的部门和环节,导致审批时间长、效率低下。
这给宅基地的合法性认定和审批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困难,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国土资源分配不均衡:目前宅基地审批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导致有些地方宅基地审批难度大,而有些地方审批相对容易。
这给公平公正的审批带来了一定挑战,也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3. 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不健全,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一些地方对宅基地管理不重视,导致宅基地的开发使用存在乱象和无序状态,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简化审批程序:应当进一步简化宅基地审批的程序和环节,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可以采用信息化手段,引入电子审批系统,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
2. 建立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建立宅基地资源的均衡配置机制,确保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不让宅基地审批成为地方利益的工具。
可以考虑制定宅基地审批的指导意见,统一资源配置的标准和程序。
3.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应当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健全的宅基地权益保护机制。
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个人观点和理解:宅基地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的土地承载体和发展空间,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意义。
宅基地审批问题涉及的不仅是一个行政审批程序,更关乎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在整改措施上,我认为要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使宅基地的审批更加公正、高效、便利。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难点分析
員建设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乃难点分析■贾广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是土地制度仓u新改革的方向,也是宅基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
而在现行土地政策制度条件下,推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却存在着诸多难点问题。
一、宅基地“三权”内在关系宅基地“三权”既相互依存、相互重叠,又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所有权是宅基地的基础和根本,既确立了农户主体资格权地位的维护,又确保了农户主体基本居住使用权利的保障。
1.从宅基地所有权与资格权关系来看,宅基地资格权是所有权派生和让渡出的一种权利。
所有权决定资格权,没有所有权,何来资格权。
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农户代表所有权人对其符合条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居住使用的资格权利;反之,没有资格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也无法行使宅基地的利用使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户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关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就权力设置类型来说,宅基地所有权既属于物的归属而产生的一种民事关系,又是属于物的利用而派生出的一种民事关系。
宅基地资格权既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宅基地的一项基本所拥有资格权利,又是基于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类型。
2.从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来看,所有权与使用权这一对关系,主要体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二者各自的权力责任。
即宅基地所有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不再享受宅基地的处置和收益权利,但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在遇至g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就宅基地征收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何种情形下,正确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严格遵守宅基地所有权人对宅基地的规则规定。
3.从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的关系来看,使用权是资格权的延伸,资格权则是使用权的前提,有资格权即会产生使用权,有使用权则是资格权的最终目标。
宅基地制度的长久桎梏与破解之策
宅基地制度的长久桎梏与破解之策笔者按一直以来,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同步进行的,在摸索的同时,也是处于不断试错的阶段;各个试点反复多样的改革路径有较大差异的同时,也是殊途同归的,不论如何改革、改成什么样子,终究离不开赋权释能的根底与方向。
宅基地制度的桎梏与破解,都不可避免地围绕着两个字——“权能”。
文 | 房金库引言作为农村三块地改革的重点之一,宅基地制度一直是学界关注的核心。
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不断得到重视和完善,宅基地权利由只强调资源保障属性逐渐转向为发挥经济效益,在保障户有所居的基础上,充分释放宅基地的财产权能已经成为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对于国家,宅基地制度是众多的支撑性政策制度之一,改革得当、跟上整体步伐,才会发挥出更坚实、更高效的作用以维稳城乡关系与统筹发展;对于农村,只有配适于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宅基地制度,才会成为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合理分配的重要保障而非障碍壁垒;于农民而言,宅基地是赖以生存、生活的绝对基础,任何落后、激进、错配、畸形的制度安排与改革措施,都会对农民造成难以计量且无法逆转的冲击甚至是伤害。
当前,宅基地制度问题的实质,是国家发展阶段、城乡关系转型与农民现实需要之间的错位和失调,核心是制度规定的残缺权利导致的权能效率低下,突破口是将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重心由行政主导、地方执行转向国家、城乡、农民的多核心权利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根子在于改革过程中坚持宅基地保障功能和激发宅基地经济潜力的协调水平。
黑龙江绥化兰西县笔者摄一、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遗留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演进,宅基地功能经历了保促生产、稳定农村、过渡城乡、保障民生几个阶段的变迁,并在不同时期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这几个阶段代表性节点的变迁历程,是以宅基地所有权农民私有,到所有权归生产队集体、农民享有使用权,再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以农村居民为主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共同享有,最后到延续至今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使用权归农户享有的宅基地制度特点。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也因此备受关注。
宅基地是中国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居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场所。
而宅基地的制度改革就在于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产权保障体系,保证农民的产权不受侵犯,同时促进农村土地的流动和利用。
