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st protector监察人制度文献综述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展、法律定位与规范重构
20185 No5,2018
学 术 探 索 AcademicExploration
2018年 5月 May,2018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展、法律定位与规范重构
闫 海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摘要: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可溯源至离岸信托法和美国法中的信托保护人以及日本和中国台湾信托法相关规定。 从 2001年《信托法》到 2016年《慈善法》,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生重大调整。在慈善信托治理结构中,信 托监察人是为了受益人的权益,作为委托人的辅助人,对受托人予以监督。《慈善法》削弱《信托法》中信托监察 人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导致慈善信托的治理结构失衡。我国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慈善信托 示范文本的制定,重构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选任与变更、职权与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法律规范。 关键词:慈善信托;慈善法;信托法;监察人;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8)05-0083-08
监察留置措施研究论文
监察留置措施研究论文引言监察留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行为。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监察留置可以被使用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限制自由的措施。
本文将对监察留置措施进行研究,探讨其实施的合法性、特点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1. 监察留置的概念和背景1.1 监察留置的定义监察留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员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
这种措施通常用于对危害社会稳定、涉嫌犯罪等情况下的人员进行监管和调查。
1.2 监察留置的背景监察留置作为一种法律措施的出现,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密不可分。
随着犯罪行为的增加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刑事拘留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治安维护的需求。
因此,监察留置的出现填补了法律制度的空缺。
2. 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2.1 法律依据监察留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察留置提供了合法依据。
2.2 程序流程监察留置的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接到报案:当监察机关接到报案或发现有相关线索时,开始启动监察留置程序。
2.立案准备:监察机关对报案资料进行审查和调查,确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决定留置: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留置措施,并向相关法院提交留置决定书。
4.法院审批:法院对监察机关提交的留置决定书进行审批,确认留置的合法性。
5.实施留置:一旦法院批准,监察机关将实施留置措施,限制被留置人员的自由。
6.监管和调查:被留置的人员将进入监管场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进行调查。
3. 监察留置的特点和优缺点3.1 特点监察留置作为一种特殊的限制自由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临时性:监察留置通常是临时性的,不同于传统的刑事拘留。
•相对低限度侵犯人权:相比于其他限制自由的措施,监察留置尽可能减少对人权的侵犯。
3.2 优点监察留置作为一种法律措施,具有以下优点:•更加严厉的制裁:监察留置相比于传统的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更加严厉的制裁。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摘要:中国自东周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以加强皇权,监督官员。
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成为明代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体系。
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了解明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和明代官场的相关制度。
关键字:明代;监察制度;监察法一、明代以前中央对地方监察制度概述监察是指上级对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中国的监察制度自古以中央巡视地方的方式自上监下进行,这种监察主要是通过巡按御史,因此,巡按御史制度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巡查监察的历史就进入了初创时期,视察地方的监察制度都逐渐得到了推行。
在当时视察地方的制度叫“巡行”、“循行”或者行县,即可以巡回视察。
诸侯王、相国甚至郡守都有“行县”的权力。
这样的权力为后来的巡查制度奠定了发展基础。
西汉时,汉武帝创立了刺史制度。
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配备一名刺史,同时制定《刺史六条》作为监察的法律依旧,各个刺史根据该法,“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尽管他们秩卑,但是权重,刺举地方行政、司法事宜。
可以说,刺史制度为后来的监察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依据。
东汉时,对地方的监察延续西汉刺史制度,基本没有变化1。
宋朝由监司定期巡查州县。
规定了监司每年一遍的定期巡察州县,然后报给尚书省。
元代的定期巡察由立法加以规定,至元六年的《立提刑按察司条画》中,将巡察的时间、人员都规定下来。
二、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设立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其为了保证自己政权的稳固,建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从吴元年(1364年)十月设御史台,由于当时全国还没统一,所以只派各道按察使巡历郡县。
从洪武二年(1369年)六月起到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先后派谢恕、邢雄、吉昌等人分巡山西、江南、山东等地。
此时的派使出巡仅仅是沿袭自汉唐以来遣官巡察地方的旧习惯,制度上还没有什么新的建树。
即使有遣行,也多为临时差遣,并无制度化的规定。
公司治理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
公司治理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摘要:一、引言1.公司治理的重要性2.文献综述的意义和目的二、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1.定义与内涵2.主要理论和方法三、文献综述内容1.股东与董事会关系2.管理层激励与治理3.企业绩效与公司治理4.企业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5.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6.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四、文献综述方法1.文献检索与筛选2.文献分类与分析3.研究方法与技术五、文献综述成果与应用1.治理实践改进2.政策建议与启示3.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六、结论1.文献综述总结2.对公司治理研究的启示正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公司治理成为了各类企业关注的焦点。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能够确保企业高效运作,降低风险,还能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文献综述作为一种梳理和总结研究成果的方法,有助于我们从众多研究中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的理解。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司治理领域的文献综述,探讨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公司治理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模式,旨在明确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关系,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与董事会关系、管理层激励、企业绩效、企业风险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
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研究者们试图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文献综述内容1.股东与董事会关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如何协同发挥作用,以保护股东权益,提高企业决策效率。
2.管理层激励与治理:激励机制如何激发管理层为企业创造价值,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
