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55d221e4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61.png)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医保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王凤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制订医院垫付医保金支付时限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保支付给医院资金不及时,医保资金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2016年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指出,“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各地对医疗费用结算时限等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从总体上看,各地大多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医保费用,但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拖欠费用的现象。
近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就暴露出类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在统筹区内开展了排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了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拖欠费用的情况,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已约谈了相关省、市、区县,对部分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问题的整改工作。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和协议管理工作,修订协议范本,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医保费用拨付时限,并督促各地落实。
以行风建设为抓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医保部门行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优化经办机构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支付。
结合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国家层面优化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各地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从而加强各级医保部门对医保费用拨付的监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704367a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84.png)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9•【文号】国卫医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1069d7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e8.p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国卫医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做好伤病司法行政干警医疗救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司法行政干警伤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含警察院校学警、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进行训练、实施见义勇为时负伤,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三)因患急危重症,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一)确定定点医院。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各急救中心(站)共同构建紧急医疗救治网络。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司法行政干警医疗救治需求和本省份医疗资源,确定若干医疗服务能力较强、专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医院作为省级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本省份患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诊疗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部分医院作为国家区域紧急救治定点医院,承担各区域急危重症患者的诊疗工作。
(二)建立“绿色通道”。
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司法行政干警凭《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缴费,提高医疗救治效率。
最高法等五部门出台严处涉医犯罪意见
![最高法等五部门出台严处涉医犯罪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398d438f18583d0496459dd.png)
最高法等五部门出台严处涉医犯罪意见作者:辛桦来源:《百姓生活》2014年第07期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对于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应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温岭杀医案主犯一审判死刑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杀医、伤医案件,最近判决的一起涉医犯罪案件发生在浙江温岭。
2013年10月,温岭一医院的3名医生在为患者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一名医生死亡。
2014年1月,台州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
针对越来越多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案件,《意见》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
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加大查处“医闹”违法犯罪力度《意见》同时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各级检察院应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针对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意见》称,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02号(医疗体育类第26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02号(医疗体育类第260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703cc612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b2.png)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02号(医疗体育类第26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医保函〔2019〕157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02号(医疗体育类第260号)提案答复的函方来英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大病医疗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紧密衔接、综合施策,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一、建立健全多层次保障制度体系,精准减轻大病患者费用负担(一)基本医保覆盖全民,发挥主体制度保障作用。
近年来政府逐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了2019年人均520元,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保提供普遍支持,同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给予政策补贴,确保应保尽保。
目前,政策范围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国家不断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约50%。
一些地方还对部分门诊大病参照住院进行管理支付,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
(二)大病保险全面实施,聚焦大病患者进一步减负。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依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支付。
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大病保险(2015年20元、2016年10元、2018年20元、2019年15元),不断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881eade0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9a.png)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医保函〔2021〕12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20号孙诚谊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对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一、关于加快医疗救助制度顶层设计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立足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稳妥做好三重制度外其他补充保障措施并转,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63cbaef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4b.png)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遵循公正、科学、便民、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确保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规范医疗操作行为,减少医疗风险。
第六条患者及其家属应理性对待医疗服务,遵守医疗规则和纪律,增强自身的医疗协商能力,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的工作机构,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计划,明确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减少医疗操作的风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沟通和协调,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处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的工作机构,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具体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患者及其家属提交的医疗纠纷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应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应共同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协调处理,依法给予患者及其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偿。
附件: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计划模板2. 医疗纠纷调查报告模板3. 医疗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4. 医疗纠纷行政裁决通知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法规,用于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4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44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a304ea6a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5d.png)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4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医保函〔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44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51号吴桂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工作,国家医保局自组建以来,始终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全系统首要任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一、关于成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专职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要求,各级医保部门积极推动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2个省份在省级层面设立了医保基金监管专职机构,内蒙古阿拉善盟、江苏省徐州市、山东省济宁市、河北省遵化市(县级)、安徽省太和县等43个地市和100县(区、市)相继设立了基金监管专职机构,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包括财务、法律、医学、信息等专业人员,基金监管力量得到加强。