下面就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产权保障产权保障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能够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和现代化。
首先,宅基地的权属证明应该得到有效的保障。
农民在拥有宅基地证的情况下,要能够依法享有其相关权益,不能因为手续不齐全而造成宅基地的流转受阻。
其次,宅基地的权益应当得到重视。
政府应该设立权益交易市场,将宅基地的产权明晰化,避免权益被侵害,确保农民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
最后,应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让农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重点突破重点突破是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在突破方面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宅基地流转和转移机制。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问题一直是制约农民发展的重要问题,政府应该以市场化的方式鼓励农民之间进行流转。
政府应该加强规划设计,推出一系列措施,完善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土地的规划管理、权益保障、流转和市场交易、使用各环节执法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指导。
2、完善宅基地承包和使用管理制度。
政府应该对宅基地的承包过程进行严格监管,落实宅基地财产权,确保农民在宅基地承包后能够依法运用土地。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避免野蛮生长,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3、推动农村城镇化和现代化。
为了解决农民的土地保障问题,政府应该加快农村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让农民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稳定收入,减少过度依赖宅基地带来的问题。
总之,改革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关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明确的产权保障和重点突破非常重要。
政府应该加强政策制定及落地,通过人口定居在农村、提高农民的教育、科技水平以及发展乡村产业等措施,切实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公共服务条件和农民生活质量,推动农民走上富裕之路。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改革。
由于历史和地域文化的不同,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制度安排和管理规定。
因此,在改革过程中,难点和对策广泛存在,需要有系统的分析,以便在改善乡村住房和土地的持续利用率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功。
本文将探讨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难点与对策。
一、难点1.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性目前,我国宅基地制度的相关法规在不同的地区各不相同,存在着区域性的特殊规定。
这使得制度的改革面临着巨大的难度。
不同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法规不统一的问题,让改革受到了制约。
2.政策的不完善当前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然是处在探索和试验阶段,政策的不完善使得改革面临着许多挑战。
政策缺位、政策矛盾、政策禁锢等问题,让不少农村居民因制度缺失而无法满意地享受到宅基地的权益。
3.土地资源紧张中国土地资源有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也受到土地资源的限制。
国土资源门槛的各种限制,使得在一些地区实施设立宅基地的方案受限制。
因此,针对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也必须大力推进。
二、对策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规制度。
对于涉及到法规的问题,必须要制定出相匹配、共同适用、互相补充的法规规章,并加强地方性规章对中央制定法律的补充和解释。
当前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仍然处在探索和试验的阶段,政策改革的动力也在不断地加强。
政策不断完善,除了使宅基地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的外,也能提高政策执行的可行性和便捷度,更好地服务于乡村住房和土地的持续利用。
针对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改善农村废弃物利用、优化农村土地规划、挖掘农村资源等方式,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可以推进新品种新农业、深化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提高农村人才素质等,提高农村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总之,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在保证农村居民权益下的一项复杂的任务。
我国有着庞大的农村人口和广大的农村土地资源,而这项改革更多地是需要解决地方性制度的复杂性问题。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包括产权保障和重点突破两个方面。
产权保障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一大难题。
在过去的宅基地政策中,宅基地仅属于农户集体所有,农民在使用上存在较大的限制。
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确权和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关系。
由于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力交替、挤占利益等问题,导致一些农民的宅基地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存在丧失宅基地的风险。
解决产权保障问题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确保农民的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一方面,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和转让等规定;要加强司法机构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农民的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重点突破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主要集中在城市周边地区,农村人口较少的地区改革进展较慢。
这一方面与城市化进程较快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改革意愿有关。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突破重点地区的问题,重点关注农村人口较少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产权保障问题。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给予农民相应的补贴和支持,鼓励他们在农村宅基地改革中积极参与,推进改革进展。
还应加强相关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提前对重点地区进行规划,为改革提供可行性依据。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着产权保障和重点突破两个关键问题。
解决产权保障问题需要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农民的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解决重点突破问题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规划力度,推动改革在农村人口较少地区也能取得顺利推进。
只有解决了这些关键问题,才能实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脱贫致富。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关键问题,其中产权保障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突破重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升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流转和利用效率。