3.企业绩效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优化治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4.企业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治理机制降低企业风险。
5.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如何实现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
6.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总结国内外公司治理研究的发展历程,探讨未来研究趋势和方向。
【文献综述】论行政监察中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
文献综述行政管理论行政监察中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一、引言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所体现出来的纵向与横向之间的领导关系。
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与政府、行政监察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问题。
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是当前我国大力反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建立法制社会过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我们不可能完全寄希望于行政人员及监察人员道德水平的快速提高。
最根本的提竟就是积极改革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建立相对独立的垂直领导体系,改革现行行政监察制度领导体制,提高其法律地位,赋予行政监察机关更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监察权力的实施效果,建立垂直领导。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存在多重领导的问题,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如何保证行政监察机关能够真正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那么,监察机关实施有效监察的最基本和首要的前提是行政监察机关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本人通过不同途径搜索大量有关行政领导体制资料,发现中国的行政检察体制确实存在着缺陷,贪污腐败不停滋生,官员腐败已经是现今社会严重的问题,反腐倡廉已成为人们的关注的焦点。
我们不仅要从腐败官员身上找原因,还应该审视我国的检查领导体制环境,建立起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通过对现行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现状分析,结合中国行政监察体制的运行的情况,借鉴国外行政体制的实践经验,通过建立行政监察垂直领导体制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分析提出建立有效地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二、主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监察的理论和实践已取得很大进步,内外结合的行政监察体系已初步形成,行政监察的理论也已逐步完善。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政府在这样一个转型期中责任重大,需要一个有力的监察,以保证政府不走或少走弯路。
同时,腐败现象的预防和遏制,也需要一个有力的行政监察来约束。
在行政监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同时,我国的行政监察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8年第3期虽然监察制度最早出现于中国,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但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值得借鉴。
多国建立监察专员制度1809年,瑞典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国外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芬兰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
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
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芬兰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
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
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
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举和揭发。
另外,丹麦、新西兰、英国、南非、泰国、阿根廷等地也都建立了类似的监督体系。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合法性源泉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权利救济、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非司法化的手段,有人称它为“第四权力机构”。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根据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申诉,不受任何党派政治影响进行调查监督,保护和推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及自由。
监察专员有权进行调查、批评、建议和公布结果,但是不能直接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
目的主要是运用一些非正式的程序、救济手段来弥补议会监督、行政监督等的缺陷。
【文献综述】社会监督在防治腐败中的作用
文献综述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在防治腐败中的作用一、引言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形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
国家公务人员是腐败行为的主体。
在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 腐败行为主体还包括不在政府任职的专职党务干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腐败现象也开始在国内蔓延,并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政党的存亡以及我国的长远发展。
我国的腐败问题在国内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强烈反响,腐败正日益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政府执政理念的扭曲以及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腐败现象的治理和预防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
笔者经过查阅和浏览中国期刊网上的相关文献资料,发现有很多资料的内容涉及社会监督对于防治腐败的作用。
笔者主要是以这些文献为出发点,来构建自己的写作框架,并且以这些相关文献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和依据,来充实自己的认知,开阔自己的思路。
二、主题笔者参考的相关文献,主要是在学校图书馆的综合书库、期刊室和中国期刊网、外文数据库上搜集的,是关于社会监督对反腐作用的一些文章。
笔者,在利用这些参考文献时,根据不同文献的内容,大致将文献所针对的不同问题和涉及的不同内容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归类,以便于更好的利用这些文献。
首先,关于我国目前腐败的特点。
主要参考的是陈雷雷的《论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与制度反腐》、孔德涛的《腐败问题所引发的制度伦理思考》等文献。
这些文献主要论述了我国当前腐败状况的严峻,呈现了腐败主体多样化、腐败行为隐蔽化、监督制度不完善等情况,而且也阐述了我国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社会监督制度的不完善等,强调加强社会监督,特别是要发挥群众的反腐意识。
我国的腐败现状不容乐观,腐败往往和权力相挂钩,大多数腐败情况往往是政府部门的高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导致了权力的腐化和失衡。
其次,关于社会监督的反腐作用。
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
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摘要: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尽管2013年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问世,但是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仍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子承父业传统思想的影响之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国现有法律不适应家族信托的发展,因此必须在制度上加以完善。
