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10]146号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4、XX公司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2020年1月目录1 调查概要 (1)1.1调查背景 (1)1.2调查目的 (1)1.3调查主体和调查对象 (1)1.4调查依据 (1)1.5调查时间 (2)1.6调查工作程序 (2)1.7应急物资调配流程 (3)2 调查过程及数据核实 (4)2.1调查内容 (4)2.2调查方式 (4)2.3调查程序 (4)3 调查结果与结论 (6)3.1调查结果 (6)3.2结论 (8)3.3建议 (8)4 附件 (9)4.1环境应急资源清单 (9)4.2环境应急资源单位内部分布图 (10)1 调查概要1.1调查背景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在各地高发,关系群众健康、生态安全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环境风险问题集中显现,开展以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为基石的主动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为进一步摸清盛安(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环境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隐患,改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盛安(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已开展现有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印发<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应急[2019]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工作。
1.2调查目的(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88号令)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分析公司发生事故时应急救援情况;(2)通过对公司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健全该公司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应急器材配备,预防公司事故的发生;(3)通过对公司事故应急资源调查,使公司了解周边社会应急资料,加强与社会应急资源的沟通、协作,防止事故扩大;(4)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经济救援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参考,促进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稳步进行。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防(耐)酸碱鞋(靴) 防化学品手套 安全帽
沙包沙袋 堵漏胶
橡胶围油栏 PVC 围油栏 防火围油栏 一般围油栏
吸油毡 浮动油馕 轻便储油罐
消油剂 集油剂 凝油剂 颗粒状活性炭 粉末状活性炭 硅胶
—9—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中和剂
三、处理处置物资
絮凝剂 固化剂
氧化还原剂
灭火剂
四、其他类物资
其他处理处置物资 采样容器 其他物资
8 调查更新 原则上每年对环境应急资源信息进行更新。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附录 A 环境应急物资品名参考表 附录 B 环境应急装备品名参考表 附录 C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表格(示例) 附录 D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大纲 附录 E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大纲
附件 2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为 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而组织开展 的环境应急资源调查。也可作为环境应急资源日常管理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 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 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 《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 年)》(发改办运行〔2015〕 825 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镇江长江征润州水源地综合风险评价
镇江长江征润州水源地综合风险评价周琦;逄勇;罗慧萍【摘要】Based on the risk categories and self-control capabilities of risks in water source areas, a comprehensive and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index system was established using the Zhengrunzhou water source area in Zhenjiang City as an example, and an evaluation method is put forward. The calculation method of the eigenvalue of each index and the risk level grading standards are presented. In calculating eigenvalues, a cumulative risk index was used to represent the impact of the amount and agglomeration intensity of risk sources on the risks of the water source area, and the cumulative risk index was determined using the spatial autocorrelation analysis metho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risk level of the Zhengrunzhou water source area is at a the medium grade, the main threats influencing the security of this area are the docks located on the shoreline within 20 km upstream of this area, and the directly discharged pollutants from enterprises and sewage plants have less influence on the water source area.%以镇江长江征润州水源地为例,在考虑水源地风险类型、水源地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构建了水源地综合风险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确定各指标特征值的计算方法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特征值计算中提出以风险累积指数反映风险源数量和集聚程度对水源地风险的影响程度,应用空间自相关分析方法确定风险累积指数。
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背景介绍1、项目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源的种类日益增多,特别是化工区、工业集中区及周边环境,污染方式与生态破坏类型日趋复杂,环境污染负荷逐渐增加,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公众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各类环境污染投诉纠纷日益频繁,因此对环境监测的种类、要求越来越高。
在“十二五”期间,政府着力打造以空气环境监测,水质监测,污染源监测为主体的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了我国环境监测的基本框架。
