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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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接地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第1.0。

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

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井应有合格证件。

第1。

0。

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

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

1。

l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与PEN线相接: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力设备.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与PEN线相接: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该款系沿用《电气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条文).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包括:
一、审核规定: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经验和技术规范。

2、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其设计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审核时要重点考察用于连接各部分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防雷装置的布置、安装及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4、审核内容应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及其安装位置,以及设备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等。

二、竣工验收规定: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防雷装置的使用情况、安装质量、材料质量及安装位置等进行检查。

2、验收时应进行准确测量,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时应检查防雷装置的绝缘强度、电流限制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是否正常,以及防雷装置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不合理、安装
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它技术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目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目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项⽬施⼯验收规范防雷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第⼀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程的施⼯质量、促进⼯程施⼯技术⽔平的提⾼,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于电⽓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程的施⼯及验收。

第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施⼯。

第条采⽤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技术标准的规定,井应有合格证件。

第条施⼯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程的施⼯,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条接地装置的施⼯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章电⽓装置的接地第⼀节⼀般规定第条电⽓装置的下列⾦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与线相接:⼀、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式或移动式⽤电器具等的⾦属底座和外壳。

⼆、电⽓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属或钢筋混凝⼟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属遮栏和⾦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属外壳和电缆的⾦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线路杆塔。

⼋、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设备。

九、在⾮沥青地⾯的居民区内,⽆避雷线的⼩接地电流架空电⼒线路的⾦属杆塔和钢筋混凝⼟杆塔。

⼗、电除尘器的构架。

⼗⼀、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属部分。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属箱体。

⼗三、电热设备的⾦属外壳。

⼗四、控制电缆的⾦属护层。

第2.1.2条电⽓装置的下列⾦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与线相接:⼀、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的⼲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的电⽓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在⼲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及以下的电⽓设备的外壳(该款系沿⽤《电⽓安装施⼯及验收规范》中条⽂)。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附件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附件
(见说明二)
层数(层)
高度(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类别
(见说明三)
电源情况
(见说明四)
土壤情况项目简要说明


一、送审资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地址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栋(座);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最高建筑高度米;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使用性质
建建设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设计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编号
资质等级
资格证编号
联系电话
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情况
品名
数量(吨/每年)
生产
使用
储存
运输
经营
电子信息系统情况
系统名称
系统结构及设备配置
□其他资料。
(公章)
年月日
附表7:
项目受理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经手人:
申请事项:
收件日期:办结期限:
注意事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或经现场勘验后需要进行整改等,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设计简介:
经办人:年月日
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
办理结果:
气象主管机构(公章):经办人:年月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1)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待公布,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公布以前,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暂由建设单位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防雷专项验收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3)防雷专项验收所需资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4)防雷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5)送件清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7)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资料:(a)情况1:属于预约现场验收流程的,需提交(容缺材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查表》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b)情况2: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审批流程所提供的材料中含SPD设计的需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安装记录表原件(复印件1份)。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接地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 E0 J, U# ~f; z* B- l! p ( B" Z8 o8 ]( E8 x v! [! o* S/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2 [, X9 q( I9 S8 a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井应有合格证件。

0 ^第1.0.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 x0 {+ k6 I2 B( h" s0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8 v/ ]; i/ L5 j |第2.1.l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与PEN线相接:# I- J, ]0 T%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1 P% f$ C$ ^& ^9 z: j1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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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 f2 H. [( X* F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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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防雷检测及行政许可资料

江苏苏州市防雷检测及行政许可资料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报送、补充)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应持以下材料由气象局各区行政审批窗口审查并受理: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证书》
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检验报告》
4、电涌保护器的省局备案证明复印件
5、电涌保护器的检测报告、合格证
6、电涌保护器的供应商营业执照、销售授权书(委托书)的复印件
7、专业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个人资格证复印件
8、防雷装置竣工图
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送、补充)材料建设单位申请防雷竣工检测应持以下材料,由防雷中心审查并受理:
1、《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申请表》
2、《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理意见书》及修改意见回执
3、每个单体的《防雷装置基地系统验收表》及其它跟踪验收记录文件
4、施工单位的防雷隐蔽工程记录:
DQ1.3 建筑电气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Q1.4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DQ1.5 安全与功能检测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DQ1.6 感观质量检查记录
DQ2.5 防雷接地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均压环)
DQ2.6 防雷接地系统布置简图
DQ2.10 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DQ2.15 等电位联结施工隐蔽验收记录
DQ3.1.16 接地装置安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DQ3.2.3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Q3.7.6 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记录
DQ3.7.7 接闪器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Q3.7.8 接闪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申请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奖惩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环节和标准,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件1)。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件2);2.总规划平面图;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5.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与竣工验收中的问题及措施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与竣工验收中的问题及措施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与竣工验收中的问题及措施摘要: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与竣工验收作为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有效减少雷击安全隐患,保障建设项目、国家财产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与竣工验收中均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制约了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

基于此,本文归纳总结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与竣工验收中经常出现的几点问题并给出有效的解决处理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防雷装置;技术评价;竣工验收;问题;措施引言近些年来,随着全球加剧变暖,各地区气候均发生异常变化,与此同时暴雨、雷电、干旱、冰雹等各种气象灾害频发,不仅严重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与工农业生产,严重时甚至还会出现一定的人员伤亡。

