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艺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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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内酰胺项目工艺变更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批准:
1、目的
为了规范工艺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权衡因工艺变更对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产生的综合影响,合理定位各部门在工艺变更过程中承担的相应责任,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1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采购、施工、验收过程中工艺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2.2 本制度所指的工艺变更,是指在采购、施工、验收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2.3 本制度适用于由建设单位或其它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厂家等)提出的工艺变更要求。
2.4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 可不视为工艺变更。
3、职责
3.1 所有工艺变更都必须在工艺组评审后,经项目组副组长批准,报项目组组长审批后,下发变更通知单后方可实施.
3.3各车间负责审查工艺变更的申请;监督和检查经批准的工艺变更的实施。
3.4施工单位负责工艺变更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 工艺变更的提出
4.1.1 提出工艺变更要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设计图纸有差错或设计内容深度不够;
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者设计条件(地质、设备等)有变化;
3. 由于现场条件所限,设计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要求;
4. 上级(项目审批)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5. 因施工问题需要做出变更;
6. 为节约投资、改善运行条件需要做出变更;
7.因采购问题需要做出变更;
8. 根据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需要做出变更。
4.1.2 工艺变更的要求可以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设备制造单位等提出。
1、对于接收到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工艺变更要求,经评审后,由工艺组负责将工艺变更申请单提交项目组副组长的批准后、报项目组组长审批,使用施工图升级版的方式或者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工艺变更通知单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工程量增减等内容。
2、工艺组提出的工艺变更要求,经内部评审后,由工艺组负责将工艺变更申请单提交项目组副组长的批准后、报项目组组长审批,并负责将工艺变更通知单下发给施工单位。
3、各车间及外部监理部门提出的工艺变更要求,经职能部门评审后,由工艺变更的提出单位负责将工艺变更申请单提交项目组副组长的批准后、报项目组组长审批,并负责将工艺变更通知单下发给施工单位。
4、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工艺变更要求,应填写工艺变更申请单,报项目的业务相关单位,经职能部门评审后,由业务相关单位负责将工艺变更申请单提交项目组副组长的批准后、报项目组组长审批,并负责将工艺变更通知单下发给施工单位。
4.2 工艺变更的分类
工艺变更可分为四大类:
4.2.1小型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外观形象,而且不增减预算费用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的差错更正、材料等经强度、性能换算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问题的处理等。这类变更不引起工程费用变更或变更甚少。
4.2.2 一般变更: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少量变化,但不涉及可研或初步设计已审定的原则,或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工程总进度。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減, 按施工合同约定无需调整。
4.2.3 较大变更:施工图的设计范围、工艺流程、设备布置有一定变化,但未违反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原则,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总工期,或者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減,按施工合同约定需要调整。
4.2.4 重大变更:涉及可研或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原则、方案或规模、主要设备换型,工程费用增加超限从而将导致原审定的概算调整。4.3 工艺变更的审批
4.3.1 审查工艺变更应掌握以下原则:
(1) 不得降低在建工程的使用标准;
(2) 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可靠,不得影响工程质量;
(3) 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必须合理;
(4) 引起的工艺改变不能太繁琐,生产运行必须安全、经济、可靠;
(5) 不得影响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
4.3.2 对提出工艺变更的文件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变更原因应具体明确,不得含糊其词,变更内容应表述清楚;
(2) 应有相应级别的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得出现超越职权范围的现象;
(3) 应核算由工艺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
4.3.3 属于小型变更和一般变更的工艺变更要求,项目职能部门和各车间提出评审意见后,报项目组副组长批准后,提交项目组组长审批,由相应单位将变更通知单下发给施工单位。
4.3.4 属于较大变更、重大变更,项目组在审查时应进行质量、费用和工期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报集团分管副总审批。评估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变更后的工程与原工程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以及对原设计方案的影响程度;
2 变更的可行性;
3 变更后的工程量,对工期的影响;
4 变更后的工程单价和总价;
5 就造价和工期的评估意见分别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
集团分管副总在确认项目组的评估意见之后,如果批准变更,即可由相关单位将设计变更通知单下发给施工单位。
4.4 工艺变更的施工指令下达
4.4.1 设计单位与工艺组提交的工艺变更,应由工艺组完成工艺变更申请单的审批程序,并向施工单位下达工艺变更的施工指令。
4.4.2各车间及外部监理部门提出的工艺变更,经职能部门评审后,由各车间完成工艺变更申请单的审批程序,并向施工单位下达工艺变更的施工指令。
4.4.3 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提出的工艺变更,经职能部门评审后,由各车间完成工艺变更申请单的审批程序,并向施工单位下达工艺变更的施工指令。
4.4.4由于变更增减的材料由车间统计,各分管职能部门审核把关,项目组总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原料车间统一协调、平衡材料计划。
4.4.5所有工艺变更通知单下发前均应到工艺组进行登记备案。
4.5工艺变更的实施
4.5.1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而后补办工艺变更申报手续;如发现擅自修改设计的情况,项目监理部有权令其暂停施工,并给予经济处罚。
4.5.2 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是设计图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变更施工。如不按设计变更施工,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与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4.5.4 各车间应跟踪监督、检查工艺变更的实施情况,在接到施工单位的通知反馈单之后,应填写复查意见,使通知反馈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都得以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