本文以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为切入点,分为三个部分,包括我国在立法上规定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对域外信托业发达国家有关信托监察人的制度的经验借鉴;我国监察人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监察人; 家族信托; 财富传承; 受益人一、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必要性之探究(一)明确监察人制度符合家族信托本质的要求2013年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问世,金额最低5000万,如果在该信托中委托人没有约定监察人,仅依靠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与经验丰富的受托机构抗衡,委托人必定遭受惨重损失;即使双方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监察人,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最终也会沦为一纸空文,同时,如果涉及诉讼,监察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也处于未知状态。
随着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逐渐升温,银监会于2014年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为客户量身定做资产管理方案,未来十年将会是中国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黄金十年”。
为此,应当抓住机遇,为家族信托市场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使其在我国蓬勃发展。
(二)有利于抑制委托人及受益人权利滥用1.抑制委托人权利滥用在我国,造成委托人权利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
我国一贯奉行单一物权制度,而信托的双重所有权性质就决定了我国在引进该制度时不得不做相应的变通,这就出现了我国《信托法》将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方式规定为“委托”,即由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实际上委托人仍然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我国《信托法》第21-23条还规定了委托人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受托人解除权,规定委托人享有这一系列的权利,很可能导致委托人权利滥用,从而阻碍受托人正常管理信托事务,而立法明确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监察人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协助委托人监督受托人,确保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应用文-浅析公益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
浅析公益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浅析公益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一、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概念公益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今,公益事业迅速,对公益信托的运用也更为普遍。
公益信托监察人是指由委托人或者公益事业机构指定的、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公益信托关系人。
中国《信托法》第64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监察人。
公益信托监察人一般是由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如果没有指定,则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来选任。
二、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法律地位公益信托监察人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主体,在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中独立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一)公益信托监察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公益信托设立之后,为了保证受托人能够切实履行职责,从而实现公益信托目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提前约定自己的某些权利,以此来监督受托人,但采取这种监督方式可能会限制受托人的自主权,从而导致受托人怠于履行职责,不利于公益信托目的的顺利实现。
而如果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指定公益信托监察人,由公益信托监察人来监督受托人,这样既可以监督受托人,又可以保证受托人的自主权,从而保证公益信托的目的顺利实现。
也就是说,公益信托监察人是为了帮助委托人监督受托人而设立的。
(二)公益信托监察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受托人,由于受益人具有不特定性,因而其很难有效监督受托人,因此需要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
公益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转由受托人所有,信托财产就由受托人管理,所以要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来监督受托人,督促受托人认真负责地管理信托财产,防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牟取私利,以保障公益信托的目的顺利实现。
当受托人违反职责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公益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被告是受托人,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三)公益信托监察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公益信托生效后,受益权随之产生。
议在中国如何完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议在中国如何完善信托监察人制度议在中国如何完善信托监察人制度摘要:信托监察人被誉为受托人的“监察人”和受益人的“保护人”。
由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可以弥补受益人监督不能或监督的专业行不强而导致的监督力度不够的缺陷。
我国信托业发展至今,滥用权利、侵害受益人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深入分析信托监察人制度对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字:简介、立法过程、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国这几年地震频繁发生,一次次的灾难唤起了无数中国人民的爱心,他们纷纷向灾区捐款表达自己对灾区人民的关爱和帮助,但最终如何妥善、安全、有效的经营爱心捐额也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
信托作为支持灾后重建,高效利用赈灾款项的首选途径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对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也更显得日益迫切。
一、信托监察人制度简介(一)信托监察人的概念。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的设计,就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财产。
信托监察人是指在收益人不确定、尚未存在或者为保护权利人利益有必要时,根据受托人或者利益关系人申请指定的承担监督受托人、维护受益人的人。
(二)信托监察人的设立条件。
并不是任何的信托之中都存在信托监察人。
只有在收益人不能监督或者监督的专业性不强而导致监督效力不力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设立的情形主要包括:受益人不特定。
受益人不特定是指设立信托时,受益人已存在但尚不能确定谁是受益人的情形。
如信托受益人的资格或条件已经确定,但根据该资格或者条件要决定的收益人尚未确定。
若信托条款规定受益人应当以委托人所设定的固定标准选出,而授权受托人从某特定类别或者团体中选出,则与受让人在选出特定的受益人之前,也属于受益人不确定的情形;受益人尚未存在。
所谓信托收益人尚未存在是指在信托设立时,收益对象尚未出生(自然人)或尚未成立完成(法人),如受益人为胎儿,活将来成为法人等。
最新 价值、运行与启示——域外监察专员制度与中国-精品
价值、运行与启示——域外监察专员制度与中国Ombudsman通常翻译为“监察专员”或“申诉专员”。
国际监察专员协会(InternationalOmbudsman Institute)给Ombudsman的定义是“由规定的独立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并且不受任何党派影响的公共官员。
监察专员负责处理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申诉,享有调查、报告以及对个案处理和行政程序规范的建议权,其权威和影响来自于他是由国家主要的机构,通常是议会或者政府首脑任命并直接向这些机构汇报工作…。
1809年Ombudsman制度发源于瑞典。
一百多年以后,芬兰(1919年)、丹麦(1953年)、挪威(1962年)纷纷建立了各自的监察专员制度。
随后,该制度不再囿于斯堪的纳维亚地区而纷纷为世界其他国家借鉴与效仿。
新西兰于1962年建立了系国家中第一个监察专员制度。
接着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等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加入到这个潮流之中。
亚洲国家也不例外,韩国、日本、菲律宾、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家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监察专员制度。
目前,在老国家与新国家,富国与穷国,小国与大国,经济国家和经济国家,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民政国家和军政国家,强体系的国家和弱行政法体系的国家,总统制国家和内阁制国家,立法者具有和不具有调查选民生活环境的政治职责的国家都设立了监察专员。
