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2008)-吉政办发[2008]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2008)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吉政办发(2008)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外派劳务规模和质量,是解决城市居民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对于扩大吉林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开放带动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增加居民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我省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也时有发生,一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安定和我对外形象。
为了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规范管理。
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必须是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
外派劳务承办企业从事外派劳务招选服务活动必须受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公司的委托,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挂靠单位或个人;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向劳务人员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必须出示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加盖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公章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7•【字号】通政办发[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适应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以及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部署,为我市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权和合作项目的管理。
(一)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
开展外派劳务合作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外派劳务人员时,必须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工作许可证明。
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需出示委托书及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要依法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见证;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出国前培训,确保劳务人员能胜任国(境)外工作,未经专门培训的不得办理出国手续。
关于外派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派人员的行为,保障外派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外派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驻外办事处、项目现场、合作单位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派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确保外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第四条外派人员的选拔与聘用:1. 外派人员的选拔应以德才兼备为原则,优先从公司内部选拔,必要时可对外招聘。
2. 外派人员的聘用需经过面试、考察等程序,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岗位与职责:1.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 外派人员需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接受岗位调配。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离职与调回:1. 外派人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职的,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外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司鼓励外派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证书考试,提升自身竞争力。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考勤与考核第九条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五章外派人员的待遇与保障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工作性质、业绩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第十三条公司为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交通、通讯等费用。
第六章外派人员的纪律与责任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确保工作质量,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培训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境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是指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外派劳务适应性考试的机构。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适应性培训第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安排劳务人员接受适应性培训。
未接受适应性培训的劳务人员不得派出。
第六条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基本内容应包括: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劳务人员文明行为和素质教育,劳务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务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对及境外安全防范知识等。
第七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行组织适应性培训,也可委托相关培训机构或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对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根据劳务人员实际情况和境外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但不得低于10个学时。
第八条开展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二)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适应性培训应本着就地、就近原则,尽可能减轻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
第十条商务部组织编写统一适应性培训教材,免费提供给培训机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使用。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根据境外雇主特别要求和劳务人员实际情况,自行增加适应性培训教材内容。
清洁工外出培训通知
清洁工外出培训通知
各位尊敬的清洁工朋友们,大家好!
作为公司里负责清洁服务的重要力量,您们一直以来都在默默付出,为公司的整洁和良好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进一步提高大家的专业技能,丰富工作知识,我们特别组织了一次为期三天的外出培训活动。
现将培训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23年5月10日至5月12日(共3天)培训地点:X市Y区Z 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培训内容
清洁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
清洁用品的识别和使用技巧
安全操作和防护知识
沟通技巧和服务意识培养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实践操作培训和讨论交流
通过此次培训,我们希望大家不仅能掌握更加专业的清洁技能,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平,同时也能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为我们的公司创造一个更加洁净、舒适的工作环境。
注意事项
请提前做好培训的思想准备,积极参与培训活动。
培训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请大家放心参加。
培训结束后,公司将对各位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的奖励。
培训期间请遵守酒店和培训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纪律和形象。
相信通过此次培训,大家一定能够收获满满,以更优质的服务回馈我们的
客户。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祝培训圆满成功!
公司清洁服务部2023年4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办字[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0〕73号2000年8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外派劳务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外派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强化对外派劳务工作的行业管理。
各级政府要从促进河北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外派劳务发展规划,促进外派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省外派劳务业务由省外经贸厅和各市县外经贸局统一归口管理。
外经贸、外办、公安、工商、劳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批外派劳务项目,严格培训外派劳务人员,加强对护照和签证的管理,整顿和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鼓励和支持大中型实体企业、科技院所、咨询设计院申报和取得工程承包和外派劳务经营权。
任何没有经外经贸部正式批准获得外经经营权的公司或实体不得经营外派劳务业务。
各级各类外经企业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外派劳务业务,巩固开发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市场,开发一手劳务和高技术含量的劳务项目,以工程承包、境外投资带动劳务输出,以技术人员的派出为先导,开避外派劳务新领域。
二、加强外派劳务项目的前期管理,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市场特点,广开劳务市场信息渠道,做好项目的筛选、论证和储备。
对成建制外派劳务项目,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外派劳务项目和有女性从事的劳务项目,要事先通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馆经商处核实后,方可立项审批。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落实: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派遣协议、过渡期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2016年3月1日起,国家将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国资委提出了央企应“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坚决完成贯彻落实新法任务”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紧迫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再次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暂行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际,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要求。
