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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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维护国有企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业财务管理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细则,并严格执行,确保财务管理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注重财务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确保决策者对企业财务状况有准确、及时的了解。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预算、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九条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拨付的时间和金额。

第十条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擅自挪用资金,不得为非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的资金监管应当加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对资金流向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审批制度,对重大资金支出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合规。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凭证管理制度,每一笔财务交易都应有依据的凭证支持。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全)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全)

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概要:第一条子公司财务管理根据集团所投资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条集团财务部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评价权利,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招聘、薪资待遇、级别设定、人事任免提名权,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驻子公司负责。

集团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业务管理主要通过设立标准,并加强培训、检查、监督完成。

第三条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清单管理,包括:根据管理授分权事项汇报清单、财务述职清单、及负面清单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由集团财务部提议,经董事会确认,由子公司承担发放。

总之:本管理办法,通过分类设定,更侧重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实效性和有用性。

并引入清单管理模式,管控主要风险点。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所在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降低风险,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公司或对其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中担任财务第一责任人职务的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等。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储备、提名和业务管理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其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和委派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审计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三)具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四)具有本科专及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CPA通过会计、税法两门及以上),五年以上财务负责人工作经验。

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财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总部、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均应设置会计机构,并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相应设置会计岗位。

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人员)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二、具备本岗位所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三、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四、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五、办理会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六、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七、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企业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企业的会计信息。

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四条 集团的大中型(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 各企业应设置财务总监或财务部经理岗位。

第六条 各企业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一般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聘任与轮换第七条 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总会计师的岗位设置、职权轮换、任免、奖惩,依照集团颁布的《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务经理由各企业总经理提名,征求集团意见后,经各企业董事会批准进行聘任或解聘。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制定出来的一整套规范化的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目标、组织结构、财务职责、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

一、财务管理目标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企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首要目标是保障企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净资产和资产回报率,增强企业的资金流动性,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提高企业效益: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合理的投资决策、资产配置,以及货币、信贷等方面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形象。

3.合规经营:国有公司的财务活动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合规的基础上实行经营活动,这是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

4.创新能力: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与变革。

二、组织结构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需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1.董事会:负责对财务部门制定的财务计划、预算进行审核和审批、对财务报表进行监督与审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2.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负责实施财务政策、预算和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3.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是独立于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制度,为公司董事会和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可靠信息。

三、财务职责国有公司的财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预算管理:财务人员需要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其中包括年度的财务目标、经营业绩目标、现金流目标等。

2.会计核算:财务人员需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包括整理和维护充分、准确和及时的财务记录和报表,确保其质量和准确性。

3.资金管理:财务人员需要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储备、使用和控制,确保企业的资金收支状况在合理控制下,确保企业的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容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容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2.真实完整原则: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效益优先原则:企业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4.风险管理原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财务风险进行预警、评估和控制,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三、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资产管理1.1资产登记与盘点制度: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1.2资产折旧与摊销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会计准则要求,制定合理的资产折旧和摊销政策。

2.资金管理2.1资金审批权限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资金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防止资金流失。

2.2资金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应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3.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3.1财务报告编制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3.2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4.成本与费用管理4.1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核算的范围、方法和程序,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费用报销制度:制定费用报销的标准、流程和审批权限,防止浪费和违规行为。

5.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5.1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流程,降低财务风险。

5.2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6.投资与融资管理6.1投资决策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方向、规模和风险控制要求。

6.2融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策略,规范融资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全文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全文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第三条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企业的财会工作。

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财务人员调配第五条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遴派和调遣。

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查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管理。

第六条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卖力人及财务人员。

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卖力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进步他们周全和多项的工作手艺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精品文档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三章资金运用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1 / 12精品文档务。

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

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全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国企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国企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外派财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派驻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派财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外派财务人员的考核与监督,确保财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外派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企业财务政策;2. 负责派驻单位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成本控制等工作;3. 参与派驻单位的经济活动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支持;4. 加强财务风险防范,确保财务安全;5. 参与派驻单位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工作;6. 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外派财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派驻单位的经济活动,获取相关财务信息;2.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对派驻单位的财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4. 参与派驻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三章考核与监督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派财务人员考核制度,对外派财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财务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外派财务人员应接受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外派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培训与交流第九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外派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工作需求。

第十条企业应鼓励外派财务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应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外派财务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共同提高。

第五章福利与待遇第十二条外派财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应关心外派财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对所属公司实行财务委派管理,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主要公司、经费单位,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委派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任职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委派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下属公司出资人,为履行股东权益,向任职公司派出的负责该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经理、副经理。

