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_百度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23-25日,江苏高院在盐城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上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中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基本共识,会后下发了会议纪要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此如何理解?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造成实践中该类案件管辖混乱,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该类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协议管辖的问题,理论上因其属于合同纠纷,是可以协议管辖的,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受法律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民诉法解释已将其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只能是工程所在地法院,选择其他法院的均无效。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
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关于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怎么处理1、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由法院进⾏审查,作出以下处理:(1)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2)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条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额诉讼程序案件约定适⽤对符合⼩额诉讼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超过当年⼩额诉讼⾦额标准但不⾼于两倍的案件,双⽅当事⼈协商⼀致要求适⽤⼩额诉讼程序的,⼈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被告提起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亦符合当年度⼩额诉讼⾦额标准的,⼈民法院可以征求双⽅当事⼈意见,双⽅均同意适⽤⼩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适⽤⼩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当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若仅变更诉讼标的额,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度⼩额诉讼⾦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民法院应向双⽅当事⼈释明,如双⽅均⽆异议,应制作笔录,双⽅当事⼈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额诉讼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对按照⼩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的,适⽤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的,告知当事⼈,并记⼊笔录。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苏高法审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1号(2012年12月25日)为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便利群众诉讼,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的有关问题纪要如下: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5、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
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2016年5月1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1 / 1。
《2024年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范文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与日俱增,尤其是小额民事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面对这样的情况,传统的诉讼程序虽然有其公正性及权威性,但在处理小额纠纷时,其复杂的程序、高昂的成本及较长的审理时间往往使得当事人望而却步。
因此,小额诉讼程序的诞生应运而生,其旨在以更为简便、快速、经济的方式解决小额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司法服务。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设立的一种简化了的诉讼程序。
其特点主要包括:程序简化、审理快速、成本低廉、便于当事人参与等。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既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又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内容1. 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
其范围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2. 程序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简化起诉、答辩、庭审、判决等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3. 审理方式: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以提高审理效率。
同时,应当加强庭前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实现纠纷的快速解决。
4. 裁判效力: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效力应当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应当设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上诉、申诉等。
5. 司法保障:为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顺利实施,应当加强司法保障措施,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效果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得更多的小额纠纷得以迅速解决。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快速审理,有效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
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2号(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5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或者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无论刑事案件是否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前,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一)涉嫌刑事犯罪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的;(二)主债务人因涉嫌犯罪被相关部门接管清盘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三)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可能对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当事人过错程度等认定产生影响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优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金额较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纠纷,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2、案情简单: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纠纷,因此审判效率较高。
3、限制上诉: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上诉,避免了繁琐的上诉程序。
4、程序简便: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程序简便,降低了诉讼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1、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间短,审判效率高,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
2、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费用较低,当事人无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增加司法公正性: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避免了多人审判可能出现的不公现象,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然而,小额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1、适用范围有限: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仍需要适用其他诉讼程序,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2、审判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时间较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容易出现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
3、增加法官工作负担:小额诉讼程序虽然简便快捷,但数量众多,给法官带来了一定的工作负担,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来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
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但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张某赔偿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快速、简易、低成本的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案件的解决。
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件过多、审理时间过长等问题,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时间仍过长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时间虽然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有所缩短,但是仍然比较长,远不能达到“快速”的目的。
