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合集下载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一种由村(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共享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和利益共享,实现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益的增加。

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注册地点为()。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自主经营、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公平共享。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合作、互助、公平、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养殖、加工、销售等项目。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股份制,每个成员以购买股份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八条合作社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合作社成员按照相互协商的原则选举产生,负责组织管理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资格及权益第九条成为合作社的成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村(社区)居民;(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全面了解合作社章程;(三)认同和接受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方向。

第十条成为合作社成员后,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并享有表决权;(二)按比例分红,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收益;(三)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获取技术指导和培训的机会。

第三章股权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股权由成员按照股份额的大小进行购买,每位成员最低认购份额为(),最高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股份可以流转和继承,但需经过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决策。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股权变动应及时向合作社监事会备案,并加以记录。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1名主任和2名委员组成,主任由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规划,并监督执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社名称: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 市)。

本社住所:XX 县(市、区) XX 乡镇(街道) XX 村(或者XX 路XX 号)。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 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 。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第九条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臵、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股权设臵与量化第十一条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一、总则
本合作社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以村民为主体,自愿入股,按照民主管理、共同发展、共享成果的原则,为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组织机构
本合作社设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本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

本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审议和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三、成员资格和入股方式
本合作社成员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员可以以资金、土地使用权、实物等方式入股。

入股方式须经合作社理事会同意。

四、财务管理
本合作社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作社的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解散和清算
本合作社因故需要解散时,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本合作社解散后,须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须经监事会审核。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分配。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的组织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强农业生产合作,并规范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本章程是农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

第三条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家制定的农业政策进行合作经营。

第二章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构成第四条农业合作社由自愿组成的、自主经营的农民成员共同出资组建,每个农户以一人一股的方式参与农业合作社的组织。

第五条农业合作社的经营单位可以是农田、果园、养殖场、渔场等,并可以扩大到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领域。

第六条农业合作社将以社员的土地、农田、农机等集中起来,组织集体经营和生产,实行集体劳动,实现农民劳动、土地、资金、技术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三章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第七条农业合作社可以采取责任制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进行组织。

第八条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农民经营特点和合作需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选择,并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第九条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社员的参与权和分享合作成果的权益。

第四章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社员的参与与决策的权益。

第十一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和经营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二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农产品的加工、包装、销售以及农畜产品的集中收购等业务。

第十三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社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机制,提升社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财税法规制定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经营业绩,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资金分红,并定期对社员进行财务公示。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大队××生产队,从19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知识讲解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知识讲解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市)。

本社住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合法、有序、有效利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上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本村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不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我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01. 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是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群众的组织意识和自治能力。

0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自愿入股、自愿退出的农户和其他农民组成的,以生产、加工、销售农、林、牧、副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农业物资和生活资料为主要合作对象,经济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农民经济组织。

0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重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制定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升生产效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建立也有利于加强农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增加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抗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0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内容分析4.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目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以便明确社员的共同意愿和合作关系。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应规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分工,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机构,以及各自的职责和权利,明确权力运作机制,保证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还应详细规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纠纷解决、利润分配等方面,以保障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还应明确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市场定位、产品定位、产业布局、合作伙伴关系等,为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导和方向。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及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22 修订)国务院令第 648 号及其《施行细则》【2000】第 96 号,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由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县工商分局登记。

经营期限为:年月日。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收,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七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通过土地、人口、资产、资金折股量化,实行“确权确股到户”的方式,股东以其股分多少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金管理、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九条本社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和县农经站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社的经营范围:本社自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为本社全体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本社登记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入社原则1、坚持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以土地入股为基础,对没有土地的农户以资金入股为前提方可享受人口股的原则。

3、坚持产权明晰、折股量化为核心,确保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4、坚持传统自然村独立核算,进行二次分红的原则。

5、坚持先提取 20%公积金、公益金的前提下,再按股分红的原则。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1、年满 18 周岁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3、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文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有对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分的优先权;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二条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

本社住所设在___县(市)___乡(镇)___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一)按规定交纳股金;(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一)不履行社员义务;(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0.11.04
•【文号】农政改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
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55.11.09•【文号】•【施行日期】1955.11.0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

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二条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

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市)。

本社住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2020年11月4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T.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民法典》、《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县级行政区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设区市名称连用)。

本社住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或路号)。

第三条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本社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具体为:(一)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二)经营管理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三)保护利用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租赁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等制度;(五)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六)承接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共服务等项目;(七)其他:。

第五条本社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第二章资产第六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六)本社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六)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四);……第十条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五);(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户为单位选出成员代表人【注: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人】。

〔除以户为单位选出的成员代表外,本社另选妇女成员代表人。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监事会提议;(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名〕。

【注:成员少于五十人的,可以只设执行监事一名】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

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三)监督检查本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本社财务情况;(四)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社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