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例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山东高法”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王某某与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案、日照汇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日照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案上榜。
案例1、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案情】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4]60号)涉及杨某某及配偶的房屋拆迁补偿,杨某某认为该公告依据的鲁价费发[2008]178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178号批复)违法,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4月1日作出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178号批复合法有效。
杨某某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理论上所称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需要通过行政行为的转化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和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行为。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列举了10个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1. 某地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办公区域,擅自查看企业机密文件,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某地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辆车辆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未经车主同意,私自拆除车辆的车牌,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3. 某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商铺进行整治时,未经商铺负责人同意,强制拆除商铺的招牌,侵犯了商铺的合法权益。
4. 某地教育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所学校进行教育督导时,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进入学校教室,擅自进行教学检查,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5.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餐饮店进行检查时,未经店主同意,私自进入店内厨房,擅自查看食品加工过程,侵犯了店主的合法权益。
6. 某地税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查看企业财务账簿,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7. 某地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名嫌疑人进行审讯时,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拷打,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 某地人力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劳动法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员工宿舍,擅自查看员工个人物品,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9. 某地文化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影院进行检查时,未经影院同意,私自进入影院放映室,擅自查看电影版权信息,侵犯了影院的合法权益。
10. 某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拆除企业的商标,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表明,行政执法不当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执法人员应该依法行事,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民法院发布⼈民法院关于⾏政不作为⼗⼤案例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管理中⼼⾏政不作为案(⼀)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13⽇、10⽉16⽇向天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25⽇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管理中⼼(以下简称市社保基⾦中⼼)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26⽇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中⼼职责,遂将信件转⾄该中⼼办理。
该中⼼于2013年11⽉29⽇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了确认,该中⼼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中⼼分别提起诉讼,因各⾃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中⼼转交信件⾏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中⼼上述答复,判令⼆被告履⾏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民法院⼀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的⾏政职能,其于2011年10⽉19⽇向与其存在⾪属关系的市社保基⾦中⼼下达⽂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的通知》,第⼆项明确规定“对⽤⼈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市社保基⾦中⼼办理并⽆不当。
市社保基⾦中⼼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不履⾏法定职责⼀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申请撤诉,系未履⾏法定职责并进⾏推诿。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1.最高法 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意义和目的2.十大案例的具体内容概述3.最高法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治理和司法监督4.案例启示及对社会的影响正文最高法 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公布,旨在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提供参考,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十大案例涉及到各种行政不作为现象,如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这些问题都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进行治理。
在十大案例中,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是最常见的问题。
例如,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信息,但该局并未履行职责,而是将责任推给了其他部门。
最高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要求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另外,行政机关的乱作为也是十大案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最高法通过审判这类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这些案例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它们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它们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促进了政府法治的建设。
最高法通过公布这些案例,向社会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总的来说,最高法 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公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们不仅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参考,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促进了政府法治的建设。
十大行政诉讼案例
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一、“民告官”之环保关停案。
有个小工厂,一直规规矩矩生产。
突然有一天,环保局说它污染超标,直接就给关停了。
厂老板觉得很冤啊,自己一直按照规定做环保措施的,怎么就突然这样呢?于是就把环保局告上法庭。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环保局关停的程序合不合理,证据充不充分。
最后发现环保局在检测污染数据的时候有一些小失误,程序也有点小瑕疵,法院就判决环保局重新审视这个关停决定。
这就告诉我们,行政部门做事也得严格按照规定来,不然老百姓可不会轻易认栽。
二、房屋拆迁补偿案。
老张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突然要拆迁。
拆迁办给的补偿款少得可怜,老张觉得按照周边房价和自己房子的情况,这个补偿款根本不合理。
他和拆迁办商量,可拆迁办就坚持那个数。
老张一怒之下就把相关部门告了。
法庭上主要争议的就是房屋价值评估是否公正。
最后发现,原来评估公司在评估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老张房子一些特殊的装修和土地增值因素。
法院判决相关部门重新评估,给老张一个合理的补偿。
这就像玩游戏得有公平的规则,房屋拆迁补偿也得合理公正才行。
三、入学资格争议案。
小王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他们家所在学区的学校却拒绝接收孩子入学,理由是他们家房产证上的名字有点小问题。
小王觉得这不合理啊,房子是自己合法购买的,只是房产证办理过程中有一点小插曲,但不影响实际居住和孩子入学的权利。
他就把教育部门告了,因为教育部门是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
法庭上辩论的焦点就是入学资格的判定标准是否过于死板。
最后法院认为,不能因为这么个小问题就剥夺孩子的入学资格,教育部门得督促学校让孩子入学,这才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正确做法。
四、交警罚款争议案。
小李开车在路上,被交警拦下说他闯红灯。
小李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说当时阳光太刺眼,没看清信号灯,而且他觉得信号灯可能有点故障。
交警还是开了罚单。
小李不服气,就把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这个案子的重点就是交警处罚的证据是不是确凿。
后来通过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确实存在阳光干扰视线的情况,信号灯也有一点闪烁不正常。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0月8日下午,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安徽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2015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2013年1月31日,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潘集区建委为征收机关。
李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4年11月20日,李某某与潘集区建委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合计33万元,并同意在李某某签约后,先期支付总补偿款中10万元,余款23万元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
逾期视为违约,由潘集区建委每月支付给李某某所欠补偿款20%的违约金。
潘集区建委在支付补偿款10万元后,剩余23万元补偿款逾期未予支付。
李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潘集区建委给付其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18.4万元。
【裁判结果】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集区建委是政府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部门,具有签订涉诉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
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潘集区建委即应向其支付约定的补偿款,故对李某某要求潘集区建委给付23万元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因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所欠款项20%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兼顾协议的履行状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将违约金酌定为2万元。
据此,判令潘集区建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3万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25万元。
潘集区建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建设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国家赔偿案例在行政审判中,国家赔偿案例是比较典型的一类案件。
最高院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关于国家赔偿的案例有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
其中之一是关于王某因错误判决被刑事拘留案。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定了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并判决国家对王某进行赔偿。
二、行政执法案例行政执法案例在行政审判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企业因行政执法不当导致严重损失的案件。
在该案中,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要求其对企业进行赔偿,并强调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尺度。
三、行政契约案例行政契约案例是行政审判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典型案例之一是关于某地政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契约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应当履行相关承诺。
四、行政许可案例行政许可案例也是最高院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一类。
其中一例是关于某企业因行政许可不当遭受损失的案件。
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许可,要求其对企业进行赔偿,并强调了行政许可的合法合规性。
五、环境保护案例环境保护案例在当前社会具有广泛关注度。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导致污染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重申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严格执法,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六、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农村土地纠纷案例涉及到广大农村的切身利益。
其中一例是关于某农民因宅基地问题被拆迁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宅基地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复议案例行政复议案例是最高院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公司因行政复议不当被拒绝申请的案件。
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复议,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八、行政救助案例行政救助案例关系到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一例是关于某特困家庭因行政救助不到位引发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行政救助职责,确保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和保护。
山东省高院发布全省十件行政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院发布全省十件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东省高院发布全省十件行政典型案例案例1.陈某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案情】2015年1月7日,两名乘客通过网络召车软件与陈某取得联系,约定由陈某驾车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由乘客支付车费。
当日11时许,陈某驾驶私人小汽车行至济南西站送客平台时,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查明陈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驾驶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运营证。