这主要是因为各地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设定及贯彻执行存在差异,办理效率不一。
在一些地方,审理时间虽然比普通民事案件快了,但仍存在“徘徊”于1个月以上的情况,这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迫切需求。
解决办法:针对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讼团队,采取优先审理、快速办理等措施,加快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度。
并且要加强诉讼审判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从而真正实现“快审、公正、廉洁”的目标。
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判决文书不规范在一些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判决文书中,由于法院审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工作业务素养不够等原因,导致判决文书字句不规范,难以让当事人理解其中的法律含义和判决结果。
此外,很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不到法院审理,直接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对于当事人来说,缺乏明确的法律结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对于自身权益的把握。
解决办法:法院应统一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水平,确保精准、公正、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判决结果。
同时,要积极推广基于在线视频审理及平台的方式处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现“零接触”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裁判效率和准确性,并且注重判决文书的规范化,让当事人在读懂判决文书后能够清楚地了解判决结果。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结果难以执行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结果往往不过几百元,但是很多判决结果难以执行,导致当事人不能依据法律获得应有的权益维护。
这主要是因为执行难度大、执行效果不好等问题,部分债务人可能会以“涉案的资产不足”或者“无力履行”等理由逃避执行,让债权人损失惨重,留下大量无法执行的案例。
江苏高院公报2021年第6辑目录
江苏高院公报2021年第6辑目录重要文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为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意见()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七项规定()审判经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经验总结()参阅案例范建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王健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的监督管理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案() 王吉林疏于履行“瘦肉精”残留检测职责玩忽职守犯罪案()王崎等合谋诱使他人使用网银支付木马程序而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案()于在青隐瞒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重要信息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尹希笋等共同私分或侵占单位不入账经营收入及以虚假手段套取涉农财政专项资金构成犯罪案()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咏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詹建诉明月物业公司因外事车辆占位发生纠纷致其人、车损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周庆岭诉其弟周庆江及分居之弟媳王丽借贷纠纷案()钮露因不知职工债权清单公示请求职工债权保护诉长发公司劳动争议案() 盛春公司诉郑中在居间合同中代偿债务欠款纠纷案() 熊建军、陈玲诉马吉明、孙秋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超鹏因房款被销售人员收取侵占诉华厦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王府大街143-149号小区业委会诉金亚房产开发公司小区地下室所有权确权纠纷案() 诺亚公司等诉南京电线电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余保生因整体转让公司资产诉张家港市志翔贸易有限公司、朱平股权转让纠纷案() 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仇天和不服工商行政对其个体户诉讼代理业务不予登记案()春宇公司诉吴江市社保局因员工就餐时外出致伤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审判动态全省法院2021年1-12月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特讯:2021年我省案例指导工作成果丰硕,继续领先202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参阅案例情况统计欢迎订阅202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9.26•【字号】苏高法审委[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5]17号)江苏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解决审判实践中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5年9月30日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反映。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05年9月30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3次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诉讼时效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第一条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债务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在诉讼中未提出时效抗辩,在第二审程序和申诉、再审程序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可追溯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公告之日”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二年以后才公告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众的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大量的融入司法机构,全国法院的年均结案量逐年增强,案件增加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的突显。
如何合理的配置优化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对司法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成为司法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借鉴外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结合我国小额诉讼的试点的司法实践经验,逐渐对简易程序进行细化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这样新的司法程序。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标志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我国对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如何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功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量。
一、小额速裁的概念及特征(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以其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大量的小额纠纷,从而保障普通民众平等的实现诉权而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点。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很多国家先后在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中确立和完善该制度并且大多实现了良好的效果。
我国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正式引入了该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就其规定的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性质上并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这种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中。
(二)小額诉讼程序的特征1.适用范围更窄。
简易程序是通过限定法律关系来确定适用范围。
而小额诉讼程序是通过诉讼标的额、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条件来确定适用范围。
