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书(反申请)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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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书
答辩人: xxxx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x号室
被答辩人: aaa
住所/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人 aaa 与我(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争议案件,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拖欠工资未付42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拖欠工资未付4200元。
答辩:申请人(aaa)被公司(被申请人)开除后,申请人没有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义务承担申请人被开除后的社保费用。公司从申请人提出的应付工资中予以扣除,直至申请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再承担申请人的养老保险费用。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签。
答辩: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在申请人的员工档案中。但是申请人的员工档案未经公司同意被申请人于被开除日(2020年5月15日)擅自拿走,申请人为捏造事实,毁灭证据。(公司证明人材料见证据材料清单序号1。证明人与申请人在同一个办公室内工作)。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元。事实和理由: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辩:申请人被开除的理由、依据和事实
理由如下:
(1)、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在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本人的员工考勤上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考勤谋取私利。
(2)、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部分员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拉帮结派,失职失责,其本质动机还是为自己谋取私利找到同盟。(3)、未经公司同意使用公司公章,加盖不该加盖的文件,严重公司公章管理规定。
(4)诽谤领导,把公司领导正常检查工作污蔑成找茬(证据材料清单序号2)。
依据如下:
申请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的。根据公司《规章管理制度》(2020年2月19版)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渎职、失职或失察行为者,应由直接主管或人事部门依情节予以惩处。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条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详情见证据材料清单序号3和4)
事实如下:
(1)、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在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2日申请人本人的员工考勤上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考勤谋取私利。在此期间正是我国疫情最为严重的时期,作为小企业,我公司各项业务全部停止,公司主要负责人均处在休假中,而申请人作为人力资源及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竟在考勤系统中满勤打卡,在上报公司2月考勤表中其本人出勤为12个工作日(满勤20工作日),3月竟为满勤。
①、申请人上报她本人2月26日工作内容为“制作《驾驶员出车补贴的相关规定》、制作《关于出车补助的补充规定》、到公司楼下取车门卫不让,打电话给司机王奥和张博宇及房明琦”,申请人认定自己工作时间为一天。我公司认定为:申请人制作的《驾驶员出车补贴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25日版)内容、格式与我公司原有的《驾驶员出车补贴的相关规定》(2015年6月1日版)根本就是一摸一样,申请人盗用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仅仅将原有制度里面“考虑到”这个三个字改成“因”字,并删除了“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结尾换了个日期,竟变成申请人自己创作的规章制度。完成这样弄虚作假的工作10分钟还不够吗!!.申请人制作的《关于出车补助的补充规定》(2020年2月25日版)与我公司原有《关于出车补助的补充规定》(2015年6月12日版)内容、格式竟完全相同,原有规章共计286个字,申请人只是将原有规章中“现”这一个字换成“因”字,删除了4个字(“各部
门”和“如”字),删掉了“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结尾换个日期,就成了申请人自己写的规章,完成如此弄虚作假的操作5分钟足够了吧!!给3位同事打电话15分是足够完成的,到公司楼下取车未果,算上往返时间1个小时难道还不够吗?完成2月26日全天的工作2小时内即可办完,申请人竟然给自己记1天考勤!!2月14日申请人“制作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我公司认定为“申请人制作的《公司公章管理制度》(2020年2月13日版)内容完全是抄袭我公司原有的《公司公章管理制度》(2011年11月21日版)内容、格式完全相同,一字不差。仅是将原版中“财务”两字改成“办公室专人”五个字,结尾换个日期,就成了申请人自己制作的东西和工作依据,完成这样弄虚作假的操作5分钟都用不上。
像以上这样弄虚作假,盗用公司原有规章制度更改区区几个字、换个日期、删除几行,竟变成申请人自己制作的东西,像这样类似或相同的情况,在2020年2月10号至2020年3月12日之间这32天里竟然还有多达8处之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详情见证据材料清单序号7、8、9)
②、申请人上报她本人2月11号为“导出1月公司考勤记录,制作1月考勤表”,申请人认定自己的工作时间为一天。我公司认定为“公司仅考勤19位员工,操作仅是考勤系统导出数据、核对数据、保存即可完成,根本不需要其它操作”。完成以上工作最多半小时足够,申请人竟然用了足足1天时间来完成,完全是在弄
虚作假、虚报谎报工作。(详情见证据材料清单序号5)
③、申请人上报她本人2月12日为“导出公司2月社保费用并制作2月公司社保费用明细表”,申请人认定自己的工作时间为一天。我公司认定为“整个操作仅是从社保系统导出数据、并将数据填写到公司现有的员工社保费用明细表中、保存即完成整个工作”。完成整个工作时间最多1小时足够,申请人竟用了一天时间!。(详情见证据材料清单序号5)
④、申请人上报她本人3月3日为“制作公司2月份固定资产明细表”,申请人认定自己的工作时间为一天。公司认定为“受疫情影响办公区均处于封锁状态根本无法进入,公司整个2月份各项业务均处于停滞状态,根本就没有固定资产进出”。申请人竟然写自己完成这项工作用了一天!!完全是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详情见证据材料清单序号6)
在2020年2月10日至3月2日这32天中相同和类似于以上的情况多达11处之多,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2)、申请人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部分员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拉帮结派,失职失责,其本质动机还是为自己谋取私利找到同盟。在2020年2月10日至3月12日这段时间,正是我国疫情最为严重的时期,作为小企业公司的各项业务完成停止,主要负责人均处于休假中,而申请人上报员工2月考勤表中原公司会计黄向楠出勤竟为18工作日(2月满勤为20个工作日),3月表中原公司会计黄向楠竟为满勤。而在公司原会计黄向楠,上报本人居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