本文将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展开探讨。
一、产权保障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主要问题之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
宅基地是农民的住房土地,并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何保障农民宅基地的产权是农村宅基地改革中的首要任务。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属不清晰,产权证明不到位。
很多农村宅基地因历史原因,土地证、房产证等产权证明不全,甚至有的还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这就给农民的宅基地产权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权益不稳定,发展权利不清晰。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有30年,这就意味着宅基地的使用权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不稳定,很难保证他们的长期利益。
三是土地征收补偿不足,土地流转难以推进。
在宅基地改革实施过程中,由于征收补偿标准不清晰,导致土地流转难以推进,很多农民不愿意将自己的宅基地流转,这也给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以上种种问题都表明,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保障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重点突破产权保障问题,提升农民的宅基地产权保障。
二、重点突破:提高宅基地的产权确权和产权证明一是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权水平。
首先需要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进行清晰界定,确保每一块宅基地都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不存在权属争议。
这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宅基地的权属调查工作,为农民提供产权确权的服务和保障。
二是完善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证明体系。
在确权的基础上,需要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产权证明体系,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等产权证明,确保每一块宅基地都有完整的产权证明。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农村宅基地过去实行“无偿取得、一户一宅、无限使用、不得转让”的制度,它符合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分割下工业为先的要求,并保障了农民住有所居与经济社会稳定。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民进城落户,导致农村大量宅基地闲置,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增。
“运行中的宅基地制度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其同中央早就确定的‘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的总体改革战略相悖,与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
”[1]为此,国家于2015年7月在33个县市开展“三块地”改革试点,其中有15个县市进行了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在宅基地依法取得、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用益物权实现、民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但同时改革也面临不少难点与问题,需要进一步寻求破解之道。
一、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问题(一)宅基地的有偿退出与农民的退出意愿形成二律背反我国过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宅基地,且使用无期限、持有不缴费。
这种福利性分配虽保障了农民的居住权,却也使农民产生了“不占白不占”的心理,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多占,宁愿闲置也不愿退出。
为鼓励农民退出,在试点地区对自愿退出且不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补偿。
由于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的土地价值不同,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地段的价值差异也很大。
这就要求补偿标准既要反映不同地区土地的实际价值与供求关系,又要考虑村集体与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
标准过低,缺乏吸引力,会影响农民的退出意愿;标准过高,不仅资金缺口大,会推高结余指标的交易价格,让交易难以实现,还会使农民对宅基地产生升值预期,尤其是处于城郊、风景名胜区、东部发达地区等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宅基地价值不断攀升,资源“禀赋效应”让农民产生惜售心理,致使农民的退出意愿不强,导致宅基地的有偿退出与农民的退出意愿形成二律背反。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姚玮1,李文杰2(1.耒阳市人民政府,湖南耒阳421800;2.耒阳市财政局,湖南耒阳421800)摘要: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面临农民退出意愿不强;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和赋权扩权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主要靠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推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补偿资金筹措困难;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难以兼顾;节约土地资源与便于农民生产的矛盾难以协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寻求破解之道。
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突破
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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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突破
摘要:中国采取的非均衡发展战略,赋予宅基地对农民的保障性功能。
城市化显化了宅基地的财产性价值,倒逼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是:改革的不配套使得农房、宅基地的福利保障属性与财产性属性难兼顾。
改革要突破,必须将“长期、全局”和“短期、局部”的改革结合。
关键词:宅基地;改革;保障性功能
一、宅基地制度形成的背景
国家采取的非均衡发展战略,赋予宅基地对农民的保障性功能。
新中国获得政治独立之初,面对朝鲜战争、国外的封锁禁运及战争威胁,迫切需要解决经济独立、国防安全问题,这是当时国家的主要发展目标。
没有强大的工业,就没有强大的国防,国家的安全和统一就会受威胁。
但在百年来饱受战乱之苦和列强入侵的农业大国里,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原始资本从何而来?这就需要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以实现赶超。
即依靠农业的剩余来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
统购统销、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制度等各种制度陆续产生。
这些政策对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也催生了严重的城乡二元福利问题:在农村,以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城市,国家为居民提供福利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已很少提赶超战略,但国家由政府主导、干。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但宅基地数量有增无减,更多的新宅基地在村外扩张。
许多新建住宅基地房屋利用率低,大量农村中心住宅用地闲置,农村住宅用地占用大面积的闲置率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居住的土地基础。