“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已经明确“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从目前环保部力推的“气,水,土三大战役”的初步效果来看,下一步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则是对于现有治理设施和治理手段的检验。
而对于三个领域治理效果的检验,依赖于全面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
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建设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根据调研大部分企业具备简单治理技术,即将生产车间内生产工艺所产生的VOCs污染物通过管道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后进行排放,但园区内存在着有组织排放超标和无组织排放的问题,为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治理装置,减少无组织排放,建议园区部署网格化区域监控系统。
系统部署可提高各工业工园区污染源准确定位能力,同时快速直观的分析出污染源周边的相关信息,通过整合各类地理信息资源和环境保护业务资源,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资源数据库,将空间数据与动态监测数据、动态监管数据、政策法规数据等业务数据进行无缝衔接。
为管理者提供直观、高效、便捷的管理手段,提高环保业务管理能力,综合管理与分析的决策能力。
同时根据业务应用的不同,对数据进行横向的层次划分,通过应用人员层次的不同,对数据进行纵向的层次划分,明晰信息的脉络,方便数据的管理。
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gkml/hbb/bgt/201206/t20120614_231616.htm二○一二年六月九日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达到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六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90分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油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油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批准页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健全××××油库环境安全应急体系,确保在发⽣突发环境事故时,各项应急⼯作能够快速启动,⾼效有序,避免和最⼤程度的减轻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油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准发布,⾃发布之⽇起实施。
公司所有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
全体职⼯要认真组织学习,定期组织演练,提出完善建议,不断修订预案,保持预案的针对性、实⽤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应急救援能⼒,保证我⼚⽣产安全稳定运⾏。
批准⼈(签章):年⽉⽇⽬录前⾔ (8)1. 总则 (10)1.1.编制⽬的 (10)1.2.编制依据 (10)1.2.1. 法律、法规 (10)1.2.2. 标准、技术规范 (11)1.2.3. 其它参考资料 (11)1.3.适⽤范围 (12)1.4.事件分级 (12)1.4.1. ⼚外级 (13)1.4.2. ⼚区级 (13)1.4.3. 车间级 (13)1.5.⼯作原则 (14)1.6.应急预案体系 (14)1.6.1. 本项⽬应急预案组成 (14)1.6.2. 风险应急预案的衔接 (14)2. 组织机构和职责 (16)2.1.组织机构 (16)2.2.职责 (16)2.2.1. 指挥机构组成 (16)2.2.2. 指挥机构职责 (17)2.2.3. 应急救援⼈员职责 (18)3. 预防预警 (21)3.1.危险源监控 (21)3.2.预防与应急准备 (21)3.2.1. 预防⼯作 (21)3.2.2. 培训 (21)3.2.3. 演练 (22)3.3.预警 (23)3.3.1. 预警条件 (23)3.3.2. 预警级别 (24)3.3.3. 事故初判 (24)3.3.4. 预警⽅式 (25)3.3.5. 预警报告程序 (25)3.3.6. 预警发布与解除 (25)4. 应急响应 (27)4.1.响应流程 (27)4.2.分级响应 (27)4.2.1. ⼀级响应程序 (27)4.2.2. ⼆级响应程序 (28)4.2.3. 三级响应程序 (28)4.3.启动条件 (28)4.4.信息报告与处置 (29)4.4.1.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 (29)4.4.2. 信息上报 (29)4.4.3. 报告内容 (29)4.4.4. 信息通报 (30)4.5.应急准备 (31)4.5.1. 召开应急会议 (31)4.5.2. 选调应急专家 (31)4.6.应急监测 (32)4.6.1. ⼤⽓监测要求 (32)4.6.2. ⽔环境监测要求 (32)4.6.3. 应急监测⽅案 (32)4.6.4. 监测频次 (32)4.7.现场处置 (33)4.7.1. 成品油泄漏事件现场处置⽅案 (33)4.7.2. ⽕灾爆炸事件现场处置⽅案 (35)4.7.3. 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现场处置⽅案 (37) 4.7.4. 受伤⼈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38)5. 安全防护 (40)5.1.应急⼈员的安全防护 (40) 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40)5.3.次⽣灾害防范 (41)6. 应急状态解除 (42)6.1.应急终⽌条件 (42)6.2.应急终⽌程序 (42)6.3.跟踪监测和评估 (42)7. 善后处置 (43)7.1.事故调查与处理 (43)7.2.保险与索赔 (43)7.3.恢复⽣产 (43)7.4.应急总结 (43)7.5.奖励与惩处 (44)7.5.1. 奖励 (44)7.5.2. 惩处 (44)7.5.3. 信息公开 (44)8. 应急保障 (46)8.1.通信与信息保障 (46)8.2.应急队伍保障 (46)8.3.物资装备保障 (46)8.4.其他保障 (46)9. 预案管理 (48)9.1.应急预案培训 (48)9.2.应急预案演练 (48)9.3.应急预案修订 (48)9.4.应急预案备案 (49)10. 附则 (50)10.1.术语和定义 (50)10.1.1. 环境应急预案 (50)10.1.2. 环境敏感区 (50)10.1.3. 环境保护⽬标 (50)10.1.4. 危险物质 (50)10.1.5. 危险废物 (50)10.1.6. 环境污染事件危险源 (50)10.1.7. 环境污染事件与突发环境事件 (51)10.1.8. 分类 (51)10.1.9. 分级 (51)10.1.10. 应急准备 (51)10.1.11. 应急响应 (51)10.1.12. 应急教援 (51)10.1.13. 恢复 (51)10.2.预案的签署和解释 (51)10.3.预案的实施 (52)前⾔××航空⼯业物产有限公司成⽴于1997年9⽉16⽇,其前⾝为中国航空⼯业总公司四〇九库,于2010年12⽉31⽇经南昌县⼯商局进⾏了变更登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doc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环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得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特别是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全力以赴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安全保障任务。
(二)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
