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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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估“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评估“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

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甲方、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五,实用性强。

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计划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前,对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的一个系统,以识别、预测、评价和控制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2)识别环境影响
(3)评估环境影响
(4)提出避免或者减少环境影响的修改建议
(5)实施措施
(6)跟踪环境影响的变化情况
二、“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同时做到工程质量达标、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的三大要求。

“三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实施施工的时候,要同时实现工程质量达标、安全生产和施工进度的三个要求。

施工单位要确保施工安全,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规定的质量要求来施工,并且要按照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部决定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

该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该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高标准的环保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基本原则本管理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权责明确、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等。

四、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申报和审批程序,强调了环保审批的必要性和灵活性,确保合法合规。

2.“三同时”监督检查明确了项目开工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期间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情况、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竣工环保验收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审的安排、现场检查的过程等。

4.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明确了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合格通过、合格且整改、不合格等处理结果,同时指出了各类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措施。

5.法律责任强调了环保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环评批复文件等处罚。

五、组织实施规定了管理规程的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牵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与合作,形成了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

六、附则规定了管理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强调了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

通过印发该《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该管理规程,加强合作,共同落实环保责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环保“三同时”与验收管理制度

环保“三同时”与验收管理制度

环保“三同时”与验收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各单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与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依法选择具有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进行设计。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4.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5.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项目验收规程通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Simultaneous Three Controls)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和经济效益三项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同时实现三个规范的管理:一是技术质量标准的控制,即采用科学可靠的工艺、技术,坚持施工质量的保证;二是节能资源的
保护,即采用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浪费;三是社会效益的实现,即以较
低的成本满足社会要求,说明实现三同时制度的关键是各方面的把握和协调。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 EIA)是指
通过对计划变更或新建的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评价其可能产生
的影响,在项目建设期间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措施以减轻这些影响,以达成
预期的效益。

官方权威解读《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官方权威解读《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官方权威解读《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是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规程。

该规程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该规程明确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要求,即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要与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等同时进行。

根据这一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前期研究中就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确保该评价的结果能够及时反映到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过程中。

同时,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此外,建设单位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环保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确保项目建成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该规程还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及时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时,要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相关的验收资料和报告,证明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了验收要求。

通过对《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该规程是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的一项综合管理措施。

该规程强调了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监督。

通过实施该规程,可以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一些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前期研究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无法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其次,一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得到充分监督和控制。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

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五,实用性强。

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终版)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终版)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终版)第一篇: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终版)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

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三同时制度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

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

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名词解释1、环境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

2、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第五,实用性强.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

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五,实用性强。

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及竣工验收程序

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及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及竣工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1)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对“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设施施工安装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试生产申请报告区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后,作出是否准许试生产的批复。

(2)试生产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在调试好生产设备的同时调试好环保设施,并委托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

3、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为:(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及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监测制度。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适用于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项目和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以上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批复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程序图。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一、监督检查范围和对象(一)监督检查范围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和运营期。

前期准备阶段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和审批,设计阶段关注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合理设置,施工阶段关注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运营期要求关注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设计单位要编制环境保护方案和环评报告,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监理单位要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环保设施的设置方案。

(二)施工阶段的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加强对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管控,确保施工不产生环境污染。

(三)运营期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环境保护运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确保项目在正常运行期间不产生或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

三、竣工环保验收管理(一)竣工环保验收是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评价和检查。

验收结果将影响项目的环保监管及运行情况。

(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要求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归档并上交相关环保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方案、验收记录等。

(三)竣工环保验收的内容包括对项目环保投入、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影响的减轻程度等进行评价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产和运行。

四、监督检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关系监督检查是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竣工环保验收则是对项目环保工作的总结和评估,评估结果将对项目的环保可持续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是对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旨在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由环境保护部派出的监察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和投产运营三个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进行,坚决防止环境负荷过重,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目的是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监察,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法规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部依据职责范围,组织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通过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督计划,明确检查项目、范围和内容,制定时间计划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确保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质量。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决定,并将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做到及时、全面。

监察人员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监督计划执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污染预防控制措施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根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察人员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检查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竣工环保验收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对项目的全面评估和监察。

验收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两个环节。

第十五条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包括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图设计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报告等。

资料审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实地检查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排放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等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范文(3篇)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范文(3篇)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范文1、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计划时,同时设计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

2、初步设计会审时,必须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3、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5、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6、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

7、建设项目验收之前,应选择并委托安全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8、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9、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卫生验收审批表》。

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卫生设施闲置不用,生产和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范文(2)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利益,必须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

其中,“三同时”审验制度作为重要的环节,对于建筑施工和运营中的时间、空间和质量要求进行审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合理且完整的“三同时”审验制度范本,以供参考和借鉴。

二、制度目的建立和落实“三同时”审验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时间、空间和质量要求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和保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减少事故和风险的发生,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范文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范文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制度范文《三同时》审验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合理分配资源,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主要有以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8.《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管理办法》二、“三同时”审验范围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各类建设项目,均必须进行“三同时”审验。

1.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道路桥梁、输配电线路、给排水管网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 城市规划项目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城市规划项目。

3.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对于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公共设施等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验。

三、“三同时”审验程序1. 项目申报项目的委托人或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文件。

2. 受理和初审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项目申报文件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查,初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规划方案、用地手续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技术审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审验,审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方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安全审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审验,审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安全性能、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的符合性。

5. 环境审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审验,审验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 综合审验主管部门对上述技术审验、安全审验和环境审验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审验报告。

7. 批复和备案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批复或备案,同时将审验报告送交有关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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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则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文字表现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特点为:第一,以法律强制作用保障“预防为主”政策的执行,与“三同时”制度连结在一起成为控制新污染的主要制度。

第二,纳入了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程序上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甲方、评价单位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职责权限比较明确,操作性强。

第四,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简化管理程序。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五,实用性强。

可对优化选址布局、工程设计、防治措施、生产管理与环境管理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六,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要求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追求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这一要求明确指出了核技术应用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一致。

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委托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组织进行建设项追求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完成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事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以及有关的大气、水等环境评价技术导则进行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制备用放射性药物的。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首创。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起,成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控制新污染产生的非常有效的法律制度。

是“预防为主”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同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具有较强的法律强制力,所有适用对象都必须必须遵守,如若违反,不论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环境管理紧密结合基本建设项追求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三个程序,并提出了进度要求。

对于核技术应用项追求“三同时”,《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这样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性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也就是说对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在其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场所的辐射监测、辐射屏蔽以及按要求对生产的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包装、贮存的设施设备,包括放射工作场所入口控制设备、安全连锁装置、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等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分为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三个管理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甲方要求,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影响简要说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及立项环保受理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环境保护篇章,审查环评审批意见和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情况。

对环境影响大、处理技术难度高的污染项目,进行环保治理设计技术指导文件专项审查。

.施工到试生产前阶段:检查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和环保资金使用情况,批复甲方申请试生产报告。

.竣工验收阶段:检查环保设施运行结果,提出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意见。

甲方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个月内,提出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验收进度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办理相应分期环保验收手续。

.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竣工验收是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追求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甲方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核技术应用项追求竣工验收主要是放射性防护设施的验收。

甲方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甲方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环境保护监测报告(表)由甲方委托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甲方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追求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追求甲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月底前和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甲方处以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给予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要求采取了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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