一个制度从一个地区发端、运行良好,并且跨越不同的族群,形成一股潮流,必有其代表着的人类文化精粹、体现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普适性优点。
在这股潮流的指引下,我国学者纷纷把该制度介绍进来,实践中我们也在几个领域内设立了监察专员这一职位。
但是在理论界还未对该制度的中国化作深刻论证的前提下,实践中的尝试似乎仅见其形而未得其实。
一、制度设置与价值预设(一)制度起因与内生价值:对三权分立原则的深化与完善自近代末期直至现代为解决资本主义顽症而出现的行政权力扩张以致政府独大的局面在事实上修改经典三权分立体制的同时,一方面暴露了该体制固有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消解了其设计之初的诸多优点。
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资借鉴_刘卉
检察日报/2015年/3月/24日/第003版学术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资借鉴刘卉检察日报社理论部主任编辑澳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发轫于瑞典,是对传统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创新。
近几十年,它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鸿沟,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发展,被誉为宪法领域最成功的进步。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起源于瑞典1809年,瑞典议会废除了暴君古斯塔夫四世的专制统治,通过了一部以国王和议会分权的原则为基础的新宪法——《政府组织法》。
根据该宪法规定,由议会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选举一名内政监察专员,代表议会“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行政监察专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只有议会才有权罢免。
世界上最早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由此正式确立。
几经演变发展,现今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公署由4名地位相同的行政监察专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行政监察专员。
行政监察专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地位等同于最高法院法官。
行政监察专员的监督对象涵盖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其他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和人员。
但议会议员、政府首脑、内阁部长,以及地方政府首长和司法部长等不受行政监察专员监督。
根据《政府组织法》第十二章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监察专员“负责根据议会的指示对公务员执行法律与其他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具体表现在:第一,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确保公共权力机关和法院公正客观地进行活动。
第三,提出建议完善法律或国家政策。
行政监察专员如认为立法或国家政策有修改或补充的必要,可以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国会或政府。
行政监察专员通过获得相关信息、询问有关人员、去机关进行巡视等措施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后,依案件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但不能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
监察专员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合并信访制度、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摘要:本文在对监察专员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了瑞典、英国、法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监察专员制度,提出我国应合并信访制度、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关键词:监察专员;信访;人大监察专员半个世纪以来,行政权不断扩张其权力行使的疆域,传统意义上的监督方式已难以对付一个强有力的而且有可能走向专制的政府。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地腐败”,行政权的存在及膨胀必然会侵害公民的权益。
作为对行政权监督方式的一种补充,监察专员(ombudsman)制度应运而生。
监察专员制度来源于宪法实践和政府体制,1809年起源于瑞典,最先传入北欧;二战后遍及西欧、英联邦各国、美国、亚洲、非洲的国家和地区。
今天,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监察专员制度。
监察专员(ombudsman)是瑞典语,原意是指“代表”、“专员”或“受托人”,在此是指“由议会选举产生的、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依公民投诉或依职权专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实施监察的受任者。
”监察专员制度以一种非司法的手段来达到规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目的,是一种扩大行政救济内涵并有助于行政救济民主化的新制度。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历史和思想内涵从历史上看,公民一直希望能有一位独立的官员或机构,以便向其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所犯下的错误和不公正,监察专员正是针对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早在16世纪就有这样一种制度,公民有权通过向国王请愿来状告大臣所犯下的错误和不公正。
在议会产生之前,这种请愿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影响公共服务和政府行使权力的唯一途径。
在议会产生之后,法庭权取代了请愿制度,虽然公民向国王倾诉不满的情况减少了,但是却没有中断,实际上议会和议会代表却收到很多投诉。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监察专员制度代表着法庭监督权的继续和加强,监察专员的责任、在宪法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其工作方式都使视监察专员是宪法制度中的司法成份的继续、发展和加强为一件很自然的事情。
从思想方面上看,监察专员概念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分权制衡、基本人权基础上的概念。
《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6200字
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1)1.1国外研究现状 (1)(1)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 (1)(2)关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 (2)(3)关于董事会的研究 (2)1.2 国内研究现状 (3)(1)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 (3)(2)关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 (3)(2)关于董事会的研究 (3)第2章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5)2.1 公司治理的概念 (5)2.2 委托代理理论 (5)2.3激励与约束理论 (6)2.4利益与相关者理论 (6)2.5公司治理模式体系及构成 (7)参考文献 (8)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已有400多年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600年东印度公司的成立。
随后开始出现公司治理问题与治理结构等相关概念。
由于各学者专业领域侧重点不同,所以本文将公司治理问题研究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1国外研究现状(1)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关于公司治理方面,大多数学者认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衡股权结构。
如Gomes和Novaes(2013)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认为由数位大股东共同持股,彼此相互制衡的模式有助于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Casado等(2016)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通过对瑞士上市公司实证研究发现,拥有几个大股东会带来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多个受益股东存在的情况下,公司治理机制不仅有助于监督管理层,也有助于监督其他大股东。
PeiHossain(2017)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指出,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够在公司中建立严密的管理系统,保证公司运行,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
Zhi Wang和Ramzan Muhammad(2020)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通过研究证明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高负债的资本结构对企业业绩至关重要。
