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国家规范
采光法律规定
![采光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2f8de4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3f.png)
采光法律规定采光法律规定是指对建筑物与土地利用之间光与阴影关系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们的正当采光权和防止邻近建筑物对光线的侵害。
以下是大致的采光法律规定概述。
1. 采光的基本权益保护:采光法律规定保障了人们的基本采光权益。
建筑物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在合理的程度内,室内可以获得足够的自然光线,不受不合理遮挡或阻挡。
2. 采光标准:采光法律规定具体规定了室内采光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目的、使用和功能的建筑物进行调整。
例如,住宅建筑的采光标准可能会比商业建筑更高。
3. 邻近建筑物的限制:采光法律规定通常限制邻近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的采光的侵害。
这个规定可能包括建筑物的高度、距离和窗户的位置。
通过限制邻近建筑物的高度和接近程度,保证了光从周围环境中进入建筑内部的能力。
4. 采光权益的保障:如果邻近建筑物对采光的侵害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影响的建筑物拥有权益的保障。
这可能包括申诉、投诉、咨询专业人员意见和采取法律行动的途径。
5. 特殊区域的规定:某些特殊区域可能会有额外的采光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适用于历史保护区、景观保护区以及建筑物文化遗产等。
6. 专业建筑师的责任:在设计和建造建筑物时,专业建筑师通常负有一定的责任,确保建筑物在采光方面符合法律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采光问题的建筑师,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综上所述,采光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们的正当采光权益和防止邻近建筑物对光线的侵害。
这些规定确保了人们能够在室内享受足够的自然光线,同时也保护了邻近建筑物光线侵害的权益。
对于不符合采光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是多少](https://img.taocdn.com/s3/m/2df204d6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5e.png)
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是多少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是多少一、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
二、住宅采光的标准规定,可以查看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第7章节的规定。
具体来说有如下条款: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房子采光不好怎么办1、增加室内光线反射。
越接近白色反射光线的能力越强,所以大家应该都知道要尽量采用白色或者浅色系为主色调。
靠窗边的地方可以设计多点通透反光的材质(镜子、玻璃、钛钢、微晶石瓷砖等等)。
但是要注意控制面积,否则容易毁风格。
除了玻璃柜门,浅色地砖为反光也做了不少贡献。
除了要在墙地面的色调、材质下功夫,还要注意家具的选择和摆放,避免家具摆放太满避免造成压抑感。
2、引入更多自然光。
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当然是砸墙,现在商品房的阳台大多和客厅相连,在保留阳台的基础功能的同时,经过物业同意后,没有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把大厅和阳台隔墙打通。
充分利用全屋的采光点。
当然这个只有在能够封阳台的地区适用。
或者干脆点,能开放的都弄成开放的不要玻璃,直接做成开放式,该有的都有就行,还能省空间。
3、补充光源。
这个就比较简单了,简单来说就是哪里不亮点哪里,一般商品房常常是走廊,餐厅等。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36bd162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b8.png)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指农村居民享有的对其房屋周围的环境采光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采光权主要涉及民法、土地法以及建设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民法中,保护采光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
因此,农村居民作为法律主体,拥有自己房屋周围的环境采光的权利。
其他人不得侵犯该权利,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在土地法中,保护采光权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上。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国家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向土地使用人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包括尊重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农村居民的采光权,不能对农村居民的采光权造成侵害。
此外,在建设法中,也有对农村采光权的具体规定。
根据建设法的规定,城乡建设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生活需要和环境要求,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绿化及景观等内容,以保护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
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建筑物过高、密度过大,影响农村居民的采光以及生活质量。
同时,在建设工程验收阶段,要对建筑物的采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农村居民的采光权未受到侵犯。
综上所述,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土地法以及建设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以及采光条件。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5205722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45.png)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是指通过某一建筑物或土地内的窗户、天窗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在法律上,采光权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规定。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采光权的定义、法律效力、保护范围以及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首先,采光权是指在特定的建筑物或土地上通过窗户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是与物业所有权分开的一项权利,属于附着物权的范畴。
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采光权依然存在。
其次,采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采光权是一种合法的权益,具有不可侵犯性。
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或剥夺他人的采光权。
此外,对于存在采光权的建筑物或土地,其周围环境的改建和开发等行为也需要尊重采光权的存在。
保护采光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二是保护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法律规定了建筑物之间的最低采光间距,确保每个建筑物内部的采光条件。
对于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法律规定了保护范围。
任何行为都不得妨碍或剥夺他人对于自然光线的合理利用。
例如,违规建筑物的拆除或改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邻近房屋的采光不受影响。
在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
当采光权被侵犯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维权。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外,也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采光权是建筑物或土地上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采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和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护,采光权得到了合理的保障,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室内采光环境。
采光权
![采光权](https://img.taocdn.com/s3/m/535616a7b0717fd5360cdcab.png)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1、双方协商认可;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3、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王者洁郭号林: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