务分包、外包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专用条款的区别;管理过程要符合劳务分包、外包业务特征;结算时要依法取得分包、外包税务发票;杜绝假分包、假外包,真劳务派遣的现象。
(五)规范好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握好统计标准,统一各部门间的统计口径,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确保企业报表数据客观、真实、一致。
三、做好预案,实现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有序平稳。
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不稳定因素较多。
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评估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深入做好工作预案,在推进落实过程中,要讲方式、讲方法、讲策略,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确实维护企业稳定。
各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沟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学文,************2015年8月26日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第二篇: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专注社保代理12年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务派遣这一形式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因为外企没有人事权,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派出员工到公司服务这种方式来用工。
外派劳务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外派劳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普通工人等。
第三条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2. 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派劳务人员的意愿;3. 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国际竞争力;4. 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拔与培训第四条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有相应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人员。
第五条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拔条件应当包括: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3. 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4. 身体健康,符合外派劳务工作要求。
第六条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外派劳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2. 外派劳务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3. 外派劳务目的地国家的文化、风俗和法律法规;4. 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和维权途径;5. 应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七条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第三章外派劳务人员的派遣与管理第八条外派劳务人员的派遣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输出机构进行,派遣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外派劳务人员的派遣流程应当包括:1. 劳务输出机构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2. 劳务输出机构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派遣合同;3. 劳务输出机构与外派劳务目的地国的雇主签订劳务合同;4. 劳务输出机构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行前教育;5. 劳务输出机构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和售后服务。
第十条外派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包括:1. 落实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 定期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违反规定的外派劳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4. 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关注其身心健康;5. 建立健全外派劳务人员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理诉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皖政办[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新闻办《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新闻办)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迅猛,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规范外经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对外经营资格管理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必须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
外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严禁与非法劳务中介机构和个人合作。
如有与其对外经营资格、对外经营范围不符的,由商务(或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外经企业开拓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市场准入规定:首次或再次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同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应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投(议)标许可证,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对外项目,并应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指导,服从承包商会的协调,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培训成果转化的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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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培训计划函
外派培训计划函您好!感谢各位领导一直以来对外派培训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员工的国际化发展,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公司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计划开展一系列外派培训活动。
现将本次外派培训计划函提交给各位领导,请审阅并指导。
一、培训目的本次外派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公司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国际视野,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拓展员工的思维和视野,提高员工的创新意识和抗压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训对象本次外派培训活动将面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有志于国际化发展的员工。
参训人员需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并接受严格的选拔和考核。
三、培训内容本次外派培训内容将围绕行业前沿技术、管理经验、国际贸易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外知名企业参观考察2. 国外专业机构的专题培训3. 国外行业研讨会和论坛4. 国外项目合作洽谈5. 国外商务文化交流四、培训时间和地点本次外派培训活动将在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参训人员的需要进行调整。
五、培训费用本次外派培训活动的费用将由公司全额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参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培训费等。
六、培训后果参训人员将在完成培训后向公司提交培训结业报告,并对所学内容进行总结和应用,以提升自身能力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七、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公司将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评估,符合公司相关要求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八、总结本次外派培训计划的实施将为公司员工的个人发展和公司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也将为公司打造更加国际化、专业化的团队奠定基础。
我们真诚期待各位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共同致力于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
谨启公司人力资源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0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08号)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有较大发展,外派劳务人员逐年增多,对加强我省与境外的经济技术合作、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流失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科研生产和经营工作。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省的人才优势,稳定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健康、有序地大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境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机构、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应遵循多输出一般技术人员,保留高层次人才的原则;在专业结构上,以我省长线专业为主,对短线和紧缺专业人才应控制输出。
二、必须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统一管理。
全省因公或非因公渠道的对外劳务合作的审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归口管理,负责审查外派劳务合同并出具外派劳务出国任务件、通知件、确认件。
三、所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必须申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一切非法对外劳务合作和挂靠的中介机构必须坚决取缔。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部门必须接受省外经贸厅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外劳务合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业务范围,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明确专人管理,不得放任自流;收取中介、管理费用要有一定的标准,不得乱收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合字[2017]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7.07.14