R.Gulatir等人(2020)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借助2017年在印度运营的40家公司样本构建了公司治理评价指数,将6个不同的指标构成公司治理评价指数,包括董事会效率、审计职能、风险管理、薪酬、股东权利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
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运行机制。
一、制度背景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管理制度是指在物业管理中,由信托公司担任物业监察人,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传统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职能重叠、管理混乱等问题,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信托制物业监察人的角色和职责1. 监察人的角色信托制物业监察人可以被视为物业管理中的“监督者”。
他们独立于物业公司,并由信托公司任命和管理,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监察人的职责(1)制定监察计划:监察人应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监察计划,确保对所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监察;(2)监督日常工作:监察人应对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和标准开展,如维修工作、保洁工作等;(3)处理投诉和纠纷:监察人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确保问题可以得到妥善解决;(4)定期报告:监察人应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交监察报告,详细描述监察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三、信托公司的角色和职责1. 信托公司的选择选择信托公司应根据其信誉度、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能够为物业管理提供优质的监察服务。
2. 信托公司的职责(1)任命监察人:信托公司应根据招标或选聘程序,选择合适的监察人并正式任命;(2)管理监察人:信托公司应对监察人进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监察职责;(3)协调和沟通:信托公司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密切合作,及时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并与监察人保持沟通,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持。
四、信托制物业监察的运行机制1. 监察周期监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定期监察的时间周期,如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等。
2. 监察方式监察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察,如定期巡查、突击检查、业主意见征集等。
监察人制度的扩展和完善--提升和保护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必要选择
一、引言慈善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阐述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末,各类基金会的数量已从2014年的4117个增至7034个,年均增长14.33%,同期,每年各类社会组织的捐赠收入也从524.8亿元上升至919.7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5.06%①。
但在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也在不断地遭遇挑战,公信力下降已成为阻碍我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如何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已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迄今为止,国内对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监督机制和提高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展开的,例如,李晗、张立民(2009)认为应通过“健全内部审计,改善社会审计,整合政府审计”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审计监督[1];郭欢欢(2012)认为应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作为维护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第一道防线[2];黎明琳(2014)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独立公正的社会监督机制等方监察人制度的扩展和完善——提升和保护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必要选择吴龙龙【摘要】近十年来,在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也在不断地遭遇挑战,公信力下降已成为阻碍我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
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形成机理是在以“局外人”监督为主的条件下,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监督不充分使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失范行为作出了过度的解读。
为了提升和保护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必须充分发挥慈善监察人的作用,使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从以“局外人”为主向以“局内人”为主转变,在强化慈善组织行为约束的同时,防止其公信力遭受与其失范行为不对等的过度冲击。
trust protector监察人制度文献综述
监察人(protector)的文献综述监察人的起源监察人其实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centuries),只不过protector这个名称是最近才被广泛运用起来的。
监察人主要是因为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产生的。
信托如果设立在美国,信托财产可能因为法院的判决而受到债权人追索;而信托如果设立在海外,委托人又不愿意将财产的控制权全部交给一个外国实体。
于是律师设计出了监察人制度。
随着运用的越来越广泛,各地法律也将监察人制度放入了自己的信托制度中,如《库克群岛国际信托法》第4部分、《BVI受托人法案》第86条、《伯利兹信托法》第16条等。
监察人与财产保护离岸信托运用两项条款实现财产保护,反胁迫条款(antiduress clause)和飞行条款(flight clause)。
反胁迫条款是指离岸受托人可以不遵从美国法院对委托人、美国受托人、离岸受托人做出的任何命令;飞行条款是指离岸受托人能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信托财产遭受国有化、征收、政治动荡的影响。
设立监察人的必要性虽然监察人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信托架构设计中,但仍有一些学者对设立监察人的必要性问题产生了反思。
因为监察人的功能大多能够通过其他信托参与主体实现,如信托顾问、共同受托人、特别受托人、独立受托人等。
设立监察人一方面会增加成本,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使得信托各参与主体之间出现权力的重叠与冲突,从而增加信托的治理成本。
所以设立监察人首要考虑的是其必要性。
适宜设立监察人的情形1.当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于行使某项权力时;2.当信托期限较长,委托人希望信托管理具有灵活性的;3.当信托中有特殊财产时(如公司股权,委托人不愿意让受托人管理的);4.当信托管理的私密性非常重要时(监察人有时能够取代法院对一些事项做出决策);5.委托人希望某些权力不由受托人行使。
监察人的权力虽然监察人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对监察人进行立法,即使立法了也并没有明确,也没有大量的案例去明确,所以监察人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在信托文件中由委托人确定。
论劳动监察制度文献综述
论劳动监察制度+文献综述论劳动监察制度[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数量增多,劳动关系也变得纷繁复杂,仅凭现有的劳动监察制度已很难适应当今形势的需要。
而我国劳动监察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事实上也对劳动执法工作的进行造成了难度,劳动者难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重妨碍了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甚至危机社会稳定。
29358本文结合现实情况对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问题做出具体分析,并以美国和日本的劳动监察制度为参考,为推进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提出八点建议。