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三)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亟待健全。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十分薄弱,当前的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制机制能力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突出表现为,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差,预案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地方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薄弱;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科技、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支撑不足。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7•【文号】环发[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备注:1.第1项“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指具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可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专门机构或部门;2.第2项“人员规模”指专职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兼职人员;3.第3项“人员学历”指新招人员学历;4.第4项“培训上岗率”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5.选调政治思想觉悟高、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6.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7.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地区可在标准基础上扩大人员规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3•【文号】环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
这还有一个环保部发布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编制程序 (3)5 预案的主要内容 (7)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应急响应,事后处置的能力,有效降低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减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存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0□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程序 ,内容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存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 ,包括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单位 ,生产 ,贮存 ,经营 ,使用 ,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或产生 ,收集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对环境(或健康 ) 影响的单位 .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在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 ,2006-01-24)《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 年第 1 号 ) 《剧毒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公告 2003 年第 2 号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发〔 1998〕 089 号)2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保护目标 指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 ,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 .3.2 危险物质 指《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 .3.3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298)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4 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指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源 ,以及生产 ,贮存 ,经营 ,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 生,收集,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 ,设备和装置 .3.5 环境污染事故 (事件 )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 ,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 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生态系统受到干扰 ,人体健康受到危害 ,社会腐蚀性鉴别 急性毒性初筛 浸出毒性鉴别 易燃性鉴别 反应性鉴别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通则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3.6 应急准备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3.7 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3.8 应急救援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3.9 恢复指在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3.10 预案3 指根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的预测,而制定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3.11 分类指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对不同环境污染事故划分的类别.3.12 分级指按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对不同环境污染事故划分的级别.3.13 应急监测指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3.14 应急演习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4.1 成立预案编制小组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和应急职责,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预案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预案编制人员应由具备应急指挥,环境评估,环境生态恢复,生产过程控制,安全,组织管理,医疗急救, 监测,消防,工程抢险,防化,环境风险评估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及专家组成.4.2 基本情况调查应对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概况,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说明.4.2.1 单位基本概况4.2.1.1 企业(或事业)单位名称,法人,法人代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4.2.1.2 企业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及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正常上班人数,往来人数(原料供应商及客户)等.4.2.1.3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地理位置(经纬度),详细位置图,所处地形地貌,厂址的特殊状况(如上坡地,河流的岸边),企业(或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气候(气象)特征,降雨量及暴雨期等.44.2.1.4 其他情况说明.4.2.2 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基本情况调查4.2.2.1 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主,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体的名称及日产量,原材料,燃料名称及日消耗量,最大容量及贮存量和加工量,列出危险物质的明细表等.4.2.2.2企业(或事业)单位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主要生产装置说明,危险物质储存方式(槽, 罐,池,坑,堆放等),生产装置及储存设备的平面布置图,雨水,清净下水和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图,应急设施(备)平面布置图等.4.2.2.3 企业(或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日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去除量及处理后废物产生量,污染治理工艺流程说明及主要设备,构筑物说明,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等.