第四条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市管国有企业加快推进财务总监委派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可分行业设置一名或多名行业财务总监,加强对各行业内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行业财务总监由从事财务及相关工作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兼任,负责对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分管公司落实集团有关财务工作要求,以及对分管公司财务委派人员进行考核等。

第六条对于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经理等- 1 -集团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业务管理,其培养、选拔、任用、薪酬等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计财部组织集团财务委派管理工作,制定财务委派管理办法;主持财务委派工作会,听取工作汇报;对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研究等。

第八条集团对财务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转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第九条**人力公司设置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配置专职人员。

集团公司计财部委托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离任交接、重大事项报告、人员信息统计、财务委派工作会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助做好人员选拔、调配等工作。

财务委派人员的岗位编制根据集团财务委派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不纳入**人力公司岗位总编制中。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效的财务管理是国有企业发展和成功的重要基础,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财务管理贯穿着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对实现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影响重大。

实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科学和有效地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必须进行的工作。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序、合理和有效地进行,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实现财务高效管理和合法有效的财务资源利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原则1.循法治:法律、法规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准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开透明:要求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司的权益。

3.约发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应倡导节约、发展,实行资产精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有效利用财务资源,简化财务管理程序和结构,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四、责任1.事会:董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财务管理政策;审议报告、监督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准备报告、结账等事项;授权和审核财务管理活动等。

2.事长: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负责监督审核财务管理活动;协调和督促财务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汇报财务管理情况等。

3.务部或财务人员:财务部或财务人员负责实施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政策;负责准备财务报表和结算报告;负责审核和管理财务资产使用等。

五、纪律1.务管理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效进行。

2.守国家的财政管理法规,尊重公司章程,履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义务。

3.持公平、透明、规范原则,确保财务管理资源的合理利用,坚决杜绝浪费。

4. 严格执行本制度,依据财务管理程序审批指定权限的财务资源使用,审核和监督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设立财务管理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六、实施1.据本制度,财务部门要组织编制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财务管理职责、详细的财务管理程序及制度等。