[关键词] 劳动监察问题建议The theory of labor supervision systemAbstract: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growing number of labor disputes, labor relations has become complicated, the existing system of labor inspection alone has been very difficult to adapt to today's situation. And labor inspection in China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on the defects in fact also of the labor law enforcement were caused difficulty, laborer is difficult toguarantee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infringed, a serious impediment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in the new era, social stability and crisis.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the situation of labor supervis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and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s labor supervision system as a reference, to promote labor monitoring and law enforcement work, improve the labor inspection system, it puts forward the eight point proposal.Keyword:Labor supervision The problem The suggestion引言当前我国的劳动者在社会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劳动市场愈发扩展,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形越发严重,这使得劳动者的劣势更加明显;相对地,用人单位的地位也就逐步提高,为了利益的最大化,有些单位更是不顾甚至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信托法》信托监察人制度之补正思考
我国《信托法》信托监察人制度之补正思考
文晓芳
【期刊名称】《时代金融》
【年(卷),期】2008(0)6
【摘要】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大陆法系的信托法均规定了信托监察制度,我国《信托法》也确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但是我国的监察人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其二是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本文从这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总页数】2页(P103-104)
【作者】文晓芳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2
【相关文献】
1.信托监察人的法律设置及完善--评<台湾信托法>第五章
2.晚近英美信托法受托人制度的三维构造--兼评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之完善
3.功能扩张、工具创新与英美信托法之受托人制度——兼评我国《信托法》草案(第五稿)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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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protector)的文献综述监察人的起源监察人其实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centuries),只不过protector这个名称是最近才被广泛运用起来的。
监察人主要是因为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产生的。
信托如果设立在美国,信托财产可能因为法院的判决而受到债权人追索;而信托如果设立在海外,委托人又不愿意将财产的控制权全部交给一个外国实体。
于是律师设计出了监察人制度。
随着运用的越来越广泛,各地法律也将监察人制度放入了自己的信托制度中,如《库克群岛国际信托法》第4部分、《BVI受托人法案》第86条、《伯利兹信托法》第16条等。
监察人与财产保护离岸信托运用两项条款实现财产保护,反胁迫条款(antiduress clause)和飞行条款(flight clause)。
反胁迫条款是指离岸受托人可以不遵从美国法院对委托人、美国受托人、离岸受托人做出的任何命令;飞行条款是指离岸受托人能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信托财产遭受国有化、征收、政治动荡的影响。
设立监察人的必要性虽然监察人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信托架构设计中,但仍有一些学者对设立监察人的必要性问题产生了反思。
因为监察人的功能大多能够通过其他信托参与主体实现,如信托顾问、共同受托人、特别受托人、独立受托人等。
设立监察人一方面会增加成本,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使得信托各参与主体之间出现权力的重叠与冲突,从而增加信托的治理成本。
所以设立监察人首要考虑的是其必要性。
适宜设立监察人的情形1.当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于行使某项权力时;2.当信托期限较长,委托人希望信托管理具有灵活性的;3.当信托中有特殊财产时(如公司股权,委托人不愿意让受托人管理的);4.当信托管理的私密性非常重要时(监察人有时能够取代法院对一些事项做出决策);5.委托人希望某些权力不由受托人行使。
监察人的权力虽然监察人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对监察人进行立法,即使立法了也并没有明确,也没有大量的案例去明确,所以监察人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在信托文件中由委托人确定。
根据某些地区对监察人权力的不完全列举以及实践的总结,监察人的权力主要能分成以下三类: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一般不拥有的权力,或由法院实施的权力。
将这些权力授予监察人是为了增加信托管理上的灵活性,并且更好的增强信托的私密性。
这些权力具体包括:(1)修改信托条款;(2)解决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3)更换信托准据法;(4)任命和免除受托人;(5)增加或减少受益人的权益;(6)对信托文件进行解释;(7)终止信托等。
2.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能够拥有的权力。
将这些权力授予监察人是因为,由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享有这些权力可能会在税务或其他方面带来不利的影响。
这些权力具体包括:(1)减少、替换、增加受益人;(2)更换信托地点;(3)执行信托;(4)排除委托人留存的权力;3.受托人在管理信托时所享有的权力将这些权力授予监察人是为了在受托人和监察人之间做出权力平衡,或便于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对信托的管理活动。
有时,也是因为受托人行使这些权力会违背信义义务。
这些权力具体包括:(1)建议或监督受托人行使任意分配权;(2)做出、否决或指导投资决策;(3)向受托人提供投资或税务咨询;(4)监督符合受托人的决策;(5)认可受托人报酬;对此,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
他认为监察人的设置不是为了取代受托人或其他信托主体,也不是为了稀释受托人或其他信托主体的权利,所以监察人的权力不应与受托人及其他信托主体拥有的权力比较适合拥有的权利相冲突。
所以监察人较为适宜拥有的权力包括:(1)修改信托文件;(2)任免受托人、监察人;(3)修改受益分配规则。
而且,如果监察人的权力过大,会导致受托人成为傀儡而监察人成为事实上的受托人,从而可能招致相关机关对信托实质的重新认定。
监察人的责任鉴于监察人拥有上述那么多的权利,监察人的责任是论文最为广泛讨论的问题。
受托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如果有,是对谁负有?能否通过信托文件进行排除?这个是很多论文研究的,并且还结合美国国内的税法进行考虑。
由于时间关系,并没有对这一部分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
监察人条款撰写的建议1.考虑监察人的必要性;2.不要依靠州法(因为监察人的规定不完善);3.明确的列明监察人所拥有的权力;4.授予监察人的权力应当是任意的(discretionary)而非强制的(mandatory);5.明确的列明监察人在行使权力时所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6.明确说明监察人应当为谁的利益服务;7.授予监察人信托信息的获取权;8.明确监察人报酬的确定以及支付方式;9.明确监察人的任命、除名、替换机制;10.监察人并不能保护信托(如果不信任受托人应当重新选择,而不是用监察人进行监督)以下是监察人条款的模板:Sample Language for Trust Protector ClauseTrustee and Protector Compensation.Any Trustee or Protector who shall be an individual engaged in any profession or business shall be entitled to charge and be paid all usual professional or other charges for business done, time spent and services rendered by such Trustee or Protector or such Trustee's or Protector's firm or such Trustee's or Protector's office in carrying out such Trustee's or Protector's duties hereunder, whether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such Trustee's or Protector's profession or business or not, and whether or not of a nature requiring the employment of such a professional person. Any such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retain any commission or brokerage received by such person or such person's firm or such person's office in