因为只有金钱或者财务的给付案件才有诉讼标的额,所以离婚或者收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1总53-4总56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1总第53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略)【领导讲话】在第20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奚晓明(23)【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专题】《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孙佑海黄建中陈龙业(29)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38)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42)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高民智(47)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52)【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张勇健韩延斌王林清(56)司法实务中竞业限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王林清(74)劳动争议裁审衔接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司伟(95)【人民调解专题】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王丹(109)【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王毓莹(132)【指导性案例】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6)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2)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该结算协议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明显存在矛盾时,应以当事人之间实际交易产生的款项事实来进行结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5)当事人的案涉行为涉嫌行政违法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62)【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当事人双方对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主张各异,应根据双方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研析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秦皇岛绿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其他合同纠纷上诉案……………………………………韩延斌(166)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区分——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王友祥仲伟珩(18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北京市京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地汇春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迎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王丹(205)【热点调研】关注涉老案件,保护弱势群体,共创社会和谐——江苏法院涉老民事案件调研报告………………………夏正芳陈丽(217)【地方法院传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 2012年12月20日) (228)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的若干意见 (237)【民事审判信箱】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242)应如何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242)如何认定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 (243)当事人约定以物来支付结算利息的,如果偿还借款时该物折算的金钱数额,超过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对于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44)应以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为标准计算业主表决权 (244)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4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2辑(总第54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略)【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专题】大力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奋斗――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劳动争议专题】劳动争议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论支付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修改支付令为视角德国集体性劳动争议处理的框架及其对中国法的启示【婚姻家庭专题】夫妻股东纠纷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公司法人专题】项目公司之诉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审判理论专题】固定、排序、列示――争点整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例析【指导性案例】如何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受害人从事违法行为触电造成损害,供电企业能否免责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再审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莫志华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约定交地义务,不足以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国土部门随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上诉人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地方法院案件解析】“补办婚姻登记”的限缩解释【热点调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民事审判信箱】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持续治疗费用承担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3辑(总第55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略)【领导讲话】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贵州调研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专题】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扎实推进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格局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新途径开拓进取创新指导诉调衔接良性互动以深化“廊坊经验”为先导不断创新指导民调工作机制【合同专题】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认定【劳动争议专题】用人单位“罚款权”的自由与限制【程序专题】裁判形成的决策过程【理论前沿】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上)【指导性案例】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因素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人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侵害探矿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共同侵权的认定――杨发亮、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叶庙社区居委会、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叶庙社区居委会王西村民组侵权纠纷再审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曾贯泉、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地方法院案件解析】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要求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江西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帝景豪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热点调研】关于天津市民间借贷案件统计分析的调研报告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构――从“宁波解法”看第三方介入机制纳入医疗纠纷处理【民事审判信箱】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就执行一审判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人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法院该如何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4辑(总第56辑)目录【最新法律】(略)【最新司法解释】(略)【最新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领导讲话】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在全国中高级法院副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课【民法总论专题】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管若干问题分析【合同专题】对方同意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以法律效果为视角民间借贷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问题【理论前沿】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下)【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如何认定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时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原意对合同进行解释――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不构成矿业权转让的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华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热点调研】合社会之力和医患之谐――杭州地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地方法院传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讨论纪要【他山之石】欧盟及斯洛伐克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国法官代表团赴斯洛伐克培训考察报告【民事审判信箱】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当如何理解。
论小额诉讼程序
二 、小额 诉 讼 的 涵义
小额诉 讼程 序 .是指立 法上 为 了案 件审理 的简 便 、迅速 和经济 .针对 请求 小额金 钱或 者其他 替代
物或有价 证券的诉讼所规定 的一 种审理程序 小额诉 讼程 序就 程序规 定而 言 .有 很多类 似 简 易 程序 的情 形 。但是 两者并 不是 相 同的 。小 额诉讼 程序 并不是 简易 程序 的子程 序 、附属程 序 。简易程
何 种程 序进 行诉 讼 的 .因此 .大 可放心 赋予 当事人
三 、我 国建 立小 额 诉讼 的必 要性
首 先 .从 宪 法 角 度 看 .我 国宪 法 第 3 3条 第 2 款规 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在 法 律 面前 一律
对 于小 额诉讼 程 序 的选择 权 .这也 是贯 彻 当事人处 分 原则 ,私 权 自治 的很好 体现 。当然 ,也 可 以 由法 院主动 建议 适用 小额 诉讼 程序 .在 当事 人 的同意下
可 《 简化 司法程序 法》 ,规定 从 1 9 9 3年起 ,诉讼 标 的 额 在 10 2 0马 克 以下 的 财 产 权 及 非 财产 权 案件 .
