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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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
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全体员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坚决遏制“三违”现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三违”人员管理台账,一般“三违”人员由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登记,科级以上“三违”人员由安监局登记。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安监(检)部门罚款时,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位(或个人)、一份交安监(检)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
第六条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罚款,应分别纳入安全奖励基本账户,用于安全奖励。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报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九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主管、保安和安监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务求实效。
第十条隐患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隐患的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集团战线领导,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及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区队(车间)领导,负所管辖生产经营区域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
基层生产班组对当班隐患排查及整改负责。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责任,并牵头组织对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四级管理制度。即生产班组,基层生产区队(车间),业务主管、保安及安检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班组要在作业前对所在生产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区队(车间)每天对本区域内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并报本单位业务主管、保安部门;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加强对区队(车间)排查及整改工作的指导,并认真排查本战线安全生产隐患,报战线领导和单位安检部门;战线领导和安检部门对战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及整改的主体。集团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均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人员意见书》,要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车间)、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整改难度较大或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随时掌握隐患动态变化,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向集团有关部门汇报;集团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和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和规划措施,并定
期在集团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因排查不认真或重复隐患被集团查出,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隐患登记销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治情况登记建档,并定期向集团上报;重大隐患排查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自查验收。集团安全和业务主管、实行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对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组织验收复查,复查验收合格予以销号。
第十七条员工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生产施工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一)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3.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集团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二)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2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理的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
(三)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
1.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2.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免伤亡,或减少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举报,举报电话:0375~2724132。
1.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4.集团接到举报后,将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5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凡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材料呈报安监局,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