对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堆放地,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垃圾焚烧装置危险废物处理场所等,还须明确纳污或收集范围及污染物主要来源.4.2.2.4企业(或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储存,转移,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处理场所的位置,危险废物处理的设计规范和防范环境风险情况.4.2.2.5企业(或事业)单位危险物质及危险废物的运输(输送)单位,运输方式,日运量, 运地,运输路线,"跑,冒,漏"的防护措施等.如利用管道输送液体或气态危险物质的,须明确输送量,输送线路图,阀门和加(减)压站的位置,及安全保护措施情况. 4.2.2.6企业(或事业)单位尾矿库,贮灰库,渣场的储存量,服役期限,库坝的建筑结构, 坝堤及防渗安全情况.4.2.3 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调查4.2.3.1 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区域100米,200米,500 米,1公里,3公里,5公里等范围内常住人数;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等社会关注区的名称,联系方式,人数,与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距离和方位图;周边区域人员撤离路线,周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4.2.3.2 企业(或事业)单位污水排放的去向,接纳水体(包括支流和干流)情况及执行的环境标准,区域地下水(或海水)执行的环境标准.区域空气执行的环境标准.4.2.3.3 企业(或事业)单位下游水体及下风向空气质量功能区说明.河流,湖泊,水库,海洋名称,所属水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情况.4.2.3.4 企业(或事业)单位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地下水取水情况,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 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4.2.3.5 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区域道路情况及距离,交通干线流量等.4.2.3.6 企业(或事业)单位危险物质和危险废物运输(输送)路线中的环境保护目标说明.4.2.3.7 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其他环境敏感区情况及位置说明.54.2.3.8 同一流域或区域产生同类污染物的其它企业(或事业)单位名录及排污状况.4.2.3.9 如调查范围小于环境污染事故可能波及的范围,应扩大范围,重新调查.4.3 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风险评价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危险源,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的状况,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HJ/T 169 的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阐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应明确以下内容:4.3.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辨识结果.4.3.2 最大可信事故预测结果.明确环境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并说明事故处理过程可能产生的伴生/ 次生污染.4.3.3 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事故状态下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最大数量及浓度.4.3.4 正常工况下与非正常工况下,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与浓度.4.3.5 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浓度.4.3.6 自然条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说明(暴雨初期,自然灾害等).4.3.7 运输(输送)过程中可能泄漏危险物质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4.3.8 环境污染事故产生污染物造成跨界(国家,省,市,县等)环境影响的说明.4.3.9 尾矿库,贮灰库,渣场等如发生垮坝,溢坝,坝体缺口,渗漏时,对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或海洋及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环境安全分析.4.3.10 可能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人,动植物等危害性说明.4.3.11 环境污染事故产生污染物相关环境安全标准,限值,最高允许浓度.应包括GB 3095, GB 3838,GB/T14848,GB 5749,GB 16297,GB 8978,GB 14554,GBZ1,GBZ2 及相关标准中的规定.4.3.12 根据污染物可能波及范围和环境保护目标的距离,预测不同环境保护目标可能出现污染物的浓度值,并确定保护目标级别.4.4 应急能力评估在调查,环境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应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现有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明确进一步需求.应包括以下内容:4.4.1 企业(或事业)单位主体装置区和危险物质或危险废物储存区(包括罐区)围堰设置情况.4.4.2 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消防水收集系统,备用调节水池,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的紧急切断设施及清,污,雨水管网的布设等配置情况.4.4.3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预警系统设置情况,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与物资.4.4.4 应急救援设施(备)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和应急交通工具等供应情况.64.4.5 应急救援的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各种吸附剂,中和剂, 解毒剂等化学品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4.4.6 应急通信系统,电源,照明等.4.4.7 内部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包括环境应急,抢修,现场救护,医疗,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讯,供应,运输,后勤等各种专业人员.4.4.8 各种保障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防止非正常性排放措施,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备仪器检查与日常维护制度,培训制度,演习制度,安全运输卡制度等).4.4.9 企业(或事业)单位还应明确外部资源及能力,包括:(1)地方政府预案对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等;(2)该地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状况;(3)环境应急监测仪器及能力;(4)专家咨询系统;(5)企业(或事业)单位互助的方式;(6)请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及设备(清单);(7)应急救援信息咨询.