的程 序保 障 .有效地 维护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小 额
利 益 案件 大 量 产 生 .对 司法 资 源 利 用 也 会 逐 渐 增 多 .然而在 司法 实践 中 .通过 简易程 序来解 决这 类
易 、迅速 的裁判 ” 。
满 足新 的社 会需求 。 因此 ,笔者 认 为 ,在我 国 目前
可 尝试 引入 小额诉讼 制 度
一
、
国 外 关 于小 额 诉 讼 之 规 定
浅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程序规则
浅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程序规则[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但是,仅用一条法律规定来构建一个程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特殊的程序规则。
只有这样,“中国语境”下的小额诉讼程序才能逐渐完善。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程序规则;诉讼效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次修改中,最令我们关注的亮点之一就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创建。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小额诉讼程序附属于简易程序。
第二,实行一审终审。
第三,适用具有强制性。
第四,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标准有自己的特点。
但是,小额诉讼程序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它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程序规则,这也正是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仅用一条法律规定来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显然过于单薄,所以对于其具体的程序规则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本文拟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程序规则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便利当事人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拥有的上诉权利被予以剥夺。
这种剥夺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正当性的。
“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为实现效率、效益优先的原则,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了诸如时限缩短、限制诉的变更、判决书格式化、一审终审等模式。
”①但是,既然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牺牲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就必须在其他方面给与一定的“补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号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融资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
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论述
三、国内外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国外小额诉讼程序法律规定(1)、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20世纪初伴随着迅猛的经济增长,大批量的民事纠纷在美国本土蜂拥而至,法院系统因人手不足几尽奔溃,案件大量积压。
在当时,经国会批准小额诉讼程序以立法的形式在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法院成立,以此来化解这个难题,这使得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依靠的是简化的程序来得以解决。
由于美国是较早运行小额诉讼的国家,而且积累了丰厚的经验开创性地使小额诉讼程序得到简化,因此,美国被视为小额诉讼程序最为发达的国家。
由于其影响性较大,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时都会用以参考借鉴。
【1】美国在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中,有以下的几个特点方向:①在各地域级别最低的第一审法院里面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地方法院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来规定小额法庭的建立方式,通常来讲主要依据案件相关标的额与数量来判定。
有的法院有独自设立小额诉讼案件的专门法庭,也有一些法院把这种案件纳入普通的民事法庭的管理范围内,配设专门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
②因为美国各州的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均衡,故而,美国各州对小额诉讼的案件种类和标的数额都做了各自的限定。
从案件类型来看,其受案的范围集中在金钱给付类案件,但是因离婚、不动产纠纷或某些特定的侵权案件导致的小额诉讼,不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范围区间内。
虽然各州对案件标的额的上限规定有所不同,但是标的额基本位于一千美元至一万五千美元之间这个价位。
此外,有的州除了规定标的额的上限,还附有其他标准。
例如加利福尼亚规定:“小额法庭受理案件标的额的上限为5000美元,而且原告在一年内最多申请两次标的额超过两千五百美元的小额民事诉讼。
”③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具体设置上有以下特点:一是采用简便的起诉方式,原告只要能够在法院出示的文本上填上一般的诉讼请求就有权利申请诉讼,如果填写不方便那么也可以口头起诉;二是开庭前被告可以进行口头答辩,不需要走类似普通程序那样流程,省去提交答辩状的环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_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20)》发布的2019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1年3月26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8958元以下(含28958元)的简单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讨论纪要(节选)
发布时间:2013.01.11 新闻来源:浏览次数: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第4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苏高法审委[2012]11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用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案件;
(2)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须知应当载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内容。
9、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0、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或者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且不超过10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不超过10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11、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12、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时进行调解或开庭,也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其他当事人方便的时间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经审查不符合本纪要第2条规定的;
(2)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标的限额的;
(4)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
(5)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导致案件疑难复杂的;
(6)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在审限届满前一周,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6、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即时审结,并当庭宣判。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则上应当庭送达。
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内送达。
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
20、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
21、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
24、除上述规定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