商品房采光国家标准
![商品房采光国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7485e10c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bc.png)
商品房采光国家标准
商品房采光是指房屋内部自然光线的照射情况,良好的采光条件可以提高居住
者的生活质量,也是评价房屋品质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了规范商品房采光设计和施工,国家对商品房采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标准,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首先,国家标准规定了商品房采光面积的要求。
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商品房客厅、卧室等主要功能空间的采光面积应符合一定的比例,以保证充足的自然光线照射。
此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采光面积与房间使用面积的比例,以确保房间内部的明亮程度和舒适度。
其次,国家标准对商品房采光的朝向和窗户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建
筑采光设计标准》,商品房客厅、卧室等主要功能空间的窗户朝向应符合一定的要求,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光线。
同时,国家标准还规定了窗户的开启面积和位置,以保证采光和通风的效果。
另外,国家标准还对商品房采光的遮阳和采光设施进行了规定。
根据《建筑采
光设计标准》,商品房应设置遮阳设施,以减少夏季的日晒照射,保持室内的舒适度。
同时,国家标准还规定了商品房内部的采光设施,如灯具、灯光等,以满足不同功能空间的采光需求。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商品房采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以保障购房者的
权益,提高商品房的品质。
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应注意商品房采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确保居住的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同时,开发商和设计单位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以提高商品房的竞争力和市场认可度。
商品房采光国家标准的实施,将为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43c5e5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e5.png)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
邻里建房采光标准主要依据《民法典》、《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具体来说,相邻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
如果小于这个系数,就会对室内的采光和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方向应尽量保持一致,避免在太阳光照射过程中相互遮挡。
一般来说,南北方向的建筑立面采光效果最好,东西方向的采光效果相对较差。
相邻建筑之间的采光角度也需要合理设计,以确保采光效果的最大化。
一般来说,大多数建筑的采光角度应在30度至60度之间,不宜小于30度或大于60度。
按照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至1.2倍计算。
例如,如果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至12米之间。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
的原则。
对于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总之,邻里建房采光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确保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采光不会受到妨碍。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合理设计建筑方案,确保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权益得到保障。
采光权法律规定(3篇)
![采光权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bb10a49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bd.png)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房屋、场地等建筑物或设施中,获得充足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采光权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采光权的法律地位1. 国际法层面在国际法层面,采光权主要体现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人人有权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其住房条件。
”采光权作为住房条件的一部分,在国际法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2. 国内法层面在我国,采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物权法》、《民法典》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1)《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物权法》第38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民法典》第285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采光权法律规定1. 采光权的基本要求(1)采光面积:建筑物、设施等在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一定的采光面积。
(2)采光方向:采光方向应尽量满足用户需求,如居住、办公等。
(3)采光高度:采光高度应保证室内光照充足,避免产生阴影。
2. 采光权的保障措施(1)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环节,应当充分考虑采光权,确保建筑物、设施等符合采光要求。
(2)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采光要求,避免相互遮挡。
(3)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应合理控制,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采光影响。
(4)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合理布局,避免过度遮挡采光。
3. 采光权侵权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他人采光权的行为,如建筑物、设施等遮挡他人采光。
(2)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诉讼时效:采光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小区业主因相邻建筑物遮挡采光,起诉开发商和相邻业主法院审理后认为,相邻建筑物遮挡采光,侵犯了业主的采光权。
法律规定住宅楼的采光(3篇)
![法律规定住宅楼的采光(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3b3fcda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8b.png)
第1篇一、引言住宅采光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采光不仅能够提高居住舒适度,还能对居民的心理健康产生积极影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楼的设计和建设日益复杂,采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住宅楼的采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住宅楼的采光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采光的基本概念采光是指通过窗户、阳台等采光口,将自然光引入室内,使室内空间获得充足的光线。
良好的采光能够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
三、我国采光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确保建筑物安全、适用、美观、节能。
”其中,建筑物安全、适用、美观等方面均涉及采光问题。
2.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是我国住宅设计领域的重要标准,其中对住宅楼的采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1)住宅楼的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提高室内光照水平。
(2)住宅楼的窗户、阳台等采光口应设置合理,确保室内各功能空间获得充足的自然光。
(3)住宅楼的外墙设计应避免对室内采光造成遮挡。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也涉及住宅楼的采光问题。
四、住宅楼采光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采光面积规定《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楼的采光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1)卧室、客厅等主要功能空间,采光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面积的1/10。