2.立财务管理审计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办法,定期审核和监督财务管理活动,督促按时完成财务报表编制、审计等工作。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财政部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本办法是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1、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2、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7、7、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企业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记投资性或贸易;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1、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2、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3、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经过上一级单位同意.集团公司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决定直接聘任或解聘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监交.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1、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68小时;2、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企业财会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会知识进行培训.3、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财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第三章会计核算的原则3.1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凡与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1)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办理产权手续;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6、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7、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8、年末应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5‰的坏帐准备.第四章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1、库存现金的管理①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②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④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部总监经理签字方可付款,财务部总监经理短暂离岗,则由财务部总监经理书面委托人签字.⑤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⑥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总监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按集团公司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经理级以上领导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⑦、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2、银行存款的管理1、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集团公司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帐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已经开设的,需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3、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4、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a、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b、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f、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5、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9、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10、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3、应收款的管理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2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3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①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核销帐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②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集团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对超期一个月还未归还借款的单位,通知保卫部门配合催收.③负责收款的部门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单后,在接单后24小时内返回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件记入,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④申请付款的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帐款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帐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4对于预付帐款应严格管理.①①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②②预付货款的对象是实施信用分级管理;③③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第五章固定资产核算1、企业的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非生产用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如手提电话、复印机运输工具其它设备2、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房屋及建筑物 35年年折旧率 %2机械设备 10年年折旧率 %3电子设备 5年年折旧率 19%4运输工具 8年年折旧率 %5其它设备 5年年折旧率 19%固定资产以计留5%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凡按规定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的,应加速折旧.3、财务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帐、物资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与固定资产台帐应相符.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4、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关税;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5、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6、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本级主管领导研究核实后,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该固定资产损失额的20%-100%的承担赔付责任.7、固定资产修理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应按规定间隔期进行,•对于金额较大的实行预提大修理办法.8、闲置固定资产应定期向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实行有偿统一划拔.第六章存货的管理1、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2、存货计价:1购入存货,按买价加上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加工费用等计价;2自制的按制造成本计价;3委托加工的按照耗用的材料加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4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价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5盘盈的以同类存货价值计价;6接受捐赠的,以发票帐单加上由本企业负担的费用计算,无发票帐单的,以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3、发出存货的成本: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的一种,并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4、存货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的,应当单独核算差异,并按期结转.5、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可以一次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6、存货盘点: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分别情况按规定权限及时处理.7、存货基础管理:应进行定额管理,做好计量工作,完善并健全存货流转的凭证与手续制度.8、存货非常管理:1做好存货的市场行情预测工作,以便确定存货的购销计划;2超过半年储存期的存货,应行报告,并做好压库清仓工作;3贬值的存货应及时清理并恰当处理;1)1冷背或包含了精神损耗的存货应努力处理;2) 2 变质的存货,可以削价处理.9、存货赊销管理:1赊销对象应进行信用分级管理见预付与赊销信用等级表;2赊销方必须提交经工商局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报表均经税务签章、近期财务报表备案后方可办理授信手续;3) 3 赊销前应按授信制度订立合同;4) 4 赊销合同应约定有效及可靠的担保物,担保物应依担保法进行担保登记;5) 5 赊销应及时清算结帐,原则上前欠未清,不再赊欠;6合同约定到期的赊销,经三次书面催收不能回收的,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清欠,减少损失;3)3赊销事项,内部各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各负其责.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1、费用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的费用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除外.2、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有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可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应归属本期的费用、损失不得挂帐,调剂利润.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开办费资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为5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3、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手续费,经办人员必须另附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由企业经理审批.4、正常的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的发票,印章齐全,在票据背后由经手人、报销人、验收人、负责人指报销人或经手人的直属上级第一负责人.5、费用开支的标准1差旅费开支标准2业务费开支标准见附件a、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门业务费由公司核定定额标准.B、销售部门销售业务活动费按规定计提标准见附件由总经理统一掌握.当计提业务费小于业务费限额时,仍可按限额报销挂帐但不准超过三个月,待有计提业务费时扣回.C、研发制造及工程部单位的业务费为该部门按项目业务费计提规定执行,由管财务副总经理统一掌握使用.3、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按每人每月一定标准标准见附件控制使用.个别直接服务于全公司或会议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另批.4、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 14%按月计提应付福利费,按2%计提工会经费,严格控制使用,不得超支.5、培训费:集团公司按全员年工资,总额的%计提员工培训费,各项目培训,必须按合同中对培训的规定事先编制费用预算,按预算开支,不许超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超预算,超出预算的部分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字,方可报销,并计入该部门业务费.6、通讯费:部门、个人通讯费标准按集团公司核定定额标准见副件.超出部分按规定处罚.6、费用审批程序:包括财务报销及审批程序和原始票据批准见附件第八章筹资管理1、筹资是集团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和保证集团公司正常运转时,从外部获取资金以达到企业经营目标的必要活动.筹资必须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好筹资策略和方法,确保此项工作安全、有序,并取得最佳效益.2、筹资策略是集团公司为实现筹资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战略目标,对资金筹集问题所采取的行动方针.主要包括筹资的评价准则、筹资时机、筹资规模和筹资组合等方面,筹资策略是决定集团公司筹资效益最重要的因素,是集团公司筹资方法选择和运用的依据,筹资的目的是投资,筹资策略必须以投资策略为依据,充分反映集团公司投资的要求.3、公司筹资的评价准则:1以“投”定“筹”:公司投资是公司的各项需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的需要和流动资金的需要,集团公司投资不能盲目进行,必须以“投”定“筹”,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必须依据和适应投资的要求,这一原则要求在制定筹资策略之前确定企业投资策略.2量力而行:公司筹资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这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客观要求,其中有些筹资的代价表现在承担一定的债务、如发行债券、定期租赁等.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如果负债过多,公司就有可能入不抵出甚至破产.因此,公司在筹资时,必须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3具有配套能力和消化能力:消化能力是指公司对筹集来的资金、资产、技术的掌握、管理和运用或吸收能力.配套能力指公司其他的生产要素,如人、财、物、技术、管理与筹措的资金资产协作配合的能力等.公司消化和配套能力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效益,并进而决定着公司的偿还能力.所以在进行筹资时,必须综合考虑公司的各种生产要求,寻找能使公司各种生产要素彼此协调的方案.4筹资成本:筹资成本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主要包括1筹资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费;2筹资后的利息或股息租金等支出;3筹资时所支付的其他资金.筹资成本是决定公司筹资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对于选择评价公司筹资方式有重要意义.5借款对公司的控制权.在评价公司筹资方案时,必须把公司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的丧失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6公司筹资管理的难度.公司筹资管理的难度主要指公司筹资由一套审批程序及筹资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公司筹资。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本文将对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内容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任职条件和薪酬福利等方面。

本文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财务人员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高企业效益。

一、组织架构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应设有总部财务部门和各部门财务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各个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总部财务部门应由设有财务主管、财务分析师、会计、出纳等职位的人员组成,各部门财务管理人员设有部门总监、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职位的人员组成。

