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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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三、民法的分类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平等主体
形式上平等。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适用规则平等。
(三)权利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即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
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非财产性
(二)专属性
(三)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
财产是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1)具有经济价值;(2)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三)等价有偿
财产所有关系——占有、适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物权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债权关系。
所有是流转的前提,流转是实现所有的方法。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一)公私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
公法:由国家意志决定。
私法:意思自治。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表明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
(二)民法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商品关系形成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