(2)卫生间、厨房等辅助功能空间,采光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面积的1/15。
2. 采光口设置规定(1)窗户、阳台等采光口应设置在住宅楼外墙的向阳面,避免对室内采光造成遮挡。
(2)采光口的高度应满足室内空间的需求,一般不宜低于2.8米。
(3)采光口的面积应满足室内光照需求,一般不宜小于该空间面积的1/10。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10d6c40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f9.png)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范围内,从自然光中获取光照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一,也是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采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其物权的行为提出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布局、功能分区、城市设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等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2. 采光权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采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通过自然光线获得照明,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需求。
(2)防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外部空间,有权防止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向其内部空间投射强烈光线,影响正常使用。
(3)眺望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有权从其外部空间眺望,不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遮挡。
三、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镇规划,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2fb87c07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69.png)
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现在的城市里,很多高楼在建设的时候,都会应用到采光权。
那么,在法律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
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采光权常见的纠纷原因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
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
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
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侵犯采光权赔偿问题案例2002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两家房地产公司因修建的两幢电梯公寓影响了周边住户的采光权,付出了赔偿400万元的代价。
住户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在国内是比较少见的。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
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704192858fb770bf78a5553.png)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7、《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土地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33947b1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01.png)
一、引言土地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自然采光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采光权是土地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土地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依据、权利内容、侵权处理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采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专项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采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对其房地产享有采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采光权。
”三、权利内容1.自然采光权土地采光权主要包括自然采光权,即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不受他人建筑、设施等遮挡的自然采光权利。
2.合理利用权土地权利人有权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等合理利用土地,但不得损害他人采光权。
当他人建筑、设施等遮挡土地权利人的采光时,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进行补偿。
四、侵权处理1.协商解决土地权利人发现他人侵权时,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处理协商不成时,土地权利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由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3.仲裁处理调解不成或调解无效时,土地权利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4.诉讼处理仲裁不成或仲裁无效时,土地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五、法律责任1.侵权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侵权方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61469be960590c69ec37638.png)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采光权、噪声污染赔偿的法律依据
![采光权、噪声污染赔偿的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9d326e0fa6c30c2259019e3b.png)
一、采光权:1、是否侵害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
”一般,北京(大城市)属于Ⅱ气候区,其日照标准一般应为大寒日,观测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其间满窗日照时间应大于等于两小时。
2、北京市关于侵害采光权的赔偿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但是2007年该规定的修订版没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规定。
3、目前几种关于采光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1)依据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补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乘以受侵害部分的房屋面积。
(2) 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3) 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
二、噪声污染:关于城市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分阶段限值:土石方阶段昼间不得超过7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影响居民采光法律规定(3篇)
![影响居民采光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9878201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1b.png)
第1篇一、引言采光,作为居住环境的基本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密度的增加,建筑高度和层数不断提高,相邻建筑之间的遮挡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益。
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采光权益的法律地位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采光权益作为居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受到宪法的保护。
2. 房屋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采光权益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三、影响居民采光的主要法律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居住、工作和公共活动场所的采光、通风、日照等要求。
”该条款明确了建筑设计应满足的采光要求。
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该规范对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采光权益。