【实施日期】2017.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商合字〔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215号),我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资委和工商总局决定于2017年5-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外派劳务市场专项行动。
经全面排查,仍发现存在少数企业违规经营、未按规定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非法中介未经许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劳务纠纷处理不及时和劳务培训不规范等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规定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2014第2号令)要求,及时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补足。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1]15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1〕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和加快“走出去”步伐,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迅猛,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以及外派劳务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中介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资格管理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市商务部门负责对我市企业资格的初审和管理。
外派企业管理。
外派企业必须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凭批准文件或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
中介企业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外派企业和中介企业,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不予通过年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严格项目审查外派企业必须按商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只能外派经批准权限内的各类劳务,严禁超范围经营。
外派企业必须掌握所在国的劳工法律及外方雇主的资信和实力,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实施前需取得所在国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意见并取得“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外出培训的通知范文5篇
外出培训的通知范文5篇外出培训的通知篇1各部门、分、子公司:为开阔公司员工视野,更新思想观念,学习先进城市的管理理念,同时激励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树立学先进、赶先进的氛围,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员工向心力。
根据__市总工会年度学习培训考察要求,公司决定组织年度优秀员工外出进行考察学习,现通知如下:一、参加人员:度公司优秀员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骨干(由部门、分、子公司各推荐一名,条件是须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二、组织方式:1、为保证公司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不同,视工作缓急情况分两期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学习。
2、由公司工会根据市总工会统一要求,安排学习培训时间地点,统一安排行程及期间食宿。
三、考察学习要求:1、考察学习人员在外出学习考察期间,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好公司形象。
2、考察学习结束后,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每人拟写一篇考察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交流。
3、各单位请将推选的业务骨干名单于11月13日报公司综合部。
二0__年十一月九日外出培训的通知篇2局属各部门:根据局__年工作计划安排,决定组织开展一期消防知识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__年6月17日下午14:30-17:00。
二、培训地点:羊九森林公园。
三、培训对象:各生产部门分管生产所长、主任、安全管理专责。
四、培训内容:《消防法》、《消防培训资料》。
五、授课教师:李x波。
六、请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安排好参加人员工作,按时组织人员参加。
培训期间违反培训纪律的按局相关规定兑现考核。
如特殊原因需请假(报分管局长批准)。
七、未尽事宜请与保卫部联系。
联系人:李小波电话:27__036__x局__年x月x日外出培训的通知篇3各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属各职业鉴定所(站)、各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交流,更好地学习、借鉴外市在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促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中心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察学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察学习时间__二、考察内容(一)学习了解鉴定所(站)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有利于按照“质量优先,兼顾规模”的工作思路,努力夯实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
加强外派培训管理的通知
加强外派培训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外派培训管理的通知各部门、单位:公司为提高员工素质,促使企业持续发展和员工个人职业发展,陆续安排了各岗位员工外派教育培训,很大程度上促进并增强了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
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与教育培训目的不协调的情况,诸如为旅行而设计的培训、时间长费用高而意义不大的培训,以及重复培训等问题。
为规范外派培训管理,提高外派培训效果,现依据公司人事管理及培训制度特通知如下:一、外派培训仅限于以下范围:(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外派培训;(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执业证书、资质保持类和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类培训;(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知识更新类培训;(四)公司指派的培训。
二、严格执行外派培训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单位申请须提前填写《培训实施申请表》,经就业培训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公司人事分管领导批准;一次性外派10人(含10人)以上的,须另报总裁批准。
未经审批流程的外派培训,原则上不予以报销培训费用。
三、外派培训考核。
(一)执业证书、资质保持类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类培训的考核以获得执业证书、资质保持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为考核依据;(二)非执业证书、资质保持类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类培训的考核以“再培训”方式进行,即外培人员结束外培回公司后,将外培所学知识整理,并在公司内传授推广,实行再培训。
“再培训”的授课人员为外培人员,参培听课人员为其工作岗位与培训内容相关的人员,听课人员名单需在《培训实施申请表》中预先列明。
四、外派培训的.费用报销。
通过考核后方可报销外派培训费用,外培人员应提交培训资料、相关证明及票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的流程报销培训费用。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加强外派培训管理的通知 [篇2]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加强对我部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炭工业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正式成立。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3.02
•【字号】南府办发〔2004〕20号
•【施行日期】2004.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用工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4〕1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外派劳务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具体体现,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一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精心组织,规范外派劳务人员的招收活动,切实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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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1995)为贯彻落实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第459号〕,加强对我部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工业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正式成立。
“中心”设在徐州煤炭建筑工程学校(江苏省徐州市南郊),培训向国(境)外派遣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赴日本、韩国的研修生)。
二、我部国际合作司是煤炭系统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及“中心”的主管部门,对“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中心”要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积极承担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公共知识、外语基础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任务,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务人员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安排教材和教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设施和生活便利。
“中心”要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
三、对培训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颁发《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凡经过“中心”不少于40课时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由“中心”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审批,由国际合作司颁发合格证书。
四、实行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制度,是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煤炭系统各类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我部“中心”培训,在获得“合格证”之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对未获“合格证”的劳务人员一律不准派出。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