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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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的健康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区域发展的基础;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制定相关政策;属下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负责健康教育技术工作。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各级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健康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构建纵向以市、县(市、区)、镇街、乡居的4级健康教育网络,横向联动社会、行业和个人广泛参与,形成维护和促进健康的强大合力。

爱卫部门承担政府联动社会、行业参与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其余部门应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负责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与评估。

第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在“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健全支撑与保障、强化组织实施”等工作中,立足对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教育,提高决策者和公众的健康素养水平,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行为、掌握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生态和社会环境危险因素的决策能力和健康管理技能,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格局,预防和减少健康伤害,促进健康。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有序开展具体的健康教育工作,常态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健康单位和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设置固定健康宣传阵地,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第七条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应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充实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健康教育器材。

第八条教育部门要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健康教育作为所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贯彻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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