connection with any investment or change of investment, or any insurance affected by the Trustee or Protector.Any Trustee or Protector which shall be a company authorized to undertake trust or protectorship business shall be entitled, in addition to reimbursement for its proper expenses, to remuneration for its services in accordance with such company's published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rust business in force from time to time or as otherwise agreed in writing between the parties.No Trustee hereof or director or other officer of any company which is a Trustee hereof shall be liable to account for any remuneration or other profit received in consequence of acting as or being appointed to be a director or other officer or servant of any company, even though the appointment was procured by an exercise by such person or by the Trustee of voting rights attached to securities in the Trust Fund or by anabstention from exercising such voting rights.Subject to the other provisions hereof, the Trustee and Protec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commensurate with the services actually performed, and to prompt reimbursement for expenses properly incurred.Designation of Protector.The first Protector shall be _______________, an individual with an address 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Protector may resign by delivering a written resignation to the Trustee or to the person then having the power to appoint a successor Protector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__ immediately below. A Protector shall not bear any liability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Protector's powers, such being personal duties and not fiduciary duties.Successor Protector.A successor Protector shall be appointed whenever the Protector for the time being, for whatever reason, fails to qualify or ceases to act as Protector. Whenever occasion arises for appointing a successor Protector, such successor Protector shall be appointed by a signed declaration in writing (which may be a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or codicil) of the person making such appointment. The same shall be effective when the document or a certified copy thereof affecting the same is received by the Trustee, who shall notify the other Trustees, if any, thereof and who shall cause a memorandum of such appointment to be endorsed on this Settlement. A successor Protector (as well as one or more of such successor's replacements) may be appointed in advance by a signed declaration in writing (which may be a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or codicil) of the person making such appointment. To be effective, the signeddeclaration in writing: (i) must specify the date or event upon which a respective Protector then in office shall cease to act as Protector if the Protector is to cease to act as Protector upon a specific date or event, with the respective successor to concurrently take office; and (ii) must be delivered to the Trustee (as an original document or as a certified copy thereof), with the recipient Trustee then notifying the other Trustees, if any, thereof and causing a memorandum thereof to be endorsed on this Settlement.The power to appoint a successor Protector shall be vested in such persons as are specified in Schedule ___ attached hereto and incorporated herein by this reference, in the order or priority and in the manner and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if any) as are therein specified.Vacancy.If, at any time, there is for a period of six (6) months no Protector whatsoever, the Trustee shall, from the expiration of that period and unless and until a Protector is appointed under Paragraph ___ immediately above, have the power itself to appoint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Trustee to be the Protector. Any appointment so made under this power shall have effect in all respects as if it had been duly made under Paragraph ___ immediately above.Veto Power of Protector.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herein contained, and in particular anything conferring an absolute or uncontrolled discretion on the Trustee hereof, all and every power and discretion vested in the Trustee by such provisions of this Settlement as are specified in Schedule ____ attached hereto and incorporated herein by this reference shall only be exercisable by the Trustee subject always to the power of the Protectorto veto any exercise by the Trustee of such power or discretion, and accordingly the Trustee shall be required to provide the Protector with reasonable prior notice before any such powers or discretions may be exercised so as to allow the Protector reasonable advance opportunity within which to veto or refrain from vetoing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 or discretion. The Protector's exercise or non-exercise of this veto power shall be communicated in writing to the Trustee and failure to so communicate in a timely fashion provided notice is actually received by the Protector shall be treated by the Trustee as a veto by the Protector of the proposed exercise of the power or discretion; however, if the Trustee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failure by the Protector to so communicate is