其中雷电作为联合国公布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表现出波及范围广、强度大、危害严重等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000多人由于雷电而伤亡,由此对建筑物、家用电气设备等造成的影响与损失更是不容忽视。

因此,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刻不容缓。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与竣工验收作为防雷减灾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实际工作当中,必须熟练掌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做好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与竣工验收工作,关注每一个细节问题,确保质量过关,以尽可能从源头上杜绝雷击隐患。

本文结合近些年来的防雷实际工作,重点总结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与竣工验收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处理方案,以期能够为保障防雷装置质量,进而更好地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等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1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中的问题及措施1.1错误引用防雷设计依据在实际的防雷设计施工工作当中,必须严格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S 50343-2012)等规范为依据开展防雷设计工作。

然而,部分防雷设计单位依然按照以往的旧版规范开展设计施工工作,部分图纸设计尽管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依据,但是其版本却标注的为“GB 50096-2011”,该版本属于住宅设计规范。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要求(1)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

(2)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包括防雷接地系统、避雷针或避雷网、防雷设备配置等内容。

(3)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的设计说明书,包括构件材料、尺寸、布置方式等技术参数,以及图纸和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3)竣工验收时,相关监管部门将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防雷接地系统、避雷针或避雷网的安装质量、防雷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4)检查合格后,相关监管部门将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报告,并核发防雷装置使用合格证。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考核标准(1)防雷接地系统的阻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

(2)避雷针或避雷网的位置、高度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周围建筑物、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3)防雷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避雷器、放电线圈、接地电阻器等。

(4)防雷装置应能有效减少或消除雷电造成的损害,保护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责任(1)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2)设计单位应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3)相关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建筑的快速发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变得越来越重要。

通过规定明确的要求和程序,可以确保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达到高标准,提升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能力,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PRC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PRC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2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3 —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6]29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6]29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6]2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1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调整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职能(一)将全市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气象部门负责下列场所(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工作: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各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建设项目;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防雷接地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

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1。

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井应有合格证件。

第1。

0。

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

0。

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

1。

l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与PEN线相接: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力设备.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

1。

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与PEN线相接: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

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

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64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中央编办会同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提案人:杨保建主题词:法规,依法行政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容:建筑物防雷装置关系着建筑物内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依法对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实践中,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职能部门存在交叉,主辅不明,已阻碍依法行政。

建议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机关。

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部门间防雷装置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的权力重叠,对同一建设施工行为重复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将防雷装置作为房屋附属设施,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进行审查。

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412号令”)第387项对此权力予以确认。

法律法规未明确两部门权限的主辅关系,亦未制定审批衔接机制,客观上造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双重审批。

二、相关行政部门争夺执法权,行政相对人遭遇行政处罚。

上位法授权界限不清,地方建设部门和气象部门依据各自授权竞相行使审核及验收权力现象突出。

云南、四川、湖南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施工许可后,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部门审核均遭遇了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3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Xo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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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窗口、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申请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奖惩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环节和标准,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件1)。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件2);2.总规划平面图;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5.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6.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件3)。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4)。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行政服务人员应认真核查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3.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补正通知》(附件5)或《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附件6)。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行政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件7)或《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件8)。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内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内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件9)。

申请单位取件时,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送达回执》(附件10)上签字。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件11)。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件12)。

申请单位取件时,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送达回执》(附件13)上签字。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件14)。

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回访制度,通过书面回访、电话回访、现场回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回访申请单位,回访率应达到100%。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投诉处理制度。

公布投诉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申请单位和社会监督。

接受投诉应态度诚恳,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服务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申请单位服务的理念,遵纪守法,尽心尽职,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对在气象行政许可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行政服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或者违规违纪的,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于不及时认真整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行政许可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3.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补正通知6.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8.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9.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送达回执11.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12.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1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送达回执14.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件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Array填表时间:年月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填表时间:年月日附件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申请单位(公章):申请项目: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日期:年月日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项目编号:()雷初审字〔〕第号(单位):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按此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公章)年月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单位(公章):申请项目: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项目编号:()雷初审字〔〕第号(单位):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总规划平面图;□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建筑初步设计资料;□结构初步设计资料;□消防初步设计资料;□空调初步设计资料;□给排水初步设计资料;□强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弱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其他资料。

(公章)年月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项目编号:()雷审字〔〕第号(单位):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套,电子文档份;□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筑施工图套,电子文档份;□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结构施工图一套;□电气施工图一套;□消防施工图一套;□煤气管道施工图一套;□金属构架大样图;□信息系统SPD安装图;□防雷产品相关资料;□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其他资料。

(公章)年月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项目编号:()雷验字〔〕第号(单位):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验收手续。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防雷装置竣工图;□防雷产品安装记录;□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防雷产品测试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其他材料。

(公章)年月日项目受理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经手人:申请事项:收件日期:办结期限:注意事项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或经现场勘验后需要进行整改等,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受理日期:年月日经办人:查询电话:查询网址:投诉电话:项目受理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经手人:申请事项:收件日期:办结期限:注意事项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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