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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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下属各单位、部室:

为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应有作用,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新方矿业实际,经研究制定《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望各有关单位、部室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机构:成立以总工程师任组长,通防安全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调度室主任及通防管理部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通防管理部,通防部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责任制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部门责任制

(一)领导小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人员定位系统完善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负责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台账和档案,搞好资料管理工作。

5、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二)通防管理部职责

负责人员定位系统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检查、维修、维护、和调校。

2、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负责对人员定位识别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4、负责建立健全设备仪器管理台账、记录和各种报表,并绘制设备布置图。

(三)调度室职责

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人员核对工作。

(四)管理考核部职责

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与通防管理部和调度室做好入井人员的核对,做到“三对口”。

第四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

2、总工程师:对人员定位系统技术管理负总责,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制定信息上传的管理办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每天浏览矿井人员信息传输情况,对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处理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

3、通防部长:是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调校及维护,负责对定位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管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可靠。

4、调度室主任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提供人员情况与各单位上报出勤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立即通知通防部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同时通知相关单位跟班管理进行人员核对。

5、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定位卡的管理,定位卡出现故障时及时安排送交通防管理部进行维修或更换处理。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职责

1、人员定位系统操作员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按要求操作和运行系统。

2、对当班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系统。

3、负责人员定位信息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考核部和通防管理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找问题进行处理。

4、负责对上级导下达的指令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5、每班对系统巡回检查不少于2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汇报。及时完成各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

6、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7、及时向矿调度反馈当(日)班人员出入井信息。

8、严禁脱岗、睡觉和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9、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系统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人员定位系统业务操作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认真执行,严禁越权对系统进行配置和操作。

第七条定位系统主机严禁挪作它用。

第八条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做到内外通讯畅通

第九条操作人员必须对系统所提示的考勤信息、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及时向有关领导如实汇报,同时做好各种报警信息的处理。

第十条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第五章人员定位系统

安装、使用、调校、维护

第十三条安装、使用与维护

1、入井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等地点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的要求。

2、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的要求。

3、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定位卡。

4、携带定位卡人员严禁擅自拆开定位卡。

5、井下工作人员要经常查看定位卡运行是否正常,工作不正常的定位卡严禁使用,必须立即送交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性能完好的定位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人员的总数多10%,不固定专人使用的定位卡,性能完好的定位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6、矿调度室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7、各升降人员井口须设置检测定位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8、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9、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10、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11、安全监测工应24小时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12、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13、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第十四条中心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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