(8)其他.4.5 应急预案编制在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和影响范围,编制应急预案.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具体安排.应急预案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4.6 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与更新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周边公众代表,专家等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预案组织审查.预案经评审完善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明确实施的时间,送抄的部门,企业,社区等.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预案.4.7 应急预案的实施预案批准发布后,企业(或事业)单位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及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75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5.1 总则5.1.1 目的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等.5.1.2 编制依据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5.1.3 适用范围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范围,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级别.5.1.4 应急预案体系说明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5.2 基本情况主要阐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概况,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基本情况,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调查结果.5.3 环境风险评价主要阐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环境风险评价结果,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和波及范围.5.4 组织机构和职责5.4.1 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5.4.2 指挥机构及职责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及相应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5.5 预防与预警5.5.1 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监控明确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5.5.2 预警行动8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5.6 信息报告和通报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信息报告时限和发布的程序内容和方式.5.6.1 信息报告与通知明确24 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5.6.2 信息上报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确定24 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5.6.3 通报明确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的通报方式,联络方式,内容及防护措施.5.7 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5.7.1 分级响应机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可以调动的应急资源,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行动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和开展事故应急响应.5.7.2 应急救援5.7.2.1 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措施说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需确定以下内容:(1) 明确切断污染源的基本方案;(2) 明确防止污染物向外部扩散的设施与措施及启动程序;特别是为防止消防废水和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而设立的事故应急池的启用程序,包括污水排放口和雨(清)水排放口的应急阀门开合和事故应急排污泵启动的相应程序;(3) 明确减轻与消除污染物的技术方案;(4) 明确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伴生/次生污染(如消防水,事故废水,固态液态废物等,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消除措施;(5) 应急过程中使用的药剂及工具(可获得性说明);(6) 应急过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说明;9(7) 应急过程中,在生产环节所采用应急方案及操作程序;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应急时紧急停车停产的基本程序;控险,排险,堵漏,输转的基本方法;(8) 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急方案;(9) 危险区,安全区的设定;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事故现场隔离方法;(10) 明确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及安置地点;(11) 明确应急人员进入与撤离事故现场的条件,方式;(12) 明确人员的救援方式,方法及安全保护措施;(13) 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及物质保障供应程序.5.7.2.2 大气类污染事故保护目标的应急救援措施说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风向和风速等, 需确定以下内容:(1) 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说明和最短响应时间;(2) 可能受影响区域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地点;(3) 可能受影响区域企业,社区人员基本保护措施和防护方法;(4) 周边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方案;(5) 临时安置场所;(6) 其他.5.7.2.3 水类污染事故保护目标的应急救援措施说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河流的流速与流量( 或水体的状况)等,需确定以下内容:(1) 可能受影响水体说明;(2) 事故发生后,泄漏至外环境的污染物控制,消减技术方法说明;(3) 需要其他措施的说明(如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污染物限排,停排,调水,污染水体疏导,自来水厂的应急措施等);(4) 跨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说明;(5) 其他.5.7.3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2) 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3) 抢救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解毒药品等的区域内和区域外的供给情况;10(4) 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明确伤员的分类;(5) 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如何建立现场急救站;(6) 伤员转运及转运中的救治方案;(7) 针对污染物,确定伤员治疗方案;(8) 根据伤员的分类,明确不同类型伤员的医院救治机构.5.8 应急监测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根据在事故时可能产生污染物种类和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器材和环境监测人员.