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满足客户需求,确保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要职责本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由企业管理负责人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具体执行,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
第二章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本企业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质量方针、目标、原则、组织架构、工作程序、资源保障等内容,并确保其连续有效运行。
第五条质量方针与目标本企业订立了明确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方针是“高质量、高效率、客户满意、连续改进”,产品服务质量目标是“产品合格率实现95%以上,客户满意度实现90%以上”。
第六条组织架构本企业建立了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机构,包含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督导部门、技术研发部门等,各部门明确分工,责任明确。
第七条工作程序本企业订立了一系列工作程序,包含产品开发流程、生产流程、售后服务流程等,确保每个环节都能依照规定进行操作,而且配备了相应的验证和检验手段。
第八条资源保障为了保障产品服务质量,本企业供应了必需的资源,包含设备、仪器、人员等,确保各项操作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产品服务质量保证第九条产品开发管理本企业的产品开发管理要求在产品开发的各个阶段,进行技术评估、风险评估、决策评审、原材料子选择、工艺设计等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生产管理本企业的生产管理要求依照标准化生产要求进行,订立了生产作业规程、质量管理细则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全都性。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本企业的售后服务要求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包含服务网络、服务人员培训、服务时间限制等,确保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并供应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进行质量管理评估本企业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包含内部审计和第三方评估,以确保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改进。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6、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 和设备,适用本法。
•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 军委另行规定。
思考
• 依照《产品质量法》,下列何种产品属于 该法所称的产品?
芝麻油、冰毒、自来水、 水稻、袋装大米、苹 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 馆
• 假冒产品
–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 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 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管体制
• 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 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
– 专职机构
• 国家质检总局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关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 • 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
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农产品质量认证
绿色食品商标
农产品质量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 GB/T19630.1-.4《有机产品》 • 中国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农产品质量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义务(第35、37-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特殊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具有保健、治疗、预防疾病等功能的食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特殊食品注册制度。
特殊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特殊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特殊食品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特殊食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检验、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特殊食品安全。
第八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筛选,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有害物质等禁止使用的原料。
第九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条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经营特殊食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特殊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从取得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特殊食品,并留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未取得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特殊食品。
第十五条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的特殊食品。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特殊食品的使用者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特殊食品。
第十七条特殊食品的使用者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功效、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等信息。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本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行业规范、客户要求等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销售、服务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推动和监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负责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测。
第五条各部门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员工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质量与安全控制第七条产品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品检验等环节,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第八条产品安全控制包括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要求要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加强产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九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通过巡检、抽检、自检等方式,监督各环节的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十条不定期组织外部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和改进。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追踪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质量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责任部门要迅速处理、整改,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及时跟踪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六章培训与教育第十三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产品质量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提高工作安全水平。
第七章客户投诉与维权第十五条对于客户投诉,要及时响应、受理,并针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客户权益。
第十六条建立客户维权制度,加强与客户的沟通,解决客户的问题,维护企业的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电器、玩具等。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改进由企业负责人负责,并由企业内部审核、监督和评估系统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以下环节:(一)产品研发管理1. 研发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正确、科学、严谨的设计开发程序。
2. 研发阶段应开展系统性的关键技术、可靠性、安全性评估,确保产品安全。
(二)原材料及辅材采购管控1. 确认供应商资质,签订合格供应商协议,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估。
2. 采购原材料及辅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体系。
(三)制造工艺管理1. 生产线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正确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及时控制。
2. 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资格。
(四)产品包装及标识管理1. 包装设计应合理,确保产品运输安全,避免污染和破损。
2. 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标识记录应完善。