根据现行法律,宅基地不能有偿分配、使用和转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多年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实施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标签: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对策1、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问题1.1“宅改”不当致农民居住功能弱化据调查,不少已经进行了宅基地改革的乡村,服从城镇化建设要求,移民进城或者在城市、乡镇、平原地带进行建房安置,致使农民远离自己耕作的土地,不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
振兴乡村,是以乡村为主体,农民离开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服从宅基地改革导致生产或者生活不便,乡村振兴就成了本末倒置。
1.2腾退农村宅基地只顾眼前利益在一些农村宅基地改革实践中,村集体把腾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作为富余土地全部流转了出去,这种做法虽然在当时为村民谋取了一定利益,但从长期看,并不利于乡村的发展和振兴。
甚至于,当本村的新增村民需要分配宅基地时出现无地可分的现象,又可能重走乱占耕地、私搭乱建的老路。
这种违反代际传承卖掉闲置宅基地的做法,表面看规范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实则与农民宅基地的持续保障和乡村的持续发展背道而驰。
1.3与乡村振兴的城乡融合发展战略冲突不可否认,我国城镇化政策的推进,在许多农村异化为移民进城,农村出现了大量空心化。
农民无论是务工移民还是整村搬迁,整体趋势是向城市转移,向县城集中,住房向生活便利的务工所在地集中。
这种城镇化发展道路,带来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就是大量腾退偏远农村的宅基地,减量占用县城和乡镇的宅基地,宅基地的减补平衡掩盖了农村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动力、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起点,是全面加快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农村是我国发展的主要问题,农村发展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的主要问题是土地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棘手问题,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
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国家发展大势所趋,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国家和社会秩序稳定良好的关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推进村庄现代化规划,保障农户财产权和乡村经济的发展。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动力因素农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居住功能,为农民安居乐业提供基本保障。
在宅基地市场化改革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发展中逐渐凸显宅基地财产功能,生产力推动生产技术的进步进而促进城乡融合的发展,国家制度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与基层利益者的诉求,成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动力因素。
(一)生产力的驱动与城乡融合发展的推动生产力是制度变迁的原动力和第一推动力,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分工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影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重要力量,分工的出现促进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具的发明和使用。
科学技术在生产力的各个因素中占有核心地位,是第一生产力。
劳动工具与生产技术促使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由此形成物质资料的生产——生产力——分工——生产关系——所有制——所有权的逻辑关系。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制度变迁发生的决定性运动,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能相适应时引起制度变迁,产权制度和所有制做出调整,产权在经济组织中发挥效率作用。
制度具有历史性,是一定历史条件一定阶段发展条件下的产物。
物质生产资料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会与之相运动的生产关系发生作用,产生互不适应的矛盾。
“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为生产力的桎梏。
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①我国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摘要:农村宅基地制度在我国生产力水平驱动和城市融合发展的推动下,在国家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基层利益者的诉求中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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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突破
摘要:中国采取的非均衡发展战略,赋予宅基地对农民的保障性功能。
城市化显化了宅基地的财产性价值,倒逼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是:改革的不配套使得农房、宅基地的福利保障属性与财产性属性难兼顾。
改革要突破,必须将“长期、全局”和“短期、局部”的改革结合。
关键词:宅基地;改革;保障性功能
一、宅基地制度形成的背景
国家采取的非均衡发展战略,赋予宅基地对农民的保障性功能。
新中国获得政治独立之初,面对朝鲜战争、国外的封锁禁运及战争威胁,迫切需要解决经济独立、国防安全问题,这是当时国家的主要发展目标。
没有强大的工业,就没有强大的国防,国家的安全和统一就会受威胁。
但在百年来饱受战乱之苦和列强入侵的农业大国里,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原始资本从何而来?这就需要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以实现赶超。
即依靠农业的剩余来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
统购统销、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制度等各种制度陆续产生。
这些政策对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也催生了严重的城乡二元福利问题:在农村,以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城市,国家为居民提供福利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已很少提赶超战略,但国家由政府主导、干
预经济发展,实行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较之改革前,三十多年来的赶超战略以地方政府政绩竞争的形式存在。
在该模式下,政府的财政支出仍有明显的“重生产,轻民生;重城市,轻农村”偏向,政府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仍严重不足。
政府对农民的这种亏欠越多,意味着农村土地的保障性越有必要。
当前宅基地制度可简单归结为:宅基地集体所有;集体内成员无限期无偿使用;一户一宅;集体内有限流转,不允许卖给集体外成员;不能抵押、担保;只能用于建房自住等。
这些政策背后体现宅基地针对农民而非市民的“保底型”福利保障特性。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城市化进程显化了宅基地的财产性价值,倒逼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城镇化是非农产业、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1978—2013年,中国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增加到7.3亿,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年均提高1.02%。
但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才刚起步,2013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只有53.7%。