3. 《住宅设计规范》该规范对住宅的采光、通风、日照等设计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窗地面积比、采光系数等指标。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到了采光设计,如消防楼梯的采光要求等。
5. 《城市绿化条例》该条例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到了绿化对采光的影响。
四、影响居民采光的法律责任1. 违反建筑设计规范的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建筑设计规范,影响居民采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违反规划审批的责任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划审批,影响居民采光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 绿化工程对采光影响的责任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绿化工程影响居民采光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住宅采光权规范
![住宅采光权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ca9ffaaaef8941ea66e0507.png)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宅采光权规范篇一: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房屋采光权距离的规定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法律资料]采光权国家规范
![[法律资料]采光权国家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a50949197f1922791688e8d6.png)
国家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D93)》第五章住宅中对建筑间距规定比较详细。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在I、II、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V、V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规定: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规定;2)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规定。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建筑物采光间距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为南向、东向或西向。
采光权法规
![采光权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a137e6eb02020740bf1e9b05.png)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工业建筑取距地面1m 民用建筑取距地面0.8m)。
2.1.2 工作面working plane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参考平面。
2.1.3 室外照度exterior illuminance在全阴天天空的漫射光照射下,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的照度。
2.1.4 房间典型剖面typical section of room房间内具有代表性的采光剖面,该剖面应位于房间中部或主要工作所在区域。
2.1.5 采光系数daylight factor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1.6 采光系数标准值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1.7 采光系数最低值minimum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侧面采光时,房间典型剖面和假定工作面交线上采光系数最低一点的数值。
2.1.8 采光系数平均值average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顶部采光时,房间典型剖面和假定工作面交线上采光系数的平均值。
2.1.9 识别对象recognized object识别的物体或细部(如需要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2.1.10 窗地面积比ratio of glazing to floor area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
2.1.11 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critical illuminance of exterior daylight全部利用天然光进行采光时的室外最低照度。
采光权国家规范
![采光权国家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a9bddfd4af1ffc4fff47ac40.png)
国家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D93》第五章住宅中对建筑间距规定比较详细。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
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在I、II、III、IV 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V、V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规定: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规定;2)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规定。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建筑物采光间距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为南向、东向或西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D93)》第五章住宅中对建筑间距规定比较详细。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3)在I、II、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V、V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规定:
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
构;
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规定;
2)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规定。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章建筑物采光间距
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为南向、东向或西向。
每户至少保证一个朝向的采光。
住宅楼的山墙均不作为采光的朝向。
采光间距为遮光建筑的高度乘以采光系数。
第四十七条正向采光(指南向,简称正向,下同)的平行多层住宅楼(简称住宅楼,下同)的采光系数:旧城区改造的为,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楼为,新区为。
东西向采光的住宅楼山墙与南侧正向住宅楼及北侧正向住宅楼、正向住宅楼山墙与东西向采光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
第四十八条非正向平行布置的住宅楼根据长边与东、西向不同的夹角按下列规定确定采光系数。
(一)当夹角在0°至1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新区为;
(二)当夹角在15°至30°(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新区为;
(三)当夹角在30°至4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新区为;
(四)当夹角在45°至60°(含本数)时,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新区为;
(五)当夹角大于60°至90°,旧城区改造的为,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新区为。
第四十九条多层塔式建筑与北侧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与东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
新建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之间的及上述建筑与新建住宅之间的采光间距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所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但与原有住宅的采光间距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十条周边庭院式住宅楼,正向、东向、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均不得小于。
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或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采光系数为。
第五十二条建筑位置有地形高差的,采光间距另行确定。
第五十三条在原有建筑的北、东、西侧建设住宅楼或有采光要求的其他建筑,必须考虑原建筑按规划要求重建时的采光间距。
第五十四条其他建筑对北、东、西侧住宅楼采光间距的要求与住宅楼相同。
第五十五条采光间距与其他规范要求的建筑间距不一致时,应以最大值为准。
第五十六条办公楼、集体宿舍、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建筑的采光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