due to the Protector being restrained or enjoined from doing so, then such failure to communicate shall be treated by the Trustee and deemed for all purposes hereof as acquiescence by the Protector to the proposed exercise of the power or discretion. It is further provided that,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otherwise herein expressed or implied, no discretion or power conferred upon the Protector, or upon any other person by this Settlement, or by any rule of law, or arising in consequence of the exercise of any power conferred upon the Protector, or any other person by this Settlement, shall be exercised, and nothing contained herein shall operate, so as to cause the Protector to be successful in ordering any action or causing any result which is not of the Protector's own free will, or which is otherwise the result of the Protector acting under the duress or influence of an outside force.Waiver of Veto Power.The Protector may, from time to time, by written notice to the Trustee (a memorandum of which shall be endorsed on or permanently attached to this Settlement) declare (either generally or in relation to anyparticular act or acts, and either permanently or for such period as shall be specified in the notice) that any act or acts herein declared to be subject to the veto power of the Protector shall not be so subject and the said notice shall be effective according to its terms.Trust Construction If No Protector.If and whenever, and so long as there is no Protector capable of acting, a memorandum to that effect shall be endorsed on or permanently attached to this Settlement and all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ttlement shall be read and have effect as though references to the Protector or the veto power of the Protector were omitted.Committee of Trust Protectors.The Protector may, in the Protector's sole discretion, from time to time or at any time, determine that the position of Protector shall be composed of a Committee of Trust Protectors, which Committee shall consist of four (4) or fewer members, as the Protector may so choose, or as the Protector may otherwise set forth in written rules and regulations which shall govern the Committee. In no event shall such rules and regulations be inconsistent with or otherwise amend, revoke or change any other term, provision or discretion of this Settlement. In addition to the powers specifically conferred on the Protector by this Trust the Protector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request information and accounts from the Trustees (which information and accounts shall forthwith be supplied to the Protector).13.10 The Protector shall not owe any fiduciary duty towards and shall not be accountable to any person or persons from time to time interested under this Trust or to the Trustees for any act or omission or commission of the Protector in relation to the powers given to the Protector by thisTrust to the intent that any person acting as a Protector hereof (in the absence of fraud, dishonesty, willful default or gross negligence on the part of such person) shall be free from any liability whatsoever in relation to such powers.The Protector shall be wholly indemnified and held harmless out of the Trust Fund or as otherwise provided from any losses, damages or judgment debt arising out of any action or suit in a court of law based upon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tector's powers or duties under this Trust in the absence of its fraud, dishonesty, willful default or gross negligence.For so long as he shall be living and competent to so act, the “Protector” of each trust hereunder sh all be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If cease to qualify or cease to act, the managing partner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 or its successor, shall serve as the Protector. The eldest beneficiary of each Descendant's Separate Trust hereunder who is then living and competent to so act shall serve as the Protector of such trust provided that such beneficiary has attained the age of thirty-five (35). The Protecto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move any Trustee of a trust under this Trust Agreement for which trust such person is acting as Protector and appoint an individual or a corporation with fiduciary powers to replace the removed Trustee or whenever the office of Trustee is vacant; provided, however, that a Protector who is a descendant of the Grantor may only replace a removed Trustee with a corporation with fiduciary powers. The Protector shall not appoint a Trustee or successor Trustee that is related or subordinate within the meaning of Code Sec. 672(c) to (i) the Protector, or to (ii) the Grantor, when the Grantor is alive. A Protector may resign. A Protector may release the Protector's power to remove a particular Trustee and such release may be limited to the releasing Protector or made binding upon any successor Protector. TheGrantor is not imposing any fiduciary responsibility on any Protector to monitor the acts of the Trustee. The Protecto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failing to remove a Trustee even if the Trustee may be guilty of a gross violation of its fiduciary duties hereu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