二、关于医保基金执法标准体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将医保基金监管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医药机构及人员、参保人员等各方权利和责任。
国家医保局在行政处罚、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文书、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等方面集中研究制定了一批规范化管理文件,建立健全职责明晰、权威高效的基金监管规范标准体系,确保依法履职。
行政处罚方面,印发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执法权限方面,印发了《医疗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法文书方面,印发了《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执法程序方面,《医保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也已印发实施。
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2cd9f13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07.png)
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是当前社会医疗领域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公众利益。
下文将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加强监管与执法、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基础。
应建立与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应的法律法规,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医患双方的协商与解决。
因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并促进医疗纠纷的快速、公正解决。
其次,完善保险制度是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关键。
应该制定明确的保险责任范围与赔偿标准,降低投保门槛,提高保险的可负担性。
同时,应加强保险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质量与可靠性。
此外,还应鼓励发展第三方责任保险机构,增加保险产品的多样性,以满足不同医务人员的需求。
第三,加强监管与执法是保障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提升监管力度与效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罚与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评估,提高其医疗质量与管理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与医疗责任意识,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最后,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是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根本任务。
医务人员是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主体,他们的素质与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效果。
因此,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培训与素质提升,加强对医疗风险管理与医疗事故处理的培训,提高其责任感与专业素养。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考核与评价,以激励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与专业水平。
综上所述,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加强监管与执法,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工作。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公众利益。
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c223720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d8.png)
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体医生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医疗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为了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保障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病患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202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一、制定医疗责任保险政策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是一个特殊的保险市场,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
政府应该建立相关部门,负责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制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政策,包括保险费率、赔付标准、责任限额、续保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经营医疗责任保险时必须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制应该能够满足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实际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为此,应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制,包括保险产品设计、承保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承保机构应该能够根据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帮助医疗机构和医生降低风险和经济压力。
三、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医疗责任保险市场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关系到病患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非常重要。
政府应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病患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医疗责任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产品,但目前在社会上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知度较低。
为了提高社会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宣传教育,政府应该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进行广泛宣传,向公众普及医疗责任保险的知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机制是保障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实际需求,保障病患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0af430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11.png)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国卫医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涉医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惩处涉医犯罪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院良好秩序(一)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
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
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
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40aed6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c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健康,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可持续性和公正合理原则,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利。
第三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医疗保障制度,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政府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起重要作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统筹卫生、医疗、医保、药品、医疗器械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事业,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医疗保险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在医疗上的基本权利。
第七条实行个人和集体参保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第八条大病保险制度应当覆盖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对医疗费用大幅度超过限额的疾病给予补偿,保障参保人不因大病而致贫。
第九条政府出资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资金规模,按照统筹城乡、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第十条实行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生、医疗人员等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确保患者安全,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诱导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的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加强医疗人才培养和管理,推进医疗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医生、护士等专业水平。
第四章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加强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造福于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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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中国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中国医改领导小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持,核心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旨在统筹推进全国医改,实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包括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内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改善公众健康水平,推动医疗卫生改革发展。
核心成员单位职责:(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医改政策,实施政策法规,规范改革实施程序,推动改革发展。
(2)国家财政部:负责制定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出规划,落实社会医疗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支付政策,控制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改革方案,提出改革意见,协调调整改革政策,统筹推进医改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4)国家司法部:负责研究医疗卫生改革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改革开展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医改的合法性。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计划司:负责研究医改政策,统筹谋划医改实施,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2)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医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府财政补贴政策,推动医疗卫生改革发展。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政策,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改服务运行状况。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推动医疗卫生质量服务体系建设。