(五)质量检验与测试1. 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体系,确保生产出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检验设备应定期保养、校准,确保检测准确。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有全面的责任,包括生产过程、销售环节、售后服务等。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确保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记录的清晰可查。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产品不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为了维护民生、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该条例共七章五十条,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监管责任、监督措施、违法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河北省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消费者应当享有合法权益,不得因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严格的原则,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监督责任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和消费者需求。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明示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安全用途和质量等信息,并且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知道产品的质量信息,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成分、性能、使用寿命、安全保障等信息。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正、严格地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第三章认证和检测第十一条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认证、检测,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和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最高质量监督机构为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认证和检测结果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监督措施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教案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1、产品的定义: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工业、手工业品、工艺品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
2、产品质量的定义:通常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在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有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之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现状广义的产品质量法主要由产品质量基本法、基本法的配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构成。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
具体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商品检验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质量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规章、制度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一)立法宗旨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其最终目的是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切实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主要指客体上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职权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概述产品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实施计划和操作方法以控制和改进产品质量的过程。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为确保产品符合规定的性能、质量、安全、环保和经济价值等要求所制定的管理制度。
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需要对企业内部的关键业务流程、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流程进行规范,从而确保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够落地,实现企业内部的质量目标和客户的满意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追踪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法规,制定相应的企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和流程,以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客户要求得到满足。
此外,还需要对管理体系的执行和有效性进行追踪和评估,较好地反映出质量管理的情况。
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企业需要对相应岗位的员工进行培训,以确保员工的素质符合岗位要求,掌握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做到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还需要建立岗位责任和权利的制度,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评估和管理,以确保产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并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设计控制和过程控制产品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设计控制、过程控制和检验控制。
设计控制是指在产品设计阶段,要明确产品的功能需求、安全要求、可靠性要求、环保要求等。
过程控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要控制生产工艺参数,确保每一个环节符合标准要求,生产出符合规格要求的产品。
检验控制则是指产品出厂前,进行质量检验,较好地反映出产品的质量水平。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因为人为因素或技术原因等,出现一些不合格的产品。
对于这些不合格的产品,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处理手续和流程,必须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的流通,避免产品的不良影响和安全隐患。
同时还需要对不合格品进行分类处理,并做好原因分析,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客诉及售后服务在销售过程中,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客户会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出异议。
对于客户的投诉,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服务体系,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并做好客户满意度的反馈,提升品牌形象和企业的服务质量。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检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检验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检验环境。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产品质量检验职责、工作流程、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水平。
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保证产品质量检验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篡改、隐瞒、谎报产品质量检验结果。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人员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环境;(三)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背景和经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其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产品质量检验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根据产品的性质、用途、生产工艺和生产批号等因素,采用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08•【文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贸易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及其生产、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产品质量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2. 标准原则: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3. 责任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4. 预防原则: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发生;5. 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产品质量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产品质量检验计划,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3. 监督各部门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4.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对产品质量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6. 负责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2. 检验部门:负责产品检验工作,确保产品合格;3. 销售部门:负责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跟踪,确保客户满意度;4. 售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确保客户权益;5.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原材料的质量把关,确保原材料质量。
第三章产品质量控制第七条产品设计阶段:1. 设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产品设计;2. 设计文件应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生产过程控制:1. 生产部门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2.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产品质量;3. 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九条检验环节:1. 检验部门应按照检验计划进行产品检验;2. 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3.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产销管理条例
产销管理条例产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产销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所有生产、销售和消费活动。
第三条产销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推动产销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实施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经销商、代理商和批发商等中间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并监督和参与产销管理活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可控。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把关,确保产品的原材料安全。