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认为陈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对其作出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陈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针对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对陈某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应当予以确认。
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构成明显不当。
法院认为,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该原则,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一方面,网约车作为客运服务的新业态和分享经济的产物,有助于缓解客运服务的供需矛盾,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创新需求,对其应当适度宽容。
另一方面,这种新业态又给既有客运管理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确需加强规范引导。
当一种新生事物在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创新创业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时,对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的评判不仅要遵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应充分考虑是否符合社会公众感受。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审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处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下面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1. 环境污染案:某地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引发居民群众的强烈抗议。
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但企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2. 城市规划案:某城市政府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但一些居民反对该方案,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居民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制定规划方案。
3. 教育招生案:某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歧视性的行为,一些考生及家长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录取结果、重新进行招生。
4. 行政征地案:某地政府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不满意征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处罚案:某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处以高额罚款,企业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奖励案:某公务员因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行政奖励。
但其他公务员认为该奖励存在不公平现象,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合同案:某政府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合同,但企业认为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8. 行政资质申请案:某企业申请行政资质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9. 行政审批案:某企业申请行政审批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充分,提起行政诉讼。
10. 行政监管案: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企业认为监管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涵盖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教育招生、征地补偿、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资质申请、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反映了行政审判的多样性和重要性,展示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6年7月27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5年度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内容,并通过媒体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赵某等诉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案情简介】2015年1月30日,赵某等向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南省某企业破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破产债权分配情况等有关信息。
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未给赵某等书面答复。
赵某等于2015年3月24日再次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未书面答复。
赵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庭审中,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河南省某企业已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破产企业的清算由清算组实施,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不掌握该信息。
【裁判要旨】此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赵某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但河南省某企业已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企业的清算由清算组实施,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不掌握赵某等所请求公开的信息,对其信息公开的申请不予支持。
遂判决确认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答复的行为违法,驳回赵某等请求公开其请求事项的诉请。
【典型意义】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属于公开范围的依法予以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而不能对收到的公开申请置之不理。
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提供其中两个案例:
1. 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林建国是济南市退休工人,肢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
他因为房屋行政管理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例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履行房屋行政管理职责时未依法保障原告林建国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 李某星诉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李某星在河边建盖临时用房用于经营农家乐,但该临时用房被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且未采取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
李某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酌情支持李某星经济损失180000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最高法 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十大案例的具体内容概述3.对这些案例的解读和分析4.这些案例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影响和启示正文最高法 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在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这些案例提供了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实践经验,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十大案例的具体内容概述这十大案例涵盖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不同类型的行政不作为现象。
具体案例包括: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2.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3.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4.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损失5.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7.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行政行为8.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9.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行政职责10.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对这些案例的解读和分析这些案例反映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行政不作为、滥用行政权力、违法变更行政行为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损害。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解读和分析,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以便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这些案例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影响和启示这些案例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是保障国家行政法规合宪性、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之一。
下面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制定出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的法律解释,为行政审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在这个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权利和限制。
最高院认为,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决策和选择的权力,但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
2.案例标题: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强调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的重要性。
最高院认为,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解决了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在行政契约中的承诺,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赔偿的标准和程序问题这一案例中,最高院解决了行政赔偿标准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政赔偿标准,并依法进行赔偿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案例标题:关于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裁决问题最高院解决了这个案例中的行政复议和裁决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最高院认为,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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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
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
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裁,必要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
同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的法定后果,既督促行政主体尽快履责,也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速执行。
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案例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16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
市国土局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13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
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
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
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法院判决败诉。
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
2011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11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1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
2011年10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11)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
2012年1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
2013年1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
针对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
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
902房业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二)裁判结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监察大队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
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
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开庭审理之日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
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遂判决区监察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南山区某小区A座901房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
彭某及区监察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到执行。
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像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
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
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当然,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法律法规一般不会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期限,但仍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区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强制执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方式上责令其继续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精神,也有利于尽可能通过教育说服而不是强制手段保证处罚决定的实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工商分局)接到钟华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通州家乐福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通州工商分局责令通州家乐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