责任归集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委员会和总裁办公室,直接领导负责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1、总部财务部门职责(1)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规划并参与公司财务战略决策;(2)负责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的财务核算和报表制作、财务预测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3)通过财务分析、评估提供财务和经营决策支持,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解释;(4)协助公司产生收益,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2、部门财务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公司实现财务预算和计划;(2)负责部门财务核算和报表制作、财务管理,以及信贷风险管理;(3)审核公司各项费用开支;(4)统筹部门经济运作,推动部门实现经济效益和市场营销目标。

三、任职条件为保证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与业务需求的匹配程度,本公司严格按照下列条件来制定人员选拔和考核标准:1、教育背景及相关专业知识(1)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2)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等理、工、商科专业背景;(3)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

2、工作经验及熟练程度(1)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有集团公司背景或大型企业的从业经历优先;(2)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的政策标准,能够制定合理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且能够对各级别的管理和技能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评价。

3、能力素质(1)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和提出建议;(2)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是国家的经济支柱,财务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国家制定了特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由国家依法制定并颁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财务活动的一系列制度和方法。

其目的是保障国有企业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合规性和效益性。

二、核心原则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2. 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国有企业合理运用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透明公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国有企业财务活动的信息透明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4. 责任追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财务管理者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与执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制定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对于超过预算的支出需要严格批准程序。

2. 资金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资金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确保资金的合理运作和安全性。

3. 会计核算与报告: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和报告的要求,包括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和财务报告的披露等,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资产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资产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资产收购、处置和评估等,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5. 内部控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识别、控制措施和监督机制等,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防范。

四、监督与审计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监督与审计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监督力量,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国有企业需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国企集团财务制度管理

国企集团财务制度管理

国企集团财务制度管理一、绪论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企集团作为国有企业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财务是企业运行的核心,财务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

国企集团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形式,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旨在探讨国企集团财务制度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国企集团财务制度。

二、国企集团财务制度管理的重要性1. 有助于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国企集团由多家企业组成,各个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财务管理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严重影响整体财务管理。

建立统一的财务制度,能够规范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统一规范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国企集团的财务管理涉及到多个层面、多个部门,如果没有统一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很容易产生数据混乱、沟通不畅的情况,进而导致财务管理效率低下。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能够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

3. 有助于保障财务安全国企集团的资金规模庞大,如果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很容易遭受财务风险,造成财务安全隐患。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能够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

4. 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国企集团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其形象和声誉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和声誉。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提升企业的透明度和法治性,增强社会信任度,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三、建立健全国企集团财务制度的原则和方法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国企集团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财务制度的层次结构和具体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应划分明确的财务管理职责,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2. 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国企集团应加强对内外部财务信息的披露,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公布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国企集团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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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为适应集团公司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理顺集团财务管理关系,落实集团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本着集团公司人员管理以制度管理为落脚点的原则,遵循国家财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所有财务人员的聘用、调动、提升、解聘等,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由集团财务部建立财务人员管理档案。

各子公司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会计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经营业务受所在公司的领导,为所在公司作好理财和服务。

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执行集团的全面预算管理、统一的财会制度、统一的资金计划、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等。

二、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主管一个单位或从事一个单位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很好的全面处理业务的管理能力;
5、具备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一般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1、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备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经理提名,经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后,总经理聘任;
(二)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子公司提名,报集团财务部审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考察,合格后任命,并报集团财务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一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
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考核拟认定人员德、能、勤、绩,结合集团整体岗位需求统一调配;
(四)财务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辞退,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视同自动离岗,不服从集团公司调动人员视同自动离岗,工作调动20日不到新单位报到的视同自动离岗。

辞职、辞退、自动离职人员集团不再聘任为会计工作,按有关劳动用工政策执行。

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保留遵循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的权利;
(五)财务人员轮岗制度:为了规避企业风险,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六)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任用的财务人员,在工资、职称、职务等待遇方面不予认可。

四、财务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一)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所在单位会计机构的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三)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五、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20日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
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岗;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容;
5、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①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③银行存款账户金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进行交接。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六)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七)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第九条的责任。

(八)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九)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财务人员的考核制度
财务会计人员的考核依据集团公司定岗定编的具体考核办法,进行行政与专业业务双重考核。

本着客观、公正、
突出工作实绩,以效益为导向的原则,重点考核执行财经纪律、工作成绩、实际操作、学识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

以集团财务部为主,所在单位为辅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集团每半年考核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财务人员岗位培训
集团财务部每年至少一次负责统一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及财经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确保履行好财务人员的理财职责。

八、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肃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有效结合实际工作;
(四)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加强单位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九、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制度
(一)集团财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的财务情况检查、监督及业务指导;
(二)通过检查、监督及业务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集团财务管理,确保集团公司财产安全及保值增值。

十、财务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财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结合集团考核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户和“小金库”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私自更改账簿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
(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二)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十一、本规定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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