(5)国家信息中心:负责研究开发医疗信息化系统,建立医改管理系统,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智能化发展。
总之,中国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医改的指示精神,加强医改领导,统筹协调各方面改革,推动全国医改工作的深入开展。
具体职责包括落实改革政策,统筹改革实施,规范改革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改革发展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https://img.taocdn.com/s3/m/7b12f536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97.png)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5年5⽉19⽇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保护被监管⼈员和监管场所⼯作⼈员的⾝体健康,维护监管场所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戒毒条例》、《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管场所是指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以及强制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监管⼈员是指上述监管场所的罪犯、犯罪嫌疑⼈、被告⼈、强制隔离戒毒⼈员、被收容教养⼈员、被收容教育⼈员、被拘留⼈员和被强制医疗⼈员。
第三条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指导和监督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作。
地⽅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和卫⽣计⽣⾏政部门建⽴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协调机制和⼯作责任制,对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进⾏有效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狱、看守所艾滋病防治、管理的执法活动实⾏监督。
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分别负责所属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防治具体实施⼯作,包括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暴露防护;对被监管⼈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检测结果告知、咨询和健康指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治疗、管理;协助地⽅医疗卫⽣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流⾏病学调查和随访;对重返社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提供出监所转介服务。
利益相关方在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疗纠纷中的博弈分析
![利益相关方在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疗纠纷中的博弈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41d4b9381c758f5f71f6744.png)
2 利益相关方在实施医责险的博弈分析
2.1 医疗机构与医调中心 2.1.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中 的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化解医院发生 的医疗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一,缓和医患矛 盾。当医疗机构内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 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共同申请引入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机制解决争议。医调中心以其中立性和权威 性能够取得医患双方信任,从而避免了医疗争议发 展成更为激烈的冲突,确保了医疗秩序的稳定。第 二,调解周期短。《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 法》规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患纠 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调结,避免
福建省省属医疗机构作为医责险的投保方,投 保医责险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带有强制性色彩的推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期望 通过引入医责险,让保险机制能够更好的发挥分担 医疗风险的作用。医疗机构在投保医责险时持谨 慎 态 度 ,一 是 大 型 公 立 医 院 由 于 整 体 风 险 较 为 均 衡,年均纠纷数量稳定,且运营收支波动小,风险自 担能力强[1]。二是对于二级及以下医院而言,因危 重病人少、技术风险小等特点,每年纠纷数量和赔 付金额均处在较低水平,投保医责险所承担高额费 用让它们望而却步。 1.3 保险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沟通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 的 桥 梁 ,在 推 进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过 程 中 承 担 的 职 责 有:一是成立“医责险调赔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医 疗机构和市医调中心做好医疗纠纷调解、评估、理 赔建议等工作;二是推动建立医疗机构、保险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三方的协调沟通机制,解决在医疗纠 纷 中 相 关 问 题 的 衔 接 ,提 高 纠 纷 处 置 机 制 运 行 效 率;三是监督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质量,维护参保 医疗机构的保险利益。 1.5 医调中心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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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2•【文号】国卫医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治安管理正文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现就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平安中国建设协调机制的统筹作用,将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相结合,以医院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为载体,提升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医务人员治病救人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预防与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安防系统建设与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安检与便民相结合,平急贯通、警医联动的原则,协同配合、系统推进,分类施策、突出重点,推动医院安保组织更加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更加规范,风险预警机制更加高效,应急处置机制更加完善,逐步构建系统、科学、高效、智慧的高水平医院安全防范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9bbea1a9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a9.p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347号建议的答复代表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教育职能以及完善管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健康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但伴随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和疾病谱不断变化,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慢病导致的疾病负担日益加重,新冠、肝炎、结核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严峻,而居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仍然偏低,不健康生活方式较为普遍,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全面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提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发布《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国办发〔2019〕32号),全面启动实施健康中国行动。
根据行动部署,在定位上,我国将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在策略上,从注重治已病向注重治未病转变。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动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相关工作,积极应对人民健康突出问题,努力让健康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到2030年,我国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
健康中国行动开展两年来,我委先后建立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印发《国家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广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科普活动,研究制定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XXX传播机制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健康促进工作得以快速推进。
法发〔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9bae6b783e0912a2162ac4.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
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责任书
![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责任书](https://img.taocdn.com/s3/m/7ec1d92a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84.png)
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责任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医疗机构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组织,必须履行强制报告责任。
现就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责任书(以下简称“本责任书”)如下:一、责任主体本责任书所称的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医疗机构,以及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
二、强制报告义务1.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三、报告情形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等原因导致伤残、死亡的;6.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情形。
四、报告程序1.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发现符合本责任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从业人员知晓强制报告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对报案或举报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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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
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4]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
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卫医发〔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体系。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