第十二条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品的污染和变质,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十三条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监测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依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或停止销售。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六条销售者应当依法申请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销售者应当明码标价,真实、准确地标示商品的价格和性能等信息。
第十八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伪劣产品,不得以次充好或以次充差,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
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对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并按时交货。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退换货请求,依法承担退换货责任。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烟草、饲料、畜牧、水产品、林产品等。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三)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四)加强监管,强化责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规范,采取科学合理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方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使用、生产技术措施、产品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追溯。
第三章农产品流通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流通的技术规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进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六章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第三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第四节第五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有如下的特点:1.产品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加工、制作。
2.产品应当投入流通,且以销售为目的。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2.技术性法律规范在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3.行政规章在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产品质量法》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国家宏观管理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2.国家统一立法与地方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产品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围绕制定和实施质量标准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其合格与否的活动。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正式版)
企业
审核、评定
认证机构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0系列标准
1、认证主体:企业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 程、资源等)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食品标准规定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 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 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 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 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 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 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合格与否的标准依据(标准间关系):有国以国; 无国以地为依据;无国无地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有 国家或地方但企业高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无国家无 地方无企业标准,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 食品安全法无规定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
2012年7月5日,联合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牛奶三聚氰胺含量 新标准,每公斤液态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0.15毫克。 之前的规定是,每公斤用于制造婴儿配方奶粉的牛奶中三聚氰 胺含量最多不得超过1毫克,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 过每公斤2.5毫克。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认证证书 认证申请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 格的认证机构,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 术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 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 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项产品符合相应标 准要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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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 赔 偿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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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产 民 品 缺 产 事 陷 品 责 损 瑕 任
疵 担 保 责 任
•
•
• 二 、 刑 事 责 任
雀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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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行 政 责 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 1.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 瑕疵:(1)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 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产品不符 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的;(3)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2.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 销售者 • 产品的购买者 • 3.责任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的重 要法律制度。本章对我国《产品 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如产品质 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者和销 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违反产品 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概括 阐述。
2014-7-4 1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制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的主要内容,掌握产品质量责任(主要是民 事责任)的确认条件与责任承担方式,并能 够运用本章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实际案例。 教学重点与难点: •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3、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含义及其区别 • 4、产品责任的归则原则及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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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当 质 ★ 。事 量 生 人义产 不务者 得是、 以由销 协法售 议律者 加规的 以定上 变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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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二 ) 不 作 为 义 务
3 . 保 证 销 售 产 品 质 量
2 . 保 持 销 售 产 品 质 量
1 .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 一 ) 作 为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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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练习 • 1.甲花400元在A商场买了一块手表,次日发现手表时走 时停,于是要求商场退货。商店售货员说,货售出后只能 修不能退。 • 请问:(1)甲能否要求商场退表?为什么? (2)甲需要通过 什么渠道,方式解决纠纷? • 2.王某于1994年11月以3000元在某商店购买“罗兰” 电冰箱。使用半年后,冰箱起火,王某损失10000多元。 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某商店同意赔偿3000元,而王某提 出不能低于6000元.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认定有产 品质量问题,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该冰箱已烧毁 且库存已无,技术监督部门表示无法鉴定.法院推定,不能 排除消费者由于使用,管理不当和其他因素发生火灾的 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 驳回起诉。 • 请问:(1)冰箱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推定是否符合 判案原则 ,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23 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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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质 量 检 验 格 证 产 品 , 必 须 有 ★ 出 厂 销 售 的 当 检 验 合 格 ★ 产 品 质 量 应