(1) 明确应急监测方案;(2) 明确污染物现场,实验室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3) 明确现场监测与实验室监测所采用的仪器,药剂等;(4) 明确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监测布点和频次;(5) 明确根据监测结果对污染物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对污染扩散范围进行预测的方法,适时调整监测方案;(6) 明确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7) 明确内部,外部应急监测分工;(8) 明确应急监测仪器,防护器材,耗材,试剂等日常管理要求.5.9 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明确现场保护,清洁净化等工作需要的设备工具和物资,事故后对现场中暴露的工作.包括:人员,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的清洁净化方法和程序(1) 明确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2) 明确现场净化方式,方法;(3) 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4) 明确洗消后二次污染的防治方案.5.10 应急终止(1) 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2) 明确应急终止的程序;(3) 明确应急状态终止后,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和评估方案5.11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主要包括:11(1) 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2) 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3) 应急过程评价;(4) 事故原因调查;(5) 环境应急总结报告的编制;(6)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7) 事故损失调查与责任认定.5.12 善后处置受灾人员的安置及损失赔偿.组织专家对环境污染事故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5.13 应急培训和演习5.13.1 培训依据对企业(或事业)单位员工能力的评估结果和周边工厂企业,社区和村落人员素质分析结果,制定培训计划,应明确以下内容:(1) 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2) 本单位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3) 应急指挥人员,运输司机,监测人员等特别培训内容和方法;(4) 外部公众环境应急基本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的内容和方法;(5) 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考核,记录表.5.13.2 演习应明确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演习和训练的内容,范围,频次等.(1) 演习准备;(2) 演习方式,范围与频次;(3) 演习实施过程纪录;(4) 应急演习的评价,总结与追踪.5.14 奖惩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5.15 保障措施5.15.1 通信与信息保障12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5.15.2 应急队伍保障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5.15.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5.15.4 经费保障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5.15.5 其他保障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技术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5.16 预案实施和生效的时间要列出预案实施和生效的具体时间.5.17 附件(1) 环境风险评价文件;(2) 危险废物登记文件;(3) 内部应急人员的职责,姓名,电话清单;(4) 外部(政府有关部门,救援单位,专家,环境保护目标等)联系单位,人员,电话;(5) 单位所处位置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分布,位置关系图;(6) 单位重大危险源(生产及储存装置等)分布位置图;(7) 应急设施(备)布置图;(8) 本单位及周边区域人员撤离路线;(9) 危险物质运输(输送)路线及环境保护目标位置图;(10) 企业(或事业)单位雨水,清净下水和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图;(11) 各种制度,程序,方案等;(12) 其他.。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海盐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海盐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目录 (2)1 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3 适用范围 (6)1.4 工作原则 (7)1.5 事件分级 (8)1.6 预案关联 (10)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1)2.1 应急组织体系 (11)2.2 组织机构 (12)2.3 应急救援队伍 (15)2.4 应急相关各部门职责 (20)3 预防与预警机制 (23)3.1 预防措施 (23)3.2 预警机制 (25)4 信息报告与通报 (27)4.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27)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28)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29)4.4 跨边界信息通报 (29)- 1 -5 应急响应 (30)5.1 响应分级 (30)5.2 应急响应流程 (31)5.3 响应终止 (33)5.4 信息发布 (34)6 后期处置 (34)6.1 善后处置 (34)6.2 事件调查 (35)6.3 损害评估 (35)6.4 恢复重建 (36)7 应急保障 (36)7.1 人力资源保障 (36)7.2 资金保障 (36)7.3 物资、装备保障 (37)8 监督管理 (37)8.1 应急预案演练 (37)8.2 宣传培训 (38)8.3 责任与奖惩 (38)9 附则 (38)9.1 名词术语解释 (38)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39)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2.海盐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2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强化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1.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1.1);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1.24);10.《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3.1);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3.1);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环保部令第34号);- 3 -13.