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不仅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人均收入与我国接近的发展中国家的60%的平均水平。
①在全国范围内,各省每年的建设用地需求只能满足50%左右,因而如果当前的用地政策不变,城市建设的“缺地”现象还将持续多年,这使得农村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大幅提升。
而当前的宅基地制度对宅基地和农房的用途、流转、抵押、担保等都
做了严格限制。
无论对于城郊农民,还是对远郊入城打工农民而言,这些限制使得宅基地和农房的价值难以合法地实现,导致小产权房、违法出售、一房多卖、抵押等违法现象的发生,这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倒逼,凸显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承包地、宅基地。
三者改革的难度是逐次递增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②这一改革是相对成熟的。
在承包地方面,《决定》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②这种改革的不足之处是未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偏重前者而较少顾及后者。
因为自2006年以来国家已取消农业税,种地不需要交承包费,种植某些作物还有国家补贴,承包地已失去了“承包”的色彩,成为农民的一种福利。
既然如此,土地就该均分。
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规定,使得该权利的获得必须在2028年之后才有可能执行(1998年实施了新一轮的土地承包,承包期为30年)。
关于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决定》的表述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
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
可见其改革非常谨慎。
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难点是:各种改革的不配套使得农房、宅基地的福利保障属性与财产性属性难以兼顾。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宅基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福利保障功能,这几乎是以往宅基地制度安排的主基调。
宅基地制度在演进的过程中,一直服从于国家的总体战略和政府职能。
制度系统是分层次的。
制度系统的层次性指一个制度系统的各项制度从总体上构成一个层级系统,其中一些是最基本的制度,其他制度由其衍生而来,也可称为派生制度[1]。
基本的制度对其他制度具有统领作用。
就本文分析的问题而言,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与此相伴的政府职能是基本的制度,而宅基地制度则是其派生制度。
作为派生制度的宅基地制度对国家发展战略这一基本制度有很强的依附性。
当前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往赶超战略、计划经济以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新型非均衡发展战略的产物。
在该过程中,农村的宅基地制度与户籍制度、福利制度等其他派生性制度是互补地作为有机整体而存在的。
宅基地制度改革之所以迟迟没有进展,是因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从而政府的职能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使得与以往赶超战略、计划经济时代相配套的福利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没有取得突破,几种制度改革的协同性存在问题。
因此整体发展战略发展的路径依赖性,以及由此引发的政府职能的扭曲是宅基地制度难改革的大背景,而诸多派生性制度改革的协同性不足,则
加大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度。
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突破点
由于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国家的安全稳定,因此改革不能在短期内一步到位。
改革的突破要将“长期、全局”的改革和“短期、局部”的改革加以结合。
“长期、全局层面”的改革主要是国家发展战略、政府职能的转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等配套的改革。
宅基地制度对国家发展战略、政府职能有明显的依附性,是对赶超、非均衡的发展战略下政府社会性职能缺位的弥补。
因此,发展战略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宅基地制度所赋予宅基地的保障性功能,在我国实施赶超战略的初期,在保证工业化的原始资本来源,实现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逐步建立起世界制造大国的地位,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赶超战略、非均衡战略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市场化。
市场化的前提是剥离宅基地的福利保障功能,使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独立化。
该前提实现的关键点是发展战略转型以及政府职能完成向社会性职能的转变,原因是:在政府的社会性职能下,农民基本的社会保障会不依赖于宅基地而得以实现;当政府的社会性职能不再缺位时,宅基地制度对政府职能的依附性便大为减弱,从而宅基地的市场化改革便会既顺利,又顺理成章。
要实现发展战略的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尤其需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改
善中央对地方的考核评价体系,将人民对党政工作绩效的评价纳入干部工作的考核体系中,使各级政府致力于各种公共物品的提供,创造好的软硬件发展环境。
在配套制度的改革方面也要整体协同推进。
福利制度方面,应逐步实现城乡基本福利的均等化,实现由土地的局部保障向全国城乡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转变。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既要为城市、非农产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又要注重对农民宅基地权益的保护。
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在理顺征地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这样可以实现从土地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
国际经验也表明,城市化加速时期,往往是传统土地保障制度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时期,这一过渡对化解城乡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要作用。
过渡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该时期往往是国家经济实力强大,从而社会保障供给能力最强的时期。
我国目前也处于城市化的加速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乡村不应仅停留于口头上,在全国城乡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方面,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是重要的方面。
至于户籍制度改革,难点不在于人民身份的转变,关键在于户籍身份权背后所附着的各种福利。
因此在城乡统一的基本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户籍制度改革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届时户籍制度可以代之以“居住登记制”。
“短期、局部”的改革指在“长期、全局”的改革并未完成情况下,地方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创新。
例如,在当前国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背景下,针对我国2.5亿亩的农村建设用地中,70%以上是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只占10%的现状,可探索将节约的宅基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内,缓解城市化发展的空间约束。
另外,应鼓励地方探索“以宅基地改革的财产性增值弥补土地的保障性功能”的多种实现形式,在短期内、局部的范围内兼顾宅基地的财产性功能和保障性功能。
参考文献:
[1]肖绮芳.农地制度与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性变迁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