量3 的、 监国 督家 对 企 业 检 验 产 品 质
• •
( ( 2 1 2 、 1 、 、 ) ) 检 检 约 、法 验 验 定 定 应 主 标 标 依 体 准 准 标 是 准 企 进 业 可 行 以 是
• •
GB IB 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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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
原 则 自愿(尊重企业自主权)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自愿(受目前企业技术水平的限 制)
认证对象 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企业生产经营的职权、职责、生 准) 产过程、目标和企业的组织系统 认证依据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认证种类 安全认证;合格认证 认证结果 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认证标志 长城;PRC;方圆 标志使用 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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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履行义务:外包装上标明的碘含量为30微 克到150微克,与实际的191——198微克不符, (1)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 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生产产品,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 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 • 6.外包装上标明的碘含量为30微克到150微克, 与实际的191——198微克不符,属产品质量瑕 疵,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责任。 对于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8条特别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 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 负责退货。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 迟或者拒绝。只换不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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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生产者、 销售者不得拒绝。 • (2)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费用。案例 • (二)社会监督 •
舆论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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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监督: 查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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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雀巢3奶粉 • (一)保证内在质量义务 • 1、安全性——缺陷 • 2、功能性——瑕疵(事先说明的除外) • 案例 产品标准 • 2.使用性能的明示担保 产品说明 • 实物样品(案例) • (二)提供外在标识义务 • 1.提供必要的产品标识案例 • 2.提供的标识应当真实、明确、合法 • (三)特殊产品包装义务 • (四)不作为义务 2014-7-4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案例
指标
性质
产品瑕疵责任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生产者:严格责任原则; 销售者: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 受害人(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生产者和销售者:先行赔偿和二次追偿
产生依据 产品瑕疵连接 归责原则 担保责任 权利主体 购买者 责任主体 销售者——二次追偿
• 7.6月7日,雀巢公司在退货问题上有所松动, 表示消费者如有退货要求,公司可予以办理。 但没有透露退货细节。 • 8. 6月8日上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 “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正式表态: “碘不符合标准事求的婴儿配方乳份应禁止生 产销售。 • 9.6月8日下午,雀巢公司宣布可以退货,并不 不需要提供购物小票,也不限于20040921碘超 标批次。但强调 “原则上鼓励换货,实在不满 意再退”,因为产品是安全的。 • 10.6月15日,(1)上海发现新批次碘超标奶 粉。雀巢公司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要求全部收回上海市场大约100箱问题奶粉。 (2)北京大学生小孙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健 康权、生产不合格产品等为理由,将双城雀巢 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雀巢公司公开道歉,双倍 2014-7-4 返还近1000元的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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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月27日,雀巢奶粉被曝碘含量超标。此 后,雀巢公司两度在媒体上声明“产品是安 全的”,依据是“儿童碘摄入量标准”,并宣 称不知道这批奶粉的产量和销售地。 • 4.5月31日,工商部门公布雀巢牌奶粉碘超 标,部分超市金牌成长3十奶粉下架。 • 5.6月1日,就雀巢公司“对其明知奶粉有 问题仍然任其上市销售,且不能自圆其说” 的行为,中消协指责“企业不能自圆其说”, 表示将视情况介入调查并全力支持消费者起 诉雀巢公司。 • 6.6月5日,雀巢公司正式发布声明,向消 费者道歉。同时表示,如果消费者购买过被 指碘含量超标的奶粉,可凭单据到购买地点 换货,但声明不退货。 4 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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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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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产品的适用范围 *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 ★除外情形 建设工程 军工产品 案例 (二)对事的适用范围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四)对地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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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免责条件 事先就“产品不具备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 连接 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产品投入流通 作出说明。 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产生时间 产品售出 责任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以 至赔偿 责任期间 三包期 诉讼时效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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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损失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 失。连接 10年,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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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雀巢碘超标事件结论
• 1.适用《产品质量法》:(1)是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物质产品;(2)产品的生产企 业;(3)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 2.为不合格产品:(1)依据是GB10765-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ⅠⅢⅡ》和GB10766-1997《婴 儿配方乳粉Ⅱ、Ⅲ》(国家强制性标准)。“儿 童碘摄入量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2)《产 品质量法》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3.浙江省工商部门依据检测结果公布儿童食品 质量抽检报告,并履行通知义务,是依法履行职 责行为,且程序合法。 • 4.媒体曝光和消协督促,促进了事情的公开化 和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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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000——ISO9000
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 管理标准 认证证书 只能在企业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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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1、抽查对象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 2、抽查依据和方法 产品标准 • 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 • 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等 • 3、法律后果:公告;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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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法律问题
• 1.《产品质量法》的法律适用。
• 2.产品标准。
• 3.抽查制度。
• 4.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 5.企业产品质量义务。
• 6.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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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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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 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 。 •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一)调整对象 •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 (二)立法概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1993年通过,2000年修正 • (三)立法特点 • *治理综合化 *管理系统化 *功能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