《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技术规范的通知》(2015.9.9);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25);15.《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15〕193号);1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1.8);1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办法》(环办〔2014〕118 号);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 号);19.《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 号);2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2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2015.4);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2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办法》(环办〔2014〕118号);24.《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5.1.8);2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5.2.1);2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 4 -行)》,环办应急〔2018〕8号;27.《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通知》(2015.7.8);28.《浙江省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浙环执法发〔2017〕9号);29.《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政发〔2005〕95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应急标准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8日印发
—3—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4—
表1 机构与人员
备注:
1.第1项“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指具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可有效防范和妥善
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专门机构或部门;
2.第2项“人员规模”指专职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兼职人员;
3.第3项“人员学历”指新招人员学历;
4.第4项“培训上岗率”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并取
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
5.选调政治思想觉悟高、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6.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
7.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地区可在标准基础上扩大人员规模。
—5—
表2 硬件装备
—6—
表2 硬件装备(续)
备注:
1.第1项“应急指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指符合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求,包含环
境风险源基础信息系统、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系统等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实现与政府部门应急平台、上下级环保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平台体系。
2.第2项“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指挥调度系统”,省级需配备MCU(多点控制单元)、视
音频切换控制系统(原则上接入容量不低于128×128)、网管系统、视频会议终端以及配套外设(包括摄像机、扬声器、扩声设备等);地市级需配备MCU(多点控制单
—7—
元)、视音频切换控制系统(原则上接入容量不低于64×64)、网管系统、视频会议终端以及配套外设(包括摄像机、扬声器、扩声设备等);县级需配备视频会议终端以及配套外设(包括摄像机、扬声器、扩声设备等)。
3.第3项“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指装配在应急指挥车上的移动
指挥通信系统。
至少包括电子办公设备、无线通信设备、视频音频图像数据采集设备、数据传输设备,并确保与固定指挥平台之间的实时数据信息传输。
4.第4项“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指便于人员携带和操作的简易通信设备,至少具备无
线通信、音频图像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功能,并确保与固定指挥平台和车载指挥系统之间的数据信息传输。
5.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应确保在恶劣条件下能够实现事发现场与后方指挥的实时通信。
6.第5项“应急指挥车”指装备了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的移动指
挥车辆,印有“环境应急”字样标识。
省一级、省二级、市一级的应急指挥车须在7座以上。
7.第6项“应急车辆”包括商务车、越野车、高性能越野车,印有“环境应急”字样标
识。
地理条件复杂的地区可提高越野车、高性能越野车的配置比例。
8.第7项“高性能应急监测车”指应急状态下赴现场快速监测的车辆,可快速监测液态、
气态、固态及辐射等各类污染物,具有密闭保护功能,印有“环境应急”字样标识。
应急监测车可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9.第8项,“多功能水上(近海)快艇”,印有“环境应急”字样标识,内陆地区且辖区
内无大面积水域的环保部门可不装备。
10.第9项“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和第10项“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或粉尘致密型
化学防护服”均指包括身体防护、呼吸防护、无线通讯的成套防护装备。
技术标准参照《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 24539-2009)、《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 6107-2008)。
11.第11项“应急现场工作服(套)”指一般应急现场工作服,包括服装、鞋、帽、手
套、口罩、护目镜或面镜等装备,服装印有“环境应急”字样标识。
12.第15项“医用急救箱”中至少包括:纯棉弹性绷带、网状弹力绷带、不粘伤口无菌
敷料、防水创可贴、压缩脱脂棉、三角巾、酒精棉片、伤口消毒棉签、医用剪刀、医用塑胶手套、人工呼吸隔离面罩、速效救心丸等。
13.第19项“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包括防寒服、采暖炉、氧气瓶、野外炊
具等,环境条件恶劣的地区可提高配置。
14.第22项“应急摄像器材”和第23项“应急照相器材”指具备防爆、高清、广角、
长焦距、夜间拍摄等功能的摄像器材和照相器材。
15.第26项“无人驾驶飞机”指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8—
飞机,具备航拍功能和数据传输系统,需配套航拍数据分析系统,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16.环境应急硬件装备应保持完好,按规定维护升级、淘汰更新,随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17.构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提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依托地方人民政府储
备应急救援物资。
18.本《标准》各项指标内容为最低配置,各地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装备内容、提高装备水平。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